大学高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高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高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学校改革发展、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及安徽省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统计资料指以“XXX大学”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各单位指学校所属职能部门、学院等二级机构。

第三条各单位须依照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如实填报各类统

计调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学校要积极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有计划地加强管理信息系

统和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职能统计信息的交互与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学校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交流和培训。

第二章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第六条贯彻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格执行高校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

第七条系统收集整理学校办学各方面数据信息,包括事业规模与结构、师资与学生、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财务与资产、基本建设、社会服务、校园文化、校友情况等方面的现状。

第八条运用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预测,提供统计服务,分析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趋势,为制定发展规划及各类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或主持行政工作副校长)总体负责,业务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分级负责、相互协作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由校长(或主持行政工作副校长)担任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织、部署、检查学校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单位统计工作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兼职统计员。统计员变更时,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为学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相关单位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监督与检查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二)牵头开展综合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三)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等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五)组织学校统计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与培训,对学校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为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报送学校办公室复核、备案和归档。

(二)定期对相关职能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业务分管校领导,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配合学校办公室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其中,学生信息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团委负责;教职工统计信息由人事处负责;教学信息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科信息由研究生部负责;学位信息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信息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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