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业主、租户和

业主委员会等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

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本条例、《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租户和业主委

员会等提供公正、专业、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以保障建筑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为前提,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保障业主、租户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

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执照,确保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物资、资金的使用,确保物业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诉与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

理投诉和反馈的意见,通过业主意见和反馈改进物业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业主委员会和业

主公示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对业主进行信息统计,接受业主信息查

询并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

(一)对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和维护管理;

(二)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三)对物业公共设施、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

维护;

(四)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更换;

(五)公共区域的照明和绿化管理;

(六)为业主公共部分提供安全管理和监控服务;

(七)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且合法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物业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金额应以服务实际发生成本为基础,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费用支出情况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账务处理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法、规范使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保护物权制度,维护物权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规范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同时加强对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的保护。

(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民事合同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一)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办理相关资质,如何解决?

解决办法:

1、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跟进证件、执照的办理流程,确保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质。

2、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件进行审查,确保资质证件的真实有效。

3、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如何解决?

解决办法:

1、业主应主动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诉与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反馈的意见,通过业主意见和反馈改进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如何解决?

解决办法: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账务处理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法、规范使用。

2、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费用支出情况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接受业主信息查询并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3、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督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法、规范使用。

附件: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件清单

2、物业事项公示清单

3、物业服务计划清单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得决定》修订得,为得就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得生活与工作环境而制定得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得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得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得有关内容。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与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得生活与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就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相关秩序得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得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得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得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得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2018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2018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版) ( 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 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 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业主、租户和 业主委员会等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 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本条例、《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租户和业主委 员会等提供公正、专业、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以保障建筑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为前提,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保障业主、租户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 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执照,确保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物资、资金的使用,确保物业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诉与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 理投诉和反馈的意见,通过业主意见和反馈改进物业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业主委员会和业 主公示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对业主进行信息统计,接受业主信息查 询并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 (一)对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和维护管理; (二)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三)对物业公共设施、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 维护;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22 年8 月26 日发布,自2022 年10 月1 日开始施行.共7 章70 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 号,已经2022 年1 月13 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2022 年3 月1 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 号)于2022 年3 月19 日通过,并于2022 年4 月4 日发布实施.《决定》附件1 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销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本条例为确保物业管理的科学、有序、公正、便民、高效,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及其他经物业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不动产。 第三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责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执行以下职责: 1、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及干净卫生; 2、维护小区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事宜; 3、建立房屋、车辆、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小区的安全; 4、协调居民之间的纠纷,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5、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内容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2、房屋租赁管理; 3、停车位管理; 4、安全防范及维修事宜; 5、环境卫生管理; 6、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 7、居民服务和社区活动组织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方式 物业管理可以采取自管、委托、合作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物业管理组织和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三章物业费及管理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费 居民应当按照物业费计费标准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费用,向居民收取 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费、安保费、绿化费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 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业主违反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 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业主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 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附件: 1、《物业费计费标准》 2、《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

2018版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2018新规!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中国经济网(来源:大众网) 2018-04-11 10:10:04 很多业主和物业有过摩擦 物业费缴纳,物业服务等等... 各种纠葛,让人头疼 日前公布的国务院令 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牵扯到物业费缴纳的相关事宜 国务院总理3月19日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有什么和我们生活关系比较大的吗? 有什么能够让我们直接获益的吗?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出现这8种情况, 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2018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后)原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

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1]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2] 中文名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人温家宝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首次拟定2003年6月8日修订日期 2007年8月26日,2018年3月19日类别行政法规 背景编辑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发布令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改情况编辑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具体修改内容为 [3] :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8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