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应知应会

监理人员应知应会
监理人员应知应会

监理人员应知应会

监理细则的编制

对于专业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部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部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

编制的主要内容:(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注意事项:

1、编写时间:应在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

2、编审程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审批。

3、编制内容:要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可调整(在监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必须编写的细则一定要编。

监理日志

记录当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有关事项:

1)施工现场巡查、旁站、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情况(包括口头通知、协调等)。

2)各种工序验收情况(包括测量放线等)。

3)除工序以外的施工单位各种报验报审情况(如混凝土浇筑报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

拆卸报审、施工方案报审、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进度报审、

工程费用报审等各种报审)。

4)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专项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审核、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纠违措施等)。

5)召开的各种会议(注明详情见会议纪要)。

6)异常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如质量安全事故、停复工、索赔等)。

7)其他应记录的主要工作事项。

注意事项:

1、总监应定期审阅监理日志,全面了解监理工作情况

2、日志记录的各事项的处理须闭合。记录内容较多可添置附页(可在表格的背面)。

3、大中型项目宜分标段(或片区)、分专业填写,具体划分范围由总监理工程师决定。

4、监理日志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

5、监理日志应及时填写,并保持原始记录的真实性。

6、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当天气候及现场情况、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编写的日志不要写成施工日记。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审查:

注意事项:

1、报施工组织设计或报施工方案的区别:

施工组织设计:总包单位、业主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

施工方案:总包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

划分为: 一般的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二)————要组织专家论证

1、施工单位编审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会签,并经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且签字盖章齐全。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2、项目监理机构审批时,先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

3、总监组织审查,不得委托总监代表。(监理规范3.2.2规定)。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监理规范5.1.6规定)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重点查看:塔吊群的布置、消防通道、料场布设的合理性,临时用电的布置、职工宿舍区的布置等)

5、风险分析: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找出工程目标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最易发生事故、索赔事件的原因和部位,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制定防范性对策。

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第14条第4款规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发包方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7、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组织审查存在的问题: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审核,检查中发现存在对程序性和技术性审查内容不清楚,把关不严:1、编审程序,有的项目监理部未识别,特别是对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审批签字问题。2、对质量、安全措施的审查和审核普遍存在监理意见过于简单,既没有具体的审查意见,也没有相应的提醒,尤其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内容明显不完整,针对性差的,监理没有识别,也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再申报;3、有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审批内容不具体,有的实际进度明显滞后,监理无检查分析原因和相关要求。

4、有的申报单位的签字人姓名是打印或几个人姓名是同一人所签;有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没有签字或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监理部没有识别就签批了。

5、审查审核时间,有的申报日期和批准时序不对;

6、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日期滞后已开工日期;监理部的审查审核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审查内容和《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执行。

监理部审查意见

1)、经审核该施工组织设计满足施工要求,同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项目部需组织督促落实到位。

2)、经审核,你方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安保体系齐全,满足施工要求,同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

3)、经审核,该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质量措施、安全管理措施齐全,无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能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同意按此组织设计施工。

旁站记录:新规范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

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注意事项:

1、旁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

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2、A.0.6表为旁站记录的通用表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部可根据不同的旁站对象,设计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旁站记录表式。

3、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将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完

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

过程作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4、旁站人员应将旁站部位的施工和监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

施工情况——应记录所旁站部位(工序)的施工作业内容、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施工机械、材料准备情况;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注意事项:

1、审查内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分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安生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质量安全人员证书(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等方面进行审查。

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备案审核应动态管理。

3、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可用B.5.4《施工单位通用报审表》报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文第十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部对计划的审查可对照【2005】89号文附件清单进行。

安全文明措施费数额:第6条规定:投标方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费用支付:

合同一年期的支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一年以上的支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

测量:

注意事项:

1、报审的资料内容: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测量设备的清单及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规划红线、基点等测量控制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及附图,对现场加密的应提供桩位布置图,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核,签署意见。《新监理规范》第5.2.5条

3、控制点:控制网点的设置应选择在通视良好、便于施测、

利于长期保存的点,并埋设标石。

4、观测:要坚持“三同”原则————同一测量人员、同一

仪器、同一观测点。

5、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复核及签署意见内容:对控制网布设、测点保护、仪器精度、观测规范、记录清晰等方面的检查、

审核,重点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判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设计等的具体要求。

6、施工方测量依据资料:

平面、高程控制测量:需报送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控制

测量成果表(包含平差计算表)

定位放样:报送放样依据、放样成果表记附图。

工序质量报验:

项目监理部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测量放线的质量进行验收。

注意事项:

1、施工单位需经自检合格并附相应工序和部位的质量检查记录表后,向项目监理部报验。

2、项目监理部应审核报验资料的有效性,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签字确认。

3、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6不符合要求时应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实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实验。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注:检验批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得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报审:

注意事项:

1、监理部审查的主要依据:《关于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2、审查内容:核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核查设备的合格证,核查专业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审核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核查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检测报告,核查由施工单位、安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参加并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核查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登记备案的证明,审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核查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等。

3、施工设备的报审因分三个阶段:

进场——(施工单位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苏建质【2004】90号对报废或明令淘汰的机械。

使用——(安装完毕启用前)

拆卸——(使用结束拆卸前)

施工单位每次报审应附本表中所列的附件资料,项目监理部应对所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和备案。

施工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场内施工机动车辆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4〕390号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经我委报省厅布点规划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全市所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产权备案—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注销—产权注销程序进行。

塔吊“十不吊”:斜吊不吊;超载不吊;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指挥不明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安装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2个工作日内审完):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脚手架: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

通知宁建工字【2006】213号规定:

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验收监督——基坑土方开挖前验收: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土方开

挖条件进行验收。

中间验收: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

竣工验收: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

除后。

验收由总监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人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 第四条监理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省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监理人员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设立题库等工作。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可委托监理协会承办,并按培训自愿参加、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申报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实践经历。 第八条申报省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10中旬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监理员的考试次数和时间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直接取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二、三级总监资格证书的; (三)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上,获得监理企业推荐,并通过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取得省监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参加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二)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并能胜任监理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需要注册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所在监理企业依法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为监理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有关费用。监理企业不得同意申请注册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也不得虚设或挂靠注册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签署意见,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发给《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省监理员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同意,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员,发给《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最新监理单位奖罚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奖罚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监理的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责任,更好发挥监理公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中南房地产集团所有开发项目; 3、监理单位奖罚细则的制定由房地产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 4、各城市(项目)公司负责本细则的落实和实施。 二、罚款细则 由于监理工作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未满足质量目标等,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违约金标准,在监理费中抵扣,违约罚则应在监理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具备合同效力,罚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监理费的20%。有关安全文明监理罚则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监理协议》执行,有关质量监理、工作要求的违约罚则主要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未经委托人事先允许擅自撤换的或在其它项目中任职等情况,监理人须立即改正并按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常驻项目现场,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业主同意;非冬季停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抽检时不在岗或无故不参加例会均视为当天缺勤。 2、由于监理过错、或工作不到位、或失控等原因,致使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且监理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监理人对事故不承担监理责任的)等情况,违约处理标准:一般事故,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较大事故,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重大事故,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特大事故,甲方扣除监理人全部未付的监理费,同时甲方将要求监理人更换全部监理部成员,或与监理人解除合同,监理人须完成配合甲方做好后续交接、验收工作,若因此对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分类标准按安全目标控制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 3、由于监理失职或发出错误指令造成质量事故的,监理须承担相应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责任,并对其做出赔偿,质量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 4、实测实量数据经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移动办公检查复核,实测实量得分每季度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下的,对监理单位罚款5000元/次; 5、8小时以外施工未停,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或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巡检,扣监理费200元,不按旁站方案进行旁站监理,或旁站时不能发挥监理职责制

公司监理人员管理细则

公司监理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监理人员范围 本《公司监理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所指监理人员包括总监办、驻地办除行政文员、后勤人员外总监、其他各级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试验检测人员等。 第二条监理工作管理 监理工作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安全部归口管理。监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 第三条监理人员进场 在监理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织监理人员进场并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进场监理人员数量、资质和能力必须满足监理招投标文件要求。 第四条监理人员更换 更换投标文件中进场的监理人员,必须经公司批准;对已批复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需更换,更换人员的资质条件和业务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同时应按以下权限及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驻地办更换监理人员 — 387 —

1.更换副驻地(含副驻地)以下监理人员,由驻地办提出,总监办审查,报公司审批; 2.更换驻地监理工程师,由驻地办后方公司提出,由总监办审查,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报公司审批。 (二)总监办更换监理人员 1.更换副总监以下监理人员由总监办提出,由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查,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更换安全总监、副总监、总监等由总监办后方公司提出,由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审批。 (三)更换试验检测人员参考同级监理人员审批权限,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 第五条监理人员岗前考核管理 根据《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监理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14〕69 号)的规定,所有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通过岗前考核,且考核“合格”后才能在(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监理业务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岗位登记管理 (一)所有上岗的监理人员必须按《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监理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14〕69 号)进行岗位登记,接受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在交通运输部工程 — 388 —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100元/每

项目总监对监理人员有效管理一些对策

项目总监对监理人员有效管理一些对策 项目总监对监理人员有效管理的一些对策 监理公司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在挑选好总监的同时,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量配备好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这是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义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对项目的各种资源投入中,监理人员是最活跃、最重要的资源条件,因此,对监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是总监最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 在笔者担任总监与副总监的几个监理项目中,应该说,大多数监理人员的工作是努力而尽责的,这是我们能够完成监理任务,所监项目工程质量总体受控,从而能获得业主肯定的根本原因。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的现状及其工作情况并非完全遂人意,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有的监理人员业务能力较差,又不思上进,不努力学习;二是某些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三是个别监理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差,在现场进行监理工作时有吃、拿、卡、要现象,影响很坏;四是少数员工对监理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有问题,不能把自己的工作与监理公司的形象和信誉联系在一起。凡此种种问题必须认真解决,以免影响和贻误工作。 作为总监,我们希望通过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有效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对监理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能很好地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共同完成好监理合同规定完成的各项监理任务。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若干对策。 1、狠抓学习培训,合理配置,优势互补,达到人员的有效利用 人员紧缺、个体业务素质未能完全遂人意,这是目前监理公司在任务重项目多的情况下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指望一个监理项目都配置素质好的监理人员那是不现实的。总监的职责就在于:通过有计划多层次分专业的技术业务培训,遵循边干边学、学之所缺的原则,尽快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另外,根据监理工程专业特点和施工作业顺序,对监理人员通过合理的时间排序和空间配置,进行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避免弱势凸显,达到监理人员素质整体优化和监理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双重目的。 2、要把好的监理工作理念和做法灌输给大家 总监必须重视对员工的教育和引导,在各种场合经常把好的监理工作理念和做法灌输给大家。诸如:“我们必须对业主负责,我们所做的监理工作必须让业主满意,这是我们履行合同义务和投标承诺应该首先尽到的基本责任”;要现场监理人员懂得“严格监理与热情服务的辩证关系”;强调“监理人员在做好质量监控的同时,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自控;为此,我们必须同时关注监理质保体系和施工质保体系的正常运作”;“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理人员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必须坚持督促整改,回复封闭的工作方法”;总监应经常要求大家养成“今日事、今日毕”的良好习惯,每天按规定填写监理日记并完成相关的监理内业资料填写和施工内业资料签证,“为了监理公司的形象与信誉,我们必须努力工作并努力做好工作”。 3、让每人都感受到压力,让每人必须对自己所做的工作负责 总监受监理公司委派,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的工作。目前很多铁路项目尤其是高速铁路项目从开工起就一直处于赶工状态,方方面面的工作千头万绪,任务重、压力大.总监一人顶不住也扛不了。只有依靠全体监理人员各尽其责共同努力才能履行好公司领导所赋予总监的职责,完成项目监理的工作使命。 为此,总监必须学会并善于把任务分解,把工作压力和责任逐级传递到站长、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肩上,使全体监理人员在各自岗位上都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负起相应的工作责任,并感受到工作的压力。 在分解任务和布置工作前总监必须对如何做好监理工作有一个全盘考虑,并在贯彻落实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脱硫脱销改造工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工程施工的所有监理人员接受考核管理。 第三条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锅炉污染物排放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并定期上报公司领导或通报监理公司。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行违章罚款和奖励制,罚款的多少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实行1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监理人员的考核。所有罚款将在监理费用中扣除。 第六条本工程的工程项目监理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行总负责。 第七条监理费用为乙方提供监理服务而收取的唯一报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履行本监理服务过程中,接受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向第三方报销其任何费用者,每次按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对监理实施过程中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如果出勤人月数少于投标承诺的人月数,甲方有权依据监理总费用按月按人核减。 第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对监理人员技能素质进行理论考核和理论基础考试,考试考核不合格者,通报予以更换或退回。 第三章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第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不得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工作时间和责任心,否则,公司有权提出退回或更换。 第十一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出退回: 1、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项监理合同的项目; 2、所监理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经查总监未尽到相关责任的; 3、施工单位未能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或施工现场图纸不规范,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4、与公司主管部门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或允许资质不符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罚监理费用1000-10000元: 1、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报告的;

管理人员变更表

管理人员变更表

————————————————————————————————作者:————————————————————————————————日期: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现场监理人员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最新版】

现场监理人员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 一、人员配备,资质与考核 1、对现场监理人员人数,证书与投标文件相对照,必须相一致,未落实的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的按合同条款处理。 2、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按合同到岗率约束执行,并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抽查,每月对出勤率进行统计。 3、每月对监理工作进行评分汇总,必要时发工作函。 二、施工进场,准备阶段 1、对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 2、工程设计交底前,督促人员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项目业主向工程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通知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项目业主组织的工程设计交底会。

4、督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项目业主。 5、督促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予以确认。 6、督促审查工程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及特殊工种的合格证、上岗证。 7、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鉴定书,并对其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8、第一次工地会议,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进行授权。授权工作内容,范围以及对工作的要求。 三、施工阶段 1、要求监理方加强事前控制意识,以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审查监理方对分项工程的专项监理方案和旁站方案,并予以审核,审核完毕后督促落实。 3、要求监理对现场的人、机、料、方法、环境、文案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并及时向业主反映。 4、检查监理方的旁站记录,检查其计划落实情况。 5、要求监理方严格控制施工方的工序,前一道工序验收通过才可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 6、检查监理对进场材料的记录及复检情况,对见证取样与抽样送检的记录。 7、督促监理方合理使用权利,对施工方不合格的人员向业主提出建议,建议更换或撤除。 四、竣工验收阶段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

监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监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提高公司全体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理管理部所属工作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总监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力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培训: 培训是给新员工或现有员工传授其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正确思维认知、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过程。 4.职责 4.1 监理管理部的职责 4.1.1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4.1.2 督促总监室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并检查总监室是否按该计划进行相应培训。 4.1.3 组建公司培训师资库。 4.1.4 制定公司培训考核试题库。 4.1.5 组织公司级培训工作。 4.1.6 指导并参与总监室培训。 4.1.7 负责所有人员的考核工作。 4.2 总监室及总监的职责 4.2.1 总监室主任根据监理管理部年度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4.2.2 总监室主任负责所在室的总监的培训; 4.2.3 总监负责所辖监理项目部人员的培训。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培训范围 5.1.1 总监理工程师培训 以全面综合知识培训为主,包括对监理项目的全面掌控能力,协调能力,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以及理论水平、技术管理谁水平等。 5.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 重点突出对本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在监理实践中能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处理和解决一般和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同时能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提高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了解和运用的能力。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手册

监理人员工作纪律制度 为确保国道G111线齐齐哈尔至讷河工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监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指挥部制定监理人员工作纪律。本工作纪律由国道G111线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一、要举止文明,不讲脏话,树立良好自身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要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和饱满的工作热情。 三、要严格遵守监理工作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四、工作中要积极主动,雷厉风行,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严禁酒后上岗或上班。 六、上岗要着监理服装,配带胸卡。 七、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不负责任。 八、不得无故干扰和影响施工生产。 九、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对施工单位勒、拿、卡、要。 十、不得伪造单据、出据假证明欺骗指挥部。 十一、不准打仗斗殴。 十二、领导检查工作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 十三、领导安排的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十四、工作期间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热情服务。 十五、内业资料和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不得外泄、丢失。 十六、不准与施工单位人赌博或变项赌博。 十七、要按施工的要求准时到施工现场,不得脱岗和漏岗。 十八、不得私下调换工作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 十九、要认真填写《监理工作日志》和其它内业材料,书写要整齐规范,文通字顺。 二十、请假手续严格按照指挥部颁发的《监理工作人员请假制度》执行。

监理人员请假制度 为规范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效率,确保国道G111线齐齐哈尔至讷河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指挥部制定监理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一、高监办主任、中心试验室主任外出必须向指挥部监理部部长、总工程师请假,批准后,将请假事由、时间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监理部。 二、驻地办主任、驻地试验室主任、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请假,经高监办主任同意后,将请假事由、时间报指挥部监理部批准。 三、不经批准不得私自擅离工作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 四、各高监办将所辖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每月末报指挥部监理部。 五、指挥部监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全线监理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擅自离岗人员要进行处理。 六、各高监办主任要严格控制监理工作人员请假。 七、全线监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此项制度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1]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简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键字: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主要为人员廉洁管理方面)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廉政措施及纪律 在从事该项目的监理过程中,我公司将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廉政合同,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该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我们将忠实履行下列规定:(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2)在平时的监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之外),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3)不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4)不以任何名义为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6)不为业主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不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自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8)要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1、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我公司还将加强监理人员廉政教育,每月召开廉政教育会议,加强与业主、质监站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监理人员在一线的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廉政举报电话,定期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了解监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及工作态度,并要求监理人员遵守以下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严格监理从严把关敢于顶真 (3)热情服务不卖关子竭诚待人 (4)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徇私情 (5)一丝不苟严谨求实兢兢业业

(6)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以廉养德 (7)品行端正行为规矩光明磊落 (8)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司职称职 (9)虚心好学不断进取开拓创新 (10)团结互助友好相处接受监督 2、监理人员廉政“十不准” 为严肃纪律,作好监理人员的廉政建设,公司规定监理人员廉政“十不准”:(1)不准私自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或利用职权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 (2)不准刁难施工单位; (3)不准勒索施工单位支付到营业性歌厅、桑拿、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费用; (4)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与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器具、物品等; (5)不准向监理的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分包 (6)不准在监理的单位安插其它人员; (7)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 (8)不准在监理工作中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 (9)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红包; (10)不准在监理合同段挂职。 第二节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我公司承诺将不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我公司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监理任务,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书中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不擅自调换监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换人。 为保证工程正常进行,使监理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公司针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特征,确保工程保质按期的完成,特制定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1、做好驻地办建设 (1)为保证工程规范管理,驻地办首先要做好自身建设,规范管理,针对

监理公司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 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员、资料员以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 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 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周例会后的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 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

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出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 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 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 应向甲方工程部经理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4、各项报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本人审核的资料及填写的表格要签字齐全,数 字准确。 三、监理人员对质量控制 1、积极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当注册监理工

监理人员变更表

项目监理人员变更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拟变更人员是否已备案 原监理人员 /岗位 持证级别/注册证书号拟变更人员 /岗位 持证级别/注册证书号变更原因 应具备的条件变更人员 证明材料 具备 情况 一、因原监理人员死亡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 6、14项; 二、因原监理人员刑事犯罪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7、14项; 三、因原监理人员失踪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 5、8、14项; 四、因原监理人员退休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 5、9、14项; 五、因原监理人员合同期满离职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0、14项; 六、因原监理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 1. 变更报告 (经业主确认)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称证复印件 4.岗位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 7.刑事犯罪认定证明复印件 8.失踪人员登报声明复印件

材料:第1~5、11项; 七、因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因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项; 八、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项; 九、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5项; 十、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6项; 十一、调出原单位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2、14项 十二、辞职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3、14项) 9.退休证复印件 10.离职证明复印件 11.病历证明复印件(丧失工作能力)12.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 13.辞职证明复印件 14.注册证书注销/(变更)证明复印件 15.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相关文件; 16.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监理人员的文件(经工程项目监督部门机构确认); 监理单位意见:(印章)建设单位意见: (印章) 备案机关意见: (印章) 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监理、建设、质安站、备案机关各一份。 2、备案时需提交原项目监理人员、拟变更项目监理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除已备 案资料,其余资料须核查原件)。

(完整版)甲方对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甲方对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监理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控制。所以对监理单位监理行为的监控必须得到有力控制。 3、控制依据:《监理合同》、经审定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监理条例。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出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甲方工程部经理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管理人员变更表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令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

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