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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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简答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答:①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②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这种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主要调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③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内容,涉及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调整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作用。

答:①《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②《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标志着电子商务法在全球范围的成立,对于推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答:①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往往忽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较差,难已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②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③难以操作: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就存在可操作性差的现象,比如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审批事项特别多。

4、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

(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

(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

答:由于我国采取的达到主义,所以法律只需要对达到时间和达到地点作出规定。

(1)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

对于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答:(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的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的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8、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赞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9、简述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

答:关于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可以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主要有:

(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赔不是,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10、电子信息交易的内容哪些特殊性?

答: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成本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1)电子控制权

所谓电子控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之所以赋予许可人此种权利,是因为信息产品具有易复制、易更改性,信息许可方使用一定的控制手段,方能保障其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有一定条件和限制。

(2)信息的担保义务

传统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一再适用。因为信息产品合同较难归人这种类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目的,又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

11、确定电子商务纠纷权有哪些困难?

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有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

算机网址的“位置”。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12、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答:(1)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2)电子商务打存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13、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和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也在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14、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救济方式是什么?

答:对于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式:(1)实行履行。下列情况下可要求实际履行,而不是以支付金钱代替;合同不是关于个人提供服务,且约定的履行是独特的;其他适当的情况,实际履行的要求可以提出被认为正当的任何条件,并且必须提供与合同相符的对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双方的信息和信息权的充分保障。(2)完成履行。如被许可方违约,则:如在许可方获知违约行为时,符合合同的拷贝乃由其他占有,许可方可以将尚未特定化的任何拷贝特定化到合同项下;在为避免损失并且有效地收回投资而进行合理的商业判断之后,被许可方可以完成信息并将其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或停止时信息的工作,或对其进行再许可或做其他处置,或采取其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并且对未被弃权的违约寻求其他救济。在被许可方违约之时,双方均受所有合同使用条款的约束。(3)继续使用。如许可方违反合同,应适用下列规则:第一,来撤销合同的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合同项下的信息和信息权;如被许可方继续使用或信息权,则其应爱所有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使用条款、不竞争条款和支付合同费条款的约束。第二,被许可方可以就未被弃权的违约行为寻求各种救济。第三,许可方的权利仍然有效,但应受被许可方因违约而享有的救济包括扣除权或抵销权的约束。(4)中止访问;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并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中止其协助行为。

15、什么是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概念?

答: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许多电子商店在消费者进入购物时,往往要求消费者输入许多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地址、职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薪资等等;有些业者更彩取会员制;要求须提供上述各项个人资讯登录加入为会员,方可进行购物。诸如此类收集个人资讯行为,无疑涉及了隐私权保护之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主要违及的是个人资料的利用和保护问题。

16、对于数据电子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矛盾,各国采取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答:①传统法律规范上的书面形式指向的是纸张这种有形物,而数据电文在其生成、记录、传输、储存过程中则是无形的。②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解决方案有:1)合同解决方案:是指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及其记录视为“书面”。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数据电文即为书面形式;另一种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做出声明,放弃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利。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即采用了这一方案。2)法律解释途径:是指在法律中,对书面做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如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功能等同法: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即采用了该方案,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该方案。

17、某人在一次社会公开考试的网上报名时,按要求提供了手机电话的号码,结果推销、宣传广告电话不断打来,分析应当如何收集和合理利用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如何防止对个人资料的侵害?

答:未经明确同意而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资料,是违反隐私权保护法律的行为。然而,如果只对用户的个人隐私加以维护,无疑又与因特网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相抵触。如何在二者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这也是目前各国立法力求解决的问题。因特网上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者应当告知用户,他们收集了什么信息,并打算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二是信息收集者应该争得用户的同意,并为用户提供控制对个人资料进行使用和再使用的方法。通过这两项做法,用户可以对隐私公开的适当及修改个人资料等事宜,胜出更有效的判断和行动。

如果各国关于因特网上信息流动的法律互相不能协调,将会产生对信息流动的不合理限制。一国可以以保护本国公司隐私权的名义,限制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这种限制又会异化为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很多国家已注意到这种危险,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新的隐私方案。

我国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也无专门法律来保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的安全。在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诉讼经常适用其他诉因,这对保护隐私权不利。

信息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的原则是要力求平衡表——既要保证用户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又有不能使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信息自由流通,阻碍社会经济、技术发展,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所以,就此问题立法,既要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又要考虑技术发展、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

出发点不同,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方式也不同。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欧盟倾向于立法方式来保护个人资料。而出于保护互联网上信息的自由流通,美国则倾向于业界自律得分方式来保护个人资料。这两种方式值得我们思考。我因立法时,要在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之间形成平衡,以免过于倾向保护其中一个方面。

18、两个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邮寄了一份书面要约,另一方面通过电子邮件做出承诺,以后,一方以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合同不生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结果本案,简述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及其法律效力。

答: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达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表现在法律中,就是一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口头、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方式,因此说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数据电文,实际上是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的无纸化信息,它可分别处于信息的传递和存储过程中。从其动态形式看,它可能是传输出于信道(无论是有线或无线的)中的电磁波或比特;而其静态,则可能是硬盘、软盘或磁带上的电磁记录。

至于数据电文具体可能是电子的、光学的,也可能是磁的,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它包括了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电子数据交换,因特网数据等,但不限于这些,只要符合了上述要求的技术手段,都可视为数据电文。

综上所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算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4)其他有关因素。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0年4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2001年4月生效的日本电子商务法律是()1-16 A.《电子签名法》 B.《电子商务支持法》 C.《电子商务法》 D.《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2.下列属于必须首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是()2-22 A.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B.从事药品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C.从事房屋出租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D.从事手机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3.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是()3-36 A.公平性 B.科学性 C.非协商性 D.非强制性 4.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包括 ...()3-54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5.必须允许收方能够确定:该电讯是由确认的发方发出的;该电讯的内容有无篡改或发生错误;该电讯按确定的次序接收;该电讯传送给确定的收方,这属于()5-74 A.站点认证 B.数据电文认证 C.电讯源的认证 D.身份认证 6.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外国证书的承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5-84 A.境内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境内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下列情形属于认证机构应对信赖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是()5-88 A.认证错误是由于无法预料的技术原因造成 B.认证错误是认证机构已经采取法律规定的合理可行的预防措施仍不可避免 C.信赖方没有认真检查最新的作废证书表来验明证书的状态,而使用了作废的证书 D.未获得准入资格而提供认证服务 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其中()6-103 A.继续履行、定金、损害赔偿是以不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的

心得体会-《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2018年10月19日下午,我与公司两位同事一同参加了由CCA公司法务联盟、环球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AceLaw法培学院承办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培训讲座。培训从《电子商务法》的学理、对未来仲裁发展的影响、电商平台的现实操作方向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讨论了有关新法出台的种种思考。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应数《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更为严格的责任约束和对消费者权益所带来的保护。 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开先河的立法规定。作为一部对电子商务活动整体进行规定的综合性立法,在跟网络经济相关的所有立法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电子商务法》较为有趣的一点是吸收了先前大量的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及问题,从方方面面对电子商务有了新的规定。不但涵括了滴滴案件而引发的商家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相关责任、百度案件产生的竞价排名搜索结果须标示“广告”等,也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费用、附加条件等经营行为、平台向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的监督和督促纳税的义务等。本次立法所涉范围很广,相关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同时在立法上有许多创新和不同之处。 就具体内容而言,《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约束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运营,为了平衡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和电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电商法作为电商规范的先行者,一些规范内容仍然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商法规定了诸如搭售、捆绑交易应当明示、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并及时退还、不得删除差评等等约束电商经营者且保护消费者的要求。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反应了以往电商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推敲的规范条文,例如第十八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推荐商品和服务的检索结果时,除了按照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进行推荐,也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一条直接来看是为了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何为“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不针对个人特征”是否是基于对消费者大数据的解读后所得出的相反结论?仍是需要电商经营者考虑

电子商务法概论历年真题及答案-2012年4月

全国2012年4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对非对称公开密钥法和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该规定属于( ) A.媒介中立B.实施中立 C.同等保护D.技术中立 2.克林顿签署的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道路,该法律通过的时间是( ) A.1999年B.2000年 C.2001年D.2002年 3.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经销下列产品,其中属于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是( ) A.二手书籍B.数码相机 C.OTC药品D.中国移动充值卡 4.某电子商务网站经营的网络产品被他人仿冒,该行为侵犯了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 ( ) A.独立运营的权利B.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C.违约求偿权D.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5.卖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以选择的救济方法是( ) A.接受标的物B.验收标的物 C.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D.支付价款 6.对于ICP而言,主要承担网站信息内容版权侵权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内容由ICP自己上载,则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如果该内容由他人上载,在一定情况下则ICP适用直接侵权责任;在责任分担上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1 全国2012年4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B.如果内容由ICP自己上载,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该内容由他人上载,在一定情况下则ICP适用间接侵权责任;在责任分担上主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C.如果内容由ICP自己上载,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该内容由他人上载,在一定情况下则ICP适用间接侵权责任;在责任分担上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D.如果内容由ICP自己上载,则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如果该内容由他人上载,在一定情况下则ICP适用直接侵权责任;在责任分担上主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7.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该规定源于( ) A.《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B.《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8.完整的PKI系统包括五大基本构成部分:认证机构、数字证书库、证书作废系统、应用接口和( ) A.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B.证书备份及启用系统 C.证书备份及恢复系统D.密钥备份及启用系统 9.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模式分为三种,美国采用行业自律制度,而( ) A.新加坡和中国采用强制许可制度,马来西亚采用非强制许可制度 B.中国采用强制许可制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采用非强制许可制度 C.马来西亚和中国采用强制许可制度,新加坡采用非强制许可制度 D.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采用强制许可制度,中国采用非强制许可制度 10.对于电子支付的纠纷,在以“谁主张,谁证明”为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加大商家和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除非( ) A.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B.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C.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D.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11.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第4A编的规定,在一项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可以没有的当事人是( ) A.发送人银行B.受益人银行 2 全国2012年4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2016年10月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996)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是 A.新加坡的《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C.马来西亚的《电子签名法》 D.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2.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对非对称公开密钥法和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 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该规定符合 A.媒介中立 B.实施中立 C.同等保护 D.技术中立 3.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经销下列产品,其中属于需要 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是 A.二手书籍 B. 数码相机 C.OTC药品 D.中国移动充值卡 4.电子商务主体独立运营权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 A.可以随意选择域名注册 B.依法取得资格,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受各种干扰和阻碍 C.自己决定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D.决定是否对客户赔偿 5.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是 A.公平性 B. 科学性 C.非协商性 D.非强制性 6.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每帮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7.公开密钥加密属于 A.对称性密钥加密 B.非对称性密钥加密 C.公钥加密 D.私钥加密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解读(附全文)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 解读(附全文)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解读(附全文) 《电子商务法》全文解读 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

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解读一:如何从我国电商环境看待电商法的出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国家的电商问题,比较显著的或者说大家第一印象比较严重的就是假货,包括国际上也认为中国是假货泛滥国之一。 阿里巴巴从恶名市场退出之后,在年初又被划进20xx年的恶名市场名单,这件事作为国内电商巨头应当引起重视。阿里发布的文件强调其打击假货力度之大、重视知识产权态度之诚恳,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假货、知识产权问题背后有文化、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在内,阿里的种种手段不能说不有效,但也应当辩证来看,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这与法律的缺失是有关系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

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重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备考资料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①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③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5.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①间接电子商务,②直接电子商务。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EDI商务,②互联网商务,③Intranet(内联网)商务。 6.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

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7.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8.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①形式规范,②技术规范,③开放规范,④多重规范。 9.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①中立原则,②自治原则,③功能等同原则,④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①技术中立,②媒介中立, ③实施中立,④同等保护。 10.简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显著区别。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

电子商务概论试题和答案

第二部分《电子商务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 1、互联网最基本的特征是()、()与廉价。 2、电子商务是3层框架结构,底层是网络平台,中间是()平台,第三层是各种各样的()。 3、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包含了四方面的内容:()、识别卡标准、()、其他相关标准。 4、EDI的工作过程是:制作订单、()接收订单、签发回执、() 5、电子金融包括网络银行、()、()、网上理财等各种通过网络实现的金融服务内容。 6、电子支票的使用步骤是购买电子支票、()、() 7、所谓物流,是指物质资料从()到()的物理性流动。 8、降低配送成本的途径()、()、合并配送、适当延迟。 9、供应链与传统物流渠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条物流渠道的()不同,两条物流渠道上()不同。 10、CRM概念可从三个层面来表述,即:CRM是一种现代经营管理理念、CRM是一整套()、CRM是一种()。 11、电子商务是通过改变企业业务活动中的()流程来改变企业()流程 12、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流由()结构转化为一种()结构。 13、目前,Internet提供的基本服务有:WWW、()、文件传输、()

Gopher服务、网络新闻 14、()是在()交易中承担网上安全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确认用户身份等工作,并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15、网络银行技术主要包括()和()两大类。 16、目前网上保险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基于保险公司网站的经营模式,即()模式;另一种是基于新型网上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即()模式。 17、从物流规模和影响层面来看,物流可以分为宏观物流、()和() 18、第三方物流是物流()的一种形式,指物流配送活动由商品的()之外的第三方提供。 19、BPR的技术手段主要有()和()等。 20、按照企业运用呼叫中心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即:()呼叫中心和()呼叫中心。 21、任何商务活动都包含了4种基本流,即:物流、商流、()和()。 22、接入Internet的方法有()、()、拨号连接。 23、认证中心的职能是()、更新证书、查询证书、()、证书归档。 24、在电子商务中,广泛使用的两种数据加密技术是()和()。 25、网上保险是指()或新型网上保险中介机构以()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26、网上个人理财是指个人或家庭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借助因特网获取商家提供的()服务,不断调整其剩余()的形态,以实现个人或家庭资产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一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德范围 (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 (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5)、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问题 (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7)、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3、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 (1)、程式性 (2)、技术性 (3)、开放性 (4)、复合性 4、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5、我国最早确立数据电文被确认为合同的法规,不是《电子签名法》。我国最早确定数据电文,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法》。 6、我们建议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一下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2)、技术中立原则 (3)、促进交易原则 (4)、安全原则 (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7、参与电子商务的间接主体 知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其分别是:(1)、网络服务提供商 (2)、电子认证服务商 (3)、在线金融服务商 8、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特征 (1)、主体表现虚拟性 (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 (3)、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4)、跨地域性 9、隐私权 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

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0、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 (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不被窥探、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 10、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1)、软件嵌入 (2)、搜索引擎 (3)、木马、黑客程序 (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 (5)、博客、播客 11、虚拟财产权的形式 (1)、存储形式 (2)、效用形式 (3)、感知形式 12、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2)、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4)、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3、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指尖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办理企业登记 (3)、网站名称的注册 14、电子公告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15、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主体真实原则 (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3)、主体公示原则 16、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 1)、监控义务 (1)、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协助调查义务 17、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练习题

qu 电子商务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_______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 ) A.《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B.《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D.《电信条例》 2.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_______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 A.收件人的主营业地B.发件人的主营业地C.经常居住地D.收件人或发件人主营业地 3.C2 C是一种()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B.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 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4.CA认证机构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被称作( ) A.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B.电子认证中介C.第三方认证机构D.电子签名人 5.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 )。” A.三年B.四年C.五年D.六年 6.我国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是() A.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B.国家工商局C.国家信息化办公室D.工业和信息化部 7.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A.许可制度B.备案制度C.注册制度D.登记制度 8.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寄送的价目表B.网络广告C.拍卖公告D.投标 9.公开密钥加密属于() A.对称性密钥加密B.非对称性密钥加密C.公钥加密D.私钥加密  10.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A.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B.电子商务对传统口令法和非对称公开密钥法等认证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C.商业交易的公平理念 D.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11.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 A.域名抢注行为B.域名混淆行为 C.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D.反向域名侵夺 12..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 A.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作品而发明的技术,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B.版权人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C.版权人发表声明,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D.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13.下列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是() A.ICP B.ISP C.ICT D.IPP 14.ISP在网络广告中的基本义务不包括() A.事先审查义务B.事中监控义务C.事后控制义务D.协助调查义务 15.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域名权利就是商标权利 B.先注册的域名如果是他人的商标就是域名抢注行为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2020年电子商务法规重点参照模板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2)媒介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远程通信技术来实现整个 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2、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过程活动的全过程,即从订购、付款到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3、中立原则:是指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和媒介同等对待,禁止限止限定特定的技术和媒介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和媒介。 4、开放性和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要对各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与开放 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二、判断题 1、电子商务的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各种金融活动的统称。(错) 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的不同,将商务活动分为贸易性电子商务和服务性电子商务。(错) 3、电子商务是一个一非常庞大的法律系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这上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所以,电子商务是一个渗透着私法因素的公法领域。(错) 4、在的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没有必要别忙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对) 5、功能等同原则,是的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电文区别于书面形式一样,享受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待遇。(错) 6、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与电子计算技术。(对) 7、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机之间的通信可以取代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对) 8、贸易型电子商务是指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信息产品的贸易。二者是没有区别的。(错) 9、在亚洲,虽然各国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太大,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都是比较先进的。(错) 10、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发“电子商务法”命名的,成文的电子商务法典。(对),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当时却不不是电子商务的对象。(错) 12、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命脉,是电子商务存在的根基,离开了安全,电子商务就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总共有三套题:第一套题: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B.《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C.1999年的《合同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名法》 2.我国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是( C ) A.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B.国家工商局C.国家信息化办公室D.信息产业部3.ICP在经营活动中,侵权责任分担的原则是( D)A.无过错责任B.部分过错责任 C.主观过错责任D.过错责任 4.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B ) A.许可制度B.备案制度 C.注册制度D.登记制度 5.下列不属于 ...要约邀请的是(D ) A.寄送的价目表B.网络广告 C.拍卖公告D.投标 6.公开密钥加密属于( B )

A.对称性密钥加密B.非对称性密钥加密C.公钥加密D.私钥加密 7.采用非强制性许可制度进行认证的国家是( D ) A.韩国B.日本 C.德国D.新加坡 8.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应用于(B ) A.BtoB 电子商务B.BtoC 电子商务C.BtoG 电子商务D.BtoE 电子商务 9.下列不属于 ...支付命令错误的是( A ) A.支付命令认证错误B.支付命令的表述错误 C.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D.错误的支付命令10.SET协议的信用卡支付属于( D ) A.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B.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D.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11.美国禁止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进入互联网的行为征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实行多重征税或歧视性税收的法规是(A )A.《互联网免税法案》B.《税法与互联网》C.《全球电子商务纲要》D.《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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