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与责任承担的理解与探讨

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与责任承担的理解与探讨
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与责任承担的理解与探讨

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与责任承担的

理解与探讨

作者姓名:李涛

单位: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部门:市场部

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

与责任承担的理解与探讨

防损工作是港口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港口物流质量和效率起着关键重要的作用,高效、安全的作业环境能够保障生产服务顺利进行,从而减少甚至杜绝港口发生货损货差赔偿,降低港口的物流成本。防损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港口作业来说,经常会由于发生风暴潮、雨、雪、风、雾等情况而暂停,也经常会因此导致货物发生损坏、班轮动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发生,这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在对货主、船方等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为港方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港口,在整个海运物流链中承担了货物的接卸、堆存、保管等一系列的责任,所以,即使发生了诸如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港口有时也无法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为自己免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但是对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内涵未予界定。因此,在实践中,还需要运用法理对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正确的解析。

2001年,受台风影响,山东青岛地区普降暴雨,前湾集装箱码头公司发生危险货品遇水自燃发生火灾,法院一审判决集装箱堆场由于暴雨积水而致集装箱进水属不可抗力因素,原因是虽然气象部门进行了预报,但暴雨量之大及超出了码头公司堆场雨水系统的承受能力。降雨量的范围程度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随后,货主方提起上诉。二审中,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码头过失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成为二审中各方争论的首要问题。二审也采用了一审中的判决观点,但码头公司对其集装箱场站的排雨水能力及该能力的设定标准并未举证,如果发生不应发生的货物受损的事实,其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制度第3条第八项“大风、暴雨季节应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放低高度以及转移工作”的规定,说明码头公司的集装箱场站在暴雨季节存在不能保证货物安全的可能,不适于在暴雨季节存放危险品货物。因此二审认为码头公司应在暴雨之前

将货主货物转移,因此认为本案中暴雨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避免的,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一审法院未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逐一审核本案事实即认定暴雨构成不可抗力不当。码头公司基于对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害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过错,应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让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虽然理论界认为,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但并不必然导致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为此,在运用不可抗力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采用“混合式”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结构进行定义。《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司法解释,但对具体范围没有作具体界定;《合同法》第117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对如何免除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并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明确为“不可避免、不可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对其范围没有也缺乏具体列举。通常情况下,多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进行定义不可抗力条款。前者的优点是比较明确,但容易遗漏,也不可能一一列举。“概括式”的优点是包括的范围广,但具体到某一事件是否不可抗力,很难判断,因此,一般采用混合式,一方面尽量多的列举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然后再概括性的语句加以定义。

二、正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对其列举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众多合同签署过程中,除了把自然灾害及社会重大事故(如战争等)约定为不可抗力外,也有把政府机关的行为(指示、批文等内部文件)约定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因素。这种则属于滥用法律条文,易引起不必要的争端与冲突。同时,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一般来说,罢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资、福利等问题引起的。通常情况下罢工的发生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果不分情况,笼统将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也极有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不可抗力条款一定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调整与约定。

三、对发生不可抗力后的处置条款进行具体明确,以便免除对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扩大损失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港方来说,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应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对方,以便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要注意出示或留存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拟定清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合同设规定时,一般的解释是: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后果解释不一,因此,当事人就在合同中拟定不可抗力条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为避免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企业由于发生过错而造成承担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应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完善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因为,当不可抗力发生时,若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的唯一要素时,企业是免责的;若企业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时,若损害的产生基于企业过错与不可抗力两个原因,企业过错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可分的,企业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损害没有过错,对该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存在以不可抗力免责问题;而对于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则承担过错责任,例如不及时救治导致的损害后果扩大的责任等。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实行法治才能进步,相应地,企业也要实行“法治”才能持续发展,“制度化管理”可以有序地管理员工的行为规范,从而解决由于员工行为过错而给企业带来风险的问题。

一是加强易发生防损事故的危险品货物的管理。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的管理细则的制定,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规范、明确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流程与责任,保障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事故报告流程、安全资质评审流程、危险货物进场查验流程、应急管理、责任分工细则等等。

二是加强合同条款审核力度。合同执行部门与审核部门都要加强相关不可抗力条款的认识,按合同管理规定严格把控相应责任条款,以确定其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

三是加强不可抗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学习。企业要对不可抗力法律解释进

行宣传学习,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同时要丰富宣教形式,可以制作宣教案例,图文并茂,加强思想认识,规范行为准则。

结合国内总体情况来看,货损货差已经成为各个物流节点特别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不可抗力”的认识和在合同条款中的正确援引,可以有效为港口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在货损事件发生后的扯皮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大网[2012-09-21]

(2)《合同法》作者:隋彭生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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