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医院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医院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为了节约医药资源,保证临床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浪费和流失,维护医院利益,医院对各临床科室剩余药品进行集中回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临床科室每月应固定时间对全科药品进行自查清理,若有剩余药品则应及时交回药房进行回收,以防范药品过期浪费或流失。

2、为保障回收药品质量安全,药房对下列药品不予回收:近有效期药品(少于3个月);生物制剂;外观破损、标签不清药品;医院已经停用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回收另行规定。

3、回收工作在药房进行,护士长填写“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见附表),由药房人员对药品验收合格后进行回收,再经药房负责人进行确认。“剩余药品回收清单”一式三份,临床科室、药房、药库各保留一份。药库凭“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进行重新入库,打印“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即时对此项药品进行出库给相关药房。

4,医院对剩余药品回收科室给予适当的奖励,医院财务凭“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以药品入库金额的30%和5%(?)分别返给临床科室和药剂科作为奖励金,划入各科室奖金基数。

5、本规定中的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因患者自身原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的、或因患者合理拼用所产生的剩余药品。临床科室若存在下列情节故意截留患者药品的,一经查实,医院将视情节严重对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①,多开少用,额外增加患者负担或医保负担的;

②,患者停用药物,需要办理退药故不办理退药的;

③,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一经查实的; ④,隐瞒患者用药情况,故意少用的。 ⑤,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责任的。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敬请院领导审核。

XX 市人民医院

2013-9-2

附表:

剩余药品回收清单

临床科室 : 护士长:

日期:

第一联:临床科室 第二联:药房 第三联:药库

验收人:

药房负责人:

起草人:

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

过 期 失 效 药 品 回 收 登 记 簿 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印制

目录 1、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2、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3、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管理使用规定 4、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登记表 5、过期失效药品移交单

连云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流入社会,切实加强对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过期失效药品回收行为,结合连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的公益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创新,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第二章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过期失效药品指居民家庭中已超过有效期的,或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已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第五条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只面向居民家庭和个人,不包括各类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回收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管理规范、诚信度好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放“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标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本”;各定点回收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开展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 第九条各定点回收单位帮助群众清理药箱,并进行安全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定点回收单位要在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配合搞好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未列入定点回收单位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活动。 第三章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和确定办法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精选范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1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相关人员。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6、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危化品的贮存 1、危化品贮存必须按化学危险品性质分类、分项。 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3、腐蚀性、挥发性化学药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 4、危化品储存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 5、危化品必须封闭储存,专人负责。 二、危化品出、入库管理 1、化验室危化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登记;碱液卸车、过磅必须跟踪监督并在过磅单签字。 2、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3、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化学药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化验员每次领用化学危险品数量不宜过多,至多1-2天用量。 三、危化品使用安全预防 1、化验员必须遵守《化验室守则》(另有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危化品操作规程,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 2、打开浓盐酸、浓硫酸试剂塞时应带防护用具,在通风柜中进行,最好能做到实验时都戴上防护眼镜。 3、蒸馏液体严禁用明火,蒸馏过程不得离人,以防温度过高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4、化验室内每瓶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与内容物相符的标签。严禁将用完的原装试剂空瓶不更新标签而装入别种试剂。 5、操作中不得离开岗位,必须离开时要委托能负责任者看管。 6、 7、 四、化学危险品外借及作其它用途管理 1、为了做到对危化品的有效控制,其他任何部门借用危化品,必须经过水处理厂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外单位借用人员签字,同时注明借用危化品名称、数量等相关内容后后方可外借,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外借的化验人员进行相应考核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 2、本部门原则上严禁将危化品拿出化验室外作其它用途,如果必须使用,在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及使用人员造成伤害的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危化品负责人签字许可,做好记录,限量领用。 为规范化验室药品在采购、验收、储存、使用方面的规范性,特制定本标准: 1.采购标准:化学试剂虽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但不同厂家、不同原料、不同工艺的试剂有很大差异,为提高水处理厂质检的工作质量,更好的实现化验的准确性、连续性、一致性,原则上试剂按照合格供方进行供货。 化学试剂选用根据分析任务、分析方法、对结果的准确度为依据,来选择化学试剂的纯度。根据以前使用厂家产品的经验,以及生产厂家在化验领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确定试剂、药品合格供方名单,提报采购计划。 2、验收标准:验收化学试剂必须根据采购计划检查化学试剂的纯度及规定的生产厂家;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标明试剂的名称,规

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1、凡接近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2、有效期药品的贮存,应有明显标记《有效药品一览表》,效期不满三个月的药品应及时与临床科医生联系使用或医药公司更换。 3、发药,使用效期药品,要坚持近期先出,的原则。超过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报损处理。 4、报损药品销毁时必须在相关领导带头下至少5人签字见证销毁全过程。 5、若因玩忽职守,造成药品过期、霉烂、变质,追究保管员责任。 6、凡药品失效、霉变、昆虫咬。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查明原因,再填写报损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损。若因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者,负责人要酌情按比例赔偿。 7、报损院领导批准后,必须交药品会计办理一切手续。 川办医院 篇二: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 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各科室:

为落实公司“三基”工作精神,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我院《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公布,请医院各科室遵照实施。 一、过期药品 1、药房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过期药品工作。 2、药房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监督、查看过期药品工作的义务。 3、过期药品应有6个月、5个月、4个月、3个月、2个月、1个月过期预警表单统计,并告知主管院长、药品管理及采买人员、门诊及病房临床医生,尽量使用或退换货。 4、过期药品过期后应在药品过期当月填报药品过期处理单,并详细分析过期原因、过期责任人,不得延期填报药品过期处理单。 5、3个月内即将过期的药品,可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使用医生1%的鼓励。 6、经鼓励后使用的药品,原则上不得重新列入一般药品采购目录,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提出使用计划,并注明理由,方可按特殊药品采购。 7、药房可拒绝效期在6个月(含)内的药品出库。 8、没有出现在过期药品预警表单的药品,若过期,则由药房负责负担该批药物全部经济损失。 9、药品采购量明显大于申请量的,以申请量的110%为基数,由采购人负担其多出部分损失;采购量在申请量90%-110%范围内,可免除采购人责任,过期量小于申请量20%的可免除申请人责任,过期量大

医院药品盘点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药品盘点管理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药品盘点管理制度 1、药剂科下属各部门每月应进行一次科内盘点,每年应进行一次由医院财务、审计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年终盘点。(贵重药品盘点工作按贵重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2、盘点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药剂科主任统一协调。 3、药剂科下属各部门每月盘点的时间为本月最后一天。 4、为便于复核,盘点当日,所有出入库单据录入操作应在盘点数据处理前进行完毕。 5、药库、药房对库存所有药品进行盘点清查,仔细清点库存数量 6、盘点时应注意:盘点之前应整理药品,排列有序,以便为盘点创造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填写盘点表应字迹清晰,并对盘点表统一编号,不得任意修改或遗失,同一品种多个规格应加以标注以示区分,盘点的同时,检查药品效期,对效期低于半年的药品,标注效期。盘点表应有盘点人和数据录入人签名,以示负责。 7、盘点结束后,由科室组织人员对盘点情况随机抽查。品种抽查复核率不低于3%。 8、数据要求:为保证盘点数据的准确性,对盘点数据录入的要求如下: 8.1实物盘点后的数据在录入时,应注意各部门的包装

单位,包装单位数量应该换算到与系统中的包装单位一致。 8.2在盘点数据录入完成后,应立即执行审核。 8.3为保证盘点的彻底,在执行审核后,新建一份盘点单,并由系统功能生成“漏盘点药品生成盘点单”对“漏盘”部份进行数据确认。 8.4对由系统生成的“漏盘点药品生成盘点单”数据确认后进行审核。 8.5所有盘点工作必须在盘点当日24时前完成。 9、盘点结束后,各部门将盘点纸表与打印表核对无误后签名。 10、药剂科药品会计与医院药品会计分析盘点结果后交药剂科主任审核。 11、药库、药房盘盈、盘亏超0.3%,应仔细分析查找原因,详细加以说明,并报分管院长。知丁

XX医院特殊用药管理制度

1 目的:规范特殊注射用药物的管理。 2 遵从医院制度-药事管理篇。 3 需中心静脉进入的特殊药物: 3.1 TPN(糖浓度>10%) 3.2 腐蚀性化疗药物 3.3 已知对外周静脉有刺激的药物 3.4 高浓度钾 3.5 其它需中心静脉用药 4 只能由医生给药的特殊途径: 4.1 脑室内注药 4.2 胸腔内给药 4.3 腹腔内给药 4.4 膀胱内灌注 5 特殊注意事项: 5.1 静脉补钾仅限于静滴或泵注。静脉输入氯化钾浓度>60mmol/L,应连续监测心电 图,监测血清钾。 5.2 患者少尿或无尿,如输注液体中含钾,需通知医生。 5.3 输注血管活性药的管道必须经常巡查,保持通畅,该管道不能同时静推其他药物。 5.4 更换血管活性药物种类或停用药物,要连同原血管活性药物管道一起更换,并用 针筒抽净前端药物。 5.5 在给普罗帕酮、地尔硫卓、胺碘酮、β受体阻滞药及洋地黄等可影响心率药物前 须检查患者心率,HR<60次/分,需暂停以上药物,并通知医生,同意后使用。 5.6 静推普罗帕酮、维拉帕米、地尔硫卓、胺碘酮等需密切注意血压;硝普钠需溶解 在5%葡萄糖注射液中,溶液配制到使用完不超过4小时,避光输注。 5.7 甘露醇给药速度过快,如给药前患者血压不稳定,需通知医生,确认后方可使用。 6 特殊药物的监测与记录: 6.1 静脉用药:如医嘱有特别速度要求的一律使用输液泵或微量泵,并使用特殊“标签” 以示区别。 6.2 胰岛素:用后30分钟观察并记录有无低血糖反应。 6.3 影响血液动力学类药物:如硝酸酯类等,每15-60分钟监测并记录血压及心率。 6.4 有皮试要求的抗菌药物:首次使用30分钟内观察并记录有无过敏反应。 6.5 各科可根据专科需要增加特殊药物的监测范围。 6.6 根据医嘱进行药物观察和记录。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

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院临床科室结余药品 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结余药品”,是指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因为药品的规格与患者实际的用药剂量不一致,合理拼用而产生的药品结余,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利用结余药品,避免其浪费、环境污染等。 2、根据药物经济学原则,有能够单独计费的小剂量规格包装的药品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拆零使用,避免使用大剂量规格或整包装药品人为造成结余。 3、住院患者使用的注射剂,应当按日配发。 4、对易氧化、易变质的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严禁多人共用。 5、临床科室应当每天对本科室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有“结余药品”的,认真做好登记,并于每月20号之前交回药剂科。 6、药剂科负责本机构的“结余药品”的统一归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回收临床科室的“结余药品”,汇总临床科室提供的“结余药品”登记。 (2)认真检查“结余药品”的质量,核对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的名称等基本信息。 (3)口服药、冷藏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已淘汰的药品、中药饮片等均不回收;药品效期少于三个月不回收。 (4)药剂科填写《结余药品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手续。 7、结余药品回收资金用于医院对我区义诊、精准扶贫等公益事业等资金支出。 8、临床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少用的; (2)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义务的; (3)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查证属实的; (4)患者停用药品,需要退药,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却拒绝办理的; (5)以零散包装的药品私自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药品的; (6)“结余药品”被非法渠道回收的;

医院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为了节约医药资源,保证临床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浪费和流失,维护医院利益,医院对各临床科室剩余药品进行集中回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临床科室每月应固定时间对全科药品进行自查清理,若有剩余药品则应及时交回药房进行回收,以防范药品过期浪费或流失。 2、为保障回收药品质量安全,药房对下列药品不予回收:近有效期药品(少于3个月);生物制剂;外观破损、标签不清药品;医院已经停用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回收另行规定。 3、回收工作在药房进行,护士长填写“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见附表),由药房人员对药品验收合格后进行回收,再经药房负责人进行确认。“剩余药品回收清单”一式三份,临床科室、药房、药库各保留一份。药库凭“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进行重新入库,打印“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即时对此项药品进行出库给相关药房。 4,医院对剩余药品回收科室给予适当的奖励,医院财务凭“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以药品入库金额的30%和5%(?)分别返给临床科室和药剂科作为奖励金,划入各科室奖金基数。 5、本规定中的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因患者自身原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的、或因患者合理拼用所产生的剩余药品。临床科室若存在下列情节故意截留患者药品的,一经查实,医院将视情节严重对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①,多开少用,额外增加患者负担或医保负担的; ②,患者停用药物,需要办理退药故不办理退药的;

③,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一经查实的; ④,隐瞒患者用药情况,故意少用的。 ⑤,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责任的。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敬请院领导审核。 XX 市人民医院 2013-9-2 附表: 剩余药品回收清单 临床科室 : 护士长: 日期: 第一联:临床科室 第二联:药房 第三联:药库 验收人: 药房负责人: 起草人: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基本用药采购管理 ⑴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临床所需药品(毒性、麻醉、精神、放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网上选择采购。阳光药品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阳光药品采购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 ⑵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挂网)药品执行省招标(挂网)药品价。招标药品按招标价或低于招标价采购,医院按规定顺加作价;非招标药品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只能低于国家核定药品价格采购和作价; ⑶医院药品采购实行配送制。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和《反商业贿赂协议》,若有违背立刻终止配送,药剂科加强对购入药品质量监督控制,严把药品质量关。各公司配送品种原则不得串户,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协调配送;医院大型抢救、急救用品应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在资阳医药公司自行采购。 ⑷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库房保管根据临床用药合理储备, 每半月一次计划,库房保管造出计划,由库管会计根据库存审核后,报仓储部主任审签后报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药房备药情况,补充完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配送公司,配送公司五天备齐药品送到医院;临时急需用药临时申报配送。 ⑸购药款的支付,医院按照《省阳光采购管理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要求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实行滚动付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先款后货。 ⑹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购销全程监控,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药品购销、使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新药准入审批管理 ⑴凡临床需购置的中、西药新品种,由申请购买科室分析论证后,根据临床需求量,由中级以上医师填写“新药准入申请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科室要有讨论记录备查。 ⑵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对申请的新药品种进行核实,将科室申请理由、论证资料、新药单品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整理汇总,编制新药目录,提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 ⑶新药品种实行挂网择优采购原则。 ⑷新药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挂网品种,得票超过参会人数2/3者为批准购入新药。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纳入计划采购。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特殊药品,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本院所涉及到的职能科室和各级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总则 1、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的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药房、护理部、主管领导等人员组成。相关临床科室应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或兼职)管理特殊药品,并保持相对稳定。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药房)承担。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实行“三级管理”和“批号管理”,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药剂科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各部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逐日或逐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5、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药剂科(药房)每3个月一次对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清单一式两份,药剂科保存一份,各部门保存一份。 8、特殊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再上报保卫科、医务部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查处。 9、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10、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殊药品的分类和本院品种 1、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

医院药品引进与淘汰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引进与淘汰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合理规范采购新药和淘汰药品。 2.范围:药学部、临床科室。 3.定义:新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或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在我院停止使用的药品如需恢复使用,也按新药管理。新药试用期为3个月。 4.权责 4.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药品引进与淘汰的讨论、决定。 4.2药学部:负责对申请的新药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汇总,对待淘汰药品进行评价,提交药事委员会。 4.3各临床科室:负责填写《新药申请表》,申请新药;填写《新药使用反馈评价表》,评价新药。 5.制度内容 5.1新药引进原则 5.1.1为省招标范围内的药品要选用中标药品。特殊情况除外。 5.1.2《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家医院同一通用名称、同一给药途径的药品只允许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下。根据此原则,选用药品时应考虑到不同档次的药品(进口、原研、专利、国产)、成人与儿童的剂量剂型、特殊用药等情况,以满足临床的用药需求。 5.1.3在引进医院已有两种同一通用名称、同一给药途径的品种

时,申请科室和药学部在经过调研后,认为新的品种较在用品种在临床疗效、毒副作用、经济适用等方面确实存在明显优势,可以提交药事委员会审议替换。儿童用药的剂型规格除外,特殊的用药需求可以增加。 5.1.4优先考虑疗效可靠、毒副作用小、经济适用的品种。 5.1.5优先考虑品牌、原研、专利的品种。 5.1.6优先考虑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 5.1.7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省基本药物。 5.1.8优先考虑未发生过任何不良事件的生产厂商的品种。 5.1.9存在以下问题的品种不予引进 5.1.9.1曾发生过严重质量事件的生产商生产的品种。 5.1.9.2疗效不确切、作用机理不清楚。 5.1.9.3被北美、欧盟、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禁用。 5.1.9.4生产商、销售商的医药代表在医院药品营销活动中有不良记录。 5.1.9.5被药事委员会否决过的品种,半年内不再接受该品种的申请。 5.2新药引进流程 5.2.1申请医师填写《新药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药学部。 5.2.1.1《新药申请表》填写认真严谨,不得漏项,填写不完整、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或者其他用途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原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药包装设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物生产和使用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贮存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回收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体系建设应当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八条(公众参与)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政府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予以扶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的行为都有权向农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农药包装管理 第九条(包装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遵循农药包装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可编辑版】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可编辑版】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一、回收药品的范畴包含:家庭过期药品、变质药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分公告的假劣药品。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回收。 二、家庭过期药品履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四周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由回收点同一回收。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目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 三、未设立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药品。 四、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特别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畴之内),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 五、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公道用药知识。营业时间内必需要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员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群众公道平安用药。 六、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履行三专管理,即专人重视、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重视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同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具体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 七、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同一收集存放,收集时要盘点数目,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职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保管。 八、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同一标识、同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履行同一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集中同一烧毁,做好烧毁记录。 九、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当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

十、对定点单位履行定期考察、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应加强定点单位的监视检查。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予以表扬;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

医院药品各管理制度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3、应按照经营规范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4、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库。常温库在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已冷库温度在2~10℃之间,各库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药品分别存放在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5、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具体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存放;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要分库存放;中药饮片应设专库;危险药品应专库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 6、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7、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库房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8、药品存放应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药品区一黄色;合格品

区、待发药品区一绿色;不合格药品区——红色。 9、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专人保管、专库或专柜存放,专帐管理。 10、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11、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12、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药房和库存的药品集中控制,报质量管理机构处理。 13、做好库存药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季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14、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工作。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目的:明确报废药品销毁工作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范围:确认报废的药品。 责任:药库。 内容:1.销毁申报经过财务部核准后,已作报废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药剂科要监督仓储管理部门填报《药品销毁申报表》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 2.销毁周期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请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有安全保卫部门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药剂科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4.销毁记录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药剂科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药剂科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 年。

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凡出现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问题的药品,一律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 1、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 2、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 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管理小组查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 五、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待药品质量与监督管理小组组织统一销毁。 六、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七、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药品会计填写药品销毁单,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八、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下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监督人等内容。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

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药箱及应急药品管理办法

药箱及应急药品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应范围 为完善公司急救设施,合理配置药箱和正确使用应急药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药箱及应急药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XXX GG006 安全工作管理标准 Q/XXX GG007 标准化文件编制、发放、实施、修订标准 Q/XXX GG010 标准化稽核、考核办法 Q/XXX GZ003 企业伤害事故急救指南 Q/XXX RG005 办公区域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药箱 药箱是指用于工厂的小型医疗箱,用于存放一些应急药品及简单急救包扎用品。 3.2 应急药品 应急药品是指为解决小范围割伤、轻度擦伤或局部刺伤等一般性伤害而配置的现场应急药品。 4 权责 4.1 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负责药箱及应急药品的配置和采购工作。 4.2 行政人事部经理(副经理)负责联络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急救培训,使企业急救员符合急救要求,熟练掌握急救手法。 4.3 各部门经理(副经理)负责指定培训合格的企业急救员管理所属区域的药箱及应急药品。 5 管理原则 5.1 应急药品的配置、使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使应急药品能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现场应急处置效应的作用。 5.2 应急药品不是福利待遇,应按标准规定以实物形式配置发至各区域。各区域应按标准

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应急药品配置使用范围。 5.3 应急药品的配置应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的要求,对不同劳动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置不同的应急药品。应急药品是现场应急处置的必要物质条件,员工不得挪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6 管理办法 6.1 药箱设置 6.1.1 公司每个独立的工作区域或生产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药箱。如办公区、宿舍、食堂、仓库、生产部办公室、生产车间、注塑车间等。 6.1.2 各区域药箱应定点放置,尽可能靠近生产现场或公共区域,且应清晰明了,明确标识,药箱不得上锁。任何人不得随意挪为他用或变更位置。 6.1.3 药箱内应急药品应配置齐全,包括但不限制于如下应急药品:医用剪刀、医用镊子、创口贴、红药水、风油精、过氧化氢溶液、止血绷带、消毒纱布、医用棉球、烧烫伤药膏、医用胶布、消毒剂(医用酒精/碘酒)、一次性医用手套、医用脱脂棉、消炎药、滴眼液、云南白药喷雾剂等。某些生产区域因其急救需求的特殊性,可以增加其它应急药品。 6.1.4 药箱内应保留《药品清单》(附录A),且《药品清单》应和药箱内存放的应急药品一致,如内部要求有增加或减少,企业急救员应随时变动《药品清单》。 6.2 药箱管理 6.2.1 企业急救员应每周清点药箱内应急药品,对使用完毕的应急药品应及时补充。 6.2.2 企业急救员应将区域所需应急药品统一提报给部门文员或统计员,由其前来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统一领用。领用药品时应如实填写《药品发放登记表》(附录B)。特殊药品无库存时,应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见“Q/XXX RG005”中表单)申请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购买。 6.2.3 企业急救员应每月检查药箱内应急药品的有效期限,对过期无效的应急药品应及时更换。 6.2.4 药箱应保持干燥整洁,并定期由企业急救员消毒清洁。 6.3 应急药品使用 6.3.1 应急药品使用应在企业急救员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当企业急救员不在时可依据药品说明书使用。 6.3.2 应急药品在使用后应及时填写药箱内的《药品发放登记表》,如实登记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时间,领用原因,并由药品领用者签字确认。严禁单独将应急药品带离药箱或占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

编号:SM-ZD-85779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为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 2. 依据 2.1药品管理法律 2.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3特殊药品的相关规定 3.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按规定购进特殊管理药品 3.2质量管理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质量确认、信息上报、运输证明办理。 3.3仓储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收货、储存、养护、出库复核。 3.4销售部负责按规定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 3.5运输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 4.适用范围

适用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和销毁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及监控。 5.内容 5.1特殊管理药品的概念 5.1.1特殊管理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1.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隐僻的药品。 5.1.3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产生依赖性和危害性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或二类精神药品(使精神要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 5.1.4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5.1.5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知己或者其标记药物。 5.2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管理 5.2.1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药品购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新修订)

***中医院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严格遵守省、市、县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法规,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药剂科主任对药品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下,药品采购员具体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一、药品采购和保管 1、药品采购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坚持正宗、优质、品牌原则;坚持低价原则;坚持对方的配送时间长短、伴随服务质量、小品种供应能力与采购量相平行原则;坚持按计划采购原则;急救药品、特殊药品临时采购便捷原则。 2、药品采购实行规范化管理,药品采购包括中草药、中成药、西药及制剂用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所有西药、中成药必须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网上采购。中药饮片和制剂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在医院中标定点公司(厂家)采购。制剂用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由制剂室负责实施。 3、药品采购计划以表格形式提出,交药剂科主任修改审核签名后,再交主管院长签审批签名,药品采购员在网上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发出计划,亦不能接受无计划送货。药品采购实行政府网上采购。 4、采购员负责按药品采购清单的要求一一落实。 5、药库保管员按保管程序和职责对入库药品质量、数量严格把关,药品保管员应严格药品入库手续,收集齐相关检验报告,并负责装订成册。药品入库应按《药品管理法》做好入库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

应拒绝入库,同时向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及药品采购员报告,由采购员及时作出退货或换货等处理,采购员不能作出处理的及计划外的药品应向药剂科主任报告。 6、药品发票由药品会计负责收集并核对发票上药品采购实价是否与采购清单上价格相符,若不符应先与采购员核实后冲减或从发票中核减并将清单附在相应发票后,月底汇总做封面,交采购员签字,然后交药剂科主任签字确认,再交财务科进行审核,再交院长签字,最后交财务科。 7、药品付款时间及付款额度由财务科根据医院的统一规定及医院资金情况决定,药品付款计划由财务科提出并作具体分配,交药剂科签字,再交院长批准,财务科在规定时间内将药款付出。 8、与药品采购相关的原始资料由相应主管人员妥善保存,并按每季度装订成册。药品采购员每月要对药品采购工作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工作总结。表格所需体现的内容包括:(1)当月采购实价金额和零售金额、当月出库金额和销售金额及当月库存金额;(2)当月引进、停购药品名称和总的品规数;(3)欠款情况。 9、采购员要及时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向药房及相关科室通报新药信息。 二、新药采购及使用管理 1、本文指的新药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2、新药的引进程序为: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药剂科科内初评→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审→主管院长审核→药品采购员采购→采购员将药品采购信息通知申购临床科室主任和相应调剂部门。 3、引进的新药必须建立新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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