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整理的)卷三涉及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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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重点法条

授权条款(R53条):专利法第9条、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第51条。

无效条款: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66条第2款、第67条、第69条。

一、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则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评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抵触申请,在判断是否为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

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3、新颖性:

1)审查原则:将专利申请与每一项对比文件或抵触申请单独对比。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注意:一篇专利文献中的不同实施例,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如果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对比文件公开的下位概念破坏专利申请的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个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新颖性。

4、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国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可享有优先权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技术特征。

2)优先权的效力: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

申请,都看作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优先权期限内申请或公布的相同主题专利申请,不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后申请破坏优先权期限内的相同主题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3)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分案申请。

5、创造性: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设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解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也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有启示,则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i)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例如,可以是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也可以是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ii)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iii)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显著的进步的判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6、实用性:

1)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2)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3)审查原则: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准,而不仅仅限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与所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怎么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4)“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不违背自然规律且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三、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要求。)

1、清楚: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

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主题。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有益效果。

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

技术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

2、完整: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

3)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如具体实施方式。

3、能够实现: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四、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以说明书为依据: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允许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

对于用上位概念或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技术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完成,或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这样的功能性限定。

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够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恰当的,则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该项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2、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该清楚。

1)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2)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如,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3)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2)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3、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六、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1、总的发明构思: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2、判断方法:

1)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2)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

3)如果在两项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单一性。

3、分案申请的几种情况: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增加:指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一般指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出的修改,或者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的修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的修改。)

替换: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

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4、分案申请的时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未生效的情况除外),或者已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但未恢复权利的,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5、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发明创造名称。

2)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细则43、1)

3)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即原申请与分案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不同。)

七、申请阶段的修改

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指的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而不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国际申请日即在中国的申请日)。

2、主动修改的时机:细则51.1及51.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主动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可。

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以下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即便符合专利法33条规定的修改,也是不予接受的(因为这样的修改并没有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不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即使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不予接受。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八、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法第45条: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2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7条第2款、第33条或本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应当以上述条、款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请求人应当充分利用该机会,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未具体说明的理由,及时进行补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请求书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针对已经被无效掉的,也不予受理。)

2、请求人资格: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以上都不予受理。(一件无效请求只允许一个请求人)

3、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要求: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4、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范围:

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5、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不予考虑)(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请求人不变更,复审委也可依职权作出变更)

6、举证期限:

(1)请求人举证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提交其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

(2)专利权人举证

1)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

2)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

3)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于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7、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1)修改原则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某些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修改方式的限制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

2)合并式修改的三种情形:(第一次知晓缺陷的时候)

(i)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ii)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补充的证据;

(iii)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8、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1)专利权人相同,但授权公告日不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而请求宣告其中授权在后的专利权无效的,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若是请求宣告其中授权在前的专利权无效的,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如果上述两项专利权为同一专利权人同日(仅指申请日)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一项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在申请时已作出过说明,且发明专利权授予时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放弃授权在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保留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

(2)专利权人相同,且授权公告日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和相同授权公告日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一项专利权无效。

仅一项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

利权无效。

若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经审查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复审委应当要求专利权人选择仅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专利权人未进行选择的,应当宣告两项专利权无效。

(3)专利权人不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两项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分别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这两项专利权无效。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您好!请求人XXX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XXX于2009年11月20日申请的专利号为ZL 2009234567.8、名称为“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

对比文件1,CN2111234Y中国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1年7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100234Y中国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8年6月2日;

对比文件3,CN2100345Y中国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1年5月6日。

上述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申请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权利要求 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其中,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有优先权的,申请日指优先权日。

1、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用于挂在展示架横杆上的挂钩,参见对比文件1文字部分的最后一段和图 2,在其挂钩本体1的左右相对的两部分的内侧上分别设有凸部2和突片3,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这些突起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接触,从而与横杆牢固定位,防止挂钩脱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挂钩与权利要求1 所要求保护的挂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图2可清楚地看到其挂钩内侧有左右两个凸部2与左右两个突片3,分别设置在两边对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

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3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衣架,参见对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两段和图1、2,该衣架具有相当于本申

请挂钩的夹紧部21,夹紧部21具有两个夹臂、连接两个夹臂的弯曲部24和位于夹臂圆弧形部分边沿的四

个突棱,这些突棱的形状为山脊状,当挂钩挂在更大直径的横杆上时,除了夹臂圆弧形部分的四个突棱

之外,夹臂的其余部分不会与横杆相接触,此时,横杆被四个具有山脊形状的突棱夹持。由此可见,对比

文件2也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技

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

要求2、3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3也不具备新颖性。

二、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

特点和进步。其中,现有技术指的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有优先权日的,申请日指优

先权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把对比文件1作为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参见其说明书第x页第x-x 行,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技术效果……,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参见其说明书第x页第x-x行及说明书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可见,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为……,与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有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x页第x段),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解决了……技术问题;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权利要求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有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4和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突起物具有宽的宽度”。其中的“宽”含义不确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被无效。

2、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宽的宽度在所述横杆的轴向方向上宽于挂钩本体的宽度”。首先,“所述宽的宽度”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缺乏引用的基础,其次,如上所述,其中的“宽”含义不确定,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也应当被无效。

四、权利要求7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而在说明书第x页第xx段及第x页第xx 段记载的内容为……,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难以预料到除了说明书所记载的上述具体实施方式之外,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所概括的其余实施方式也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取得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

2010年8月5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模板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您好。专利权人收到了请求人XXX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1、2。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至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中“xxx”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至4的合并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因而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的问题是……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但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了……可能导致……,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得到通过……来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本专利……具有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

图1 无效宣告请求书

图2 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

图3 请求人的举证

第三部分、撰写权利要求的步骤

(一)、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

(1) 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2) 根据检索和调研得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 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此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应当尽可能用上位概念或并列概括的方式加以概括,以使其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

(4)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 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会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撰写后独权的检验: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来检验,一看所概括的范围是否存在一种实施方式未被说明书公开,若是,则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二看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三看技术方案从整体上是否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一种参加考试时撰写权利要求的方法

四项基本原则:1). 初选方案一定要全;2). 最终方案一定要准;3). 避免“无用功”;4). 论述要面面俱到。

步骤1:确定本发明的所有可能方案

阅读考试所给的本发明材料(先不要看对比文件),然后确定材料中一共给出了几个技术方案,有几个主题。可以先不列出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用各方案的区别特征代表这些方案。这一步必须做到找出考试材料所给出的全部技术方案,确信没有遗漏时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否则,如果写到一半时才发现自己选的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就进退两难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紧扣考试材料,不要脱离材料所给范围。不要曲解“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地体现申请人的利益”这种要求的意思,所谓最大限度,从考试角度来理解,应该是在考试材料所给范围内的最大限度。考试材料所给的方案肯定是确定的,数量不会很多。而且预定为答案的方案一般不会是多个,否则,评分标准就很难统一了。其实,考试时只要把考试材料中预设的那些备选方案挑出来就行了,不必补充,即使是考撰写。这样作是完全符合考试要求的,考试并没要求替申请人进行开发。在考答复审查意见时,这样作还可以避免修改超范围。

在具体操作时,除了考试材料明确指出的本发明第一种实施方式,第二种实施方式……之外,还要注意每个实施例中以及说明书末尾例如“作为另外的选择……”这样的话,这些都是对方案的提示。

步骤2:阅读理解对比文件

步骤3:相对于对比文件审查所有方案

逐个方案地审查是否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需注意的是不要对技术水平要求过高,不要先入为主地对某个方案抱有轻视,只要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有不同之处和考试材料说明该方案的某特征有效果,就可以算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步骤4:从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方案中选定最佳方案

步骤5:撰写或修改

针对选定的方案,根据考试材料所给的内容,写出实现功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措辞一般情况下采用考试材料的原始表述即可,没必要从技术角度考虑考试材料的表达是否规范。

步骤6: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步骤7:划界

步骤8: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有益效果

这些内容一般都可以在考试材料中找到。

步骤9: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将余下的在步骤1中列出的方案写成从属权利要求

步骤10:陈述意见

每个方面、各方面的每个层次都要论述到:

1. 不超范围。具体指出在说明书的哪部分有支持。如果是考撰写就不必写了。

2. 新颖性。要相对每篇对比文件陈述。

3. 创造性。要按对比文件1+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2+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公知技术常识几种情形分别论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方面。对公知技术常识只要提到即可。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从考试材料中摘抄,对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一些个人发挥。

4. 如果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论述单一性,具体指出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最后,建议考试前一定要一次成形地写一、两个案子。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套路的熟悉。另一方面,可以练练书写,即使技术很简单的案子,完整地写出来,也要2000字以上,平时大家都用电脑打字,很少写字,如果不练练手的话,考试时肯定要影响速度。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202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专利法

专利法 ◆专利权的特殊权属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授予的先申请原则及优先权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内容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和参考答案解析.doc

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答案】A 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 甲公司 B. 甲公司和张某 C. 张某 D. 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 【答案】C 3. 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 B.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3日起生效 C.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14日起生效 D.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答案】C 4. 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017年8月4日,张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权进行了登记,并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24日,张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那么,张某的专利权应当自何时生效?

A. 2017年7月4日 B. 2017年8月4日 C. 2017年8月17日 D. 2017年8月24日 【答案】C 5.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年满60周岁的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专利 代理机构 B. 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 专利代理人资格 C. 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不能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D. 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答案】C 6. 专利代理人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 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C. 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 D. 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答案】C 7.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种手续? A. 提出专利申请 B. 委托专利代理 C. 转让专利申请权 D. 答复补正通知书 【答案】D 8. 关于申请日的确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窗口直接递交的分案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B. 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专利基础知识

专利基础知识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专利基础知识 1、什么是专利? 专利一词,一般有三种含义,即专利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专利文献,但主要是指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申请人的一种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2、什么是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为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法规。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批准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的保护等。 3、专利权的种类? 我国专利法保护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4、专利权有哪些特点? (1) 独占性: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

(2) 时间性:专利权只有一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就不在存在,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 (3) 地域性: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的本国有效,对其它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5、什么人可以申请专利?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申请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受让人也可以申请专利。 合法受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第三者;另一是由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去世,其继承人合法继承专利申请权。 几个人共同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几个人共有。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属的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和所有单位,应当根据发明创造的意义和实施以后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设计人按照其对完成发明创造所做贡献的大小,给予奖金和报酬。 6、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情况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2018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

2017 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 (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 韩晓春 答题须知: 1、本试卷共有 100 题,每题 1.5 分,总分 150 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 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 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1-30 题,每题 1.5 分,共 45 分。) 1.A 2.C 3.C 4.C 5. C 6.C 7.D 8.B 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 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 3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 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31-100 题,每题 1.5 分,共 105 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 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 94.ABC 95.AD 96.AB 97.ABD 98.ABCD 99.ABCD 100.BCD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答案】A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Expla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ewly revised P atent Law (Standard Version)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 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 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 专利法知识100条 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 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26、单位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27、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28、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29、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30、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 31、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专利基本常识-基本常识大全

一、专利的基本常识 1.什么是专利?专利有哪些特性?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具有三大特性,即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独占性:发明成果是专利权人的财产,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实施其发明成果,其他任何人实施该发明成果都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期限届满或专利权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地域性:一项发明在哪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别国则不予保护。 2.什么是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专利法》迄今为止已经做过两次修改。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后于1993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后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它的第二次修改涉及到哪些内容?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方面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为了适应加强科技进步和创新形势的要求,按照政府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对职务发明创造重新进行了合理界定,并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应当给予报酬; (3)完善专利领域的司法与行政执法,继续实行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的力度; (4)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的专利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标准相一致,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营造良好的专利法律环境; (6)对专利审批和专利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利工作队伍。 4.我国的专利有哪几种?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01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01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的人 B.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C.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D.发明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答案C 题型:面型题 考点:发明的客体、申请、公布、授权和优先权 解析:根据A9的先申请原则,谁跑得快归谁,A错误;根据A39发明实审授权制,没经过实审怎么会授权,强局这么多部门喝西北风,根据A34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B错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均是12个月,外观设计外国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C正确;根据A2.2的定义,发明保护产品和方法,把方法给生吃了怎么行,D错误。 2、下列哪个是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A.201120276239.3 B.201210233747.2 C.201330498971.X D.201290000806.5 答案B 题型:点型题 考点:专利号编码规则 解析:这个没什么好说的,死记硬背,根据《专利申请号标准》都是2003以后的专利,适用新编码规则,看第五位数字,1是发明,2是实用新型,3是外观设计,8是PCT发明,9是PCT实用新型,选B。

3、甲公司职工王某在执行本公司任务的过程中,于2011年1月20日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王某2012年6月1日从甲公司辞职。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王某 B.甲公司 C.甲公司和王某 D.经甲公司和王某协商确定 答案B 题型:点型题 考点:职务发明 解析:A6规定执行本公司任务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辞职以前完成的,跟什么时候辞职就没有关系了,不要上当,选B。 4、下列哪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是正确的? A.手机 B.中型书柜 C.电子设备 第1 页共30 页 D.人体增高鞋垫 答案A 题型:点型题 考点:外观设计产品名称 解析:M1-4.1.1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人体增高鞋垫”;(4)附有产品规格、大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专利法相关法律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

Chap1 专利法 1.专利一审管辖: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开放城市的中级法院(最高 法指定)、经济特区中级法院 2.专利权的共有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单独行使权利:可单独实施,可以普 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3.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认顺序:1)损失2)侵权人得利3)参照专 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4)1万-100万 4.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指定许可的对象(推广应用):国有企事业单位、仅限发明专利。由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需要支付使用费。6.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需要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保密审查(专利法20 条)。保密审查的申请人未在4个月内收到意见通知,或者未在6个月内收到审查决定,可向外国申请。 7.二人同一专利同一天申请,协商确定,否则都驳回。 8.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作出专利 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在09年10月1日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可作专利权评价报告,之前的作检索报告。国知局应在收到合格的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9.对未授权公告的、已宣告全部无效的、已作出评价报告的提出专利权评 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0.强制许可由专利局批准,强制许可可以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主要提供国 内市场。 11.地方的专利管理部门不能裁决侵权赔偿的数额 12.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级别:省级、设区的市 1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14.职务发明可延至退休后1年内做出。 15.职务发明的奖励,应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发放,发明不少于3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不少于1000元,发明、实用新型每年奖励利润的2%,外观0.2%,许可他人实施奖励许可费的10%。 16.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的发明人可与单位约定权利归发明人。 17.专利权共有方转让权力份额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优先 受让。 18.超过70岁不办法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超过65岁不能作为合伙人、股东 设立新机构。 19.专利代理人脱离专利业务1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20.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3人发起,资金5万以上,有限责任制5人发起, 资金10万以上,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有10名以上代理人,设立满2年以上,并通过年检。(新法已经删除资金要求,年检制度也取消,现在是年度报告公示)21.不能作为发起人的:作为另一代理机构的股东不满2年,受惩戒不满3 年。 22.合伙人应有2年以上执业经历。 23.发明完成后,共有人不可单独提申请,但可约定。

2007年专利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2007年专利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1、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B、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不得申请专利 C、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D、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综上,答案应为A、B、C、D。 考试大纲知识点: 第一章第三节二-二、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的概念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条件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和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2、申请人张某以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07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1日收到了该申请。由于张某的疏忽,在邮寄的申请文件中未放入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中提及的附图1、附图3。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寄了所缺的说明书附图,寄出的邮戳日为2007年1月22日,并于2007年1月23日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说明书摘要。根据以上事实,张某的该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哪一天? A、2007年1月17日 B、2007年1月21日 C、2007年1月22日 D、2007年1月23日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基础知识 考试答案

A.一项 B.二项 C.三项 D.多项 A.饮料配方 B.半导体芯片的制作工艺 C.健身器械 D.英语音标扑克牌 A.颁发专利证书日 B.申请日 C.授权公告日 D.实质审查日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A.具有创造性 B.可能具有创造性 C.没有实用性 D.应当具有创造性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A.对产品的构造提出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B.对产品的制造方法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C.对产品的构造和形状的结合提出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D.对产品的色彩或产品的制造方法提出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专利合作条约 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C.巴黎公约 D.国外专利局 A.永动机 B.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C.一幢造型别致的建筑物 D.一种扑克牌的新玩法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 A.用于娱乐的游戏机 B.用于医疗的麻醉品 C.用于治疗疾病的器械 D.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

B . 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 . 丙发现某植物新品种 D . 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A . 自申请日起20年 B . 自申请日起10年 C . 自授权公告日起20年 D . 自授权公告日起10年 A . 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人 B . 最先将该发明创造投入生产使用的人 C . 最先提出该专利申请的人 D . 最先公开销售该发明创造的人 A . 只有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时 B . 只要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C . 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D . 以上三项都不对 二、多选题 (共10题 ,总共40分 )

2016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真题答案解析

一、分析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是否需要作为证据提交: 1、在时间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涉案专利 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属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并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是否能构成抵触申请,需要考察其公开的内容是否与涉案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在内容上,经过分析,结论是:对比文件1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结合对 比文件2影响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一体成型的塑料卡箍,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卡箍的第一本体和 第二本体铰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二、分析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缺陷: 通过分析可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权利要求4中使用“最好是”,连接着一个上位概念和一个下位概念,导致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使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三、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宣告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无效。 尊敬的客户: 我方根据贵方提供的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1-3,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证据的使用: 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属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提出的,并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对比文件3公开的卡箍箍体是一体成型的,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卡箍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铰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 (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卡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并具体公开了包括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第一箍套上设置挂轴11,在第二箍套的对应端设置与挂轴对应的轴套21;在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各自的另一端设置连接耳,连接耳上设置有供连接螺栓穿过的

专利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吗

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吗对于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两项专利授权及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问题,我们来做详细解读。先来看看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是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而且法律状态最为稳定技术价值最高。 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

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是一项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发明,如机器、仪表、新材料、新物质等。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是一项以程序的过程形式出现的发明,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产品的使用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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