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住宅)

第一章总则

(以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简称“本园区”)业主的共同利益,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创建本园区和谐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现就本园区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如下规约,本规约对本园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房产公司依法选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园区提供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

为维护本园区的公共秩序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保障公共财物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制定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并对违反本规约及本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制度的行为依法采取规劝、制止、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一节安全管理规约

第二条为保持本园区内良好的治安环境,本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本园区应当遵守如下规约:

(一)本园区出入口使用电子出入管理系统,所有人士及车辆均应凭物业服务企业出入证”通过电子出入管理系统进入本园区;若未能出示本园发放的“区出入证的人员进入本园区,应征得本园区业主同

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方可进入。

出入证的办理手续、收费标准及使用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二)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定并向业主明示(请参阅《。

(三)为维护本园区的治安环境,对本园区各类出入证的办理及使用作如下规约:1、业主本人可办理业主证,业主证的有效期限与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

2、业主可为其直系亲属(仅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办理住户证,其页14 共页1 第

最长有效期限可与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具体期限可由业主书面授权说明。

3、业主可为其亲友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其中洋房每单位最多可办理张临时出入证,联体/双拼住宅每单位最多可办理张临时出入证。

4、业主可为其聘用的家庭助理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每单位最多可为名家庭助理办理临时出入证,每个家庭的家庭助理同期最多只可为个单位提供家庭服务。

5、业主可为该物业的租户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

6、物业装修,业主应为装修人员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其最长有效期限可与装修申报工期一致。

7、以上出入证的办理及延期手续均需由业主本人或业主的受托人持业主的书面委前《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办证手续请参阅托书,期物业服务协议》)。

(四)业主对其同意办理本园区出入证的所有人员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持证人不得转让或转借出入证予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取消该出入证的出入权限,并将转让或转借的出入证收回,相关责任人对由此所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出入证,若出入证遗失或损毁,业主应亲自或书面授权受托人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新的出入证。

(七)当物业的产权发生变更,原业主应将以该单位名义办理的所有出入证交回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原业主仍须继续对未交回出入证的持有人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八)若有物品搬离本园区,业主应亲自陪同或由受托人带业主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的确认、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搬离本园区的物品进行查验、确认时,业主或受托人应主动予以配合。第三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不在房屋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告知访客有关本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有关约定,对访客违反本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页14 共页2 第

(四)业主出租该物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告知承租人遵守本规约,承租人违反本规约约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当该物业的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原业主应会同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本规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六)禁止一切滋扰他人(如兜售商品、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推广等)的行为。

第四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消防管理规约:

(一)遵守各项消防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二)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三)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出门前应关闭水、电开关及燃气阀门;监管教导未成年人不要随意玩火和接近火种、火源。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焚香、燃放鞭炮和烟花;燃放鞭炮、烟花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及区域内燃放。

(五)不在本园区公共区域进行生火、野炊、烧烤等活动(指定区域除外)。(六)业主、物业使用人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人。

(七)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节物业使用管理规约

第五条使用物业自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需要改变物业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的,须遵守法律、法规,征得有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并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私自搭建、加建或改建,改变物业自用部位的结构或外观。

(三)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物业有关给排水、排气、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措页14 共页3 第

施消除隐患。

物业给排水管道发生破裂、堵塞、渗漏,应及时予以修复。

(五)应及时对物业残缺部位进行修缮,保持本园区高档物业的形象。

(六)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时,须维修养护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如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的,须维修养护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因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者相关业主不给予配合协助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因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若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七)不在房屋阳台围栏及窗户上放置物品,以防物品跌落伤害他人,不得在围栏上填土种植。

(八)不在房屋围墙、围栏设置电网等危险设施。

(九)业主的花园为本园区整体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护理好花园植物,花园内植物高度和宽度以不影响相邻业主为宜;如有需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花园护理服务。

第六条使用物业共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本园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不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业主应予以配合;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三)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四)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进行搭建、加建;不得占用公共地方堆放物品;不得在公共地方摆设神位、祭祀、晒晾;不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第七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规约:

页14 共页4 第

(一)爱护电梯及电梯内的有关设备,不携带超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用硬物及尖物触按电梯按钮。

(二)需用电梯运载体积较大的物品或运载装修材料等,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使用电梯。使用电梯运载物品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礼让乘人。

(三)儿童乘坐电梯须有成年人陪同,勿让儿童触按电梯按钮。

(四)请勿在上下班等繁忙时段携带动(宠)物乘坐电梯。

(五)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抛弃垃圾杂物等;保持电梯卫生,如有垃圾洒落的须及时清除。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害物品乘坐电梯。

(七)发生火警,严禁使用电梯。

第八条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信、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规约:

(一)使用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信、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经常核查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是否超出额定用电容量。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时,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以防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等事故。

2、不得违法使用对保安通信、电视公共天线及其他通讯设施电波接收有影响的设施。

3、专业燃气公司负责燃气管道工程的安装、供气及维修保养工作。使用燃气及设施,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安装、改动燃气装置等行为。

4、不得擅自增大电视公共天线接收容量和改变其连接。

5、不得私自装拆水、电、气表。

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用气规定,影响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对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及其他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二)对埋藏在业主物业自用部位内的公共设施及管道,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人员可进入有关物业内进行检修(是否预先通知视紧急程度而定),业主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三)应经常自行对物业内所有的用水、用气、通信及电器设备设施作经常性保养和维修。

页14 共页5 第

(四)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如有关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相关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承担不按时缴费的责任。

第九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人工河(湖)管理规约:

(一)严禁在河(湖)边建造任何形式的码头、船坞。

(二)严禁向河(湖)中排放生活污水及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等污染物;严禁向河(湖)中倾倒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品。

(三)严禁私自抽取河(湖)水用作其他用途,如浇灌私家花园、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四)严禁在河(湖)内饲养宠物、家畜等;严禁在湖面放玩任何遥控或电动航模、玩具。

(五)禁止在河(湖)面上驾驶任何船舶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水上活动。

(六)严禁攀爬河(湖)堤栏杆,严禁在河(湖)内游泳或戏水。

(七)严禁垂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下河(湖)捕鱼行为。

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第十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一)请勿高空抛物或往房屋外抛掷垃圾、杂物。

(二)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时应注意不溅落滴水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三)不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有影响的异味。

(四)请勿把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油污排入渠道(如马桶、下水道、沙井或沟渠等),否则需对由此引致的渠道损坏、堵塞等情况进行修复和清理。

(五)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废料、大件物或厨余垃圾除外)须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有的绿化垃圾、残旧家私、大宗物件、建筑装修垃圾及其包装物、厨余垃圾等须自行清运出本园区;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需要,可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清洁搬运服务。(六)保持楼梯及公用通道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及公共通道的,应自行清除;如污染、破坏地面的,应及时清洁及修复原状。(七)主动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共同维护本园区的卫生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经营环境。

页14 共页6 第

第四节装饰装修管理规约

第十一条在本园区内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需自行装饰装修物业的,在装修前,业主应带备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

纸及其他资料(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料等)前往物业服务企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务协议》。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业主应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将由装修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业主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须知、装修工人及材料进入苑区管理制度、廉洁施工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制度)及双方签订的《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邻、相关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侵害方依法予以赔偿。

装修施工进场证》挂在所装修物(三)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必须将《业的门外,装修工程结束后将其交回物业服务企业。每天的施工时间为08:00至18:00(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12:00-14:00)施工不能产生噪音。在非施工时间,装修人员不得进入本园区。

(四)装修期间,如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接驳。

装修人员出入证》,接(五)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出入园区必须佩戴《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并遵守本园区有关规定和制度。若因违规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房屋楼面板的结构性能;应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燃气、通信、消防、电视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如有关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七)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本园区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页14 共页7 第

(八)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手扶拖拉机不得进入本园区。如需搬运装修材料、淤泥、垃圾等,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的特约清运服务。装修工程完成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本园区时,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登记和查验,并由携带人员签名确认。

(九)以下设施的安装及装修项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遵循以下指引:

1、禁止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网、防盗门或纱窗,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

2、房屋设备、设施安装使用规约:

(1)遵守设备、设施使用说明要求,确保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安全。

(2)保证建筑物整体的整洁美观。

(3)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相邻业户;不得侵害相邻业户的合法权益。(4)不损坏房屋安全结构,对损坏的房屋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

3、阳台(露台)装修规约:为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装修应从小从简,不得超过设计规定载荷,不得在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严禁在阳台(露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阳台(露台)装修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防渗漏、排水等措施,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水、管道堵塞、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4、花园装修规约:严禁在花园内加建封闭式建筑物。严禁在非联体/双拼住宅花园内设停车位。未经许可严禁在花园围栏开设出入口。在花园内建造亭、廊、石山、喷水池、花架及其它园艺建筑应以不影响整体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高度不超过首层层高。建造亭、廊、石山、花架等园艺建筑物,其投影面积应不超过花园面积的5%,距相邻围栏应不少于1米。为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严禁于花园内开井、种植深根植物。为便于清理和维修,公共化粪池、污水池的清疏口上方不得加建构筑物,清疏口要预留使用,不得密封。

(十)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结构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不得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3、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房屋外墙面的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5、不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页14 共页8 第

(十一)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如搭建防护支,安装防护网(膜),悬挂必要的安全标识等。

(十二)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十三)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四)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为维护园区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园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本园区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园区内的花果,践踏草地、折损树枝(干)。

6、不得在本园区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本园区。装修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对装修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人员遵从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损害的,装修单位业主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五节交通管理规约

第十二条本园区内车辆行驶及停放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进入本园区的车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园区车辆管理制度,按交通规则及本园区内路标、交通指示牌指引行驶;如遇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需要,对本园区内的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应予以配合。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限制以下车辆进入本园区:

1、载重1.75吨 (含1.75吨) 以上的车辆。

2、一切噪音大、污染大的机动车辆(凡对本园区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车辆应冲洗页14 共页9 第

干净及做好防污染措施,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后方可进入)。

(三)在本园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鸣按喇叭;

2、无证驾驶及驾驶无合法牌照机动车;

3、学车、试车或飙车;

4、在公共道路上溜冰或使用滑板;

5、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6、跨位停泊或停泊于车位界线之外;

7、在公共场地洗车和维修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车位的经营与管理

1、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有偿方式处分,且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园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业主共有的绿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经营。

2、本园区采取“停车位有偿使用,车辆有偿停放”的管理模式,业主应遵守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所制定的停车管理制度,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1)车位所有权人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

(2)业主使用本园区的车位,应向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实际收费名称以当地政府审批的收费名称为准,下同)。

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可选择逐次计费、短期有偿使用、长期有偿使用的方式将车位交给第三人有偿使用。如短期或长期有偿使用车位的,车位使用人须与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如逐次计费的,若当地政府规定须按照其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则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若当地规定无须政府部门价格审批,由车位使用人与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的,则页14 共页10 第

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3、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并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的损坏或丢失等事故不承担保管责任。如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车位所有权人、车位使用人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协议,交纳保管费用。

(五)对于本园区内的违规行驶、停泊车辆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拖车等适当措施排除妨碍,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六节公共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本园区倡导和谐良好的社区氛围,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相互尊重、诚信友爱、包容谅解、友好互助、融洽相处,共同遵守以下公共管理规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任何人士均可报公安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在本园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活动或树立标志、广告牌等。

(三)不损坏本园区内的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园艺小品、观赏水池、湖泊等公共绿化和公共园艺设施,不损坏各类共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四)不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声响(如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制造车辆、机器运行噪声等)。

(五)不在公众场所睡觉;袒胸露背。

(六)不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或戏水。

(七)不单独留居年幼儿童、老年人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于物业内,以免发生危险。

(八)不在绿化树木、围墙等公共区域拉绳牵线,晾晒衣物;自觉维护小区整洁美观环境。

页14 共页11 第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园区内饲养动(宠)物应做好动(宠)物的检疫、防疫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饲养动(宠)物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由动(宠)物的饲养人、看管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同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园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空间、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物业服务企业按经营收入总额的 %提取增值管理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全部纳入园区服务资金,用于支付未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相关经营成本。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使用、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本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本园区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计收标准和交费时间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

(三)按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及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有任何建议,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五)本园区内发生意外、紧急或特殊事件,如有需要,应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页14 共页12 第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业主均可劝阻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恢复物业原状,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受损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该物业的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约定的各项分摊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的,从应交费用之日的次月1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费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自用部位,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园区内单个业主自用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家庭助理,是指为物业提供私人服务的家庭雇佣人员,包括司机、家

庭教师、保姆、花园护理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自首位业主(物业买受人)书面签署本规约及《业主承诺书》之日起,本规约生效。本园区全体业主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时,本规约自动终止。

份,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后由房产公司、物本规约一式第二十二条

份。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

物业地址:

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页14 共页13 第

业主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买受人,现已详细阅读

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本规约的事项,承担违反本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临时管理《规如该物业转让时,本人保证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约》及《业主承诺书》,并送交至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的《》及《业主承诺书》前,本人对物业继受人违反本规约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时间:年月日页14 共页14 第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桂林·长岛16区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广西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桂林·长岛16区 物业类型:小高层、多层住宅、办公、商业、广场 座落位置:桂林市临桂县世纪大道长岛16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面积为准)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

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1、幼儿园; 2、未纳入公摊部分和未销售的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及其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 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30-18:30分,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 称:。 (二)座落位 置:。 (三)物业类 型:。 (四)业主总户 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 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

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 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 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 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 (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前期物业 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

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北京住宅区管理规约

附件2: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4. 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安徽省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收房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栋室 物业类型:住宅房

建筑面积: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平台、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楼梯间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电子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电视系统、管道液化气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小区大门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制订的《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某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2)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9875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范本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范本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________________.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 [办公][商业] 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4: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区县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二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 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 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约。 第二条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一)物业名称:住宅小区 第四条(二)坐落位置: 第五条(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第六条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七条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国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 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第八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

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第九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 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四条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六条第十二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七条(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 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 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19时至次日上午07时,中午12时至14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二十条(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 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第二十一条(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登记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 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