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2法律要点(魔鬼藏在细节中)

1、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卖方欲提高房价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批贷,进而无法履行合同。另一部分是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受贷款数额限制而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或者购房款等等。还有一些是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忽视甚至是刻意回避本应当明确约定的期限,比如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办理还款解押手续的时间,办理银行面签的时间等等。由于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

2、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仅有两成左右。

3、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最高院判例: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

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5、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买卖双方配合办理各种手续,而合同中并非对所有手续都约定完备,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手续,买卖双方大多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电话联系,因此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大多举出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来证明交易过程,这类证据常需要司法鉴定。

6、购买二手房首先要核实清楚现有的户籍登记情况,是否是出卖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户籍,这涉及出卖人能否实际将户籍迁出。如果出卖人在取得房屋产权时即是通过二手房交易,则可能出现所登记的户籍为前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

7、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8、应当约定好违约责任,尤其是超过一定时限后按日计算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敦促出卖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应注意违约责任仅能起到敦促卖方尽快迁出的作用。因户口迁出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旦出现未能迁出的情形,买房也仅能要求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强制对方将户口迁出的目的。因户口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和过户登记,所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若买方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落户或者子女上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约定迁出户口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买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另行购买其他房屋。

9、涉案房屋登记有他人的户籍也可能影响房屋再次出售时的价值,或者房屋再次出售时涉及该事项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使买方自身没有落户的需求,也应就该事项与卖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出卖人也应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存在非本人或家庭登记的户籍,以及自身是否能够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从现实情况来看,该类案件中卖方往往是因为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履行该义务。由于该项违约责任往往在超过一定时限后是按日计算,卖方一旦未履行

迁出义务,将承担较高金额的违约金。

10、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审查交易房屋能否上市交易、是否存在共有、是否设定有抵押权、是否已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交易房屋是否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订约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无权代理的情形、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等等。如果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1、通过第三人口头购买夫妻一方名下房产,买受人不仅应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还需证明无权处分情形,其构成善意取得。(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1634号)

1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

13、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7576号)

14、学区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裁定保全。(北京海淀区法院(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15、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串通。(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00号)

16、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17、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

18、在涉及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的,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权具有正当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无法使用学位或遭受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所对应户口的学位的保全裁定。((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19、出卖人将房屋出售后又转卖他人,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其与出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均是判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依据。((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

20、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贷款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法院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2011)河民初字第406号)

21、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

22、因受到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考虑房产新政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认定承担违约责任数额。((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692号) 23、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514号)

24、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双方已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即“网签”),且已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的,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010)二中民终字第05439号)

25、当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出现误差的时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直接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房屋是否转卖,并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2008)北民初字第270号)

26、根据蚁害隐蔽性、长期性、难以根治的特点应合理分配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买受人并非专业人士,仅知晓蚁害的表象,且出卖人支付的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害不成比例,故出卖人仍需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蚁害与地震、雷电等自然灾害有本质区别,房屋出卖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规避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22号)

27、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始终。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来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出卖人的瑕疵行为买受人对交易标的产生了错误认识,买受人有权要求变更交易价格。((2017)京民终289号)

28、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2016)京03民终716号)

29、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时出具房款收条,如果对买卖的标的和数量存在争议,且不能有效证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尚未依法成立。买受人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机会利益损失,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房价上涨损失。((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037号)

30、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不可预测。购房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因银行房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即使购房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处理,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购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1号)

31、买卖双方以逃避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为目的而达成的更名条款无效后,如不影响双方合

同交易目的的实现,且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无损公共利益,则该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出发,应支持双方根据合同目的,并依照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继续履行。((2012)扬民终字第0058号)

32、房屋差价损失是典型的机会成本损失,这种机会成本损失的赔偿,实际上是在无奈下的强制交易。在审判实践中有填平法和收益法两种常见方式,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适用收益法,将出卖人转卖的价格减去涉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出卖人的违约收益,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其理论基础在于不能让出卖人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2013)二中民终字第06171号)。

▌举例说明:

案例一、出卖人违约拒绝卖房,法院判令继续履行案

(本案主要揭示了不诚信的售房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并被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本案的当事人主要有买房人张某,卖房人杨某(其妻王某)、某地产中介公司。2015年10月14日,张某与杨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居间人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杨某在该合同中补签了签名。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杨某位于密云区云秀花园牡丹园XX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92万元,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1万元,首付款60万元、拟贷款32万元,首付款支付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杨某于2015年10月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合同还约定了杨某存在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等行为的,张某可以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其他损失,违约责任为房屋总价的20%,并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解除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张某按合同约定将定金10000元交予王某,王某为张某出具了定金收条。另,杨某、张某与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杨某原因致使房屋未能在规定期限过户的或实际上无法完成过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杨某故意或非故意拖延、不愿出售房屋、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合同签订人属于无权代理等)某地产中介公司所收取张某的居间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张某可以直接向杨某追偿。后张某将中介服务费1.3万元交予某地产中介公司。

同年11月初,张某从某地产中介公司得知杨某提出终止合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作证称,其亦证实杨某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左右提出不卖房了,存在违约行为。杨某提出提出是因为张某未向其支付定金1万元,构成违约,故其可以解除合同。原审审理中,经法院询问,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杨某未申请法院对合同约定违约金予以酌减。双方均认可,因密云区房价上涨,涉案房屋亦增值。本案审理中,王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杨某、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2月26日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184 000元,居间服务费13 000元。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的约定判令杨某支付违约金184 000元,赔偿居间服务费13 000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两个关键问题。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法院一般根据买房人的诉讼请求分类处理:

一是在买房人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只要买房人能够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据此主张继续履行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判令出卖人及其配偶共同办理过户手续:1、买受人举证证明出卖方配偶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卖事宜而未表示反对的;2、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出卖方配偶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3、出卖方配偶有主动配合腾退、交付房屋等参与履行或接受履行行为的。以上事实,除当事人签署的相关书面文件之外,也应结合微信记录、电话记录、录音文件以及中介证言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

二是在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亦要根据其具体诉讼请求予以处理,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1、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此法院还需释明是否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而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违约金数额;2、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请求赔偿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对此法院参照评估报告或者同等地段的房屋价格确定应予赔偿的具体数额。

▌温馨提示

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核实询问是否属于夫妻或者家庭共有房屋,对于上述房屋一定要其配偶或者共有人签字或者出具书面意见,以免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能够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是可以请求继续履行的。当然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而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或者差价赔偿,上述情形亦可以在双方的合同中予以约定。

案例二:房屋卖出后,因房屋内的户口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迁出,被判违约赔偿案。

(此案主要揭示在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因户口迁移问题引发的相关纠纷。)

▌基本案情

本案的当事人有两方,一是买房人第某、翁某,另一方是卖房人刘某。2017年6月11日,第某、翁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370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某、翁某。2017年6月17日,第某、翁某及北京某中介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刘某过户后2月内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并留存5万房款在户口迁出之日由第某、翁某以现金形式交付。如因刘某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将相关户口迁出,应向第某、翁某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2017年7月7日,第某、翁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内遗留有他人户口,并非经第某、翁某允许迁入。第某、翁某以刘某违约未迁出户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支付违约金37万元,一审法院应刘某申请,对于违约金调整为7+10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以总房款370万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但总额不超过10万);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说法

户口迁移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法院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一般为: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是,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迁出户籍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就是违反约定判令赔偿违约金的一个案例。

▌温馨提示

建议买房人在购买房屋之初,要详细了解房屋内的户籍情况,是否属于售房人,还有无其他的户口,能否迁出,自己是否在意涉案房屋内是否有户口,而后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约定迁出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特别是购买学区房的更要查实涉案房屋的学区是否已经使用,对此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案例三: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当庭又无法获得一致意见,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案

(本案主要揭示在合同条款约定存有歧义时对于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基本案情

卖方为郝某,买方为史某。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南里XX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产所有证系登记在郝某名下。2014年7月31日,高某作为郝某委托代理人与史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郝某将诉争房屋以3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史某,当日付定金10万元,在网签完成后,2015年1月31日前史某交付郝某剩余房款300万元,但未约定办理网签的具体截止时间,其后,郝某将涉案房屋交付史某,但是史某一直未办理网签,亦未支付后续款项。郝某将史某诉至法院解除涉案合同、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史某亦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过户至其名下,并要求郝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经查,史某未办理网签的原因在于其正在出售其名下的其他房屋,准备待出售后再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手续,故一直拖着未办,目的是少缴税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但是鉴于史某确实存在延迟办理网签的情形,涉案协议签订不够严谨,极易引发歧义,故将涉案协议解除,同时根据本案史某占有涉案房屋的情形,在定金中扣减了6万元。史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合同应否解除,主要考虑以下三点:一是根据中介公司的陈述以及郝某向史某发函,表明史某确实存在拖延办理网签的情况。二是诉争房屋的签约过程不严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亦极易让人产生歧义,比如“在网签完成后,2015年1月31日前史某交付郝某剩余房款300万元”,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如在2015年1月31日后未办理完网签是否仍应交付300万元,极易引发争议,对以后履行造成了障碍。三是争议产生后,虽经法院主持调解,但各方分歧极大,不具备重新达成新的协议的条件。

就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史某拖延不办理网签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存在多处矛盾不完备之处也应负一定责任,郝某签约当天未带齐售房的相关材料且未对合同进行常识性审核也应负一定责任。故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未支持其违约金请求,但是考虑到史某已实际占有诉争房屋长达一年有余,且造成合同解除史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史某已交定金应补偿郝某的部分损失,法院根据责任比例酌定郝某退还定金4万元给史某。

▌温馨提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极易引发歧义,双方在一、二审中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法达成新的协议。此种情形下,法院认为该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予解除。法院据此依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的违约责任比例是适当的。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时应当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避免歧义发生,否则出现争议后,无法按照合同条款处理,甚至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标准版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地产(住宅),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标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____天内和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三)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一切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房屋产权过户只能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过户,否则乙方将另加______万元的费用给甲方,即总房款为______万元。 出卖方(甲方)电话: 购买方(乙方)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魔鬼藏在细节中(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b4235720.html, 魔鬼藏在细节中(下) 作者:姚洁韵 来源:《中学生百科·写作》2011年第08期 纵观近年高考优秀作文,以记叙文、记叙抒情散文、议论哲理散文居多。而记叙类文体常因立意新颖、情节曲折、情感真实、细节生动让人耳目一新,如果说情节结构是文章的骨骼,那么细节就是文章的血肉;有了血肉,文章才能丰满,才能愉悦人的心灵。阅卷专家曾忠告考生: “对于故事中的人物,一定要注重细节的刻画,不能一般性地陈说人物的所作所为,须知一个鲜活的细节描写,常常顶得上千言万语。” 可大多数同学,对细节描写的认识就是“雾里看花”,更别谈什么“鲜活”了。其实,生活中充满了细节,它存在于所有我们能观察到,却往往又是最不受重视的地方。 那么如何在生活中培养注重细节的观察习惯,继而将之化为描写手法巧妙地运用在文章中呢? (一)从细微处观察人物。捕捉真实典型的细节 人物细节描写要生动,就必须真实典型,需要符合生活和情理。列夫·托尔斯泰曾郑重指出高尔基作品中关于火炉摆法的细节错误,可见真实可信是细节描写的第一要务。 这便要求我们学会“处处留心”。就如警察在询问证人时,会很留心对方在说话时眼珠转动的方向。因为眼珠向左上方运动,表示在回忆以前见过的事物:眼珠向右上方运动,表示在想象以前没见过的事物,即说谎。 可见哪怕一个眼神,一个细小的表情变化,一个不经意间的小动作,一句不自觉的轻声自喃,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都是训练细节观察和细节描写的极佳素材,所以平时生活中,我们要学会从细微处留心观察,练笔时尝试抓住观察所得的一些典型特征,犹如特写镜头般,描写出一张憔悴的面容,一脸焦急的神情,一双粗糙的大手,一副潦倒的模样,一个留恋的眼神,一种优雅的举止等等,长此以往,就能积累不少真实的细节。 2007全国卷Ⅱ考生在《穿越百年的芬芳记忆》中这样写泰戈尔:“‘你是谁,读者,百年之后读着我的诗?’一个头缠白布,身着素衣的老者向我走来,默默微笑着……”

房屋买卖合同书(中介版)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丙方(中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住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地产建筑面积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包括 。 第二条甲方承诺 甲方对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提供如下承诺: 1、保证该房地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该房地产的权利被限制情况为□A.甲方承诺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交易时不存在被查封、抵押及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权利瑕疵和负担,保证乙方不受第三人合法追索□B.该房地产在交易前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甲方应于 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3、若该房地产在交易前已存在有关税费及设施安装费等债务纠纷,甲方应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办妥结清,如有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因该房地产存在权利负担或债务纠纷而引发诉讼等争议处理程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成交价格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整【】该成交价款包括附随房屋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价格。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作为购房担保。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甲方毁约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毁约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手续签字后,定金抵作购房款。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解决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2009-10-16 一、关于计价方式 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四、关于交付期限 五、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六、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七、房产交接中的法律问题 2000年10月,建设部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文本》(下简《示文本》),自2001年4月1日开始执行;2001年4月又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以规商品房交易双方的行为。 与以往的房屋买卖合同相比,《示文本》增加了不少容,其中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所需获得的一系列证件,详细列入了合同之中。以前,有许多购房者由于缺乏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基本知识,不知道要审查所购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为交易埋下了隐患。现在的做法则在无形之间,就使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了解到所购买的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手续,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一、关于房屋计价方式

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房屋的价款一般都是购房者和销售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协商完毕的,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只需要核对一下价款是否一致即可。付款方式则关系到价款折扣,以及购房者的承受能力,甚至购买意向。目前的个人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有80%以上的人是选择自行支付一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以申请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按揭”)的方式支付。这样,是否能够申请到银行贷款,成为许多购房者购房行为的前提。 《示文本》中给出了3种计价方式,同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此之外还自行约定其他方式。目前房地产市场中的计价方式通常为按建筑面积计,也有一些开发商采用按套计价的方式,但多用于尾房销售。 这里有必要谈一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面积概念的差别。建筑面积,包括套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下称“公用分摊面积”)两部分。套建筑面积,即购房者独自使用的建筑面积,由套使用面积、套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而普通购房者通常所关心的使用面积实际上就是套使用面积,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告知您的套建筑面积是两回事,并且是少于套建筑面积的。通常购房者所计算的使用率是指套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因此,当购房者向销售人员咨询使用率是多少时,一定要明确双方使用的是否为同一计算标准。否则,购房者会发现,一套所谓“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房屋,在刨除了套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后,也许就只有75%左右了。 另外一点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目前的房屋基本上都具有各种各样的阳台,有时,销售人员会指出,“我们的阳台是只计算一半面积的”;但实际上,阳台面积的计算也是根据不同的样式有不同的标准。对于封闭式阳台,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可以理解为全部阳台面积都要计人销售面积,如果这时只计一半的话,那才真的是让利了。对于挑阳台(底阳台)则是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凹阳台则是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均可以理解为阳台面积只有一半可计入销售面积。购房者应当按照自己购置房屋的阳台样式确认阳台面积的计算标准。 二、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面积差异是目前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纠纷的一大因由。因为目前的房屋销售主要是以预售方式为主,一是对开发商的投入要求较小,二则购房者通常可以享受到较大的优惠。但是,预售时的面积是在图纸上测出来的,与实际完工的房屋面积肯定会存在误差。大多数的开发商都会尽量准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误差大小,但也有个别开发商出于某种目的,利用这种误差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对于购房者而言,对房价款的承受能力、对房屋的使用规划等都是以房屋面积为基础的,面积的变动有可能导致超出购房者的承受能力,或是使原先的使用规划落空。那么如何在实际存在的误差与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之间选择一个中间道路呢? 对于开发商,首先应在图纸预测时尽量准确,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使误差的产生降到最低程度。对于购房者,如果想避免面积误差,最好的方法莫过于购买(准)现房,实地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 (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安全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部; 4.3 确认适用性: 4.3.1安全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4.4 符合性判断: 4.4.1安全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

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部应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由安全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

最新房屋买卖协议(完整版)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 市_____县小区号楼____单元______室的房租壹套出售给乙方。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号_______ ,甲方保证对交付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 (1)付款时间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纳购房款_______元整(¥______元)。 (2)付款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所涉所有款项均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面账户,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房屋全款后,甲乙双方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涉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包括甲方因出售房屋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税费。转移登记完成后,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五条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保持房屋完好,并协助变更水、电、煤、暖等用户名。 房屋移交之后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乙方承担。由此 ______ 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房屋买卖合同(标准版).docx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买受人(乙方):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居间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居间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及委托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及权属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沈阳市

房产证号为:,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本款所述房地产信息以房地产证或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主)。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囗住宅/囗公寓/ 囗别墅/囗办公/ 囗商业囗工业/囗其他:。 (三)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以现状出售,买受人己检查或己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房屋,故买受人不得以不清楚房屋情况或产权现状拒绝交易。 该房屋产权现状如下及若存在抵押状态需赎楼的办理方式为以下哪种(单选):出卖人对该房屋产权现状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 囗该房屋没有设定抵押,出卖人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出卖人须于签署木合同后日内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双方指定的监管定金和交房保证金的 第三方。 口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出卖人承诺于买卖取方办理完资金监管手续及买受人办出贷款承诺函之日起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出卖人于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当日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上述第三方或第三方指定的担保 公司。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以下哪种方式(单选), 口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口甲方己将该房屋出租,甲方保证己取得承租人放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 买卖双方同意以下哪种方式处理租赁等事宜: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 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 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 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 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 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 以地上物为中心,认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 上物的灭失而消灭。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适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 展而发生。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 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 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本质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 目的.,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 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 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与建设用地使 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合法拥有坐落于市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出卖给乙方。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屋的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共计元整。 2.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先甲方付款元,待甲方搬迁完毕后三日内,乙方将剩余款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第三条:双方责任 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的十日内完成搬迁,并保证其出售房屋为其完全独立所有,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任何与该房屋有关联的第三人不得就本房屋主张权利。 2.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不能按时完成搬迁并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 付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共计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若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共计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本协议所涉及的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均为一次性付款,若甲方或与甲方有关联的第三人再就本房屋主张权利、价款、补偿等,甲方应向乙方返还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共计元整,并且支付违约金元。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魔鬼在细节

魔鬼在细节 在拿到窦桂梅老师的《玫瑰与教育》一书时,我以为书里都是一些大道理,可翻开阅读了几页,她给了我一个惊喜,别具一格的标题,富有个性的话语,独特而鲜活的思想,使我不忍释卷,一口气就读了大半本。她没有讲大道理,也没有罗列出许多原则和规律,而是从研究教学活动种的细节入手,从一些我们常常熟视无睹的小事入手,让我收获了不少。 有首民谣说:丢失一个钉子,坏了一只蹄铁;坏了一只蹄铁,折了一匹战马;折了一匹战马,伤了一位骑士;伤了一位骑士,输了一场战斗;输了一场战斗,亡了一个帝国。马蹄铁上一个钉子的丢失与否,不禁使我们想起“失之毫厘,差以千里”这句中国传统的古语。无论做人、做事,都要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关注细节所做出来的工作一定能够抓住人心,也一定会令你事半功倍,走向成功。而在我们的课堂上,可以说处处都是细节。教师只有留意了这些细小的环节,我们的课堂才会更加完美。 就如窦桂梅老师的《小红花的背后》,我们有太多的没想到:没想到一个漫不经心的表扬会对一些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没想到一朵奖励的红花会让一些孩子蒙上难以磨灭的阴影;没想到一次不公平的评比会在一些孩子心中种下刻骨铭心的痛苦。但是同样的镜头在校园里我们还是随处可见: 镜头一:清晨,老师和学生陆续走进校园,当红领巾礼仪岗的队员向踏入校园的老师行队礼并微笑着问好时,有的老师毫无反应。 镜头二:一个学生兴致勃勃地跑过来告诉老师:老师,昨天我做了一个奇怪的梦……还没等学生说完,老师就说:老师正在改作业,你和其他同学说去。于是学生垂头丧气地走了。 镜头三:课堂上,一位小男孩迫不及待地举起手来,回答老师的问题,因为他很少能回答出老师的问题,但是一站起来,因为紧张话都说不清楚,全班同学都笑了。对此老师未置可否或是呵斥他不动脑筋而急于举手破坏课堂气氛。 这样的细节在校园中应该说是司空见惯的,类似的细节在校园中数不胜数,但从中却折射出许多让我们教师深思的东西。我们轰轰烈烈地开展新课程改革,倡导以学生为本,我们却忽略了学生作为生命个体的存在:不愿让学生坐下来谈话,不肯善意地抚摸一下学生的额头,不愿帮学生系一下松散的鞋带……

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因购买房屋,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为甲方购买房屋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每项服务按次收费,每次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1.乙方在乙方办公地为甲方审查购房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_________元/次; 2.乙方与甲方共同参与购房合同谈判,视谈判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_________元/次; 3.乙方应甲方要求,调查买房所涉房产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_________元/次; 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法律服务: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必须认真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提供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不积极提供相关材料,或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服务,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总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差旅费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盖章):_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买卖法律服务合同 房屋买卖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注意的八大事项

近期,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市场异常火爆,听说天河房产交易登记中心要在开门前两个钟就开始排队,不然拿不到号。房屋买卖毕竟是件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过户手续繁杂,因此,每天都有大量的市民前来宏力君处咨询,问如何规避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其实,在购房的每一个步骤中都隐藏着各种各样法律风险,因篇幅的原因,今天,宏力君就签订合同前看房、查册、办理委托手续三大步骤中应当注意的八大事项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各位在看完这篇文章后能够在签订合同前注意,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看房 1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

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2核对房产证地址与房屋所在的地址是否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仔细核对房产证上的地址是否与所看房屋一致, 防止出卖人以好充次,将自己所看好的房屋与实际购买的房屋不一致。 律师支招:买方在看房时对房屋内部进行拍照,并在房门前拍照,保留相关证据,如若发生纠纷,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 查册 买方在签订合同当天必须让卖方提供标的房屋的查册表,核查房屋的基本信息。 3核对查册表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4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房屋买卖协议书(完整版)

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概况及转让内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甲方持有的房产证登记为准)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价款 双方商定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成交价格已经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转让之价格。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此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作为定金。乙方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过户后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购房、物业、公共修基金等手续及合同;结清房屋所有权过户前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水、电力、供暖、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公共维修基金等),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为过户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便利。 五、乙方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书最齐全版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签约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 甲方(卖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籍贯: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籍贯: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 2、该房屋结构为,房屋共层,南北长米,东西长米,总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书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 市 区 ,产权证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2条 :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 (大写)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3.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4. 余款 元整,乙方应在 前付清。届时,甲方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过户费用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款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卖方): 乙 方(买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现 住 址: 现 住 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法律服务合同

(房屋买卖)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hi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木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帅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冋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K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査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査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箱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査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査; (5)审住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査、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巾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C1D审査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中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上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湖服务。 2.律师代理服务 (1)代理出倡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代理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代理中请房屋而积测量鉴定; (4)代理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驶收交接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房屋买卖合同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

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标准) 安全生产,化工,清单,法规,企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与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开 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 学品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防护 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办法关 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化学 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工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重大危险源辩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安全色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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