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08 15:20来源:东莞本地宝

【导语】: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

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和“社区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遵循城乡一体、全民医疗保障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医药卫生体系完善,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

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

市发改、税务、民政、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及镇(街)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七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有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八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

(三)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五)其他按属地原则应当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本市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就读的子女(以下简称“中小学生”)可参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住院2%、社区门诊1%的费率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各类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及财政补贴比例如下:

(一)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住院部分单位2%;社区门诊部分单位0.3%,个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照职工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住院部分个人1%,市镇(街)财政补贴1%;门诊部分个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5%。

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学生缴费标准参照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大中专学生缴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承担,省属学校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规定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本规定实施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不执行本条款规定,对应的缴费年限暂不纳入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资同等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缴足本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用人单位、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运营收益、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实行预决算制度,其收支、使用、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社区门诊、住院、特定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1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职工,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出生后7个月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可享受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参保人停保,从停保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本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定门诊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社区门诊统筹实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

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病情诊治需要为参保人办理转诊。转诊到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转诊到镇(街)定点医院门诊部或定点专

科医院门诊部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院门诊部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直接到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抢救,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直接到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市内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时间外,因急诊直接到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分段累计办法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市内、外医院等级确定为:市内三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市外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000元。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分段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

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5万元的,按95%支付;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按75%支付;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按55%支付;15万元以上的,按45%支付。符合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上述各段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2.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

3.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

4.在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15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应首先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诊治,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应由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转院。属急诊抢救的除外。

1.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转院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按本条第(二)项执行;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项基础上减少15个百分点。

2.未按有关转院规定自行选择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项基础上减少15个百分点;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项基础上减少30个百分

点;自行到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项基础上减少50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发生的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其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支付。符合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上述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费用限额等有关规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及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一)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二)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参保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参保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六条女性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生育后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

参保男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同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七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同一次就医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申领。

第五章医疗、医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药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社会保险定点资格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及评价、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社会保险医师管理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遵守协议约定,遵守职业道德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参保人的病情需要提供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分解和重复收费,应保障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超出收费标准的医药费用,以及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核定的新技术、新项目、新药品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遵守诊疗常规等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优质服务。需给参保人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转诊转院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需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和用药时,须向参保人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对参保人的合理基本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总额控制、定额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转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逐级转院、费用分担”的原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应持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属个人自费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其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查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财务会计账目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评价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理。对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服务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签协议的,依照有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付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扣回不合理支付的费用,并可依据约定解除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医师服务协议。

第三十九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医疗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各项规定的医疗服务,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称为基本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问题按现行政策执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经完成一次性预缴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仍在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在职职工标准,选择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月缴纳。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与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11〕78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曰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里规定“可以”,表示是自愿参加。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有的意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没有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困难,等等。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经过认真研究,本法中没有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这样规定,既不会影响现有制度运行,也为下一步改革留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 (2)基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 (3)待遇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推进,城镇学生、儿童等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从2004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少年儿童等非从业居民的医疗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

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问答

湖州市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由全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湖州市社保卡是按国家统一标准设计制作,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发行的,具有信息记录、业务经办、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为规范和方便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加载了金融借记功能,其金融应用使用个人金融借记账户。 二、湖州市首批社保卡发行对象有哪些? 答:社保卡的发行对象包括市范围内(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渡假区)的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今年,我市试发行10万张左右的社保卡,首批发卡范围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人员:一是机关事单位参保人员;二是参保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参保人员; 三、社保卡是什么样子的? 答:湖州市社保卡是按国家统一标准设计的,正面为国徽图案,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反面印有个人信息和个人金融账户对应银行标志、银联标志,社会保障卡卡号为随机产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卡上还装有集成电路芯片,记录了持卡人的社会保险信息。 卡反面的下部有一串数字,为金融借记账户的账号,在这串数字的后面装有隐形磁条,供金融借记账户使用,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载了金融IC卡账户。 四、医保其他参保人员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社保卡? 答:社保卡的发行以医保应用为先,按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计划安排,逐步扩大发行范围。2012年全面扩大社保卡的发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手中原来的医保IC卡在1年内按计划分批换发为社保卡。 五、社保卡除了医保应用以外,还可用于哪些地方? 答:社保卡发行初始阶段,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中先行应用,以社保卡为载体实现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今后,将逐步扩展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业务领域,例如,将逐步扩展到养老金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各类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登记及培训等业务。所以说,通过社保卡的发行可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效率。 六、为什么要在社保卡中加上金融功能? 答:2011年5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改变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减少直至取消业务办理中的现金结算,区县以上经办机构在支付和报销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要采取银行卡或社保卡的形式。2011年7月,人力社保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印发了《关于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提出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有利于参保人员便捷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要求尚未发行社保卡的地区,在发卡伊始即加载金融功能,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社保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的目标。所以,我市首批发行的社保卡加载了金融借记功能。 七、社保卡有哪些功能?

新型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及注意事项

新型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及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二、社会保障卡具备哪些功能? 社会保障卡在单一芯片上同时实现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 (一)社会保障功能 身份识别:通过社会保障卡卡面印有的持卡人姓名、照片、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作为持卡人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身份凭证。 社会保障号码即为公民身份号码。 信息记录:社会保障卡可记录持卡人的参保信息、就业状况等相关信息。 信息查询: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信息。 费用结算: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购药,并实现即时结算。 (二)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可作为银行借记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银行借记卡功能。 随着社会保障功能的不断完善,将逐步通过金融功能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三、哪些人应该申领社会保障卡?怎样办理社会保障卡? 凡需要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个人,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可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也可个人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四、到哪里办理社会保障卡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等业务? 为保证持卡人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指定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的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等业务。 五、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发现卡面信息有误如何更改?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若发现卡面所印姓名、照片、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有误,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换卡。 六、社会保障卡如何启用? 为保证持卡人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必须由持卡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相应的“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办理启用手续后,社会保障卡才能正常使用。 启用分为社会保障功能启用和金融功能启用。

社会保障卡用卡须知

社会保障卡用卡须知

社会保障卡用卡须知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有什么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一规划,由全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参保人员统一发行,应用于就业服务、劳动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个领域接触式CPU唯一的集成电路卡。并逐步扩展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领域进行“一卡通”的应用。 二、社会保障卡有哪些主要基本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社保和金融功能: 1、社保结算和支付功能: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凭社会保障卡可以实时结算相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可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等。 2、社保信息查询功能:社会保障卡记录了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持卡人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终端、SN12333查询网站、12333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的缴费情况及待遇享受情况。 3、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联功能,可作为银行卡使用,持卡人可用于缴纳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领取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工商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三、社会保障卡怎么激活? 参保人员需激活社会保障卡后方可使用。社保业务的激活需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初始密码修改进行社保功能激活。金融业务的激活须到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四、社会保障卡信息到哪儿进行查询? 1、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 2、可登录陕西省的SN12333专用网站进行网上查询; 3、也可到设置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进行自助查询。 五、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进行挂失与补办? 社会保障卡丢失后须立即进行口头挂失。持卡人在确认遗失卡后须进行书面正式挂失。 口头挂失必须分别对社保业务和金融业务完成暂停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拨打开户银行服务电话完成,社保业务通过拨打12333电话办理。 持卡人在确认遗失卡后,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开户银行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30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

新参保人员最快速办理社保卡的方法

新参保人员最快速办理社保卡的方法 一、申办社保卡的条件: 1、参保单位已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新参保登记;参保学校已为本校学生办理了新参保登记。 2、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或社区居民)已办理了新参保登记。3.新参保人员从未在本市或广西区内其他城市申办过社会保障卡。 二、办理社保卡的两个渠道 渠道一:指定银行网点及社保卡服务大厅申办 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指定47个银行网点及社保卡服务大厅为新参保人员开通社会保障卡申办服务。(47个银行网点及社保卡服务大厅详细信息可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查询)参保单位(学校)申办: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社会保障卡制卡数据采集表(单位)》、《承诺书》,填写后将《社会保障卡制卡数据采集表(单位)》电子版、新参保人员电子照片和《承诺书》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银行网点或社保卡服务大厅柜台进行办理。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或社区居民)申办: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电子照片(符合二代身份证证件照标准),到银行网点或社保卡服务大厅柜台进行办理。 渠道二:网上申办 参保单位(学校)申办:已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的单位(学校),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上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单位)”,进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进行网上申办操作;未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的单位(学校),也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入“社会保障卡”二级页面,点击进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参保单位、学校入口”,进行网上注册、申办操作。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或社区居民)申办: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入“社会保障卡”二级页面,点击进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个人入口”进行注册、申办操作。 三、最后领卡、激活 当社会保障卡制作成功后,通过短信形式通知领卡,参保人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到短信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激活。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12333咨询服务热线、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医保123手机APP及南宁市就业社保自助服务一体机自助查询制卡进度和领卡地址。

关于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问与答

关于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问与答 问题一、哪些学生为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东府[2009]65号《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莞校区在读非本地生源且未参加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均为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问题二、大学生加东莞市社保有何优惠政策? 答:为了减轻学生负担,让学生参保的工作更顺利地开展,东莞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负担参保学生保费的50%;贫困生可享受市财政更多的补贴,以2010年为例,贫困生个人只需交费3.6元/月。 问题三、大学生参保的缴费标准如何? 答:社保的保费标准每年都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为基数进行调整,以2010年的缴费标准见下表: 注:困难学生须根据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学校学

生工作部门建立的贫困生档案进行界定。 问题四、社保的医保待遇如何? 答:参保后第三个月起享受如下待遇: 注:住院统筹支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市内外二级医院各降5%、市内三级医院各降10%、市外三级医院各降15%,社区门诊转诊到市内医院按规定降10%-20%。 问题五、已参加社保的学生如何就医? 为了简易操作,参加东莞市社保的大中专生暂不提供社保卡,参保人就医时只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即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1. 门诊就医必须在学校门诊部首诊,就诊时请说明是享受社保待遇的学生,并出示本人身份证,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 2. 住院就医可由学生自行前往东莞市任一家社保定点的医疗机构或市外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名单可登陆东莞市社保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b9428953.html,),学生只需在办理出院结算时说明是社保参保人,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即可现场办理报销。 问题六、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社会保障卡技术参数

社会保障卡技术参数 社保卡所用32K芯片技术参数要求: 1、接触式芯片应在人社部备案,符合人社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人民银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PBOC2.0),并通过相应检测认证;能够支持数字证书应用需求。主要指标要求如下: ①符合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标准《GB/T16649.1~.4--2006》; ②符合《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 ③多用途应用:支持一卡多应用; ④跨地区应用:支持一卡通用; ⑤卡片内EEPROM擦写寿命大于10万次,卡片使用寿命和数据保存期大于10年,芯片为硬腌膜; ⑥静电保护不低于3000V电压。 2、智能卡芯片和COS具体技术要求: (1)接触式智能卡芯片选型要求: 高性能智能卡芯片,满足功能全面、性能优良、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要求。 应用于本项目芯片的厂商须有良好的技术、多方面服务能力及市场成熟度,优于市场同类产品,且具备支持多家卡商的能力并有实际体现。 主要技术指标: ①接触式CPU卡芯片:采用ROM硬掩膜方式的国内主流32K字节 EEPROM 芯片产品; ②I/O通讯:支持PPS协商进入高速通讯模式, 速率支持 115200bps@3.57MHz; ③安全模块:具备硬件DES协处理器,具备硬件国产算法SSF33算法协处 理器,具有RSA算法协处理器,不低于1024位RSA运算; ④工作温度:-20℃---+70℃。 (2)接触式智能卡COS(卡内操作系统)要求:

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社会保障(个人)卡COS检测合格证书》;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PBOC2.0借/贷卡(支持小额支付)检测证书;支持个人数字证书应用。 主要指标: ①支持多级目录管理; ②支持多种文件类型,包括透明文件、记录文件、安全文件、循环文件、 变长记录文件、密钥文件、医疗个人账户文件等; ③支持多种安全访问方式和权限; ④支持多种安全报文传输方式,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⑤支持认证和口令保护方式,控制安全访问和权限; ⑥支持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Single DES、Triple DES算法; ⑦支持中国国密办批准的国产SSF33算法; ⑧不低于1024位RSA运算; ⑨支持T=0异步半双工字符传输协议; ⑩支持PPS协商功能,实现高速通讯,速率支持115200bps@3.57MHz;支持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功能;支持应用扩充, 可以通过卡管理平台安全加载新应用或对老应用新增应用数据;支持符 合ISO/7816规范的接触式接口界面。 3隐形磁条生产要求: 隐形磁条部分的生产完全按照银联卡的标准生产 支持银行卡使用安全访问方式和权限 采用高密高抗隐形磁条 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的测试,提供检测报告。 4卡片个人化要求: 中标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卡片生产数据完成卡片个人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持卡人个人信息印刷到卡面和按照巴中市社保卡数据规范的要求写入到芯片指定区域等,要保证个人化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要求中标商拥有高度安全的空白IC卡生产线及个人化数据处理中

新社保卡信息复核开始 二代身份证不用再拍照

新社保卡信息复核开始二代身份证不用再 拍照 导读:本文是关于新社保卡信息复核开始二代身份证不用再拍照,希望能帮助到您!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即将开展对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员的信息复核更正和照片采集工作,以确保新版社会保障卡制卡信息的准确无误。制作社会保障卡所需的人员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信息与公民二代身份证是一致的。原则上本市户籍已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无需再另外拍照采集照片。此外,未收到信件前,参保人员不要急于更正信息或拍照。 69万参保人需要核对信息 “为了保障制卡和发卡顺利,前期市社保局已将全市所有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与公安部门二代身份证信息进行了一一比对。”据市社保局社会保障卡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比对结果显示,共有69万名参保人的信息出现不一致情况。据介绍,信息不一致的参保人中,有50余万人的问题出在了电子照片上,还有部分参保人的其他信息不全面,这都需要通过6家银行的信息采集点来完成数据补充。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社保局统一给这部分参保职工寄发了《致参保职工的一封信》和《青岛市社会保障个人信息确认表》,说明了相关情况,请参保人员进行核对确认。 这位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收到《青岛市社会保障个人信息确

认表》的参保人员,一定要仔细核对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照片信息,并按照信中的说明,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更正或补充照片信息。如果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人二代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参保人须持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及《青岛市社会保障个人信息确认表》,先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复核和更正。个人信息更正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并在《青岛市社会保障个人信息确认表》标注有无二代身份证照片。其中,有照片的参保人员可就近到单位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没有照片的参保人员还须持《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确认表》,就近到单位发卡银行的照片采集服务网点采集照片信息,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收到信件后再进行信息更正 如果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都正确,但没有个人照片信息,参保人员只要持《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确认表》,就近到单位发卡银行的照片采集服务网点采集照片信息,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市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目前个人不要急于更正信息或拍照。等收到了社保局邮寄的《致参保职工的一封信》后,按信上说明的情况,再有针对性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信息复核更正或到单位发卡银行指定照片信息采集网点现场拍照采集。原则上,已经办理了二代身份证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要重新拍照。只有市社保局无法从公安部门获取其二代身份

2017东莞社保缴费基数

2017东莞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据悉,2016年6月14日,东莞市社保局发出公告,东莞市社保局表示,7月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3005元提高到3489元。 2016年6月14日,东莞市社保局发出公告,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89元,其中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3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有关的社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将按此执行。 这就意味着,与之联动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随之调整。 市社保局表示,下月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3005元提高到3489元,基本医疗保险得多缴11.132元,其中单位多缴8.712元,个人多缴2.42元;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3967元提高到4435元,补充险多缴9.36元,由单位全部承担,个人不用缴费。 由于我市养老保险费率按省里政策执行,目前社保基本养老金缴费上限与下限还没有调整,就目前险种来说,变化最明显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89元,其中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35元。这意味着从2016年7月1日起东莞市有关的社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将按此执行了! 调整前后的区别 东莞市社保局表示,7月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3005元提高到3489元,基本医疗保险得多缴11.132元,其中单位多缴8.712元,个人多缴2.42元;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3967元提高到4435元,补充险多缴9.36元,由单位全部承担,个人不用缴费。

由于我市养老保险费率按省里政策执行,目前社保基本养老金缴费上限与下限还没有调整,就目前险种来说,变化最明显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例如 假如你每月的工资是4000元,你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来的3005元 ×0.5%=15.025元变为3489元×0.5%=17.445元,比原来多了2.42元,其他的还是和原来一样。社会基本养老保险:4000×8%=320元 (无变化),失业保险:4000×0.5%=20元 (无变化)。 接下来,我们算算企业的,企业要帮你们缴的医疗保险,由原来的3005元×1.8%=62.802元变为现在的3489元×1.8%=54.09元,企业从此以后要多交8.712元。那补充医疗保险缴费4435元×2%=88.7元比原来多9.36元其他险种的还是和原来一样不变。 换工作时没法交社保有什么影响?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无需参保缴费,即没有工作期间可以不缴费的!但是也不是完全没影响哦! 社保断缴会有什么后果? 虽然社保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无需连续,但因为中断缴费期间是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因此同等条件下累计缴费年限势必变短。养老金计发实行长缴多得,缴费年限的长短将影响养老金的高低。 此外,社保缴费年限也被公安、教育等部门作为积分入户、入学等其他公共服务的一个资格条件来应用,部分服务需要连续缴费,中断缴费将重新计算资格条件。

无忧保—社保卡“互联网+一卡通” 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打造全民社保无死角 无忧保—社保卡“互联网+一卡通”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为方便市民更好地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市人社局落实人社部“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要求,于去年12月打造了“互联网+一卡通”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该平台主要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等渠道,平台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以全市人社系统一体化数据中心为基础,充分发挥社保卡在身份凭证、信息记录、金融支付方面的特点,促进人社系统内部资源整合和协同共享。 昨天,市人社局宣布,“互联网+一卡通”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再添新翼——“宁波人社”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APP)和“宁波人社一卡通”微信公众号。 再次推出两个重磅应用 昨天,人社部门公布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新增的两个重磅应用。 重磅应用一:“宁波人社”APP 在“宁波人社”APP中,通过登录全市社保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可查询人力社保相关政策、资讯和个人账户信息,服务内容覆盖社保卡、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业务领域,简便易用,线上线下融合,为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一体化、零距离、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宁波人社”APP还首推线上社保卡“解挂”功能。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以往市民解除挂失需要携带社保卡和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保卡经办机构进行“解挂”操作。为了让百姓少跑一次路,人社部门在APP中运用现有成熟的人脸识别技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社保卡“解挂”。 同时,“宁波人社”APP将根据全市人社系统信息一体化的建设进程,在后续的版本中不断加入新的服务功能和亮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将同步于阳光政务网上办事大厅上线。 “宁波人社”APP目前已正式登陆各大手机应用市场,其主要功能见下表。 重磅应用二:“宁波人社一卡通”微信公众号 “宁波人社一卡通”微信公众号中提供社保卡信息查询、社保卡经办机构地点查询、合作银行查询及社保卡挂失业务经办,社保信息查询包含养老、医保、生育、工伤、失业的月缴费查询、年度账单查询和就医记录查询等。 微信公众号还将每周推送人社微新闻和社保卡微课堂,其中,微课堂罗列老百姓问得最多、最关心的问题;每月还会推送个人账单提醒,让市民了解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医保就医情况、人社大数据分析。 近期,微信公众号将增加“人社地图”等功能,方便、快速地查阅定位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定点机构等信息,后续将添加更多人社部门的信息查询和业务经办。 公共服务平台有三大特色 加上这两个重磅应用后,“互联网+一卡通”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体现出了三大特色: 特色之一就是一体化数据中心。 一体化数据中心作为市人社局信息一体化的重要支持,通过与全市人社业务系统数据库进行互联互通,整合集中全市数据资源,沉淀基础数据以及业务结果性数据,形成全局的数据资源一体化,面向内外各级单位部门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关于社会保障卡照片要求规范

关于社会保障卡照片要求规范 社会保障卡照片,要求按二代身份证用的数字相片标准提供;其中二代身份证数字相片数据要求如下: 1.标准数字相片标准数字相片样式样式样式:: 2.规格规格((尺寸尺寸参数参数参数)) 358像素(宽)×441像素(高),规格为32(高)mm×26(宽)mm ,分辨率350dpi 。 3.颜色模式 24位RGB 真彩色。 4.压缩方式 JPEG 格式,压缩因子70,大小控制在30K 以内。 5.图片要求 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相片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背景无边框 6.头像大小及位置 在即定尺寸内,左右无明显距离差异,照片上沿与头顶发迹之间留少许距离。 7.背景背景、、边框 背景统一,无边框。 8.各类图像软件能正常打开图片文件 9. 头像大小及位置 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度179~255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缘7~21像素, 双眼连线中点距离图像左边缘为162~196像素,双眼连线距相片下边缘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距相片上边缘距离与眼睛距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要求时,特殊情况下可切除部分耸立过高的头发)。

10.一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数字相片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头像。要求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人像露双肩和双耳;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中性表情、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 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不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 确保人像面部可见,双耳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照相者坐姿端正,双肩等高平行,眼睛平视看镜头,表情自然,不允许斜视、闭眼及皱眉等不正常表情。照片清晰、脸部布光均匀、不偏色。着装颜色应区别于白色背景。 幼儿的照片不能有玩具,椅背以及他人出现。 样图详见附录1 、边框 背景、 11.背景 白色背景,无边框。 12. 清晰度 人像轮廓及面部特征点清晰可见。 附录1:相片样本及规范说明 1.裁切后的图像需符合头像大小要求 正确头像偏大头像偏小头顶距过大头像偏右不居中 2.人像需正面露双肩,双肩需等高, 正确一肩高一肩低头抬过高头右歪头向右偏 3.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1 / 28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

东莞各镇劳动局电话、地址

东莞各镇劳动局电话、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话 镇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区号:0769) 市劳动局东莞市莞城育兴路101号22203612 莞城劳动分局东城西路191号莞城办事中心大楼1楼22486291 石龙劳动分局石龙镇新城区镇政府大楼4楼86116957 虎门劳动分局虎门镇金龙行政区劳动楼85111130 东城劳动分局东城区大道东城区办事处侧22225354 万江劳动分局万江区万福路17号22271945 南城劳动分局南城区新基长生水工业区22905771 中堂劳动分局中堂镇凌角街劳动大楼3楼88815944 望牛墩劳动分局望牛墩镇中路花园街88857950 麻涌劳动分局麻涌镇中麻公路新基路段88821022 石碣劳动分局石碣镇二环路刘屋路段86631520 高埗劳动分局高埗镇中心路43号88871322 洪梅劳动分局洪梅镇桥墩路8号88841516 道滘劳动分局道滘镇花园大街3-1号88831363 厚街劳动分局厚街镇湖景大道85581406 沙田劳动分局沙田镇沙太二路劳动大楼88861040 长安劳动分局长安镇长中路61号85531145 寮步劳动分局寮步镇教育路17号83321837 大岭山劳动分局大岭山镇市场西路16号83351319

大朗劳动分局大朗镇美景路70号83311654 黄江劳动分局黄江镇黄江大道30号83361192 樟木头劳动分局樟木头镇仙河大道87711105 凤岗劳动分局凤岗镇永胜大街87755981 塘厦劳动分局塘厦镇文化新村27号87727253 谢岗劳动分局谢岗镇振兴大道121号87761499 清溪劳动分局清溪镇行政中心区87737766 常平劳动分局常平镇常马公路财政分局后面83332024 桥头劳动分局桥头镇宏达三路1街2号83345121 横沥劳动分局横沥镇新城中心区财贸路83371931 东坑劳动分局东坑镇中兴大道黄屋路段83889203 企石劳动分局企石镇振华路96号2楼86661557 石排劳动分局石排镇石排大道中76号86658688 茶山劳动分局茶山镇茶山大道中320号86642910 准确信息以东莞市劳动局公布为准.

社保一卡通有哪些功能

社保一卡通有哪些功能 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未来 社保卡的应用十分广泛,应用目录可分九大类102项,涉及到日 常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至2017年底,社保卡还可跨地区、跨 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基本实现全 国社保一卡通。那么社保一卡通有哪些功能 ?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张社保卡具备六大功能 据介绍,今后社保卡的应用功能将会得到很大拓展,重点开 发6项基本功能。 1、电子凭证功能 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 电子身份凭证。 2、信息记录功能 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

3、自助查询功能 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 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 理相关业务。 4、就医结算功能 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 5、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 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 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 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 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 6、金融支付功能 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 业务。2015年80%以上地市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据了解,社保 卡的应用目标已经确定,即以“一卡多用,全国通用”为总目标,

东莞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广东省 劳 动 合 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电话:12333 —1—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2—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______________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 ____________ ,职务(或工种)为 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方案(最新)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方案 社会保障卡是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重要载体。发行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x办秘〔x〕86号)精神,x年我区将全面启动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经区管委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全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拓展深化社会保障卡应用,整合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逐步建成面向全区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一卡多用、全省通用”。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社会保障卡的应用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群众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类公共及金融服务业务,在经办过程中,各应用平台、窗口、网点要坚持做到程序简化、操作规范,充分体现便民利民的宗旨。 (二)统一规划,整体实施。根据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区社会发展保障局统一组织全区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工作,并

按照统一规划、乡办分工、上下联动、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整体推进全区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建设。 (三)资源共享,一卡通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服务功能,着眼于发展需要充分预留接口,逐步拓展到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全区社会保障卡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基础信息统一管理,拓展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实现各类应用系统集成,做到集约建设、共享资源、协同运行。 (四)有序推进,平稳过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区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序推进。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先农村、后城市”的方式,并充分利用已有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处理好现有第一代社会保障卡与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过渡衔接工作,确定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启用和第一代社会保障卡终止时间和办法。 三、建设目标 社会保障卡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整体建设及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紧密相关,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与协调,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逐步扩展,保障用卡环境。 x年:重点做好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建设资金落实、实施机构组建和数据采集比对工作,力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6.1万张社会保障卡发行任务和推广应用工作,实现跨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开展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发放基本养老金试点等。

社会保障卡使用须知

广西社会保障卡使用须知 新的社保卡可在广西区内使用。领取的社会保障卡要带上身份证先到银行激活银行金融功能后,过几天由自治区统一激活社保功能,之后才能使用。 1、新的社会保障卡激活后,原医保卡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将安全转移至新的社会保障卡,原医保卡的医保功能自动作废,但金融功能可继续使用。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原医保卡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参保人原有正常业务办理和待遇、享受医保就医购药、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我市将根据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确定原医保卡停用时间,届时将提前进行公告。 2、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分为社保功能密码和金融功能密码,两个密码相互独立,互不相关。金融功能密码需携带身份证到银行前台修改。 3、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首次使用社保功能时必须输入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初始密码与金融功能密码、原医保卡密码不相关。为了保证用卡安全,参保人员领卡后应修改初始密码,并对个人密码负完全的保管责任。如需修改社保功能密码,可凭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到定点医院、零售药店的收费结算窗口修改,或者到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点修改密码。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保障卡业务咨询: 电话:6029118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63号

一、社会保障卡与原医保卡有什么区别? (一)制卡技术不同。社会保障卡是采用国家标准的接触式cPu卡,卡内信息更安全,而我市原各级人社部门发行的医保卡有职工医保卡、居民医保卡、磁条卡等多种类型。 (二)应用领域不同。社会保障卡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业务领域,而原医保卡仅应用于医疗保险业务领域。 (三)使用范围不同。社会保障卡满足跨统筹地区“一卡通”的要求,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就医前须备案),在全区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异地刷卡购药。而原医保卡只能在梧州备县(市)范围内使用。 二、社会保障卡和原医保卡如何衔接? 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签领并激活后,原医保卡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将安全转移至社会保障卡,原医保卡的医保功能自动作废,但金融功能可继续使用。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原医保卡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参保人原有正常业务办理和待遇享受咖医保就医购药、领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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