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

二、责任人

行政机构编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人员编制事项核准责任人科长、副科长,承办人具体办理。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治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治理严格操纵机构编制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四)《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治理的通知》

(五)《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治理的若干意见》

(六)《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四、核准范畴

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及编制的调整与分配必须依法依规按治理程序进行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五、办理条件

(一)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含审批)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依照《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治理条例》第六、十四、十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治理严格操纵机构编制的通知》第一、第三、第五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治理的通知》二、三、六,具体包括:(1)履行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日常治理,界定不同单位类别的编制使用范畴,清理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事项;(2)在编制限额内,审核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在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3)负责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各种编制的下达分配。

(二)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依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治理的通知》二、三、六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治理的若干意见》一、二、三,具体包括:(1)凡涉及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人员编制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2)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可依照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3)审核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的人员异动或跨层级异动人员以及公布招录人员打算。

(三)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增加编制的部门(岗位)或政策性安置人员增加编制;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要求,且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编制有节余、经本单位党委(组)研究同意或主管部门批准。

(四)办理方式分经编办办公会批准、编委会议批准。对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各种编制的下达分配,由编办办公会研究即可;对要求公布招录、直截了当选拔专门专业人员和跨层级异动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的人员或专题增加编制的,由科室调研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再报编委会议研究确定。

六、申报材料

按照《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治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治理严格操纵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凡涉及人员编制事项,均必须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录用、聘用、调配人员事项。(1)政策性安置(指军队

转业干部)及组织任命人员(指市委、市政府任命),申报单位要填报《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批表》(以下简称“进编申报表”),并附安置分配表或组织任命文件复印件;(2)公布招录人员,要填报招考申报打算,待省(市)完成招考工作下达录用通知书后,再填报人员进编申报表;(3)选拔专门专业人员,要递交选拔报告及选拔方案,选拔人员试用期满后,要专题递交“关于办理选拔×××同志进编手续的报告”及人员进编申报表,参与选拔过程的单位要在“关于办理选拔×××同志进编手续的报告”上加注意见;(4)调入或聘用人员,要递交“关于申请调入(聘用)×××同志的报告”及拟调(聘)人员的进编申报表;

(二)编制事项。要专题递交“关于要求增加我局(委、办)行政(机关后勤服务事业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请示”,必要时,要附相关政策依据或会议文件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拟公布招录单位递交招考申报打算后,承办人依照单位申报招考人员数量,认真核对申报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并将情形分别报告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对招考数量相对较大的,要依照主管领导批示意见,向编委领导起草“关于市×××单位公布招考×名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依照编委领导批示,再核准申报单位招考人员数量。

(二)政策性安置(指军队转业干部)、组织任命(指市委、市政府任命)及公布招录人员的进编,由承办人对比当年军转安置分配打算表、市委市政府任命文件及录用通知书进行初审后,再将进

编申报表呈送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承办人按照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三)对单位要求选拔专门专业人员的,要向编委领导起草“关于市×××要求公布选拔×名专门专业人员的意见建议”,依照编委领导批示,5个工作日内要函复呈报单位及市直相关工作部门。

(四)选拔人员试用期满后,参与选拔过程的单位要在“关于办理选拔×××同志进编手续的报告”上加注意见,承办人依照参与选拔单位的意见,认真审核进编对象的相关资料后,分别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承办人依照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五)对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承办人在认真审核异动对象的相关资料后,分别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依照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六)承办人要对拟跨层级异动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人员的单位的编制数量进行初审,再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编办主任会议研究。依照主任会议研究结果,再提交市编委会议审核。承办人依照编委会议审核结果,再将人员进编申报表呈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七)增加编制事项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初审后,提交编办主任会议研究,依照主任会议研究情形,再提交市编委会议审核。依照编委会议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研究制度,实行科室内部分工。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办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许多于一次。

(四)同意办领导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有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峻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要紧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显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显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机关纪检监察同志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判;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作相关处理。

附: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

附件: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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