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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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

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1、保证人应向我行提供如下资料: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资料、企业组织章程、贷款证或人行信贷咨询登记系统用户号及密码、近两年财务报表(原则上要求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机构审核);法律、地方性法规及保证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对外担保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保证人为三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必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

2、我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调查和审查;

3、在《借款合同》(或其他债务合同)签订同时,担保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4、双人核保:即由信贷业务经办人双人亲临担保企业,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当面签署《对保书》,进一步确认担保行为。

第十二条保证期间经办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如出现下述情况,应通过借款人按规定重新落实担保责任或更换担保人:

1、原保证人因产权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的重大改革而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者,应由变更后的企业重新确认承担保证责任或由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单位,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的,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后不足清偿的部分,仍应向借款人追索;或者在保证人宣告破产前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保证人。

第十三条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时,应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栏填写“债务转化”,不得随意填写为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在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同时,还须向我行出具“承诺函”(见附件)。如担保方式为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也应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已发生的“借新还旧”贷款,未出具“承诺函”的,管户信贷人员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担保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偿还以前借款的有关证据,以便我行在日后诉讼时处于有利地位。

第十五条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可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对应《授信协议》,由保证人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授信期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章抵押方式的管理

第十六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提供自身依法所有的或第三方依法所有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时,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收回债务本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招商银行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原则上要求上述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抵押人通过出让或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取得的);

2、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具变现能力的财产。

第十八条招商银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以下财产抵押:

1、土地使用权;

2、缺乏变现能力的各种房屋及其它地上定着物;在建工程(按揭除外);违章建筑物;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食堂等公益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

3、厂房、机器设备;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争议的财产;

6、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由海关及其它机关监管的财产;

7、已向其它债务人设定足值抵押的财产;部分产权已抵押给其它债权人,剩余部分产权不能分割、办理分项产权证的财产;

8、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共有财产;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十九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地址等基本情况: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3、抵押人为第三人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纪录、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书、企业章程、贷款证或人行信贷咨询登记系统用户号及密码、近两年财务报表(原则上要求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机构审核);

4、法律、地方性法规及抵押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抵押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抵押人为上市公司的,必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

5、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供全体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抵押物的价值认定。

抵押物价值必须经我行认可的、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评估,我行应参考市值对其评估结果进行必要修正。

抵押物净值是指抵押物的评估现值扣除抵押物变现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维护费、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拍卖费、折旧、需补交的地价等相关税费后的净值;抵押物为三资企业免税进口的交通工具时,还应扣除免交的进口关税(原则上限制此类抵押);

应扣税项的计算应依据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条例和各地有关税收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抵押率的确定。

抵押率是债务本息总额与抵押物净值的比率;具体设定时要结合抵押物评估值、抵押物净值、潜在的价值损失及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从严掌握。原则上:

商品住宅的抵押率60%左右(按揭业务按有关办法执行);

写字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50%(按揭业务按有关办法执行);

其它依本办法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其抵押率不能超过40%。

第二十二条抵押期限的确定:

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期间设定为自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债权项下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后止。

第二十三条抵押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信贷业务的申请经我行审查同意后,抵押人应办理如下抵押及相关业务手续:

1、由抵押人与我行签订《抵押合同》;

2、保险:抵押人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购置全额财产险,抵押期间保险过期必须续保,并且明确我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我行收执。

3、公证手续:银企双方应持有关合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抵押业务公证手续,领取《公证书》。

4、抵押登记:我行信贷人员应与抵押人或其授权经办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抵押物为建筑物的,应到该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抵押物为车辆的,应到该车辆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属免税进口的,应先经海关批准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后再办理登记手续,下同:

(3)抵押物为设备及其它动产的,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借款等主债务到期后,若原债务人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并经我行同意时,应对上述各项手续进行续办。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可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对应《授信协议》,由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抵押物为授信期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尚未授信的,若借款人在一段期间内可能多次发生业务,为简化抵押登记手续,也可由抵押人签署无须对应《授信协议》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借款人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放款手续的审核。抵押贷款发放前,经办行信贷综合人员应对经办人员提交的信贷业务资料和各项法律文本进行严格审查,在信贷业务《信贷业务资料登记簿》上逐项登记,经分行放款中心审核和负责人签名后方可放款,同时将抵押物登记证明、抵押物他项权证、保险单据等一级资料入库保管,主债务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有关重要法律文件作为二级资料入档,其它资料作为三级资料保管。

第二十五条抵押物的管理。抵押期间,经办行信贷人员应结合贷后检查,定期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管,确保抵押物形态完好,金额足值、权属完整。

1、在抵押期间,信贷人员要到抵押物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抵押物是否有损坏、价格波动等影响其价值变化和变现能力的情况,并写出内部价值评估报告。对于中长期抵押贷款,原则上每年要对抵押物评估一次。若因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抵押物的价值贬值时,应要求原债务人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合格担保,否则应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债务,以确保抵押足值;

2、在抵押期间,防止抵押人擅自出售、转让、交换、赠予抵押物;

3、按我行同意的转让价格转让抵押物时,有关转让价款必须划入我行指定账户,并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若转让收入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要求原债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格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4、因意外情况导致抵押物灭失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追索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权;不足部分要求原债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格担保;

5、在最高额抵押中,如抵押物被第三人通过法律程序查封,则应停止授信协议项下发生新的债权;如果授信协议签订后、尚未发生实际授信,抵押物就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则应停止授信,并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抵押期间,抵押人发生下列行为时,经办行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或依法处分抵押物。

1、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经我行干预无效时;

3、抵押人未经我行同意转让抵押物或变卖抵押物价款不向我行偿还借款债务时;或转让价款不足以清偿我行债权,但又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格担保时;

4、抵押人故意阻挠我行依法实现抵押权;

5、抵押人依法宣告破产时。

第二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我行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可按以下方式处分抵押物:

1、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偿还拖欠债务;

2、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偿还债务及相关费用。

上述两种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够清偿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应另行追索。

第二十八条抵押权的消灭。借款人按期或提前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后,抵押权自动消灭。经办行信贷员将贷款等主债务履行完毕的有关凭证提交分行放款中心要求释放抵押物他项权证、财产保险单,放款中心核实后将抵押物他项权证、财产保险单等退经办行,由经办行将上述资料交抵押人,同时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质押方式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符合我行规定的权利证书或动产作为质物,并移交我行占有作为债务人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时,我行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收回债务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方式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我行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

1、法律允许的本外币存单;

2、符合《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3、商业银行总部发行的金融债券;

4、贵金属(金、银等);

5、国库券、中央和省级政府发行的债券;

6、省级及计划单列市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

7、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流通股份;

8、价值稳定、便于流通变现和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

9、收入稳定且可办理质押登记法律手续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第三十一条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下列权利凭证和动产作为质物: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非社会公众流动股份;

2、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3、一般企业债券、企业应收款;

4、中央与省级政府以外的政府债券;

5、市场滞销、或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能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

6、不符合《招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质押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承兑汇票;记载有“不得转让”、“不得质押”字样的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内的票据;被司法机关予以保全的票据;

7、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质物。

第三十二条出质人应提供的资料:

1、以有关权利设定质押的,提供质押权利凭证原件;以动产设定质押的,提供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数量、规格、金额(购货发票)及质量检测报告;

2、出质人为第三方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

3、出质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质押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出质人为三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必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

第三十三条质物真实性的核实

1、银行存单应由存款行开具确认和承诺书,确认存单的真实性,承诺不接受挂失和提前支取;银行承兑汇票应通过电报查询和照票确定真伪;商业承兑汇票应取得签发企业的书面确认;银行本票和金融债券应到发行行取得确认书;

2、动产的数量、规格、质量、价值等应到货物存放地核实;

3、营运车牌应到发牌的交通营运管理机关核实。

第三十四条质押率的确定。质押率是债务本息总额与质押物面值或评估净值的比率;具体设定时要结合质押物面值、质押物净值、潜在的价值损失及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从严掌握。具体规定如下:

1、外币合法存单按票面金额1USD=8RMB掌握,超过此限需单独报批;

2、人民币存单按“存款本息”的原则确定质押率;

3、银行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按票面金额的90%折扣;

4、银行承兑汇票按贴现率折扣;

5、除本办法规定不得质押的财产外,其他债券、动产等,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的90%以下。

第三十五条质押期限的确定

1、无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自质押合同签订并将质物移交我行占有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2、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自登记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出质手续的办理。债务人的借贷申请经我行审查同意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保险:以动产质押者,质押人应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全额财产险,期限不短于债务履行期,并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由招行持有。

2、签约: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收妥质物权利凭证或证书原件后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3、质押背书:以票据、公司债券出质的,应由出质人在权利凭证背面记载质押背书并签章。

4、质押登记与动产封存:

(1)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到证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营运车牌应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公路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权利证书,到公路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本外币存单、国库券、企业债券等质押应将质物移交我行,并由分行放款中心统一保管;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质押应将质物移交我行,并由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5、质押公证:以动产质押、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在上述手续完成后,银企双方应持有关资料与合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领取《公证书》。

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申请延长债务期限并经我行同意时,应对上述各项手续进行相应的续办。

第三十七条质押贷款的发放、质物质押期间的管理、质权的实现、消灭等项管理比照抵押方式的管理。

第五章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保证金是指申请人在商业汇票承兑、保函和进口信用证及对外担保等业务中为担保其债务或义务的履行而提供的一定比例的货币担保资金。

第三十九条保证金的管理包括保证金的收取、支付、释放及置换。

第四十条保证金的收取、支付、释放及置换必须坚持一一对应的原则,即每笔保证金的收取、支付、释放及置换必须与其所担保的每项业务相对应。

第四十一条协议的签订。

经办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或《担保协议》,其中应明确相应的保证金条款。

第四十二条保证金的收取。

一、经办行信贷部门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收取通知书》(格式见附1),会计部门据此进行保证金账务处理。会计部门处理并签署意见后,将《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联交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将该回执联交放款中心,作为二级信贷资料保管。

二、经办行必须按最终审批意见足额收妥保证金并转入我行保证金专户后,方可给予承兑或出具保函及信用证。

第四十三条保证金的支付。

一、保证金支付是指保证金对应的承兑、保函和进口信用证及对外担保业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以保证金履行上述义务。

二、动用保证金对外支付,必须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解除通知书》(格式见附2)一式二份,会计部门签收后,一份退还信贷部门,一份留档保管。信贷部门将会计部门签字后的《保证金解除通知书》交放款中心,作为二级信贷资料保管。

第四十四条保证金的释放。

一、保证金释放是指保证金对应的承兑、保函和进口信用证及对外担保义务终止履行或已完全履行,将保证金从专户转入结算账户。

二、保证金的释放,必须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解除通知书》。会计部门和信贷部门对《保证金解除通知书》的处理和归档案,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相同。

第四十五条保证金的置换。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保证金的置换,特殊情况确需置换保证金的,需报分行审批,经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置换。保证金置换的方法和程序是:

一、保证金的置换包括换入和换出。保证金的换入是指将等额或超过原质押权利凭证的现金作为新的担保物,从而解除原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的换出是指将等值或超过原保证金额度的权利凭证作为新的质物,从而将原保证金转出。

二、保证金的换入或换出需债务人提出申请,填写《保证金置换申请书》(格式见附3),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经办行。

三、经办行填报《保证金置换审批表》,经信贷部门审查和审贷小组或行长审批后,报分行风险控制部。分行风险控制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批。

四、企业置换保证金的申请经分行审贷委员会批准后,经办行应与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补充担保协议》或《质押合同》。

五、经批准置换保证金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解除通知书》。会计部门和信贷部门对《保证金解除通知书》的处理和归档案,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相同。

第四十六条债务履行期间的保证金管理。

一、在债务履行期间,经办行必须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保证业务

项下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二、在债务履行期间,未经允许,经办行不得提前释放、置换保证金。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招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证金收取通知书

2、保证金解除通知书

3、保证金置换申请书

4、保证金置换审批表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试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同意采用其它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 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 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 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2 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招商银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范本

招商银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您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2、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3、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5、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当地招商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个人贷款抵押合同 编号: 立约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为担保本合同第十七条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二、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登记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 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帐户中直接扣划 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六条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3、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

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 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 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 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 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 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5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定稿)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信贷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等,抵押物的保险单。 第九条 要件类档案包括:企业授信情况有关资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审定意见、各类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审贷会会议纪要、公司向上级部门的推荐审查意见、上级部门的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核保书、抵(质)押核实书、保险合同、贷款法律审查意见(按相关制度规定应出具的)、准贷(签)证、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账证明资料、自然人的资信评定书,法人客户的信贷登记咨询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其他业务所必须的要件等等。 第十条 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担保管理办法文档

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审批人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本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信贷业务。公司董事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本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本公司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本公司贷审会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指从个人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权证押品管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业务变更与收回、贷后管理例会、贷后风险分类、C3系统信息管理、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依靠批量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筛查识别风险,通过发布、处置、反馈、认定、消除风险信号的闭环处理流程实现风险有效化解。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明晰各级行和相关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分类管理是指区分客户、产品、区域、额度等维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措施。 全面覆盖是指覆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是指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关键风险环节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 快速处置是指对风险信号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提示,落实风险处理方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机构提供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透支业务和三农特色个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管理行(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评价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须配备专职贷后管理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总行负责制定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监测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风险指标,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和停复牌管理,定期跟踪、督导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直至风险信号解除。 (四)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研发催收管理工具,评价逾期催收管理工作成效。 (五)组织开展各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工作。 (六)考核评价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形成贷后管理工作报告,向主管行长汇报并报送上级行。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是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枢纽,负责承担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批量监管和日常管理。其中,批量监管工作需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团队(岗位)人员分别承担。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批量监管。 1.批量监管客户信息风险,监测客户信息的有效性及失联客户信息更新维护的及时性和准确率。 2.批量监管贷款用途风险,监测贷款用途和支付方式的合规性。 3.批量监管合作机构风险,监测合作机构不良率、担保机构贷款代偿率等风险指标。 4.批量监管资产质量风险指标,开展停复牌管理。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招商银行个贷部实习报告

招商银行个贷部实习报告 篇一:银行个贷部实习总结 中行实习总结根据学校阶段性实习要求,本人于xxxx 年6月8日至7月15日期间于xxxxxxx个人信贷中心进行了为期5周的阶段性实习。 很感谢实习指导XXX老师的实习推荐,让我有幸在大学期间感受了中国银行的严谨又轻松的工作氛围。也同样感谢部门X总经理对我们的照顾,让我们一开始就放下了忐忑又紧张的心。最后还得感谢部门里的叔叔阿姨哥哥姐姐们,在我们工作中不厌其烦得给什么都不懂的我们耐心解答。 在这几个礼拜,我负责的主要是个人信贷档案的整理,将支行提交过来的房贷档案进行编类标号,最后录入电脑。在这个过程中,一点失误就会导致一连串的错误,所以在工作的第二天,就开始一直小心翼翼,依旧还是会犯错,但当听到指导姐姐带着无奈的责备,然后替我们收尾,总是特别愧疚,只能暗暗在心底告诫自己,再不犯错。 在这段时间,我熟悉了个贷中心的主要业务活动,较好掌握了贷款所需的各项材料,为自己日后贷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也提高了自己实际工作能力与面对社会的抗压能力。 这次实习,除了让我对个贷的基本业务有了一定了解,并且能进行基本操作外,我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收获也是挺大的。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单纯的大学校园的我,这次的

毕业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基础。我感受到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在工作岗位上,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要对自己办理的业务负责。其次,我觉得工作后每个人都必须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正所谓做一行就要懂一行的行规。在这一点上我从实习单位同事那里深有体会。大家都签了保密协议,都会严格遵照协议,手机从未贪图方便而连上电脑充电,也不会去泄露谈论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大部分的工作时间大家还是在各忙各的,少部分时间会去偷吃些同事带来的东西。就摆在桌上,想吃的人都可以直接去拿,严谨踏实又不失轻松愉快的工作氛围。这使我认识到在真正的工作当中要求的是我们个人严谨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有所发展。而在团队中,又需要合作和谐的氛围。 最后,我觉得到了实际工作中以后,学历并不显得最重要,更主要看的是 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交际能力。任何工作,做得时间久了是谁都会做的,在实际工作中学习能力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我体会到,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使一个本科生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实习

银行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是指本行经营机构以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作为保证(以下统称为“备用信用证”),向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提供的各类本外币授信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 该项业务隶属于外保内贷业务,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项下业务。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当事人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及债权人。 (一)“担保人”为在本行具有同业授信额 度的境外银行; (二)“债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 的企业; (三)“债权人”是指本行具有信贷业务经 营资格的经办行。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占用银行同业额度,本行基于对境外银行的同业授信办理此项业务,承担境外银行的信用风险,纳入本行同业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组 织职责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牵头管理、制度流程的制定和管理,负责境外金融机构的总体授信额度的上报、贸易金融类分项同业额度的管理和监测、额度支用批复、备用信用证格式的技术性审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授权和监督;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

+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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