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案例

租船案例
租船案例

例如1:船舶在一次靠泊和移泊后,由于让挡由港方安排,临时把船拉开,事后又拉回到原泊位,租方以并未移到第三个泊位为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例如2,在曼谷装矿,由于水尺的原因移到锚地续装,由于此时该船旁边有另一条装槽片的船,因风向吹到该船上被迫移泊,租家又以种种理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案例1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SKPPERN”轮一案

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 30撤船离开装港。

案例1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租船合同约定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内无货,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期的起算时间的意思表示虽不明确,但将受载期的最后一日作为解除合同的起算时间,当属合理。因此,原告1994年8月9日当地时间10: 30撤船,已超过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原告提前撤船的违约事实并不存在。

讨论

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

船东若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

对比案例2 英国的The “Madeleine”一案

租约规定:如果5月2日不能交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一个分开的条款讲必须在上午9时至下午6时之间交船并要适于装货,后来双方协议延长解约日到5月10日。结果在5月10日港口当局要求船舶熏舱,直到当日下午6时才完成。法院陈述了四点意见:

(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

(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

(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

(4)而下午8: 48解约是有效的。

案例1 分析结论

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

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115条也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案例政治上的安全港口

在“Saga Cob”轮一案中,当船舶进入某港口后,该港口发生叛乱,船舶被没

收,法官判令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一个港口尽管是坚固的,而且对外宣传也是安全的,但是遭到了游击队的袭击,任何合理的船舶所有人都不会贸然进港,这样的一个港口被判为不安全港口。

在美国的Pan Cargo Steamship Co.一案中,由于某船曾经与伊朗从事贸易,而无法保证进入美国港口作业,这类政治上的原因也被法官判令港口不安全。案例物理上的安全港口

因冰封造成的港口不安全,在GW Grace & Co.诉General Steam Navigation Co 一案中被认可。

在Houston City轮一案中,港口由于缺少助航设备,比如浮标,防护墙缺损等原因被法官判为不安全港。

“Eastern City”轮一案中,因港内缺少足够的空间以供船舶抛锚,锚泊范围太小而且有接近礁石。由于大风的发生无法准确预料,所以该港口被认为是不安全港。

在“Dagmar”轮一案中,法官依据港口缺乏足充分的天气预报系统判令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

有些港口海床或吃水的变化对安全港的判定具有决定作用。在“Eastern Eagle"轮一案中,港口内海床处于不停变化中,船舶无法安全驶入,构成不安全港。

案例

例如1:船舶在一次靠泊和移泊后,由于让挡由港方安排,临时把船拉开,事后又拉回到原泊位,租方以并未移到第三个泊位为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例如2,在曼谷装矿,由于水尺的原因移到锚地续装,由于此时该船旁边有另一条装槽片的船,因风向吹到该船上被迫移泊,租家又以种种理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案例

英国法院在1904年Leonis Steamship Co. v. Rank([1908] 1 KB 499)一案中,确立了“商业区域”的标准。商业区一般来说能办理船舶检疫、或进行正常的过驳、减载、加载或有装卸货物的设施。

1973年TheJohanna Oldendorft案中,①审理案件的里德勋爵在该案中确定了“里德标准,(Reid Test )“到达船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船舶必须在承租人立即而有效地控制之下;

船舶必须处在港内(within the port )。

总结

船舶必须处于其港口当局(port authority)所解释的地理区域(geographical area)及法定区域(legal area)内;

船舶必须处于能有效响应承租人要求的状态,即,一旦有可用的泊位,船舶必须能立刻进入泊位(be able to proceed to berth as soon as one berth is available)

如果船舶处于港口内惯常的等待位置,则它会被默认为处于能有效响应承租人的状态,除非承租人能提供反证;

如果船舶是处于港口外的锚地等待,则此时出租人必须要能出示证据证明,这是应港口当局的要求或命令在港口外锚地等候,而不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没能进入港口。

案例

在先例The “Despina”[1980]的仲裁案件中,船舶一度不能通过船舱的检验,而要去做清洁后才能通过。之后,船舶在锚地待泊延误了7天才去挂靠泊位。但发觉其中的一个货舱仍有“幼虫”(larva),要去花1个小时喷雾除虫,但该清洁程序并未造成延误,因为有幼虫的舱小是最后装完货的一个船舱。结果独任仲裁员判该案适用“琐碎原则”,所以是船东胜诉。

案例

英国的先例Armement A do lf Depee v. Robin son(1917) vol2 K.B.204,案情是船舶去英国的Avonmonuth卸货,在入港后,山于没有空的泊位,而需要船舶挂在浮筒上。事实上,船舶也可以浮筒作业来卸货。所以船舶已经属于到达商业区的“到达船舶”。但承租人不愿意如此卸货,而坚持要等泊位。所以在挂靠浮筒时,船长没有命令打开船舱和命令小工准备卸货工具。后来,双方争议船舶是否备妥。在上诉庭,法官判决在靠泊后打开船舱和准备装卸工具是属于“例行手续”,而判船东胜诉。

案例

2001年“The Happy Days"案,1998年9月6日船舶“Happy Day',完成装货开始驶往卸港Cochin9月25日16: 30该轮抵达卸港,但由于错过了潮汐,该船次日才靠上泊位开始装船,尽管如此船长还是于1998年9月25日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从9月26日到12月25日,装货期间持续了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对此,船东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既然本案所涉租约是泊位租约,那么一开始提交的通知书便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有效通知书的递交时间应在船舶到达泊位时,即9

月26日递交。因此,承租人认为,由于通知书无效,所有在港逗留时间都不应计作装卸时间。并且,既然租约中约定了速遣费,出租人还应当就整个装载期间的速遣时间支付速遣费。

案例

高等法院支持了承租人的观点,推翻了仲裁裁决,所基于的理由是:租约下装卸时间的起算,要求递交一份有效的准备就绪通知书,而这一通知书事实上从未产生。此外,就仲裁员所发现的事实情况而言,也没有构成弃权或禁止反供的要求。因此,承租人甚至还可以请求获得速遣费。

但在上诉庭,高等法院的这一判决也遭到了推翻。上诉庭认为,根据仲裁员查明的事实,在卸货开始时,承租人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性的任何相关请求。承租人的代理人接受指示开始卸货时,承租人并没有对原先收到的

通知书其有效性做任何保留。客观地来讲,尽管承租人并没有一项合同义务必须明示拒绝准备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是,一旦他们没有这么做,并且与此同时,他们还表示同意开始卸货,那么也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通知书无效性的主张和要求提交一份新的通知书的权利。

案例

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时间1WWDSHEX,周六下午至周一0800时不算,即使已使用;卸货时间3WWDSHEX,周六下午至周一0800时不算,即使已使用。合同还约定:船长若上午递交通知书,下午1200起算装卸时间,若下午递交,则次日0000

起算装卸时间;滞期费每日10000美元,速遣费每日5000美元。

船舶抵达装货港于周三下午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抵达卸货港于周四上午0800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实际上自周五0000开始至周三1200时止;卸货,实际上自周五0000时起自周一2000时止

分别按装卸时间分别使用、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调剂使用以及装卸时间平均

表2-1 按装货港、卸货港分别计算装卸时间

1、由表2-1可知,按装货港、卸货港分别使用与计算

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6.5日,扣去1日可用时间,滞期5.5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55000美元;

卸货港实用时间2.5日,节省0.5日可用时间,速遣0.5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2500美元。

表2-2 按装卸时间共用方式计算装卸时间

2、由表2-2可知,按装卸时间共用方式

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4.667日,其中0.667为滞期时间;

船舶抵达卸货港递交通知书后进入滞期,即“通知时间”和其他“除外时间”均计入滞期时间;

因此,卸货港实用时间4.5日,扣去4日可用时间,该航次共滞期5.167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51670美元;

3、由表2-1可知,按装卸时间调剂使用方式

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6.5日,扣去1日可用时间,滞期5.5日,与卸货港3日可用时间进行调剂后,产生滞期2.5日;

卸货港除通知时间外进入滞期,周四为0.5天,其他与表2-2同,滞期4.333天,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43330美元;

4、由表2-1可知,按装卸时间平均计算方式

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6.5日,扣去1日可用时间,滞期5.5日;

卸货港实用时间2.5日,节省0.5日可用时间,对两差数进行均算,实际滞期5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50000美元

案例

以2007年11月份从中国沿海港口到东南亚一带港口,一艘载重吨为20000吨左右的钢材船为例,日租金为$23000,而滞期费为$18000-20000/天。很明显,滞期费不能弥补日租金损失,因此并不具有惩罚性。

案例1

原告出租人根据与被告承租人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格杰·德”轮船速不足等争议,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租人退还多扣租金若干美元。

双方1982年11月10日在伦敦签订“格杰·德”轮定期租船合同。合同第1条规定:“出租人保证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应将租金降低到赔偿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的必要程度。”其附表规范4(B)规定“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该轮满载时的航速应达到13节。”合同签订后,“格杰·德”轮于1982年11月17日交给承租人。根据承租人指示,该轮11月18日抵达里耶卡受载,然后经苏伊士运河和吉布提驶往上海卸货,双方在船速不足方面的争议如下:

案例

出租方提出,虽然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速度时没有“大约”二字,但在确定该轮是否遵守合同中航速保证条款时,应当考虑“大约”的因素。由于很多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误差,航速的计算不可能十分精确,特别是恶劣气候条件的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误差,航速的计算不可能十分精确,特别是恶劣气候条件的影响。因此在通常的航运习惯中,总是推定规定的航速仅仅是一个“大约”的数字,故出租人有权要求在计算船速时除了气候补偿另外给0.5节的补偿。

承租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1条的规定,出租方保证在4级风,3级浪的天气条件下,该轮船速必须达到13节而非“大约”13节,因此,出租方无权扣除0.5节,否则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

案例

船东与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航次租约,总运费为56万美元。由于中国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被解除,导致无货可装,不得不撤稍租船合同。船东得知后在三天内就订立了另一替代合同。结果,调解员在调解书中指出,由于船东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减少了损失,原本船东的损失应为原合同总运费56万美元扣除实际费用支出后应得的利润44万美元,由于本案中船东签订了替代合同,减少了损失,因此租船人应赔偿的数颇为前后两个合同之间船东的运费差价以及船东为签订替代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由此可见,假设本案中船东在获知租船人撤销租船合同后,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签订替代合同(前提是当时确实有其他货源可以替代)而是让该轮闲置,则船东无论如何是得不到44万美元的利润赔偿的。

案例2

Dione轮在BALTIME格式下期租了“6个月,加/减20天,租船人选择”。从交船开始6个月的租期是到1970年9月8日,加20天是到9月28日。7月24日该轮在安科纳卸货时,租船人宣布将走另一个来回航次,去RIVER PLATE合理预计是约73天。尽管船东抗议,在8月2日租船人还是把船派去执行了此航次,

一直到10月7日还船。

案例2分析

在仲裁下,认为实际超期8.4天是合理的。后上诉,法院判决:

(1)条款已明确了富余时间,即“加/减20天,因此没有任何额外的默认的富余时间;

(2)租期在9月28日到期,租船人给的在8月2日开始的最后航次是不合法的,因为预计此航次在租期内是不能完成的;

(3)租船人应支付船东从9月28日到10月7日更高的市场租金价。

Gregos轮期租5O/70天(a period of about 5O to maximum 70 days ),交船时间是1月8日,因此最晚还船时间是3月18日。2月9日,在完成从TROMBETAS 到ORINOCO的MATANZAS航次前,租船人给船长指令,要求下一航次是从ORINOCO 的PALUA到意大利的FOS,并估计能3月18日前在直布罗陀还船。但当船在MATANZAS卸完货后,由于航道被一条搁浅的船堵塞,直到2月25日才到PALUA。这时船东不愿意去执行PALUA到FOS的航次,认为是非法航次,但租船人坚持航次是合法的。最后在双方签定了一份附加协议后执行了此航次,并于3月26日还船,晚了8天。其中争论的一点就是最后航次的确定是在发出航次指令的时候还是航次真正开始的时候。

案例4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以推断出,如果最后航次是空放航次,则此时间为即将开航之时;如果最后航次是装货的,则此时间是即将开始装货之时。

在1980年11月21日,也就是两伊战争刚全面爆发,租船人命令船舶去哈格岛。尽管知道由于战争,哈格岛不安全,但船东还是遵照了此命令。船舶在11月23日到达KHARG,并提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在能靠泊前,12月1日哈格岛受到空袭,船长驾船离开。12月2日船东要求租船人指定其它装港,但租船人继续要求船舶回到KHA哈格岛后法院认为尽管船东放弃了拒绝租船人命令的权利,最终可以拒绝在哈格岛装货。

案例5分析

如果船东完全知道指令的非法性及其后果但还是允许船舶执行此航次,则船东通常被认为已放弃了可以拒绝租船人以后其它指令的权利,但仍有要求索赔损失的权利。

案例(遥远的损失)

在该案中一个工厂主将损坏的轴交承运人运到某厂去修理,承运人不合理地迟延运输,结果工厂停产比预计的多了一段时间,法院判决承运人无需对工厂主多停产的时间而导致的利润损失负责,因为工厂主没有明示这个坏轴的用途。

对于受害方有权索赔的损失,法官说:“这种损失应该是可以公平合理地认为是因违约而自然地产生的,即根据事情的通常过程会是这种结果;或者可以合理地

推测订约方在订约时能够想到的或预见到这种违约的后果,如果一方想索赔有别于上述损失,他就应该在订约时告诉对方违约的这种后果。”

案例6

交船时间是1987年6月11日,在1988年5月6日租船人转租一个航次从river Plate到Singapore和Butterworth。如走此航次,在7月19日前结束不了,租期在1988年6月11日到期。5月11日船东抗议,要求租船人于6月25日前还船,并考虑了租约中“about"(大约)一词的效力。5月17日船东再次提出还船要求,或者可以支付超期的更高的市场租金。租船人都不同意,最后撤船。

案例6分析

仲裁中,认为租船人的最后航次是合法航次,但在随后的两次上诉中,都支持船东的主张,船东有权撤船。

法院认为租期在这一问题上,法律已给了默示允许租期有一个富余期,所以不可能也不应该再多给一个默示。再延迟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就没有区别了,在“合法航次”下,船东也可以要求索赔差价。而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在“非法的最后航次”情况下,船东有权不执行,并要求租船人下达一个合理的航次指令,租船人如果坚持下去,不收回原来的命令就可当作毁约而终止租约。

案例7

在目前一年期租约中租金为1万美金,如果船东己在几个月前把船租给了下一个租家,租金为1. 5万美金。但在当时还船时候,一年期的租金为2万美金,三年期的为2. 5万美金。作为租船人当然会选择1. 5万作为市场租金,而船东更愿意选2. 5万作为市场租金。在The Johnny (1977)2 Lloyd s Rep. 1一案中,该轮租期为11/13个月,于1973年10月7日交船,最后一个航次是1974年10月2日在鹿特丹装货到卡拉奇,在12月7日还船,共超期29天。争论焦点是这29天租金如何确定。船东主张按单航次期租租金算,而租船人主张按10月2日到12月7日间已成交的同样租期的租约租金为参考。

案例7分析

最后法庭支持租船人的观点,根据对等原则,选择11/13个月租期租金为标准。

B、提前还船

在市场下跌时,租船人总是想找借口提早还船,实在找不到借口,就干脆通知船东提前还船的时间,这在法律上叫“预期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合约总的原则是认为这是毁约,无辜的一方可以选择接受毁约,并提出索赔;或者拒绝还船,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约,目前趋向于前者。更重要的是,船东此时也无需做任何有关减少损失的工作,此项义务直到“预期违约”成为实际违约时才开始。

案例8

Alaskan Trader在NYPE格式下期租24个月,交船时间是1979年12月。在1980年10月,船舶主机损坏严重,需要几个月的修理。租船人指出不再使用该船了,但船东继续修理。修理在1981年4月结束,但租船人拒绝给船长发指令,认为

租约已结束。船东并不认为租船人的行为是违约,继续配备满员船员,时刻准备租船人指令开航,一直到1981年12月租约到期。随后该船被卖了拆解。其间租金一直被租船人支付。租船人索赔要求反还己支付的租金。

案例8分析

仲裁员认为在1980年10月,船东没有义务接受租船人的毁约,但在1981年4月租船人最终拒绝接受船舶的情况下应接受租船人的毁约。由于期租合约实质上是一个服务合约,需要双方的合作,此案确定了上述原则的例外,即如果无过错方对继续执行合约没有“合理的利益”,并且赔偿损失是足够的赔偿方法,那么他需接受“预期违约”,然后索赔损失。

类似案例

在美国法下,提前还船能使船东要求索赔所受到的损失,此损失是还船后到租期最早结束之间的租金损失。例如在The Itel Taurus, S. M. A. No. 1220 (Arb.At N. Y. 1977)中,租船人在允许最早还船时间的前10天还船,则仲裁庭判定船东有权要求这10天的租金。但同时船东仍然有减少损失的义务,因此船东不能拒绝一个错误的还船,必须接受船舶并且寻找替代的航次。

案例9

租约规定租期为“大约6个月”(about six calendar months),并且租船人有选择续租,续租租期为“大约6个月”。交船时间为1905年7月13日。在12月12日,租船人选择续租后面6个月。在1906年6月12日,租船人宣布在欧洲还船,但船东指令船长不执行此航次。租船人上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主要问题是第二个6个月的租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第一个6个月的租期中的最后航次在1906年3月4日结束,租船人认为这个时间是后一个租期的开始时间。船东认为应1月13日开始,即交船后的6个月。

案例9分析

法院支持租船人,认为此租约条款并不是一个完全固定的租期,而是“大约6

个月”。如果没有第二个租期的租船人3月4日还船是完全可以的,但现在租船人宣布了第二个租期的选择那么第二个租期就应从3月4日开始。

案例

The Petrofina,一案,租船合同约定“每月在伦敦以现金方式预付”,而实际操作中,租家一直是通过邮寄支票的方式支付租金,每次支票都是在租金到期日的前两天,由租家寄给出租人的银行,并同时通知出租人,该支票都能按时到达并准时完成支付。但恰逢二战爆发,有一期支票准时寄出却延误到达。在租金到期日过后,出租人见租金没有收到而立即行使了撤船权。

案例分析

该案法官认为出租人无权行使撤船权。因为这种邮寄支票的支付方式一直为双方接受并遵循,已成为它们之间的一种交易习惯。除非出租人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然承租人同往常一样按时寄出支票就算支付及时完成

案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东平山”轮一案)

2002年6月29日,关于“东平山”轮租金、困难作业费等争议一案,该租船合同使用的是NYPE’93格式,是一个航次期租,船舶从美国运输散装氧化铝来中国,在中国某一安全港卸货的时候发现1舱、2舱的货物有湿损,收货人就湿损提出索赔,承租人要出租人提供相应担保,被出租人拒绝,另外,由于货物湿损给装卸货带来困难,港口方要求船方支付困难作业费,由于承租双方互相扯皮,船舶不得不离开泊位,等待相关费用支付后才可继续装卸。在仲裁中,承租人主张该等待期间应该停租。

案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东平山”轮一案)

仲裁庭认为,在租期内,除非出现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停租事项,承租人负有连续支付租金的义务,主张停租的承租人应对出现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停租事项负举证责任。在规定的停租事项以外,如船舶在租期内的某段时间未被使用,此未被使用是否由于出租人的过错或船舶的原因所造成,这涉及承租人是否可以向出租人索赔损失,包括已支付的但未能使用船舶期间的租金及相应耗油,但与是否可以停租无必然联系。

最后,仲裁庭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船舶在卸港时自身不具有卸货及工作能力,该等待期间不满足NYPE’93中的停租项目,承租人主张停租的请求不予支持。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案的仲裁员对租金连续支付的要求比较严格,只有发生的情况完全符合停租条款的约定,租金才被允许停止支付。

案例

英国著名案例The Laconia ,该船以1946年纽约土产格式出租,租金每半个月预付。有一期租金的支付日正好为周日,承租人是在支付日之后的周一下午三点将租金用支付令的形式付至出租人银行的。出租人银行收到支付令后立即进行内部处理,但资金要等24小时后才会注入出租人账户。在收到支付令的同时,出租人银行电话通知出租人在伦敦的代理,伦敦代理当即要求银行拒绝该笔资金并将其退回。而出租人也于周一下午六点五十五分向承租人递交撤船通知并于当天晚些时候撤回了船舶。

案例分析

法官认为,出租人有权撤船,出租人银行开始处理支付令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是出租人接受迟付租金的行为。

银行没有权利代表客户作出商业上的决定,并且该案银行在收到拒收指示后的第二天便将支付令退回给承租人银行,这是在合理时间范围之内的。

如果出租人银行保有该笔租金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而使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已经接受了该笔支付租金,则在此种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出租人弃权。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得出,一旦撤船的条件满足,出租人就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及时行使解除权。

Hogarth c. Miller案,该案租约中的停租条款规定:“如果由于人员、物料的不足,机器故障,缺乏修理。或机器损坏而造成的时间损失,如果船舶的正常工作由此停止超过连续48小时,租金应停付,直至她重新处于有效的状态并且能够恢复提供服务”。

当该轮在从非洲装载货物运往汉堡的航行途中时,由于蒸汽机的高压气缸发生损坏,该轮不得不驶往Las Palmas。然而,由于在Las Palmas没有这样的修理能力,该轮又不得不被一拖轮拖往汉堡。在被拖带期间,船舶的低压气缸提供了部分动力。该轮抵达汉堡后,货物是用船上的卸货设备卸下的,船上的卸货设备当时充分有效。

案例分析

贵族院判决该轮在从Las Palmas被拖往汉堡期间应停租,因为尽管货物仍在往目的港移动,但由于该轮在被拖带时没有处在完全有效的状态,如果没有拖轮的拖带,该轮不能继续前行。然而,一旦该轮在汉堡开始卸货,该轮便重新起租,因为对于当时承租人要求的服务而言,该轮是充分有效的。

案例

1976年2月,"Erechthion'轮以TCT方式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从纽约法拉盛(Flushing)到西非港口之间的运输,在租约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指示船舶在尼日利亚Bonny河哈尔科特港(Harcourt )卸货,Bonny河的水上交通由哈尔科特港口当局负责。进入Bonny河后,引航员登船,由于‘Erechthion"轮吃水太深,不能直接进入哈尔科特港,不得不在Bonny河上减载,哈尔科特港口当局命令船舶去达维斯岛(Dawes )锚地,结果船舶搁浅,船舶被救助后回到鹿特丹港进行永久性修复,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损失,争议交付仲裁。

案例分析

仲裁庭裁决出租人胜诉,承租人有义务赔偿出租人遭受的损失,高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认为:

在船舶营运方面,承租人有权做出命令和指示,由于船长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而给出租人或船舶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

船舶驶往达维斯岛(Dawes )锚地的目的很明显,即为了卸载部分货物使船舶减载,所以驶往锚地的指示显然是船舶营运方面的指示。

承租人指示船舶驶往哈尔科特港,意味着将由哈尔科特港港口当局安排船舶卸货地点,决定船舶何时卸货,在卸货地点确定前,承租人不能做出任何有效的指示,很明显,指示船舶在何处卸货的权利由承租人转移给了港口当局。

案例

1972年8月,Mediolanum轮被以NYPE格式出租,租期内,承租人安排船舶在洛杉矶装载石油焦炭,经巴拿马运河运至根Ghent,承租人安排好一家位于巴拿马Las Minas的精炼厂为船舶提供燃油,10月25日,承租人在巴拿马的港口代理指示船长前往Las Minas的精炼厂加油,引航员为精炼厂的员工,登船协助船长

将船开往加油海域,由于泊位拥挤,精炼厂指示引航员将船引航至另一加油地点,船舶在驶往新加油地点途中不幸搁浅在海图上未标明的珊瑚礁上,并遭受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维修费、船舶搁浅及因此进行维修损失的佣金和燃油费。案例分析

仲裁庭认为,为了使船舶在Las Mina的精炼厂加油,能够推断承租人让精炼厂指定加油地点,言外之意是承租人在巴拿马的港口代理授权精炼厂作出指示,因此,承租人要对出租人的损失负责,一审法院维持了该仲裁裁决。

上诉法院推翻该仲裁裁决,Kerr法官讲到,相对于承租人而言,精炼厂处于独立合同人的地位,根据租约第2条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燃油的规定,我们会很自然的认为在承租人和精炼厂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是,存在疑问的是,认为精炼厂是承租人的代理做出指示或选择船舶在Las Minas港加油的最终地点是否恰当,我们似乎完全可以认为精炼厂同港口主管当局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行为不应视为承租人的代理行为而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案例

在Hill Harmony一案1371,Hill Harmony轮是一艘15,622总吨的散货船,以合并了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NYPE格式出租,租期内又以NYPE格式TCT转租。1993年10月,该轮曾经从旧金山附近的Benic驶往日本的Tsukumi,在跨越太平洋期间,遇到恶劣天气,致使船舶遭受严重损坏。1994年3月份,根据气象导航机构( Ocean Route )的建议,转承租人向船长发出指示要求船舶行走航程较短的大圆航线。可是,船长坚持走偏南的等角线航线(rhumb line route ),该航线需要更长的时间并且消耗更多的燃油。

案例分析

仲裁员认定的事实是,船长按照偏南的航线航行,是因为船舶行走大圆航线时曾因恶劣天气遭受损失。然而,有证据证明,许多其他船舶在1994年初按照大圆航线航行没有遇到任何麻烦,因此仲裁庭多数裁决船长没有理由不听从转承租人的指示

上议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船长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大圆航线提出质疑,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等角线航线是该航次的通常航线,采用大圆航线的指示是关于船舶营运方面的指示而不是航行方面的指示。

案例

在The White Rose一案[89],White Rose轮以Baltime格式出租;

租约期间,承租人指示船舶在德卢斯(Duluth)装载谷物。在装载货物过程中,一名装卸工人因私事擅自离岗,落入没有护栏的甲板舱隔层里;

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损失。

案例分析

Donaldson法官驳回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的请求;

因为出租人遭受损失,是因为船舶缺乏护栏(承租人对此不负责)及受伤人员自己

的过失导致,而不是船舶听从承租人指示去德卢斯(Duluth装载谷物或者承租人选择了不胜任的装卸工人造成。

案例

在该案中,货方租船运输桔子,从马来西亚的马六甲到利物浦,由于桔子属于易腐烂的货物,航次按理说应该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捷的航次完成。

可承租双方的租船合同里却有一条绕行条款,允许船舶在航次中开往、停靠任何港口,其范围广泛到该船几乎可以到达地球上任何一地。结果船东根据绕行条款真的绕航行驶,船舶耽搁了很久,以至桔子腐烂严重。

但船东依据租船合同条款说,他不用负责,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可以这样绕航的。确实,在契约自由原则下,承租双方订约的自由程度是很大的。船东恰恰是利用这一点,称租船合同条款写得清清楚楚,船舶可以任意绕航、随意耽搁。

案例分析

该案最后判决船东败诉。判决认为,合同中的条文如果违背了整个合同的宗旨,就应该判为无效。该案中的租船合同旨在运输水果,航次本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否则水果就烂掉了,但船东却随意绕航,延误船期,这显然违背了运输合同的宗旨。因此,即使租船合同中有绕航条款,船东仍需因绕航条款而对货损负责。从该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租船合同双方可以在租船合同中订入任何不合理条款,但该不合理的尺度是不与合同的宗旨相违背,这也是解释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案例

在英国The "Miramar" (1984) 2 Lloyd' s Rep. 129案例中,原告(船东)为承租人从新加坡运送一批石油(大约11900吨)到斯里兰卡的Trincomalee港,是在被告收货人的指令下运送。该案中程租租约第8条规定:"承租人要每天支付滞期费多少……’,此外第21条规定:"船东对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其它费用有绝对的对货物行使留置的权利……”。租约下签发的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The bill of lading……provided thatfreight was payable as per charter-party. It further provided that一……Charterer and all the terms whatsoever of the said charter…apply to and govern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in the shipment.”

结果在卸港发生了一大笔滞期费,总金额达$247091. 94。在承租人倒闭的情况下,船东在卸货后期行使留置权,留置了部分货物(大约500多吨),并向收货人索取这笔滞期费。双方在僵持了大约两个星期后,通过一个协议双方达成和解,收货人向船东提供15万美元作为担保,以换取收货人继续卸货。

货物交付完成后,双方在英国法院寻求对各项争议的解决。

案例分析

租约提单的合并条款的措辞足以合并租约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

租约留置权条款能被有效合并进提单。

船东被赋予权利就滞期费可以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

船东可获担保的15万美元,但尚欠下的滞期费余数及其他费用由船东自己负责,不能再向收货人索赔。

举例【金康合同76约定了滞期时间为“10个连续日”即10天过后,装卸作业仍在进行的话,就开始延滞损失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滞期费与延滞损失是共存的,即出租人可以同时向承租人主张滞期费和延滞损失】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寰宇租船公司诉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提单将由代理严格根据大副收据签署;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收到的款额为限。同日上午0958时,在双方洽商该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星贸公司的代理人日富公司向原告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内普图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内普图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原告方对此无异

议。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被告。 同日(10月19日),“麦里克斯”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外锚地,日富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被告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21日被告向钦州港务监督代办“麦里克斯”轮的进口申请手续,23日该轮获得同意进港的核准。27日“麦里克斯”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30日日富公司电传被告,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次日,被告接到该轮船长和寰宇代理人公司的电传,告知提单的签发权已授予寰宇,任何与提单签发有关的事项须与内普图公司联系,被告无权签发提单;被告遂将此事电传与日富公司。11月2日,船舶装货完毕,其大副收据显示,该轮在钦州港装载袋装过磷酸钙共10,500吨,其中5,500吨运往赤塔根港,5,000吨运往蒙格拉港。3日被告将“麦里克斯”轮船长及寰宇的代理公司反对其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一事再次通知日富公司,4日日富公司指示被告释放提单给托运人,被告即向托运人释放了按其指示签发的提单。被告所签发提单的抬头为“中国外轮代理钦州公司”,注明提单与租约一起使用,各提单均为“运费已付”提单,在提单签名处皆有打印的“AS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MASTER:DIMOPOULOS GEORGIOS”(作为代理人代表船长:

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定期租船合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3)标准格式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与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注:双方可以根据合议适当删减以下条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条款。 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时间:_______________;船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港:______________;登记号:;载重量:______________公吨(包括货物和燃料以及不超过__________公吨的淡水和物料);夏季海水干舷:___________米;散装舱容:_________立方米;包装舱容: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吨位:__________总吨/总登记吨;在良好天气条件下,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风级______级,船舶满载航速大约为:________节,此时耗油量大约为:_________公吨_____ (燃油)。 第二条租期 上述船东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从交船时起算,租期为,并在下述航行区域内使用船舶。 第三条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交付租船人并使其处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在船舶交付当时,船东应当为接收货物作好下列准备:货舱打扫干净,船体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个方面适于普通货物的运输。船舶应装备有压载水舱,同时具有启动所有装货设备的足够的动力。 船东应在天之前向租船人递交预计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条交/还船检验 在交/还船之前,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负费用指定各自的验船师,分别在船舶到达第一个装货港/最后一个卸货港之前,联合进行交/还船检验以便确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状况。每次检验后都应共同出具一份联合检验报告并由双方检验师签字。如果双方检验师不能达成合议,则各自有权出具一份独立检验报告,陈述有关事项。 如果一方未能参加检验并且未能在联合检验报告上签字,则该方仍然应当受制于另一方在报告中所记录的数据。 交船检验时间由租船人承担,还船检验时间由船东承担。

海商法 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提纲

第一章租船运输实务(Chartering Operation and Practise) 第一节远洋船舶经营方式 一、班轮运输方式(Liner Shipping Operation) 二、租船运输方式(Chartering operation/tramp shipping operation) 三、自备船运输方式(Merchant ship operation) 第二节租船运输方式及特点 一、租船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 1.无固定航线/船期 2.大宗货物运输 3.租金率或运费率—市场行情 4.装卸率—合同商定的条款 5.一般通过租船经纪人 6.标准合同格式 7.租船合同条款—双方自由商定 二、租船运输的几种经营方式 (一)航次租船(Voyage/Trip charter) 1.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party) 2.来回航次租船( Return Voyage Charterparty) 3.连续单航次或连接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Return Voyage Charterparty) (二)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三)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 Charter) 三、各种租船方式的性质和基本特点介绍 (一)航次租船方式的性质和基本特点 1.定义 《海商法》第92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 (1) 船东/租方义务 (2) 性质/运费支付 (3) 费用承担 (4) 一般订有条款:Laytime, Demurrage, Dispatch, CQD (5) 航次租船根据双方约定的航次数可分为: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P)、 来回航次租船(Return Voyage C/P)、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 (Consecutive Single/Return Voyage C/P)和包运合同(COA) (二)定期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1.定义 《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印度进口原材料,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印度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印度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解析:合理。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印度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说明原因。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解析: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 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案例三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 own

外贸学习之租船订舱

外贸学习之租船订舱 备货报验工作结束后,出口商必须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安排货物的运输,负责租船订舱和装船出运事宜。实务操作中,CFR、CIF成交方式下,出口商可以选择外运公司;FOB成交方式下,一般由进口商指定船公司承运,但还是由出口商安排出运的具体工作。 在本章节中,外运公司通常视出口商为委托人或托运人。希望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大家了解租船定舱的基本流程,掌握租船定舱时所需的单据。 租船定舱分为询价、订舱和装货三个步骤。 询价 询价又称询盘。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要求租用船舶。询价主要以电报或电传等书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条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需要承运的货物种类、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装运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运价(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详细说明等内容。询价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为承揽货载而首先通过租船经纪人向租船市场发出。由船舶所有人发出的询价内容应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国籍、船型、船舶的散装和包装容积、可供租用的时间、希望承揽的货物种类等。 订舱 订舱是货物托运人(shipper)或其代理人根据其具体需要,选定适当的船舶向承运人(即班轮公司或它的营业机构)以口头或订舱函电进行预约恰订舱位装货、申请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 当卖方备妥货物,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并且经过审核无误后,能否做到船货衔接,按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货物出运,主要决定于租船订舱这个环节。 租船订舱的准则 1、出口公司根据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掌握船、货情况,在船舶抵达港口或截止签单前,及时办理托运手续。 2、出口公司办理订舱手续时,力求准确无误,尽量避免加载(增加订舱数量)、退载和变载的情况发生,以免影响承运人和船、货代理人以及港务部门的工作。 3、对于发生额外特殊货物,如散装油类,冷藏货和鲜活货物的订舱,出口公司应事先通知承运人或船、货代理人,并列明要求。 租船订舱的程序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主要职责之一 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如出口货物数量不大,勿需整船装运的,可由外运公司代为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1、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亦称“订舱委托书”递送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2、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确定装运船船舶后,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进出口公司填写,然后由外运公司代表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办同物托运手续。 3、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收“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matereceipt)。收货单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然后就是装货。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 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与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注:双方可以根据合议适当删减以下条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条款。 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时间:__________;船级:___________;登记港: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载重量:__________公吨(包括货物和燃料以及不超过_______公吨的淡水和物料); 夏季海水干舷:________米;散装舱容:_________立方米;包装舱容: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吨位:__________总吨/总登记吨;在良好天气条件下,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风级______级,船舶满载航速大约为:________节,此时耗油量大约为:_________公吨(燃油)。 第二条租期 上述船东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从交船时起算,租期为________,并在下述航行区域内使用船舶。 第三条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交付租船人并使其处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在船舶交付当时,船东应当为接收货物作好下列准备:货舱打扫干净,船体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个方面适于普通货物的运输。船舶应装备有压载水舱,同时具有启动所有装货设备的足够的动力。船东应在______天之前向租船人递交预计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条交/还船检验 在交/还船之前,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负费用指定各自的验船师,分别在船舶到达第一个装货港/最后一个卸货港之前,联合进行交/还船检验以便确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状况。每次检验后都应共同出具一份联合检验报告并由双方检验师签字。如果双方检验师不能达成合议,则各自有权出具一份独立检验报告,陈述有关事项。 如果一方未能参加检验并且未能在联合检验报告上签字,则该方仍然应当受

租船运输实务知识要点

<<租船运输实务>>知识要点 *程租合同部分: 1.对比GENCON’94和GENCON’76,试述主要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1)运费支付条款规定预付运费是不返还的,无论船货是否灭失损坏。本条还规定如果承租人不支付运费,船东或其代理可以不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2)第六条装卸时间的规定中,包含了WIBON,WCCON,WFPON条款,这对于NOR递交和装卸时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承租人是十分不利的。 3)装卸时间条款里还规定如果递交NOR后,租家检验发现还没做好装卸准备,则从发现时起至再次做好准备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而不是递交无效,重新递交。 4)滞期费条款要求承租人按天支付滞期费。没有支付的话,承租人在收到船东书面通知96小时还未补交,若船舶在装港,出租人有权撤船并索赔。 5)取消了76格式中对承租人十分有利的责任终止条款。 6)增加了对出租人有利的质询条款。 7)在GENON94下经纪人可以对滞期费收取佣金,对于未履行的合同由责任方支付1/3的佣金。8)多加了一个对分租约运费的留置权 2.受载期的概念?承租人订立受载期条款时主要应考虑哪些因素? 定义:船舶到达装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 承租人应考虑因素:合同和L/C中装运期的规定;备货进度;港口装卸效率;港口泊位及装卸设备等情况。 3.试述朱比特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含义:如果由于不能归责于船东或船舶的原因,船舶到达装港后,租船人未能提供航次指示或装货通知达10天以上,或装货通知发出后20天仍未装船,船东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 作用:本条款赋予船东解约的选择权,使船东在遇到无货可装的情形时无须盲目的无限期地等待下去,只要规定的期限一到就可以撤船并索赔,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必等到合同受阻的时候才能撤船,更好地保护船东的利益。 4.GENCON’94对装卸时间的起算是如何规定的?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12点之前(包括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12点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如未指定则递交给18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在卸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

租船业务的大致总结

总结:对于一份已经生成的租约 1.查看合同以及相关条款,核实一些主要信息。——船名、LAYCAN、装卸港、 货物的详细情况… 2.确认装港泊位和配货资料。——可以向黄经理询问这些事情。 3.发出装船通知(包括船代、ETA、ETD等)。 4.盯住船期(船是否会在预定时间到港,切记需要提前关注询问),货方是否 委托货代订舱。以上事情均可向船代询问即可省去麻烦。 5.没有义务通知发货人订舱,就是要确认此事完成即可。 6.船位报是船长中午12点发出。所以可以在下午2、3点钟向船代询问情况。 记住每天都要对于这一变动情况加以询问落实。 7.货量是有增减百分比的。所以要盯住货物的情况。 出口货物指示:货代交由我公司安顺物流操作时根据对方来函,由我们租船部填写相关栏目生成出口货物指示。 对于合同:拿到一份合同,一定要先看清楚其中的内容和条款。尤其要注意其中的VESSEL,装卸港口,货物,LAYCAN,还可以注意一下运费费率。 关于装船通知:在发装船通知传真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号各个项目是否核对正确。尤其是船名,货物描述的一栏,装船日期,ETA,靠泊泊位(几区要确定)。还要注意选择的船代。 关于运输的货物:注意是有几票货物,货名货量货主都要牢记于心。注意记录备案。 WIRE ROD: 盘圆STEEL COIL: 卷钢STEEL PIPE: 钢管ROUND BAR: 圆钢DEFORM BAR: 罗纹钢STEEL PLATE: 钢板STEEL BILLET: 钢坯STEEL SLAB: 板坯STEEL ANGLE: 角钢

1.要知道船的载重吨,剩余舱容等等。 2.要留意最后签定的租船合同。包括受载期和装运货物。 3.一定要明白总共有几票货,货物的名称,重量。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青岛正和航务公司诉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 滞期费纠纷案 [案情] 1995年10月 4日,原告作为船东与被告签订了 M.V "SHONG CHON GANG"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及滞期损失。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 (1)滞期费损失: ①在装货港,原告于1995年10月17日16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18日8时起计算至27 B7时装货完毕,共用8.96天,除去22日星期天和规定用时5.86 天,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 ②在卸货港,原告于1995年11月 26日15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 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27日 8时起计算至 12月 21日 6时30分卸货完毕,共 用 23.94天,除去 12月3日、10日、17日三个星期天和规定用时7.81天,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 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 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 自1995年 11月 6日 11时20分至 1995年 11月 8日 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 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 11月 14日 6时30分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 费止,用去7.27天。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 开始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 ,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 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一个水路运输企业,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具备作为转租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索赔滞期费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合同有效,原告索赔亦系不合理: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 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 23日 12时至 20时下雨,这八小时不应记入装 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定期租船合同(标准版)

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与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注:双方可以根据合议适当删减以下条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条款。 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时间:__________;船级:___________;登记港: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载重量:__________公吨(包括货物和燃料以及不超过_______公吨的淡水和物料);夏季海水干舷:________米;散装舱容:_________立方米;包装舱容: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吨位:__________总吨/总登记吨;在良好天气条件下,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风级______级,船舶满载航速大约为:________节,此时耗油量大约为:_________公吨(燃油)。 第二条租期 上述船东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从交船时起算,租期为________,并在下述航行区域内使用船舶。 第三条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交付租船人并使其处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在船舶交付当时,船东应当为接收货物作好下列准备:货舱打扫干净,船体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个方面适于普通货物的运输。船舶应装备有压载水舱,同时具有启动所有装货设备的足够的动力。船东应在______天之前向租船人递交预计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条交/还船检验 在交/还船之前,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负费用指定各自的验船师,分别在船舶到达第一个装货港/最后一个卸货港之前,联合进行交/还船检验以便确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状况。每次检验后都应共同出具一份联合检验报告并由双方检验师签字。如果双方检验师不能达成合议,则各自有权出具一份独立检验报告,陈述有关事项。 如果一方未能参加检验并且未能在联合检验报告上签字,则该方仍然应当受制于另一方在报

航次租船

租船业务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工作,很多新手都希望能有捷径可以学到一些实务操作上的技巧,以提高业务成功率,降低经营风险。那么,在租船实务中究竟有无所谓的“技巧”呢?这个问题对于不同的人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回答,就一个刚入行的新手来说,他会觉得实务中需要掌握的技巧实在太多了,因为他心里对租船业务一片茫然,不知从何下手。而对于一个熟练的业务员来讲,他会认为所谓的技巧,无非是“熟能生巧”罢了。的确,技巧并不是玄而又玄的东西,事实上,它只是无数成功与失败经验的总结。今天我们将从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获取和收集信息资料,揽货配载决策分析,航次租船成本测算与报价技巧,以及营运操作中的注意事项等五个个层面来讨论程租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一. 建立与发展客户关系 客户是企业的生命线,没有一批稳定的密切的客户支持,如何来开展业务并带来经济效益呢?租船业务的客户面相当广泛,它不象货运代理业务,主要是立足于本地区及周边县市,无论我们身为船舶所有人,或是租船人,或作为租船经纪人,我们的客户都可能散落在全国各地乃至遍及全球。但是客户关系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建立的,它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所以急功近利不得。 万事开头难。最方便最切实可行的方法,是从你身边做起,即从你最熟悉的基本社会关系如同学,朋友等开始建立你的客户关系网。拥有了第一个客户之后,在业务实践中还可以通过朋友介绍,主动出击,顺藤摸瓜,宣传广告等方式逐步地扩大客户网络。现代先进的通讯技术为我们的联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增加了认识新客户的机会。一个感觉灵敏,反应迅速的租船经营人,善于从一些细微的甚至纷乱的信息中去捕捉机会,而后积极设法找到这些信息的最初来源,并主动去结识和联络信息的来源者。即使这些新客户未必能立即成为我们合作的对象,但他们都是潜在的可以发展的重要资源。 我们应当以营销的观念来做好客户工作。企业的中心目标必须针对客户,“客户至上”是一项原则,而不是一句漂亮的口号。我们必须永远铭记谁是我们的服务对象,随时了解客户需要什么,何时需要,何地需要,如何需要,重视他们的需要,并优先于我们自己的需要,才能赢得他们的信赖与尊重。 以许诺来吸引客户,以服务来抓住客户,这是一种营销的策略,也是我们要遵循的一个准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去满足客户的要求,使他们的每一美元都得到十

外贸单证租船订舱流程

理论流程 一、租船订舱 1、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亦称“订舱委托书”递送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2、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确定装运船船舶后,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进出口公司填写,然后由外运公司代表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办同物托运手续。 3、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收“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matereceipt)。收货单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二、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当前,我国的进出口公司在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口。 三、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的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由于我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较大,为简化手续,一般不真写投保单,而是利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等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从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船的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因此,进出口公司为做好出口合同履行,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建立起能反映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是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能否落实,进行分析排队。并归纳为四类: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期和信用的有效期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部署,分清轻重缓急,力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企业订立了一项农产品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因为商品品质发生争议,美国企业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应对美方起诉?并简述理由。 2.我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因该商品非我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而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请分析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5.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问:(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6.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

定期租船合同(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1427 定期租船合同(标准版)

定期租船合同(标准版) 租约代号:_________ 现有规范如附表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号的船东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租船人_________公司于本日相互达成协议如下:1.船舶规范 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以降低,足以赔偿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船舶状况 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运,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和水手。 3.租期 船东供租,租船人承租本船_________日历月(确切租期由租船人选择),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租。 4.航行范围 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的范围内(但不包括_________),航行于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的(但同样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搁底的地点可以不浮起),安全

港口、锚地或地点,进行合法贸易,在船东保险人承担的情况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许可外的地区,进行贸易,也可随意派船到船东需要支付兵险附加保费的地区进行贸易。不论哪种情况,船壳、机器附加保费由租船人负担,但该附加保费不得超过按照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的最少险别所征收的保费,其保险条件不得扩大学会按期保险条款(1/10/1970)的标准格式或学会兵险条款(1/7/1976)的标准格式,但不包括封锁和围困险,租船人在收到有关凭证或因租船人需要,收到保单附本时将附加保费付还船东,如附加费有回扣,应退还租船人,船壳、机器保额定为_________,保费即按此计算,但如果保单记载的船壳、机器保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取较小的金额计算。 如本船航行中因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本租约的选择权。 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台港港口。 禁装货载:本船用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_________。 租船人有权按照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规则或任何主管当局适用的条例,运输危险品。 5.交船港 本船在_________在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租船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于在装港接收货物,接受交船并不构成租船人放弃其租约赋予的权利。 6.交船日期 本船不得在_________之前交付,如本船在_________点之前没有准备就绪并交付,租船人有随时解除本租约的选择权,但不得迟于本船准备就绪之日。

租船运输期末出题以及答案

租船期末考试出题 一、单选 1、租船合同中关于船旗的约定属于( A ) A、条件条款 B、保证条款 C、中间性条款 D、一般条款 2、按照94金康合同,递交NOR与装卸时间起算的规定是( B ) A、递交后立即起算装卸时间 B、12点以后递交,次一工作日6点起算 C、12点以前递交,当日14点起算 D、12点以后递交,次一工作日8点起算 3、下列描述不符合定期租船合同要求的是(C) A.船东指派的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B.船东任命船长,但承租方可安排船舶使用、代理和货运 C.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运河通行费等由船东承担 D.承租方可以指示船长签发提单,也可以让货代以船东名义签发 提单 4、下列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说确的是哪项?( D ) A.在光船租赁期间,出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B.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以任何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C.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

让船舶所有权 D.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5、提单并入条款主要存在于( C ) A、定程租船 B、定期租船 C、航次租船 D、光船租船 二、多选 1、下列哪些是租船运输的特点(BC ) A.不使用提单 B.大宗货运输 C.不签署运输合同 D.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与费用 2、航次租船合同中装卸时间的起算的条件有(ACD ) A 到达船舶 B 无论靠泊与否 C 装卸准备就绪 D 准备就绪通知书 3、以下属于期租合同条款的是:(ABC ) A.航行区域 B.使用与赔偿条款 C.转租条款 D.装卸条款 E.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 4、下列属于光船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ACD ) A.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 B.配备合格的船员及其他在船上工作人员 C.在租赁期间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D.保证船舶适航

定期租船合同(标准专业版)

【标准专业版】 本合同或协议依据特定条件情况设立,仅供学习参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此合同或协议 具体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修改。本文档为Word版本,【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定期租船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船舶所有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联系方式: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承租人(租船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联系方式: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船舶经纪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联系方式: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1、本租船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型的良好(蒸汽机/内燃

机)船舶________号的所有人________与________(地点)的承租人_____ ___签订。船舶总登记吨________净登记吨________,轮机指示马力_____ ___,并且船体、船机及设备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船舶在________入级,船级为________;袋装容积大约为________立方英尺。按________夏季干舷高度,船舶吃水________英尺英寸时,载重量(货物和燃料,包括不超过载重量的1.5%、但最低允许数量为50吨的淡水和物料)约________吨,包括容量大约为________吨燃油的永久性燃料;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船舶满载时能航行________节,消耗优质燃油/优质柴油约________吨;船舶现处于________。 2、兹表明,上述船舶所有人同意出租、上述承租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约________,并在以下所列的航行区域内使用船舶。承租人有权在本租船合同的整个或部分租期内转租船舶,但承租人仍负有履行租船合同的责任。 3、船舶在________,于承租人指定的泊位或码头或地点(除9条另有规定外,船舶在任何潮汐情况下均能安全停靠并保持浮泊),交给承租人使用。如无该种泊位或码头或地点,等待的时间按第8条规定计算。船舶在交付时须作好接受货物的准备,货舱须打扫干净,且船舶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方面适合于货物运输,装备有压载水舱、起货机和具有充分蒸汽动力的辅助锅炉;如未装备有辅助锅炉,则具有足以随时启动所有起货机的其他动力(并按该船舶吨位要求配足高级船员、普通船员、轮机员和生火),用于装运包括石油或其它产品在内的,以适当方式包装的合法货物,但不包括________(船舶不得用于装运活动物,但承运人可以在甲板上装运少量活动物,并承担其风险及负责所有必要的设备和其他必需品),在的安全港口之间,但不包括以及所有不安全港口,根

货代航次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第一部分Part I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is Contract shall be performe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is Charter Party which shall include Part I as well as Part II. In the event of a conflict of conditions,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 shall prevail over those of part II to the extent of such conflict.

租船合同规定装货和卸货时间分别为5个和5个良好天气工作日且分别计算,星期日、节假日除外、罢工除外。滞期时间连续计算,速遣时间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滞期费每天 练习: 一船舶某航次的租船合同及装卸事实如下: (1)租船合同的有关内容 装货与卸货速度分别为500吨/天和1500吨/天,星期天和节假日均不予以计算;无论船舶在装港或卸港靠泊与否,只要报告船舶已做好装卸准备并已通过检疫,则装卸时间从此后的上午8时起算;船方应在习惯的办公时间内提交报告;如果在星期天、节假日或装卸时间起算之前,托运人安排装货,或者收货人安排卸货,船长应允许装卸作业。作业时间的一半计入装卸时间,但是星期六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时或节假日前一天的中午至该节假日的后一天上午8时这段时间,无论使用与否,均不计装卸时间;如有滞期,按每天1200美元支付滞期费,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对于在装卸港节省的时间,按滞期费的一般支付速遣费。(2)装卸事实的有关内容 装货情况:8月28日,星期五,10:30,在装货港接受装货就绪通知书;13:30,开始装货,装货作业持续6h;此后从8月29日开始无间断地持续装货,到9月22日19:15装货结束;共计装货7650吨。 卸货情况:11月5日,星期四,15:20,在卸货港接受卸货就绪通知书;16:00开始卸货,无间断的持续到11月7日14:00卸货结束为止。 在上述装卸货时间内,除了星期六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时这段时间外,在没有任何节假日或非工作日。 试分别按装卸时间分开、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平均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租船业务的种类及特征

一租船业务的种类及特征 国际上众多的船公司,主要经营方式看来还是租船运输方式所占比例为多。这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有可能是经营船舶的所有人,也有可能是从其他船公司租进船舶进行租船运输经营的二船东。也有一些靠租进和租出船舶为业,既不拥有船舶,也不拥有货物的中间租船人或称第二船东(Disponent owner),以中间差额为盈利目的从事租船业务。租船运输所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1)定航线,不定船期 (2)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 (3)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4)装卸费的分担根据租船合同商定的条款决定何方支付 (5)一般通过船东的经纪人和租船人的代理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6)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7)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船人双方自由商定 (8)租船合同条款涉及法律性的较少,大多数为技术性的条款。 一、租船运输的几种经营方式 船公司经营不定期船的方式不外于将船舶以航次或定期或光船这三种租赁 形式,出租给租船人使用该轮的运输能力。国际上船舶租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航次租船(Voyage /Trip charter);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 charter)。 上述三大类中,由于航次数或时间或某些特殊规定,又可再分不同的细类,具体分法如下: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Voyage/trip charter)和光船租购(leasing and purchase contract);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和航次期租船(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航次租船: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voyage charter)、 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or consecutive return voyage charter)、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二、各种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一)、光租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光船租船又称租船。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租船人按合同规定在租期内按期向船东支付租金,负责提供船员、供应和装备船舶、船舶的营运管理和费用。租船人在租期内成为该船临时特定的船东(shipowner pfo hac vice)使用船舶。这种租船方式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首先船东的目的,他们仅把船舶作为投资的对象。他们本身不是常规的航运公司,没有一套经营航运的管理人员。他们造好船后就将船舶长期光租给航运公司,以此收取租金作为投资回收和赚取利润。另外,一些不愿经营运输业务的船公司,也有可能将船舶以光租形式出租给其他船公司,因为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可能较差,不愿冒竞争的风险。虽然出租利润不高,但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保证,比自己经营保障更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