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

督导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
督导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

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

为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绩效考核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为评先树优、考核聘任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学校全体在职在编教职员工。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定量与定性、一般与特殊评价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统一考核、分类量化、向一线倾斜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

绩效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出勤和工作业绩四部分,实行千分量化。职业能力360分(工作量260分,教学能力60分,教科研能力40分),工作出勤40分,工作业绩600分。职业道德作为减分项,从千分项中扣除。

计算办法为:总分=职业能力分+工作出勤分+工作业绩分-职业道德扣分。

(一)职业道德

1.考核内容和标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列内容及标准和潍坊市教育局“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

2.考核办法:

(二)职业能力

1.考核内容标准:包括工作量和专业能力(教学常规落实情况,教科研水平)两部分。

2.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标准及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和标准:班级管理团队和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确定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2.考核办法:

四、考核周期

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在暑假、寒假期间进行。其中上学期自放暑假之日开始至放寒假之日结束,下学期自放寒假之日开始到放暑假之日结束。

五、组织领导

六、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1.评先树优的依据:按照规定时限将绩效考核成绩全镇相加排队,依据分配指标,择优推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评先树优推荐资格:①上学年师德考核有优秀之外等次的;②教学成绩在全县同年级同科前二分之一名次之外的;③工作量达不到全镇教职工平均水平的;④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2.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分配的依据:当年度两个学期绩效成绩排名均进入全校教职工总人数前三分之一名次以内的,方可具有年度考核优秀推荐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①工作量达不到平均水平的;②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③师德考核有达不到优秀等次的;④应参加交流而不服从交流安排的;⑤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3.职称评聘年度业绩计算的依据:按照职称评聘规定时限,对申报人员先分学期将绩效成绩最高的得满分,其他人员以此比例进行折算,再将各学期折算成绩相加计算平均分。

4.教师聘用、岗位调整、干部推荐的依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进行教职工聘用、岗位调整;在干部选聘中,优先推荐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人员。

5.教师发展层级确定的依据: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层级条件基础上,申报同一层级教师根据规定年限内绩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6.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包括第十三个月工资),分别以最低数额作为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的基数进行核算,依照绩效考核分值发放。

七、说明

1.对编制关系在本校但未在本校工作的人员不进行绩效考核。

2.对除工伤、产假外假期达到一学期的人员不进行本学期的绩效考核,本学期不计考核成绩。

3.因工伤请假、产假达到一学期的人员,本学期不再分项考核,绩效考核结果按全体教职工绩效考核成绩的平均分记。

4.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教职工师德考评办法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教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激励广大教师争先创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校师德考评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师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考评、复议、公布上报结果,处理相关事宜。

二、考评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三、考评方法

每学期对全体教师师德进行一次考评,具体是:

(一)班子评议(40分)

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评议小组,按照师德考核标准,对每一个教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打分。计算方法为:分别去掉2个最高分、最低分后算出平均分。

(二)被服务对象评议(30分)

组织被服务对象进行师德测评,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每学期末,组织被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师德测评,任课教师由家长评议,未上课的人员由全体教师评议。计算方法为:被服务对象成绩=[30分×满意票数+25分×基本满意票数+10分×不满意票数]÷总票数。

(三)教职工互评(30分)

组织全体教职工按照考核内容进行互评,计算分值。计算方法为:按参加民主评议人数的十分之一分别去掉等同人数的最高分、最低分后算出平均分。

四、违反潍坊市教育局“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及《昌乐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之一者,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侮辱、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3.向学生乱收费、向家长索要财物礼品的;

4.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考核、评优、考勤中弄虚作假拒不承认和改正的;

6.出现旷工、旷课现象拒不承认和改正的;

7.拒不执行学校工作安排的;

8.具有影响本镇生源稳定行为的;

9.向非法培训机构推荐学生的。

违反以上9条的,每条减50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优先推荐为优秀:

1.在教育教学或管理服务工作中,服从学校安排,勇挑重担,兢兢业业,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及以上通报表彰的。

2.善于学习,善于研究,在学科教学、学生管理或服务教学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受到学校及以上通报表彰的的。

3.表彰为学校及以上师德标兵、学生喜欢的老师等荣誉称号的。

六、考核结果

1.按照考评办法计算出教师分数排出名次,依照学校申报上级批复的师德优秀、合格比例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优秀、合格档次,对出现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2.根据教师得分与100分的差距,在绩效工资总分中予以减扣。(各校第一名为满分,与第一名差几分减几分,考核结果实行减分制)

3.各校自行考核,全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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