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法地位

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法地位
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法地位

澜沧江-湄公河的国际地位

澜沧江发源于我国青海省唐古拉山北麓,流经西藏自治区和云南省,出境后称湄公河。出中国国境后,湄公河呈西南走向流经老挝和缅甸之间。之后折向东南,小部分折入老挝境内,大部分流经老挝和泰国之间。出老挝之后,湄公河从北向南横穿柬埔寨流入越南南部,最后在越南的湄公河三角洲汇入南海,全长4880公里。

1995年,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泰王国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四国政府,本着继续合作的共同愿望,以建设性的和互利的方式持续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湄公河水资源及其相关资源,并为达到以上目的,决定签署《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成立了新的“湄公河委员会”(Mekong River Commission, MRC)。《协定》第九条规定了航行自由原则,这一条款的规定并未明确湄公河是对于沿岸国实行航行自由原则,还是对所有国家实行航行自由原则,但从国际法的一般制度来看,应当理解为对沿岸国实行航行自由原则。所以,该条规定并未确定澜沧江-湄公河对一切国家开放,同时也就否定了将澜沧江-湄公河作为国际河流对待。

中国、老挝、缅甸、泰国、越南、柬埔寨六国之间围绕着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管理、发展问题签订了一些双边或多边条约,这些条约的效力只及于缔约国,而且大多与边界问题、经济发展问题、合理开发利用问题有关,并未明确宣布澜沧江-湄公河的国际地位。

澜沧江-湄公河从北到南共流经六个国家,除缅甸和泰国外,均有完整的河段位于其它四个国家领土之上。从其流经的国家数量和在其流域内的资源蕴含量,以及现有的国际条约来看,只能将澜沧江-湄公河作为一条重要的多国河流来对待。当然,湄公河在中国和缅甸、老挝和缅甸、老挝和泰国之间的河段,由于其

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国际习惯以及四个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将其作为国家领土的分界线。但这不并影响澜沧江-湄公河的其他大部分河段,更不能改变其多国河流的国际地位。

对多国河流的管理,通常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协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进行的。就湄公河而言,现有的官方机构是成立于1995年的湄公河委员会。中国从委员会成立开始就是它的对话国,每年中国都参加委员会的年会,但没有发言权和投票权。委员会的四个成员国都希望中国以及缅甸能够加入委员会,以使委员会成为真正的全部流域国家都参加的流域管理委员会。但中国一直没有加入委员会,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不愿受国际条约约束国内开发利用河流资源的原因,也有协定规定不完善,上下游国家之间长期以来存在诸多误解的原因。只有加强委员会国家与上游的中国、缅甸之间的交流、合作,扩大委员会的影响力,最终使委员会涵盖所有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六个国家,才能真正使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管理机制完善,也才能更为有效的规划、开发、利用流域内的各种资源,真正做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 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来讲,第一,具备能够独立承担国际公法权利以及义务的相关能力;第二,具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同时要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就应该凭借自身的名义来参与到国际关系中。例如缔结国际条约、要求国际进行赔偿等;第三,国际公法主体是根据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都是国内法所确定的,但是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则是由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2、个人在国际公法中地位问题的相关理论争议 近年来,国际社会取得了蓬勃发展,从而就为个人参与到国际交往活动中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各界更加关注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关于个人的地位方面,存在一定的讨论余地:第一,实在法学家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就是国家。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国家才能够独立地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第二,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国际法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能够成为国际公法的推行者;第三,充分肯定了国家是较为稳定的国际主体,明确了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所以,只有基于一定范围,个人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笔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是一种必然趋势。由于国际法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自国际人权法问世以来,这种认识的不合理很少被质疑。这些并非理论学家所商讨的结果,而是随着国际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个人作用日益凸显,所被人们所发现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因为一个婴儿没有健壮的体格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就片面地认为他不是一个人。伴随着国际法的理论日益成熟化、完善化以及国际社会交流合作日益深入,个人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3、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依据

湄公河电影观后感

《湄公河行动》观后感 影片刻画的毒贩阵营的小孩子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接下来说的就是电影中的三幕关于小孩子的场景。 第一幕是毒枭糯卡所在的营地上的小孩子围在一起玩俄罗斯轮盘赌。参与游戏的小孩轮流对准自己的头部扣下左轮手枪的扳机,在惊险过关之后,小孩吁了一口气之后表情立刻变得轻松愉快。玩了几轮之后,有一个小孩不幸中枪,围观的小孩顿时热闹起来,像是庆祝同伴的死亡。 第二幕是在专案组在商场追击毒枭的过程中,有一名特警即将接近毒枭小头目,在靠近毒贩时遇见一个小孩子,小孩子从提手包中拿出枪扫射特警。小孩表情冷峻无情又带着点不屑一顾,而特警遭遇扫射最后只能截肢保命。 第三幕中的小孩成为了人肉炸弹。首先毒枭给了一个小孩白粉吸食,并对他说你是我的勇士。随后就这个小孩就出现了中缅老泰四国联合调查中心的大楼中,被调查组警察发现携带炸药之后,小孩淡定的掏出枪对警察进行扫射,最后大楼内发生爆炸,伤亡众多。 我在观影的时候会有一种咬牙切齿的愤怒,觉得这些小孩太单纯,对死亡无所畏惧,对生命缺乏尊重。但是再仔细想想,小孩子去做这些事情根本就不知道缘由因果,真正可恶的是那一群毒贩,是毒贩利用小孩子的单纯去诱导他们作案。 影片中扫射特警的那个小孩并没有死,具体他去哪儿了电影中也没有透露。如果他被放了出去,以后长大之后会不会变成大毒枭,会

不会变得心狠手辣?如果这个小孩子被善意对待,在以后的岁月中,他会不会戒掉毒品,会不会善意的去对待别人呢? 在缉毒过程中,肯定会有警察因公殉职。就算像电影中的那位特警包住性命,却也丧失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但正是因为有这些为正义奉献的人们,才有我们的幸福与安全。 我们也许看不到吸毒贩毒对我们普通民众生活有多少影响,正是因为有人将吸毒贩毒与我们普通人的生活隔离开来。而这些人,也为湄公河大案中十三名无辜的中国公民讨回了清白。 七二班崔晓雪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一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 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罪犯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并恰恰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我们不妨类比一下,个人作为国内罪犯受到国内刑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

湄公河——澜沧江河流径流量

湄公河——澜沧江河流径流量 湄公河——澜沧江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西北,唐古拉山北麓查加日玛以西4km的高地,河源海拔5388m。源头河段称加果空桑贡玛曲,南流至尕纳松多后称扎曲,在西藏昌都与右岸昂曲汇合后称澜沧江。再南流穿行于他念他翁与宁静山之间,然后穿过云南西部和云南南部,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31km河段在中缅边境,至南腊河口流出中国国境后称湄公河,继而沿缅老边境流,又沿老泰边境流至老挝南部西南角,再穿过柬埔寨中部,进入越南南端,在湄公河三角洲以多条汊道注入南海。见湄公河一澜沧江流域水系示意图。湄公河一澜沧江流域总面积约81万km2,从河源至河口全长约4880km,平均比降为1.03‰。万象以上为上游,万象至金边为中游,金边以下为下游。河口多年平均径流量4750亿m3。国际上有另一种命名,将中国和缅甸境内的河段称上湄公(Up—per Mekong)河,把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境内的河段称为下湄公Lower Mekong)河。上湄公河全长 2395km(其中中国境内2130km,中缅边境31km,缅老边境234km),落差4700多米,流域面积19万多km2,其中缅甸约2.2万km2;下湄公河全长2485km(其中老挝境内河长777km,柬埔寨502km,越南230km;老泰边境976km),落差约400m,流域面积61.7万多km2。 湄公河一澜沧江地跨纬度25 。,垂直高度下降超过5000m,具有寒带至热带的各气候带,矿产资源丰富,可开垦利用的土地潜力大,可开发的水能资源达5800万kW,特别是生物资源多种多样,是世界上著名的动、植物王国,适宜发展旅游业。目前除联合国、亚太经委会等国际组织外,法、日、美、加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均在参与该地的开发,预计将成为世界上开发热点地区之一。 一、澜沧江 1 概述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 摘要: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我们不应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消极地予以认可和接受,而应以“合法、合理”为原则,适时、适度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家国际法主体人权 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从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但是,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论。那么,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呢? 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摘要: 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个人 当今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纷繁复杂,国际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主体、客体和法律部门也不能单一化。国际法作为调整主体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而对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现在国际法学界仍无定论。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 其实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宜。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我们当代国际法理论中最令人困惑也是争议作多的问题之一。迄今为止,对此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1. 国家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1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2 ] 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调整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是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义务。这是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个人为核心的必然结果。此学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社会连带法学派的学者狄骥、塞尔和波利蒂斯提出的。狄骥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不是自然人则不能获得任何权利,也不能承担义务。

湄公河

1湄公河 湄公河,柬埔寨语作Mekong(湄公,“母亲”的意思),越语作Song Tien Giang。其上游是中国境内的澜沧江(Lancang Jiang或 Lan-ts'ang Chiang),主干流总长度为2157.8千米;中国与缅甸界河,南阿河河口至南腊河河口31千米;湄公河老挝境内干流为777.4千米;老挝与缅甸界河为234千米;老挝和泰国界河为976.3千米;柬埔寨境内为501.7千米;越南境内的湄公河三角洲为229.8千米。 湄公河(Mekong River),干流全长4908千米,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水系之一,世界第九长河流,亚洲第七长河流;主源为扎曲,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流经中国云南省、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于越南胡志明市以南省份流入南海。流域除中国和缅甸外,均为湄公河委员会成员国。湄公河上游在中国境内,称为澜沧江,在柬埔寨语作Mekong(湄公,“母亲”的意思),越语作S?ng MêK?ng(湄公河)/C?u Long Giang(九龙江),下游三角洲在越南境内,因由越南流出南海有9个出海口,故越南称之为九龙江。 由于湄公河在旱季及雨季的流量有极大变化,以及主干流有不少激流及瀑布,造成湄公河的航运能力十分不好。目前湄公河只有下游550千米可通航。

1.1 水系组成 湄公河干流河谷较宽,多弯道,经老挝境内的孔(Khone)瀑布进入低地,到柬埔寨金边与洞里萨(TonleSap)河交汇后,进入越南三角洲。三角洲面积4.95万平方千米,土地肥沃。河流过金边后分成两条河,一条叫湄公河,一条叫巴塞河。在河口附近,湄公河又分成3条汊河入海。 干流桔井以下可全年通航,桔井以上大水时可通小汽船, 3000-4000吨级船可上溯至金边。通过适当整治,湄公河可成为全线通航河流。 湄公河的主要支流都比较短小,长度均只有数百公里。其中最大支流是泰国境内的蒙河,该河发源于呵叻府,河流先向东北流,然后转向东流,最后在空坚附近注入湄公河,河流全长550千米,流域面积15.4万平方千米,多年平均流量720立方米/秒,其最大支流是锡河。湄公河另一条较大支流是洞里萨河,该河发源于柬泰边境,河流向东南流,最后在金边注入湄公河。该河全长400千米,流域面积是8.4万平方千米,年平均流量约960立方米/秒,其上游有洞里萨湖。金边附近分成前江与后江,三角洲上再分六支,经九个河口入海,故入海河段又名“九龙江”。大部分河槽深切,多峡谷,适宜建坝。于流有1000余万千瓦水力,金边以下通3000吨海轮。湄公河涨水时,水注入洞里萨湖,湖面积由2590平方千米增加到7700平方千米,而冬季,湄公河水消退后,水从洞里萨河流入湄公河。洞里萨湖和洞里萨河可以通航。[1]

档案解密湄公河惨案相关信息.doc

档案解密湄公河惨案相关信息 湄公河惨案案发经过 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 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与被劫船只一起的还有华鑫6号,但由于位置靠后,未被拦截。华鑫6号船员证实,看到有7到8名武装匪徒登上两艘船后挟船离去,随后便与其失去联系。 10月5日中午12点 玉兴8号船长突然用紧急广播呼叫,船长只说了四句话我现在在吊车码头!马上叫救护车!马上报警!有人受伤了! 之后就没有了消息。事发后,通过缅甸境内的报关员证实,当天中午11点左右,在离被劫持地点5公里的地方,报关员看到两条快艇押着两条运输船通过,但没看到船上是由什么人驾驶。报关员通过无线电与运输船联系,但没有得到回应。 10月5日下午13点半 泰国军方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遂加强巡逻和检查力度。警方的巡逻艇5日在清闲镇的湄公河上,发现事发船只,船上装的货物是水果,与普通货船无异,但货物旁有人在看守,样子却不像是水手。警方遂示意货船停船接受检查。两艘货船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之后军方与船上5名武装人员交火,武装人员中一名被击毙,其余逃离。 10月5日下午14点 14点左右,玉兴8 号船舶业务员从泰国警方了解到:华平号和玉兴8号船停靠在金三角吊车码头,两艘船上已没有船员,玉兴8 号船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已面目全非,难于辨认,尸体旁放有枪支。玉兴8 号的驾驶室到处血迹,有多处弹孔,两艘船上共搜出八、九十万颗毒品麻黄素,两艘船上的船员去向

不明。 事后几天 2011年10月7日,在泰国清盛码头先后发现了两具遗体,经证实为华平号船长黄勇和玉兴8号船长杨德毅的儿子。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腹部中弹两枪死亡;另外一个的眼睛、嘴巴被胶带封住,颈部有致命刀伤,胸腹部中弹死亡。 2011年10月8日,泰国警方从湄公河打捞起9具中国船员尸体,另有2人下落不明。打捞出来的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上缠满胶带,背上有无数的枪眼。 2011年10月10日,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县长色萨西讪在接受新华社电话采访时说:在湄公河遭袭的两艘货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搜救人员当天早些时候在清莱府清孔县境内湄公河水域发现一具中国船员遗体。[6] 由云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抵达事件发生地泰国清盛县开展工作。经工作组确认,截至11日17时,遇难中国船员总数为12名,仍有一名失踪者。 湄公河惨案发生的背景 澜沧江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在西双版纳中缅边境243号界碑处出境后称湄公河。澜沧江-湄公河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是六国进行友好交往,促进经济、商贸旅游发展的黄金水道。2001年6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在澜沧江-湄公河800多公里的航道上实现自由通航。 来自云南省航务管理局的数据称,目前(2010年)从事澜沧江国际航运的船舶达98艘,共473客位,年货运量达40余万吨。货运方式从件杂货运输逐步扩大到集装箱、冷藏、大件运输;开通了旅游定期航班,客运量每年近万人次。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货物出口主要为寒温带水果、冷藏蔬菜、农副产品、大牲畜、花卉等;进口主要有热带水果、饮料、棕榈油等。从2000年到2009年,中国通过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完成累计运输量达300万吨以上,累计进出口额和边民互市贸易超过300亿元。

湄公河行动影评

《湄公河行动》影评 《湄公河行动》由真实案件改编,故事背景来自2011年曝出的湄公河大案:在中国渔船上搜出了90万粒毒品,13名中国船员遭射杀遇难。无一例外,事件的矛头指向了中国,栽赃诬陷中国船只藏毒运毒。海外同胞罹遇如此大难,身死仍背负骂名。中国不愿任何一个同胞遭遇不白之冤,力争保护海外每一个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迅速组织缅、挝、泰形成四国联合反毒行动组,终将湄公河惨案真相公布于众,13名罹难同胞得以安息,在战斗中牺牲的上百名英魂得以慰藉。 林超贤导演由此真实案件为基础改编拍摄了《湄公河行动》。电影情节跌宕起伏,扣人心弦。各主角全力演绎倾力奉献,一展中国军人铮铮铁骨,血性风采。他们为更好的潜伏需要学会多种技能,学会更多语言;他们与毒枭斗智斗勇,游走在生死边缘;面对毒枭的凶猛攻击,他们宁愿自己负伤也坚决执行活抓命令。支撑他们坚决完成任务的不仅仅是他们作为军人服从命令的天职使然,还有背负洗刷中国13位公民冤屈找出真相的重要任务,更加代表着中国这个伟大民族的形象精神和誓死捍卫国土与公民的伟大决心。 这部电影让我感触颇深,也让我更深刻认识了毒品的危害。影片中金三角毒枭培养孩子作为武器,他们年幼无知、又被毒品把控,沦为麻木不仁的行尸走肉。一群孩子围在一起赌钱,赌具是两个孩子(目测均不超过十岁)轮流拿一把只有一发子弹的手枪对着自己开枪直到一方倒下……更有甚者,在毒品的控制下,自愿当人肉炸弹爆炸袭击医院,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本该天真的童年却玩起了赌命的游戏仅

仅是为了获得金钱和胜利的快感,全然不顾同伴倒在了血泊中;同样是孩子无辜清澈的眼睛却又可以拿起枪毫不犹豫的射杀;应当是接受教育的年纪却偏偏背道而驰走上毒品的不归路…… 毒,离我们那么远却又那么近……稍有不慎就会沾染,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流离失所…这是可以想象到的对普通家庭的不良影响,在普通民众接触不到的地方,人民警察在行动--众所周知,毒枭是资金来源最多、武器火力最猛、最是拼死反抗的凶徒(因为等待毒贩的判决一定是死刑)他们在缉毒行动中可能负伤甚至牺牲,他们的家庭也面临着无法忍受的伤痛!是什么让他们每天战战兢兢游走在生死边缘却仍坚持打击罪犯,是为对得起自己身为军人的使命,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与小家幸福,是为了祖国和平安康、繁荣昌盛,是对祖国浓烈而深切的爱啊!而我们能做到的是:拒绝毒品,我们要行动;不吸毒、不贩毒、发现毒品活动及时举报;拒绝毒品,我们在行动!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摘要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各派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依据。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学术交锋愈加激烈。本文从国际法界的三大主要观点说起,落脚在个人在国际的有限主体地位上,认为个人在有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有限主体地位 一、学术界的各种观点 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能切断的天然联系:国家是个人利益的保障者,并规范个人的行为;个人又是构成国家基本要素,是国家职能的最终实施者。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国际法界的不同学者看法各异。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 (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在传统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一战”前国际法的主流观点。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个人以自身资格在国际社会中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个人不能援用国际法,不能受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客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法泰尔、李斯特、希金斯等。他们从维护

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 我国国际法学界的早期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倾向于认为: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国际层面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基础;个人不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豍。 持这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固然是个人,但是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视为是个人行为或者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所作的行为。个人的确有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一些条约的条款直接适用于个人,这是事实。但是,这种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其次,总的看来,这些事例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相比,只是少数例外情况。最多只能说个人有某种国际法律地位,但是这当然不等于认为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至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从根本看来,这些权利是给国家的。个人之所以享有国家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因为他们依国内法所处地位和所担任的职务。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中指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利益而在于确保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的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权利包括缔结有效条约就、派遣接受使节、享受国际法上的豁免、可以像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有能力履行国际条约、接受国际法院裁决承担其义务。 范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无明显区别,个人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19世纪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有接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国家和个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知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东方学者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般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解放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领域内具有主体资格。联合国宪章第43条授权联合国同会员国缔约,104条使联合国享受执行职务的法律行为能力,105条规定特权和豁免。1964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赋予联合国主体资格。国际实践中,1948年,贝纳多特被以色列人杀了,联合国提出咨询,关于“联合国是否有能力对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联合国际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应有赔偿”。国际法院答复:联合国组织原则上具有国际人格,会员国授予其职能与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国际人格及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享有。因此联合国具有国际请求能力,并对其代表所受损失具有求偿的能力。 民族解放组织也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1、支持者认为,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行为表现,国家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承受。这个观点混淆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区别,个人虽然是构成国家的必要因素,但国家并不是个体的简单堆积。国家一形成就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任何个人都无法比拟的最高权威力量。即使领导人也不同于国家。 2、支持者认为国际法有很多方式赋予个人权利义务。 但是,人权法方面,国际法虽然涉及个人人权,不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它只是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承担赋予和保障这些人权的义务,从实践上看,个人人权主要有国内法赋予。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些特权,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而不是私人身份,他们一旦失去这个身份,就成了普通人。 国际法中惩罚战争罪犯和其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战争是国家和国家,本来就是国家的行为,战争罪犯是在替国家承担责任。一般决策者是直接事实者。海盗和毒品犯罪是私人犯罪,这方面国际法规则重点不是要求罪犯直接承担义务,而是对这些公认的反人类的重大的国际犯罪,任何过家都有实施惩罚的权利,都有不包庇罪犯、干涉惩罚罪犯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规则。1907年成立中美洲法庭,承认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权利,不成功,1918年撤销。1965年世界银行的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国家与国民的纠纷,但仅限于仲裁领域。1952年欧洲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和企业的诉讼,个人在这里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没有普遍性。欧盟是特殊的东西,超国家的欧盟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物,仍不能够证明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结论,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和少见的,从而当某些国家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一些国家不同意时,双方可能都是正确的。如果前一类国家赋予个人国际权利,对这些国家来说,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后一类国家为了实际目的,可以通过不给予个人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来防止个人取得国际人格。大部分国家不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湄公河行动观后感

湄公河行动观后感【1】 全程无尿点。气氛和情节把控得非常到位。 我觉得,它是国产同类电影的一束光。 看的过程中总觉得有种熟悉的感觉,后来才想起来有点儿《黑鹰坠落》的味道。黑鹰虽然是战争片,但其实在气氛烘托方面也只是比湄公河稍稍胜过一点儿。老美的同类优秀电影比《湄公河》好的地方在于,情节把控。湄公河的情节虽然流畅,气氛也到位,但总是会出现一些让人感觉断层的地方。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差距在于,情感表现的克制。作为艺术之一的电影,自然必不可少的也需要“克制”。 就我首次观影的感受,情节的发展和电影中人物的感情表现会出现断层。 以及最后两位主人公联手带走糯康,个人英雄主义的味道太浓了,情节太不合理,实在是一处不小的瑕疵。 其实林超贤作为一个香港导演,在大陆拍这样类型的电影实在不易。其实这一点已经能加不少分了。 差距仍在,但已越来越小。 这部电影最让我欢喜的,是它不忌讳表现出现实和毒品的可怕,人性的可怖以及战争的残忍。 这样的特质,在国产电影上真的很少见。 另外,抛开情节、演员表现、特效等等方面不谈,这部电影我最欣赏的是一种气势,在其他国产同类电影中很很少见到的气势。

一种“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的气势。 所以,真的很开心看到这部电影。 湄公河行动观后感【2】 相比起林超贤导演之前的片子《湄公河行动》更像是一次命题作文用近2个小时的时间展现了湄公河大案的侦破以惊险刺激的武戏为主商场角力老巢抓补还有水上追击等等大篇幅大场景动作戏一气呵成闹市丛林公路水面天空各种环境追逐翻车枪战爆破格斗各种场景想必花费极多人力物力也不得不佩服导演的调度能力我看的是女性专场想来是有意看看女性观众对整体硬朗的画风和某些血腥镜头的观感不过呢我和男孩子也没有什么区别呀(除了想扑倒彭艾迪之外[微笑] 而文戏部分则空间有限得多主角也只有很简单的背景人设更不用说多如牛毛的配角… 一贯能在林导片子里找到的触动这次只有偶然闪现对于金三角一代孩子的处理有几笔很精一次是他们在玩对自己脑袋开枪赌枪里有没有子弹的游戏一次是孩子枪击警员张涵予果断对孩子开枪但错开要害一次是一个小孩带着炸药和枪支毁掉了整个政府会议楼孩子可以在最日常的游戏做最残忍的事也可以把最残忍的犯罪做得好像日常小事一样容易当地社会冷血残暴的样貌以及毒品带给社会的可怕危害瞬间就清晰了 提问环节有观众说这部不像林导之前的片子会去探讨所谓好人坏人的两面性林导说近来的《激战》《破风》和这一次他都是在拍能带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7

英国诉法国——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United Kingdom v.France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法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突尼斯摩洛哥 [审理机关]常设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23年2月7日 [案情摘要]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学理词] 国际管辖国籍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 [法律点] 一国的国籍立法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争端是否纯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件?

[案件背景] 1875年和1856年,英国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 [案件事实]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当事人诉求] 英国政府的诉求:(1)英国政府反对法国总统于1921年11月8日,颁布的两个命令适用于英国人;(2)英国于1875年和1856年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所以侨居在这两国的英国人既不受该两国的法权支配;(3)英国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 法国方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受国际法调整,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湄公河惨案元凶落网细节:中国武警参与抓捕

湄公河惨案元凶落网细节:中国武警参与抓捕 昨天看晚上9点钟的老白的新闻特访了解到,金三角最大毒枭及10-5惨案制造者糯康的落网,原来中国武警也参与了抓捕,是由中老二国警方全力在老挝将其抓捕,然后老挝就把这个头号毒犯移交给中国处理! 另外,为什么糯康在老挝交接给中国时下跪,只是按照老挝当地的习惯,有罪之人是不能与普通人平起平坐,而在交接当场中老双方的官员都是坐着的,所以,他就跪在地上! 同时,为了显示对此事的重视,老挝特意把交接地点设定在老挝的首都,交接给中国特警,中国为了对等,特意把糯康押解到首都北京,然后在北京正式逮捕,然后马上再转到云南进行审判! 再说,老挝为什么把糯康移交给中国审判,第一,与中国的强大及在这件事情中的强力领导离不开的,第二就是法理基础,首先他在中国的船舶上犯罪,按照中国法律,中国有管辖权,其次,他是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也可以主张管辖权。基于上述,老挝把这个金三角最大的毒枭武装头目移交给中国! 去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搭载13名中国船员的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劫持枪击事件,致使13名船员全部遇难。事后,从两艘商船上找到95万粒

脱氧麻黄碱(又被称为“冰毒”)。 惨案发生后,专案组派出了200多人,共6个工作组,分赴老挝、缅甸和泰国,有的是从事秘密侦查,有的是与当地警方合作。在中国与缅、老、泰等国的合作下,糯康集团的二号人物伞康、三号人物依莱先后被抓获。从此前的审讯中得知,“10·5”惨案正是糯康在背后秘密策划组织的。专案组随即盯上了糯康。 破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想而知。刘跃进说,由于此案发生在境外,又是金三角这个特殊地区,一切调查工作全在境外进行,“跟在国内完全不是一回事”,他和专案组的人都觉得,很多事情想做,但有时有一种无力之感,无从下手。 据刘跃进介绍,曾经有几次极好的机会,专案组知道了糯康的位置,但等到抓捕时,却因为有人事先通风报信,使其逃脱。究其原因,专案组认为,是糯康的根基太深造成的。 糯康为了在当地生存发展,获得当地居民的支持,经常拿钱出来贿赂当地的基层军人、警察和“村干部”,与当地的老百姓称兄道弟。糯康集团施以小恩小惠,看哪里桥塌了、路坏了,就拿钱来修。一来二去,就得到了当地人的信任。一旦有要抓糯康的消息,都会有人给他通风报信。这也是糯康能够在当地存在多年的原因。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1

巴拉圭诉美利坚合众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 Paraguay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Case Concerning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案例文书]命令 [案例状态] [审理机关]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98年11月10日 [案情摘要] 1998年4月3日,巴拉圭共和国以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逮捕、审判巴拉圭国民Angel Francisco Breard先生,未按《维也纳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的规定,告知其根据该条款应该拥有的权利,使之不能及时得到巴拉圭的协助为由,将美利坚合众国诉诸国际法院,并且向国际法院提出作出临时保全措施的请求。国际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临时保全措施的指示。1998年11月2日巴拉圭提出撤诉的请求,国际法院征得美国同意后,于1998年11月10日发布命令把巴拉圭撤销诉讼载入记录,并命令把案件从清单上消除。 [案件背景]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规定: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其他方式的拘禁的情况,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立即迅速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浦、监禁、羁押或其他拘禁之人致领馆的信件也应由该当局迅速予以递交。该当局应该将本款规定之权利立即迅速告知当事人。第5条:领事职务包括“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以不抵触接受国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内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中担任其国民的代表或为他安排适当的代表”。

湄公河——澜沧江河流径流量

湄公河--澜沧江河流径流量 湄公河--澜沧江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西北,唐古拉山北麓查加日玛以西4km的高地,河源海拔5388m。源头河段称加果空桑贡玛曲,南流至尕纳松多后称扎曲,在西藏昌都与右岸昂曲汇合后称澜沧江。再南流穿行于他念他翁与宁静山之间,然后穿过云南西部和云南南部,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31km河段在中缅边境,至南腊河口流出中国国境后称湄公河,继而沿缅老边境流,又沿老泰边境流至老挝南部西南角,再穿过柬埔寨中部,进入越南南端,在湄公河三角洲以多条汊道注入南海。见湄公河一澜沧江流域水系示意图。湄公河一澜沧江流域总面积约81万km2,从河源至河口全长约4880km,平均比降为1.03‰。万象以上为上游,万象至金边为中游,金边以下为下游。河口多年平均径流量4750亿m3。国际上有另一种命名,将中国和缅甸境内的河段称上湄公(Up-per Mekong)河,把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境内的河段称为下湄公Lower Mekong)河。上湄公河全长2395km(其中中国境内2130km,中缅边境31km,缅老边境234km),落差4700多米,流域面积19万多km2,其中缅甸约2.2万km2;下湄公河全长2485km(其中老挝境内河长777km,柬埔寨502km,越南230km;老泰边境976km),落差约400m,流域面积61.7万多km2。 湄公河一澜沧江地跨纬度25 。,垂直高度下降超过5000m,具有寒带至热带的各气候带,矿产资源丰富,可开垦利用的土地潜力大,可开发的水能资源达5800万kW,特别是生物资源多种多样,是世界上著名的动、植物王国,适宜发展旅游业。目前除联合国、亚太经委会等国际组织外,法、日、美、加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均在参与该地的开发,预计将成为世界上开发热点地区之一。 一、澜沧江 1 概述 澜沧江全长2161km(含中缅边境河段31km),平均比降2.12‰,流域面积16.74万km2。昌都以上为上游,昌都至四家村为中游,四家村以下为下游。青海省境内河段长454km,区间流域面积3.87万km2,落差1548mm,平均比降3.4‰;西藏自治区境内河段长480km,区间面积3.85万km2,落差1255m,平均比降2.61‰;云南省境内河段长1227km,区间流域面积9.02万km2,落差1780m,平均比降1.45‰,国界处多年平均径流量为760亿m3。 澜沧江水系主要由干流和众多的支流组成,面积大于100km2的支流有138条,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的支流有41条,较大的支流一般分布在上游和下游。一般支流较短,多为20~50km,天然落差特别大,一般在2000~3000m。主要支流有:子曲、昂曲、盖曲、麦曲、金河、批江、漾濞江、西洱河、罗闸河、小黑江、威远江、南班河、南拉河等。 昂曲是澜沧江最大支流,发源于青海省杂多县结多乡唐古拉山北麓瓦尔公冰川,海拔5664m。南流人西藏巴青县境称松曲,又东流人青海省境称解曲,转东南流圣囊谦县吉曲乡8km后进入西藏,称昂曲,改向偏南在昌都汇人澜沧江。河长约500km,流域面积16774km2,天然落差1898m,平均比降3.8%0,多年平均流量186m2/s,理论水能蕴藏量116.91万kW。 漾濞江是澜沧江在云南境内最大的支流,澜沧江第二大支流,全长334km,落差1402m,平均比降4.2%o,流域面积11970km2,河口多年平均流量为155m3/s,水能理论蕴藏量为82.5万kW。 子曲是澜沧江上游扎曲的支流,流经青海、西藏,河长286.7km,流域面积12645km2,落差1540m,平均比降5.37‰,多年平均流量137m3/s,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9.04万kW。

《湄公河行动》观后感精选

《湄公河行动》观后感精选 通过影片,我也感受到了,中国西南边境确实还有太多太多需要进步的地方,比如云南的某些闭塞村庄和落后地区。下面是X为大家整理的湄公河行动观后感,希望大家喜欢! 观后感篇一 终于抽时间看完了这部期待已久的影片。看完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我总想着,这部根据真实事实改编的电影,它出现的目的是要国人记住些什么。 是的,是要我们记住一些东西。 我们忘不了那个令举国震惊的消息,那个令世人侧目的恐怖事实。两艘中国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泰国警方从船上搜出90万颗冰毒。联合老、缅、泰三国,中国警方展开了艰苦卓绝,困难重重的搜寻抓捕行动。 经过七年的精心策划和不断扩充自己的势力范围,大毒枭糯康集团在湄公河流域已经建立起强大根基,坚硬牢固,无坚不摧。他们在这个几国交界的复杂地域称王称霸,随心所欲,无法无天。 当地居民没有正常的经济活动,所有的行动都在他们的监视与控制之下,经常需要小心翼翼的生活,不然一不小心

走错一步,生命就没在他们手上了。那种恐怖的氛围,想想就全身冷汗,毛骨悚然。 这种生活状态,何时是头?!如果这股黑暗势力一直存在,那么,这个几乎被人遗忘的荒原地带,还有重见曙光的一天吗?这里的生命还有希望吗? 影片最后告诉我们:不放弃任何希望,任何邪恶的力量都不会长存于这个光芒无限的国度,即使现在某些偏远地界暂时没有得到太阳的辉映,但终有一天祖国的光亮将照耀每一寸热土,给那里的人民带去慰藉,带去生存的勇气与信心。 影片中我们看到了中国警方为了抓捕罪犯全力以赴,多次冒着生命危险潜入犯罪窝点,和犯罪分子展开激烈搏斗。场面紧张壮观,观者感觉大快人心的同时也是触目惊心。谁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有多少警察会英勇献身,有多少无辜百姓会为此白白送命,结果是好是坏,能不能将罪魁祸首一举抓获?所有的这些都是谜,无法想象,也难以想象,我们只能静静的看着影片的进行。 影片张涵予饰演云南缉毒总队长高刚,负责这次行动的开展,他率领一支骁勇善战的战斗小组进入泰国境内,与彭于晏饰演的潜伏在泰国的情报员方新武碰头,俩人联手深入金三角查案。经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发现案件背后疑点重重,真正的凶手在嫁祸残害无辜中国船员后,不但逍遥法外,更意图利用毒品制造更大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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