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尊重和支持工会履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工会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管理制度。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

第七条推进技术工人工资集体协商,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提高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水平,促进技术工人工资较快增长。本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

第八条工会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企业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具体协商的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产生、协商程序、协商内容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企业的工资发放日为------------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职工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依法代扣下列款项:

(一)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依法由企业代扣的其他款项。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

资;职工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确定计件单价。

协商确定的计件单价折算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折算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企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的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周------------和周------------。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并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六条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加班加点。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大范围安排职工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同意。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本企业------------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制,企业应加强劳动定额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的劳动定额标准。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企业实行法定节假日制度。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指: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等。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经集体协商,本企业职工的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企业职工依法或经企业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和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二十条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第四章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职工因工伤残、死亡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丧葬、抚恤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职工的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提取(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为不超过14%),用于提高和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专款专用,在安排使用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经股东会讨论同意,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专项用于职工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工会应协助企业搞好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并负责做好督促和检查。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工作计划情况,每年安排所有职工(或者--------%的职工)进行疗休养,具体委托工会组织实施,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企业给予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如未成年子女等)疾病治疗费用等项目报销的福利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规章制度确定。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有关规定,对从事高温、高空及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体检,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进行定期治疗和疗养。

企业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八条每年夏暑季节,企业负责实施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要的清凉饮料等,每年6至9月按省市人力社保部门有关文件向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在冬季,企业负责实施防寒保暖措施。工会协助做好该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工会支持企业的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企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三十四条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三十五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技术培训、继续教

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提取(说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比例为不超过8%),专款专用,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检查。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

企业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工会应积极协助企业开展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鼓励职工一工多技、岗位成才、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企业鼓励职工个人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各种学历、技能培训。职工所学专业与其从事岗位密切相关、对提高其工作能力有直接帮助的,经企业批准,可凭最终的毕业(结业、等级、资格等)证书及学费发票,报销费用不低于------------%。

对于参加了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达到相应技术水平、被聘用的职工,企业将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适当鼓励,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个人潜能,促进企业整体劳动效率的提高。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具备以下条款: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与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企业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

第四十七条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当地上级工会报告,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企业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本企业辅助性岗位是------------。

企业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企业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企业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见本合同附件。

企业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企业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章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

第四十九条企业在制定职工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和考核奖惩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和职工代表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及时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

第五十条企业鼓励职工继承和发扬企业的优良传统,工会与企业一起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推荐参加各类评选。

第五十一条企业对违纪职工可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考核惩戒、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职工的处理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职工本人的申述,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应积极配合企业教育和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做好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工作。

第十章裁员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五十五条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人力社保部门的意见;

(五)由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好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十六条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认真听取。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一章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职工一方与企业因签订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应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当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第十四章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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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文本。

职工一方应当将本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成员由-------------组成,组长由------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企业或职工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行为的,可以向双方首席代表提出。双方协商后,应在------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第六十六条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八份,企业与工会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查五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企业方(企业盖章):职工方(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字):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年月日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篇一: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2008-05-29 浏览:1034 发表评论打印本页分享| 鲁劳发[1996]305号字体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请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单位工会之间)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单位工会之间) 要点 该合同为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之间的合同,双方主要约定了用人单位对其全体员工的各项保 障及其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与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单位和全体职工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2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3条本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和职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4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单位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5条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6条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协商机制。 单位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 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单位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 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一条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二条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相适应。保障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相适应,并向关键岗位倾斜。 第三条贯彻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为职工提供公平待遇和均等的机会。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职工,支付同等报酬。不因职工性别、就业渠道、用工方式等不同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向降低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工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代表双方签字后,七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条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对所有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

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主要依据以下因素:①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工资指导线和人工成本状况;②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③当年省确定的企业工资增长计划安排;④其他因素。 第八条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效益等因素,确定企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95元,比上年增长145元,增长幅度为10%。 第九条因经济效益等原因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下线或需降低职工工资时,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后,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十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酬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企业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发放职工工资,如遇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应提前至就近的工作日发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住宿、餐饮费等形式抵付。 第十二条企业制度工作时间为平均每月20. 83天,计薪时间为平均每月21. 75天。实行日工资制度的,在正常情况下按21.75天计薪.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等以及参加企业安排的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8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内部公开招聘、劳动组织调整或企业改制时,坚持平等原则,防止性别歧视或单独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高空、室外流动性作业,公司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承担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

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职工一 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 第一条 方与企业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智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三条 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 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公司所属的公司和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行政方代表,采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的方 式进行 签字。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集体 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 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第六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 ( 二) 平等合作,协商一致 (三) 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四) 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个人劳动合同 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时,应取消个人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按集体合同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领导协调的作用。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 进行管理监督。公司工会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平 等协商的内容 (一) 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 (二) 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四)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 职工民主管理; ( 六)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是平等协商的主体。双方代表人数应相等。根据公司实际,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各确定为本10 人 组成公司平等协商委员会,在平等协商时双方各设记录员一名。 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应有其 书 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 企业 方其他代表有企业董事、经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会方其他代表由工会副主席、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和职代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双方可聘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第十一条 协商 代 表 任 期 与 集 体 合 同 期 限 相 同 , 可 以 连 任 。 协 商 代 表 应 当 真 实 反 映 本 方 意 愿 , 维 护 本 方 合 法 权 益 , 接 受 本 方 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双方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 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 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完整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 一、概念 1.平等协商(也称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2.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4.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是就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为一年签订一次,并且是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5.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系。工

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合同中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年; (2)集体合同条款中有关工资事项,必须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七个方面的本年度量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这样就可以不再单独签订工资协议,即可以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集体合同的产生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必然结果 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动工会的组建工作 2.有利于健全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 3.有利于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 4.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治厂和管理水平和提高 5.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6.有利于提高工会的地位,带动工会全面工

作 四、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协商代表、内容、原则 1.主体: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为企业和职工。 2.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15人;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行政指派;职工方代表,由职工通过推选产生;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3.内容:《重庆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15项应当包括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略)。 注意把握:简、繁和细化量化问题(内容要符合实际,条款要充实具体)。 4.必须遵行的原则: (1)合法原则:一是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要合法;二是在订立程序上要合法,即双方在合同的起草、协商、审议、签字、报送、公布等方面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在内容上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2)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参与协商谈判的工会与企业行政不存在隶属关系,法律地位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实行等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按术、管理及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值、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具体是: (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用人单位利润达到 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为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一%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职工年 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0%;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311-81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 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 集体合同遇尴尬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示。并且,在一些已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

趋势。“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普遍存在‘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集体协商中,保证公平十分关键。该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而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集体合同流程

集体合同流程 篇一: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

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职工民主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

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恢复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与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九、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天内由公司行政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说明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十、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2018年适用

编号: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 (2017修订版) 甲方(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邮编 实际经营地邮编 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劳动保障卡号 户籍所在地邮编 实际居住地邮编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 就业登记证号联系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2、工作地点:。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班运转工作制),每天工作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每月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确定: (1)月薪制:每月为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签订

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签订 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胁迫威胁他人,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对此集体合同是否一定要签订呢。所以下面是我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签订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我。 一、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签订 没有强制说必签,可以不签订。提倡、鼓励规范化劳动管理,签订集体合同,但是没有强制必须签订。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职工少,根本没有这个必要,只是跟员工个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职工一方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工会的,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二是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 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 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 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集体合同审核工作流程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 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 出审议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 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 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一般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c9463043.html, 一般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三)《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1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二、申请 (一)申请受理部门: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2、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集体合同; (2)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3)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 (二)申请时限: 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书面情况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三)申请时须报送的材料:

集体合同范本规定(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版) Collective contract provision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版)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参考文本

说明:以下三份工资集体协议样本,内容详细,各有侧重。现印发各企业,企业可选择其一,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进行删减和补充,形成本企业的特色。 工资集体协议 (参考文本一)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电话 首席代表 代表姓名 乙方(职工方) 首席代表 代表姓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甲方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甲方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条甲方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条根据本甲方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金、津(补)贴。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甲方考核确定,乙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乙方公布。

第四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甲方代表应向职工代表通报甲方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五条乙方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乙方本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比上一年度增长%。 第六条甲方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与乙方和工会协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未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甲方如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征求工会或者乙方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第八条乙方完成计件定额后,甲方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一)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二)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甲方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六)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整理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

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编号:YB-HT-8476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Regulations of Yunnan Provi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企业集体劳动协议完整版

企业集体劳动协议完整版 集体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劳务合同,或许有些人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会有些犹豫,因为对这个合同知之甚少,不过你知道,集体合同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有限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2018-10-11 集体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劳务合同,或许有些人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会有些犹豫,因为对这个合同知之甚少,不过你知道,集体合同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有限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2018-10-11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协议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况例外: A.教育和/或培训工人和受训的管理人员;

B.从事遇到困难时期的必要工作; C.从事新产品开始生产时的必要工作,当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这类工作的工人,应在安排的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 D.从事必要的试验工作; E.受训的管理人员不得取代谈判单位工人,但谈判单位的工人可以用来指导受训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维修工作的转包 A.只要有设备和合格的人员,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维修工种的维修工作转包出去,但下列临时情况除外:

(a)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 集体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劳务合同,或许有些人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会有些犹豫,因为对这个合同知之甚少,不过你知道,集体合同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有限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2018-10-11 集体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劳务合同,或许有些人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会有些犹豫,因为对这个合同知之甚少,不过你知道,集体合同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有限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2018-10-11 在工人被送出厂后的48小时内,雇员关系部经理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办公室举行处分听证会。该工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代表该工人,而且双方应允许传

企业职工集体合同模板范本

1、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封面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文件 企业名称: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资料一览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 甲方:企业乙方:(集团本部全体职工**人)企业名称: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济类型:国有独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法定代表人:***** 工会法定代表人:****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总会计师首席代表职务:工会副主席 协商代表人数: 7人协商代表人数: 7人 协商联系人: **** 协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代表产生方式(工会代表或职工推区火炬路***号举代表):职工推举代表 集团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就《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年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广泛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通过认真讨论一致通过。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乙方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时刻:受理人签字:

4、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以及唐人社办【2010】41号等文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代表职工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商的要紧内容 1、工资制度 2、工资增长幅度 3、工资支付 4、其他 二、协商的时刻、地点 1、时刻:****年**月*日 2、地点:集团第一会议室 三、协商代表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派七名协商代表。我方协商代表经推选确定,首席代表****,其他代表为:****、****、****、****、****、****。请你方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做好协商前的预备工作。 四、请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相关报表。 以上建议望采纳,并于*月**日前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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