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权法概论(答案)

第一章  物权法概论(答案)
第一章  物权法概论(答案)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答案)

订了用水合同。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甲来到乙家,商量挖沟

取水事宜。乙同意甲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

装置。因为这样会使乙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乙要求甲给自己

相应的一块地,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甲则认为,自己用水已

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

甲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物

2、完全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意定物权、法定物权

5、继受取得

6、转移、变更

7、不动产登记簿 8、归属

9、交付 10、善意第三人

11、排除妨害 12、请求返还

二、单选题

BBCDC BCC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D

2、ABD

3、 CD

4、 BD

5、 ABCD 6 、ABCD 7、 BCD 8、 ACD

9 、ABD 10、 BC 11 、ABCD 12、 A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 8、× 9、√ 10、√

五、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

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

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3)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

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

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现实占有,故用益物权之间一般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六、论述题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2.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因此,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关于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我国法采取了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均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在例外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交付为要件,但不不登记或交付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依此原则,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对善意当事人及第三人就具有完全的效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是指以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二是善意保护效力。这是指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第二章所有权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使用、收益

2、优先购买

3、国家

4、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

5、公共利益

6、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7、居住条件

8、业主 9、按份共有

10、同期银行利率支付

二、单选题

CDBAB CBB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BD

4、ABCD

5、ABC

6、ABCD

7、ABCD 8、A 9、C 10、ABC 11、 ABC 12、 BCD

13、 A 14 、ACD 15 、ABC 16 、ABCD 17、 ABCD 18 、 ABCD

19 、D 20 、ABC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 8、√ 9、× 10、√

11、× 12、√ 13、√ 14、×

五、简答

1.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

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一个人

对于其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3)所有权具有

整体性。即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

权,故所有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4)所有权具有

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

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复;(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即所有权因

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

是无期物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的复合性,

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所构成

的;(2)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即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

权就意味着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还决

定着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3)权利主体

身份的多重性,即区分所有人同时是专有部分所有人、共用部分

的共有人及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人;(4)流转上的一体性,

即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结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于转让、处

分、抵押、继承时须一并进行。

3.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

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不会有相邻

关系的发生。相邻的不动产,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相

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使用人。(2)

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

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3)相邻关系的

内容十分复杂。相邻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邻任何一

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

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

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4)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

4.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同一性;(3)共有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在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各共有人或是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是不分份额、平等地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的对外关系中,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5.按份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即不需要存在特殊的团体性或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2)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该份额通常称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一般是由共有人协议决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未作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要求分出或转让其应有部分。

六、论述题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是所有人行使支配权的基础和前提。占有权能通常属于所有人,但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权能也可以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归属于非所有人。(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使用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权能。这里的收益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2.添附包括如下三种:(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附合有两种: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情况。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二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后,原来各动产的所有人共有附合物,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依附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或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的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的动产价值,则应由价值明显高的原动产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并对因附合而丧失权利的人给予适当补偿。(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动产混合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准用动产与动产附合的处理原则。(3)加工。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关于加工物的归属问题,应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即原则上加工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在加工所产生的价值增值明显高于原动产的价值且为善意加工的情况下,可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并对原材料所有权给予适当补偿。

3.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包括:(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非真正权利人而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现实占有他人的动产方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权利外观,使其信登记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就是真正权利人而与其进行交易。(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既包括自始欠缺处分权,也包括嗣后未能取得处分权。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或者本无处分权但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让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则在所不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一方负举证责任。(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已足,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发生后,可发生如下效力:(1)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2)善意取得的发生,可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所有人可就自己的损失向其选择行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物权法规定如下相邻关系:(1)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亦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3)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

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七、案例分析

1.该银元应归国家所有。因为本案中的银元属于埋藏物,尽管该物是由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中发现的,但埋藏物不能归发现者所有;尽管该银元是在张某的院子挖出的,但不能证明为何人所埋藏。因此该银元属于所有人不明的物。依《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该银元既不能为李某所有,也不能归张某所有,只能归国家所有。

2.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张某。在本案中,彩电原属于杜某所有,杜某将彩电交李某保管,李某只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李某为筹措医疗费用,将彩电出卖给张某,属于无权处分。但在张某购买彩电时,李某告知其彩电是自己的,李某认为价格也较合理,他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彩电并非李某的,因此张某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彩电。依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取得该彩电的所有权。李某擅自处分杜某的彩电,杜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彩电。

3.在本案中,张朋处分共同共有的照相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权处分该照相机。张朋无权处分共有的照相机,那么李小兵能否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呢?我们认为,李小兵能否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关键问题看其是否为善意。如果李小兵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在购买照相机时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李小兵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不动产

2、划拨

3、30

4、不可分性

5、积极地役权、消极地役权

6、生效

7、善意第三人

8、登记

9、一并处分 10、自动续期

二、单选题

BBCBD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B

6、ABC

7、ABD

8、D

9、ABCD

10、BC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简答题

1.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行使限于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期限之内,故属于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用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他人之物上,且其实现须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动产,在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定用益物权;(4)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物的价值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分,用益物权侧重于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且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5)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也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得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在国有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不以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3)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特殊条件下也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3.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除适用不动产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消灭原因:(1)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消灭。(2)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依法律规定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土地的,国家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4)土地灭失。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会有所不同。(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未如申请或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耕作、养殖或畜牧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因此,承包人有权为此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并且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的权利。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转让;(3)投资补偿权。承包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一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二是承包期内,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三是农地承包权依法流转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存在如下区别:(1)相邻关系是不动

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地役权则为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合同关系而约定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限制。(2)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不可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用益物权的一种。(3)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的调节。(4)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五、论述题

1.地役权具有如下特点:(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地役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在自己土地上一般不存在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不仅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土地所有人之间,只要有必要,在土地的使用人之间以及土地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也都可以设定地役权。(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所谓便宜,系指方便利用的利益,此种利益不限于经济上的利益,也包括精神上或感情上的利益。(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必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若无需役地,便不能产生地役权。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另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而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能以地役权单独设定抵押权。(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必须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的,地役权由各共有人共同享有或共同负担。需役地被分割时,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分割地分享地役权。

2.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为需役地所有人、使用人使用他人不动产提供方便。因此,地役权人当然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方法、范围和程度来使用供役地;(2)为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地役权人为达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享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和设置必要设施的权利;(3)行使基于地役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地役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对供役地有直接支配和排除妨害的权利,不但供役地人应当容忍,而且第三人也不得妨碍。因此,对于他人妨害地役权的行为,地役权人得请求排除,对于有妨害地役权的危险行为,地役权人也得请求防止;(4)工作物取回权与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地役权消灭后,原地役权人对在供役地上所设置的工作物有取回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5)维护设置的义务。地役权人既然享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并设置工作物的权利,则对于因行使权利而建造的设置,自然有维持的义务,以防止供役地因此而受到损害。

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使用设置的权利与分担维持设置费用的义务。对于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所为的设置,供役地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使用;(2)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设定地役权时虽然约定了地役权的行使场所或方法,但如果变更该场所及方法对地役权人并无不利,而对于供役地人有利益的,则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人有请求变更地役权行使场所或方法的权利;(3)费用请求权。在有偿的地役权中,地役权人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供役地人则享有请求费用的权利;(4)容忍及不作为义务。供役地人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负有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在积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应容忍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为一定行为;在消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则负有不为一定行为而导致地役权行使不便的义务,但供役地人不负有为积极行为的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

1.土地管理局可以收回某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的约定,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在土地管理局多次催促的情形下,仍不开发利用土地。因此,土地管理局有权依照规定收回某公司的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本案中,李楠结婚后,并没有从三十里铺村分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三里九村在李楠结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前收回其承包地的做法是违法的。因此,李楠在离婚后回到三里九村,该村应当返还其婚前未到期的承包地。

3.在本案中,甲为使用乙家承包地的水井里的水,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应当认定甲取得了地役权。甲作为地役权人,有权使用乙家的水源。但是,甲能否在乙家的承包地挖沟安装取水装置呢?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按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人对供役地使用的方法、范围及程度等,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不得超过或变更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方法及范围的,则地役权人有权于供役地损害最少的范围内为一切必要的使用。本案设定的是汲水地役权,汲水地役权的行使必以一定汲水设置为条件,且地役权人为行使地役权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在乙的承包地里挖沟安装取水装置,但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及方法为之,对此乙有容忍的义务。那么,乙要求甲给自己相应的一块地才能安装挖沟取水装置是否合理呢?从本案来看,甲用乙家的承包地水井里的水浇地,约定每年向乙支付1000元。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笔费用的用途,因此,可以认定该笔费用既包括用水的费用,也包括占用部分土地的补偿费用。既然如此,乙就无权要求甲提供相应的土地。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类型】理论课 【授课时间】2课时 【教学目标】 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 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 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1、物权概述 2、物权法概述 【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 第一节物权概述 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 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概述 1.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2. 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3.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被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2年后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地投权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能对抗丙 4.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5.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乙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甲和丙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甲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根据甲与丙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决定出卖给谁 7.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它意味着什么?A.物的消耗 B.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C.权利的变动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答案汇编

试卷一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的打X。每题1分,共10分) ()1、同一物的所有权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3、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4 、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 等。 ()5、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设置物。 ()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7、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8、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9、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 ()10、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每题 1 分,共1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D、物权是支配权 2、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是() A、所有权B他物权C用益权D从物权 3、以下属于物权原始取得的是() A、买卖B互易C继承D征用 4、甲出差前将家中一台彩电交邻居已保管,在出差期间,已将彩电卖给丙,丙认为彩电为已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5、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 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6、下列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A. 将患传染病的牛弃于人迹罕至的深山之中 B.将得狂犬病的狗丢在大街上 C将房屋闲置D将土地搁荒 7、甲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没有发现妻子藏在口袋中的3000 元国库券。乙发现后,将其据为已有。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国库券,乙拒不归还。下列说

物权法8-11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 第8~11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权。用益物权是建立在所有权这个母权之上的一种他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性而产生。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和的权利。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 5.1996年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2013年王某全家迁入设区市成为非农业户口,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7.物权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为。 9.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10.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1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合同,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乙,但双方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善意的第三人丙并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不得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乙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甲无权流转承包地 D.乙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 )承包经营权,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 B.林地 C.荒地 D.草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村委会通过 B.政府部门批准 C.土地承包合同生效 D.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年。 A.30-50 B.30 C.50 D.30-70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2014年《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21小题.每题1.0分,共21.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 A 初始登记 B 转让登记 C 变更登记 D 异议登记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 )时发生效力。 A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B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 C 不动产物权的消灭 D 记载于不动产登汜簿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物权法》规定,可以依法不登记的是( )。 A 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B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C 所有的自然资源

D 个人所有的房屋建筑物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 )的业主同意。 A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B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 C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一 D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物权法》规定,管理不动产登记薄的部门是( )。 A 房产管理局 B 不动产登记机关 C 公证机关 D 不动产管理机构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6题 《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年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 (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 (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 (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 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万元, 6月 1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西藏2016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物权法概述考试试题

西藏2016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物权法概述考试试 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2.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3.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4.洗钱罪被称为“下游犯罪”,洗钱罪中的赃钱是指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他犯罪被称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是()。 A.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B.恐怖活动犯罪 C.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D.侵犯财产犯罪177.逃税罪的行为手段是欺骗、隐瞒,其行为方式是()。 A.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B.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C.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D.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5.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B.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C.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4、甲、乙、丙合伙开一家小餐厅,甲出资1 万元加上自己的一间房屋,乙出资两万元,丙出资1 万元。餐馆营业后1 年,甲因要出国定居照顾自己唯一的亲人舅舅,未来得及处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此后其从国外来信称: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 2 年后,乙要求退伙,请求分割财产,主张甲的财产应该和丙平均分配;丙认为合伙未到期,

第一章 权法概论(答案)

订了用水合同。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甲来到乙家,商量挖沟 取水事宜。乙同意甲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 装置。因为这样会使乙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乙要求甲给自己 相应的一块地,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甲则认为,自己用水已 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 甲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物 2、完全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意定物权、法定物权 5、继受取得 6、转移、变更 7、不动产登记簿 8、归属 9、交付 10、善意第三人 11、排除妨害 12、请求返还 二、单选题 BBCDC BCC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D 2、ABD 3、 CD 4、 BD 5、 ABCD 6 、ABCD 7、 BCD 8、 ACD 9 、ABD 10、 BC 11 、ABCD 12、 A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 8、× 9、√ 10、√ 五、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 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 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3)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 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 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 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 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 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 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 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现实占有,故用益物权之间一般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六、论述题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2.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

物权法试题一

一、判断题(本题满分20分,共10小题,每题2分) 1、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 答案:错误 2、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答案:错误 3、典权人也应承担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答案:正确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答案:错误 5、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答案:错误 6、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答案:正确 7、我国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 答案:错误 8、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答案:正确 9、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答案:正确 10、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答案:错误 二、单项选择题(本题满分10分,共10小题,每题1分) 1、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答案:A A.特定物 B.种类物 C.主物 D.从物 2、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答案 D A 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 B 认定抵押关系中止 C 认定抵押关系解除 D 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 3、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答案:B A 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 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4、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答案 A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 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 D 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5、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丁又卖给了同事戊。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答案:B A 甲所有 B 丙所有 C 戊所有 D 甲、丙、戊均有所有权 6、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答案:C A 将富康汽车变卖 B.将手机赠给他人 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 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 7、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答案 B A 权利确定之日 B 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C 合同签定之日 D 债务不能履行之日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 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 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 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 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 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 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 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 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 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 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请问,“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约定无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 个所有权。该案例是两个人各拥有一个所有权,违反了一 物一权原则。 4、某村民小组将一块耕地同时承包给村民甲和乙,并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导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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