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新)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新)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新)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工作时间

(一)周一至周五上午8:00时—11:40时,下午13:30时—17:00时。(其它分公司按照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时间)(二)集团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分级别和岗位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或无故缺勤。

第二条考勤办法

(一)集团实行考勤机考勤制。不论到岗、离岗时间是否正常,只要到岗、离岗都必须考勤,迟到或不考勤者每次扣罚人民币20元。

(二)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员工出差审批单》报权责主管批准后交集团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登记,出差期间不受考勤机限制。

(三)因工作需要,早上直接到业务单位,应于前一天经权责主管签字同意后,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记录,但来到时应进行考勤。

(四)因工作需要,晚上不能赶回单位的,必须提前向权责主管说明情况,并于次日在出勤记录本上登记注明并由权责主管签字确认。

(五)无任何书面记录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六)如发现代打卡行为,双方给与批评和罚款。(按照《奖惩管理规定》)

(七)每日考勤情况由考勤机自动记录,集团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每月统计后公布考勤情况,并以此为主要依据核发工资、补贴等。

(八)集团外派人员,其考勤情况由其所在企业于每月初报集团

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三条旷工

(一)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1天者扣除当月效益奖金。

(三)连续旷工2天以上15天以下者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扣发效益奖金及补贴。

(四)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集团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转达上班通知,仍未到岗者,按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非因公负伤或斗殴、酗酒闹事事件,致伤致残不能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非本人过错除外。

(六)休婚、丧、产假者,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未到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请假和休假类别

(一)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因公、因私、因病等情况确实不能出勤或必须离开工作场所时应按规定请假。

(二)给假类别,根据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1、病假

2、事假

3、每周公休假(周六、周日)

4、法定节日假

5、特别假(包括: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

6、公假(包括:工伤假、特殊假)

7、年假

(三)病假(7天以内的)、事假不含周六、周日,其他假类含周六、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需治疗或休息时须依照下列规定申请普通伤病假(以下称病假)。

(一)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证明,超假后需继续请病假者应另行办理请假或补假手续,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二)经常请病假的员工,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体检,检查结果如证明该员工确实不适合目前的工作,而该员工又无不良记录,公司可以调动其岗位。

(三)如员工需要长期进行医疗的,可以向公司申请长期病假,申请批准后享受长期病假的待遇。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复工时须持集团指定医院出具健康证明方可上岗;集团可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无病请假,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及相关证明请病假者,其

病假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事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第七条每周公休假

集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其他各控股公司及各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轮休制。

第八条法定节日假

指元旦、春节、国际妇女节(限妇女)、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依国家规定给假。

第九条特别假期

(一)婚假:凡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申请婚假。

1、婚假给假标准: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时(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予婚假3天。如属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4天,即17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含周六、周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2、员工结婚当时因故未休婚假者,可于结婚之后1个月内申请婚假但不得分段申请。

3、员工婚假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以便安排工作的交接。

(二)丧假:

1、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是独生子女)死亡时可申请丧假3天。

2、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是非独生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直系亲兄弟姐妹死亡时,可申请丧假1天。

(三)产假: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企业服务满1年的初育正式女员工可申请产假。

1、产假给假标准:女员工产假90天,女方年满23周岁生育的的属晚育,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即共15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3、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4、女员工产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以便工作的交接与安

排。5、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每班给与哺乳时间2

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四)护理假: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已婚正式男性员工,其配偶初育时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配偶临产的有效证明,可申请男方计划生育护理假。

1、男员工可享受男方计划生育护理假7天;

2、男员工计划生育护理假必须在配偶产假期间使用。

第十条公假

(一)工伤假:员工因职业灾害或执行公务而受伤致残或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确诊后,其治疗和休养的时间给予工

伤病假(简称工伤假)。

1、员工申请工伤假应有指定市/区级医院诊断证明连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报告书。紧急情况可于事后补交。

2、员工工伤医疗终结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依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特殊假:特殊情况如计划生育等,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与假期。

第十一条意外假

若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塌方等),并经多方努力而仍不能正常出勤者,应及时与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取得联系,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带薪意外假。

第十二条年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假。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可否改成1-5年的,休5天;5-10年的,休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可否改成10-15年,休10天;15-20年的,休12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员工在上一年度或在本年度未休年假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旷工2天以上的。

(三)年假申请规定:

1、员工应在年初提报休假计划,经相应权责主管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备考。

2、经准假的员工应在休假前与工作代理人,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

3、休婚假的前后一个月内不得申请年假。

(四)年假核算方式

1、年假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算日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设跨年度安排,当年有效过期不补。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公司可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3、年假天数最少以天为计算单位。

第十三条请假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假须事先按规定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经权责主管核准后方可。权责主管根据工作情况可适当调整员工假期,请假员工(或直属上司)应安排好请假期间的职务代理。

(二)员工请假遇特殊原因(如急病、突发事故等),须在请假

当日打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权责主管提出申请,事后员工本人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三)病、事假最少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其他假最少以半天为计算单位。

(四)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六)各类假期请假应填写的单据及应附的相关证明如下:

第十四条请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年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护理假和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可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医疗期内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病假7天以内的(含7天),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基本工资;病假7天以上的,累计180天以内的(含180天),只发放当月70%的基本工资;长期病假在医疗期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只发放当月60%的基本工资。

(三)事假7天以内的(含7天)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基本工资;7天以上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基本工资。

(四)产假期间工资由社会保障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五)特殊假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发放。

(六)效益工资和各项补贴均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发放。

第十五条

(一)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文件均已本文的规定为准;

(二)各控股公司可以将本规定作为最基本的准则,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本制度为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一部分;

(四)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在集团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

附: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员工请假单》

3、《员工出差审批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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