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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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 S P S规则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序言

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会议认识到,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定进行重新审议和修正。

5. 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同意将74年安全公约的范围扩展到包括港口设施的基础是74年安全公约具备确保必要的保安措施快速生效并发挥作用的最迅捷方式。但是会议还同意,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港界面。关于港口区域保安的更广泛的问题将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之间进一步共同工作的主题。会议还就这些规定的范围不应扩展至对袭击的实际反应或此种袭击之后的任何必要处理活动达成共识。

*本规则的全称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经修正的74年安全公约第XI-2/1条将本规则简称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本规则还可简称为ISPS规则。

6. 在起草规定时,已注意确保与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及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规定之间的相容性。

7. 这些规定表明国际海运业对海运领域保安问题的态度有了重大改变。会议注意到,这些规定可能会给某些缔约国政府带来繁重的额外负担。因此会议充分认识到通过技术合作来协助缔约国政府实施这些规定的重要性。

8. 有关规定的实施将需要在涉及和使用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所有人员之间有持续的有效合作和谅解,包括船上人员、港口人员、乘客、货物方、船舶和港口管理者,以及承担保安职责的国家和地方当局。必须对现有做法和程序重新审查,如果它们不能提供充分的保安水平,则必须加以改变。为了加强海上保安,航运业和港口业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必须承担额外的职责。

9. 在实施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海上保安规定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所提供的指导。但是,大家认识到,对这些指导的适用程度可能会视港口设施的性质和船舶及其航线和/或货物的性质而变化。

10. 对本规则的解释或适用不得有悖于国际文件所规定的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正当尊重,尤其是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宣言》在内的有关海运工人和难民的国际文件以及关于海运和港口工人的国际标准。

11. 意识到经修订的《1965年便利海上运输国际公约》规定,当船舶抵达港口时,如果船舶抵达港口的手续已经办完,且公共当局在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无理由拒绝准许上岸,公共当局应允许外籍船员上岸,缔约国政府在批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对在船上生活和工作的船舶人员需要登岸假并需要去岸上海员福利设施(包括医疗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的认识。

A部分

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XI-2章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1 总则

引言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本部分包含了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所述的强制性规定。

目标

本规则的目标是:

.1 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进行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

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

.2 确立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

.3 确保及时和有效地收集和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 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和

.5 确保对具备充分和恰当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功能要求

为达到其目标,本规则体现了一些功能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

.2 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协议;

.3 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

.4 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

.5 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方式;

.6 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

.7 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2 定义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部分而言:

.1 公约系指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第…条系指公约的第…条。

.3 第…章系指公约的第…章。

.4 《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5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危胁的措施而制订

的计划。

.6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

保安员进行联络。

.7 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

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8 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9 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0 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1 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本规则所用的“船舶”一词包括第XI-2/1条所定义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高速船。

在第14至18节中,在任何涉及港口设施的情况下使用的“缔约国政府”一词,包括提及“指定当局”。

本部分未予另行定义的术语,其涵义与第I章和第XI-2章所赋予的含义相同。

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1 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

.3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

.2 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尽管有3.1.2节的规定,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规则本部分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其领土内虽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但在需要时偶尔也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3.2.1 缔约国政府应在按规则本部分开展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上作出第节的决定。

3.2.2 缔约国政府根据第节所作的任何决定不应降低第XI-2章或规则本部分所拟达到的保安水平。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本部分的第5至13节和第19节适用于第XI-2/4条所规定的船舶和公司。

本部分的第5节和第14至18节适用于第XI-2/10条所规定的港口设施。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4 缔约国政府的责任

依照第XI-2/3和XI-2/7条的规定,缔约国政府应规定保安等级并为防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较高的保安等级表明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在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

.2 威胁信息得以佐证的程度;

.3 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

.4 该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缔约国政府在规定保安等级3时,应发出必要的适当指令,并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缔约国政府可以将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为其规定的某些与保安有关的职责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但以下职责除外:

.1 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

.2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订;

.3 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

.4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5 根据第XI-2/9条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以及

.6 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缔约国政府应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度内,测试其所批准的(或对于船舶而言,代表其批准的)船舶或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或它们的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5 保安声明

缔约国政府应通过评估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的危险,确定何时要求《保安声明》。

船舶在以下情况下可要求填写《保安声明》:

.1 该船运营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从事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

.2 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具体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3 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如果相关;

.4 该船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或.5 该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

如果收到根据本节提出的填写《保安声明》的请求,有关港口设施或船舶应予以回复。

《保安声明》应由以下各方来填写:

.1 船长或船舶保安员,代表船舶;以及在适当时,

.2 港口设施保安员,或如果缔约国政府另行决定,由负责岸上保安的任何其他机构,代表港口设施。

《保安声明》应处理港口设施和船舶之间(或船舶与船舶之间)可同意的保安要求,并应说明各自的责任。

缔约国政府应根据第XI-2/9.2.3条的规定,确定其领土内港口设施保存《保安声明》的最低期限。

主管机关应根据第XI-2/9.2.3条的规定,确定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保存《保安声明》的最低期限。

6 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确保《船舶保安计划》中包含强调船长权威的明确陈述。公司应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明确,船长在就船舶保安作出决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任何缔约国政府提供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责任。

公司应确保向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使其按照第XI-2章规则本部分履行其职责和责任。

7 船舶保安

船舶须按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采取下述行动。

当处于保安等级1时,应通过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的指导,在所有船上开展以下活动,以便针对保安事件确定并采取防范措施:

.1 确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职责;

.2 对进入船舶予以控制;

.3 控制人员及其物品上船;

.4 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才能进入;

.5 监控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区域;

.6 监督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和

.7 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当处于保安等级2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的指导,对第节所列的每项活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保护性措施。

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的指导,对第节所列的每项活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进一步特殊保护性措施。

如果主管机关规定了保安等级2或3,船舶应确认已收到关于改变保安等级的指令。

在进港前或在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期间,当缔约国规定了保安等级2和3时,船舶应确认已收到指令并应向港口设施保安员确认已开始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明的适当措施和程序以及在保安等级3时规定了保安等级3的缔约国政府发出的指令所列明的适当措施和程序。船舶应报告在实施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在此情况下,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如果船舶按主管机关要求所设定的或已处于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所在港口被规定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港口设施所在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和港口设施保安员。

7.7.1 在此情况下,如果必要,船舶保安员应与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要求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另一缔约国港口设定保安等级2或3的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该缔约国政府。

在缔约国政府规定了保安等级并已确保向在其领海的或已通知进入其领海意图的船舶提供了保安等级的信息时,该船舶应被告知保持警戒,并立即向其主管机关和附近任何沿岸国报告其所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该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

7.9.1 在向此类船舶建议适用的保安等级时,缔约国政府还应参照规则B部分的指导,向这些船舶建议应采取的任何保安措施,并告诉这些船舶该缔约国政府为针对该威胁提供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有的话)。

8 船舶保安评估

船舶保安评估是《船舶保安计划》制订和更新过程的重要和必要组成部分。

公司保安员应确保船舶保安评估是由具备评价船舶保安的适当技能的人员按照本节的规定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的指导来开展的。

在第9.2.1节规定的前提下,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具体船舶开展船舶保安评估。

船舶保安评估应包括现场保安检验和至少以下要素:

.1 确定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2 确定并评价应予重点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

.3 确定船上关键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并按优先顺序排定保安措施;和

.4 找出基础设施、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船舶保安评估应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审查、接受并保存。

9 船舶保安计划

每艘船均应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该计划应就规则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

9.1.1 在第节规定的前提下,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为某一具体船舶编制《船舶保安计划》。

主管机关可将《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或对以前已批准计划的修正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9.2.1 在此情况下,从事审查和批准特定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其修订内容的经认可保安组织,应不曾参与过被审船舶的保安评估的准备或《船舶保安计划》的编写或修订。

提交审批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对以前经过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修订内容应附有编制该计划或修订内容所依据的保安评估。

此种计划的制订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的指导,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该计划至少应涉及以下内容:

.1 防止将企图用于攻击人员、船舶或港口的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擅自携带上船的措施;

.2 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3 防止擅自上船的措施;

.4 对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的破坏作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5 对缔约国政府在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6 在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受到破坏时的撤离程序;

.7 船上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和船上其他参与保安事务人员的职责;

.8 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9 与计划有关的培训、演练和演习程序;

.10 与港口设施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11 定期审查和更新该计划的程序;

.12 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3 指明船舶保安员;

.14 指明公司保安员,包括24小时联系细节;

.15 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装备的任何保安设备(如有)的程序;

.16 测试或校准船上装备的任何保安设备(如有)的频度;

.17 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安装位置;1以及

.18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复位和减少误报警的程序、说明和指导。1

9.4.1 对计划中规定的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或评估计划实施情况的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活动,除非由于公司或船舶的大小和性质方面的原因,这样做不可行。

主管机关应决定,对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已批准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的哪些改变,在主管机关批准对计划的相关修正前不得实施。任何此类变动均应至少与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规定的措施同样有效。

9.5.1 根据第节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对《船舶保安计划》或保安设备作出改变的性质,应以明确说明该批准的方式做出书面记录。此批准应与《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一起保留在船上。如果这些改变是临时性的,一旦原批准措施或设备被恢复,船上不需再保留该记录。

该计划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对其加以保护,以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应对计划予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

除了在第9.8.1节中规定的情况外,《船舶保安计划》不受按第XI-2/9条规定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的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

9.8.1 如果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第XI-2章或规则本部分的要求,且核实或改正不符合情况的唯一办法是审查《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查看计划中与不符合情况有关的具体章节,但必须征得有关船舶的缔约国政府或船长同意。且无论如何,计划中与规则本部分第节第.2、.4、.5、.7、.15、.17和.18项有关的规定被视为保密信息,不能受到检查,除非有关缔约国政府另行同意。

1为了避免不利于在船上装设船舶保安警报设备的目标,主管机关可允许将此信息保存在船长、船舶保安员和公司所决定的其他高级船上人员知道的船上其他位置。

10 记录

《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以下活动的记录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在船上,并注意第XI-2/9.2.3条的规定:

.1 培训、演练和演习;

.2 保安威胁和保安事件;

.3 保安状况受到破坏;

.4 保安等级改变;

.5 与船舶保安状况直接相关的通信,例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在或曾经在的港口设施的具体威胁;

.6 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审查;

.7 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审查;

.8 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审查;

.9 保安计划任何修订内容的实施;以及

.10 保安设备(如有)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应采用船上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来保持记录。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应包括这三种语言之一的译文。

记录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对其加以保护,以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应对记录予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

11 公司保安员

公司应指定一名公司保安员。被指定为公司保安员的人可作为一艘或数艘船的公司保安员,视公司所经营的船舶数量或类型而定,但须明确指定此人所负责的船舶。公司视其所经营的船舶数量或类型,可指定数人作为公司保安员,但须明确指定每人所负责的船舶。

除规则本部分规定的其他内容外,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利用适当的保安评估和其他相关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胁的水平提出建议;

.2 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3 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以及随后得以实施和维护;

.4 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符合各船的保安要求;

.5 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查;

.6 安排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对船舶进行初次和后续的核验;

.7 确保迅速解决和处理在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核验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

.8 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9 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适当的培训;

.10 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11 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12 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船具体信息;和

.13 确保为某一特定船舶或某一组船舶而批准的任何替代或等效安排得以实施和保持。

12 船舶保安员

在每艘船上均应指定一名船舶保安员。

除本规则本部分规定的其他内容外,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承担船舶的定期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2 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包括对该计划的任何修订)的实施;

.3 与船上其他人员并与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4 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5 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核验期间所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采取任何纠正行动;

.6 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7 确保为船上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8 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9 与公司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以及

.10 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如有)。

13 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使公司保安员和适当的岸上人员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

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使船舶保安员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

船上承担具体保安职责和责任的人员应理解《船舶保安计划》中为其规定的船舶保安责任,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具备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为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应考虑到船舶类型、船上人员的变动、所挂靠的港口设施和其他相关情况,按适当的间隔期开展演练,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公司保安员应确保通过参加按适当间隔开展的演习,有效协调和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14 港口设施保安

港口设施须遵从其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在港口设施执行保安措施和程序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和服务的干扰或延误。

当处于保安等级1时,应通过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在所有港口设施内开展以下活动,以确定并采取针对保安事件的防范措施:.1 确保履行港口设施的所有保安职责;

.2 对进入港口设施加以控制;

.3 监控港口设施,包括锚泊和靠泊区域;

.4 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 监督货物装卸;

.6 监督船舶备品装卸;

.7 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当处于保安等级2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第段所列的每项活动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保护性措施。

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第段所列的每项活动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的进一步特殊保护性措施。

14.4.1 此外,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还要求港口设施对其所在领土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任何保安指令作出反应并予以实施。

当港口设施保安员被告知船舶在符合第XI-2章或本部分的要求方面或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适当措施和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时,以及在处于保安等级3的情况下,遵从其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发出的保安指令有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当港口设施保安员被告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将此事报告主管当局,如有必要,应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15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和更新过程的重要和必要组成部分。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由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开展。缔约国政府可以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对位于其领土内的某一具体港口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15.2.1 如果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进行,该保安评估应由该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就符合本节要求的情况予以审查和批准。

开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根据本节对港口设施的保安进行评估的适当技能,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予定期审查和更新,并考虑到所受威胁的变化和/或港口设施的细小变化。每当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均应予审查和更新。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 确定和评估应重点保护的重要财产和基础设施;

.2 确定财产和基础设施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并按优先顺序排定保安措施;

.3 确定、选择并按优先顺序排定应对措施和程序改变及其对减少脆弱性的有效程度;

.4 确定基础设施、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如果一些港口设施的经营者、位置、运营、设备和设计相类似,缔约国政府可允许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覆盖一个以上此类港口设施。允许这种替代安排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应向本组织通报安排的详情。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编写一份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评估开展情况的简介、对评估中发现的每一薄弱环节的说明和对可用于处理每一薄弱环节的应对措施的说明。对报告应予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

16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应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港口设施制订适合于船/港界面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予以维护。该计划应针对规则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

16.1.1 在第节规定的前提下,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具体港口设施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经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批准。

该计划的制订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并应以该港口设施的工作语言写成。该计划应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 防止将企图用于攻击人员、船舶或港口的武器或任何其他危险物质和装置擅自带入港口设施或擅自带上船的措施;

.2 防止擅自进入港口设施、停泊于该设施的船舶和该设施内的限制区域的措施;

.3 对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破坏作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4 对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在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5 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6 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7 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8 定期审查和更新计划的程序;

.9 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0 指明港口设施保安员,包括24小时联系细节;

.11 保证该计划内所含信息的安全性的措施;和

.12 在港口设施内确保有效保护货物和货物装卸设备的措施;

.13 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程序;

.14 当位于该港口设施船舶的船上保安警报系统被启动后作出反应的程序;

.15 便利船上人员登岸假或船员更换以及包括海员福利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在内的来访者上船的程序。

16.3.1 对计划中规定的保安活动开展内部审核或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评估的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活动,除非出于港口设施的大小和性质方面的原因这样做不可行。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可与港口保安计划或任何其他港口应急计划相结合,或成为其一部分。

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应决定,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哪些改变在其批准对计划的相关修正前不得实施。

该计划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加以保护,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

应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计划。

如果某些港口设施的经营者、位置、运营、设备和设计相类似,缔约国政府可允许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覆盖一个以上此类港口设施。允许这种替代安排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应向本组织通报安排的详情。

17 港口设施保安员

应为每个港口设施指定一名港口设施保安员。可指定一人为一个或数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员。

除规则本部分规定的其他内容外,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结合相关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验;

.2 确保制订和维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3 实施和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 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确保适当保安措施的连续性;

.5 就《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修改酌情提出建议并进行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结合港口设施的有关改变对该计划进行更新;

.6 增强港口设施人员的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7 确保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

.8 向有关当局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持记录;

.9 与相关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10 在适当时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

.11 确保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人员符合标准;

.12 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如有);以及

.13 在接到请求时,协助船舶保安员确认要求登船人员的身份。

应为港口设施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履行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要求其承担的职责和责任。

18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使港口设施保安员和适当的港口设施保安人员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

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港口设施人员应理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为其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职责和责任,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具备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为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应考虑到港口设施运营的类型、港口设施人员的变动、该港口设施所服务的船舶类型和其他相关情况,按适当的间隔期开展演练,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港口设施保安员应确保通过参加按适当间隔开展的演习,有效协调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19 船舶核验和发证

核验

19.1.1 本规则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接受下文规定的核验:

.1 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第一次签发第节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的初次核验。

该核验应包括对第XI-2章、规则本部分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相

关要求所涉及的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的全面核验。该核验应确保船

舶的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完全符合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的适用

要求,处于令人满意的状况并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

.2 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进行的换新核验。但除适用第节的情况外,间隔期不超过五年。此核验应确保船舶的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完全符合第

XI-2章、规则本部分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适用要求,处于令人

满意的状况并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

.3 至少一次中期核验。如仅进行一次中期核验,应在第I/2(n)条所定义证书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进行。该中间核验应包括检查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

相关保安设备,以确保其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令人满意的状况。此中间

核验应在证书上签注;

.4 主管机关决定的任何附加核验。

19.1.2 船舶的核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来进行。但主管机关可以将核验委托给第XI-2/1条所述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19.1.3 有关主管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充分保证核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应承担责任确保做出必要的安排来履行此义务。

19.1.4 在核验之后,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应保持符合第XI-2/和XI-2/6条、规则本部分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在按第节完成任何核验之后,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对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或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作任何变动。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19.2.1 在按第节的规定进行初次或换新核验后,应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9.2.2 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

19.2.3 应主管机关的请求,另一缔约国政府可使船舶接受核验,如确信符合第节的规定,应根据本规则向船舶签发或授权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并在合适情况下根据本规则签注或授权签注船舶的该证书。

19.2.3.1 证书的一份副本和核验报告的一份副本应尽快送交提出请求的主管机关。19.2.3.2 如此签发的证书应载明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而签发的,并应与根据第节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

19.2.4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用格式应与本规则附录中的范本相符。如所用文字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文本应包含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证书的有效期限

19.3.1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19.3.2 如果换新核验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三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新核验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2.1 如果换新核验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新检验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2.2 如换新核验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的三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新核验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换新核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3 如果所签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五年,主管机关可将证书的有效期从到期日延长至第节规定的最长期限,条件是进行了第节所述的签发五年期证书的相应核验。

19.3.4 如换新核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不能签发或不能放到船上,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签注现有证书,签注后的证书在从到期之日起不超过五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有效。

19.3.5 如果证书到期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核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进行核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对任何证书的展期均不得超过三个月,且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行核验的港口后,不得以具有此项展期为由而在未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换新核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6 未按本节上述规定展期的签发给从事短程航行船舶的证书,可由主管机关给予自证书上载明的到期日起最多一个月的宽限期。换新核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19.3.7 如中期核验在第节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

.1 应通过签注对证书上的到期日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到期日应自中期核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2 如果进行了一次或多次附加核验,从而不超过第19.1.1节规定的核验最长间隔期,到期日可保持不变。

19.3.8 按第节签发的证书,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应不再有效:

.1 如果有关核验未在第19.1.1节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如果在第19.1.1.3和节适用的情况下,证书未按其规定予以签注;

.3 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4 船舶转挂另一国船旗。

19.3.9 如果:

船舶操纵与避碰

锚泊 锚泊程序: 首先根据海图和港口资料或气象大风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锚地,除非到指定的锚地,自选的锚地以硬度适中的沙底和黏土底质,且底质平坦的为好。无风浪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水域,锚位周围有足够的水深和旋回余地,静水域低潮时富裕水深要大于20%的船舶吃水,有涌浪的水域低潮时,水深要大于1.5倍的吃水和2/3倍的最大波高之和,且水深不能太深,不宜超过一舷锚链总长的1/4倍。最小水域半径在港外取链长与1-2倍的船长之和,在港内取船长加上60-90米。以某次本船单锚锚泊为例: 船舶重载,吃水9.5m,水深约20m,最大流速约2.2kn,风流合力的方向参照临近锚泊点的其它锚泊船的指向。备车减速驶向锚泊点,用舵调整船舶航向与参照的锚泊船一致,临近锚泊点200M时船速2kn,后退一倒车,船速降至0.3kn时停车,余速滑行至原定的锚泊点时下令右锚一节入水并打住,船后退时再继续松链,共松至四节甲板时通知驾驶台进车将锚链刹住,时,四节水面。待锚链得力后松弛回头,表明锚已经抓牢,即报告驾驶台,锚抛妥。督促并检查显示规定的锚泊信号。 从事捕鱼的船舶的特点及避让方法 渔船大多数是成群结队地从事捕鱼作业的。特别是在渔汛期间,拖网渔船所集结的范围有时可达数十海里。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按《规则》规定显示相应的灯号或号型外,当它们邻近在一起捕鱼时,还将显示额外的信号,或者他们自定的相互联系的信号。因此,在渔船群集的渔场内,灯光闪烁,不易识别。捕鱼方式不同,使用的渔具也不一样,渔具伸出的长度也自然有较大差别。布设渔网范围的大小也不同,而且,一般也无特别灯号显示。目前在沿海仍然存在使用非机动船进行捕鱼的船舶。这些船舶设备简陋,显示灯号﹑灯型和鸣放的声号也不够规范。对这类船舶应引起特别注意。 ◆ 避让方法:(一)在海上与密集渔船相遇,应迅速判明其范围和动态,尽量绕行和规避,夜间尤其不宜从中间穿过。 (二)必须经过渔网区或无法绕行时,应加强了望,通知机舱做好绕行准备,收起计程仪和声纳换能器。 (三)一般都应减速通过,以免影响捕鱼作业或浪损渔具。 双船拖网避让方法:避让双船拖网渔船时,应在其船尾或两船外舷不少于 0.5n mile 处通过,切不可从两船之间驶过。当发现两船背向行驶准备放网时,应从两船上风流一侧驶过。应注意其放网的一舷,当发现其航向不稳时,则表明渔船正在放网或收网。 单船拖网避让方法:避让单船拖网渔船时,应从其船尾 1 n mile 之外通过 流网:避让方法:流网渔船带网漂流时,网在其船首方向,避让时应从其船尾通过,绝不能在其船首和网上通过。如果想从其船首网的端部通过时,应在认清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参考题目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题目 选择题: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 A. 海洋 B.与海洋相连接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D.连接于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海船 B.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在航船舶 C.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 D.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做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 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不包括 A.在海面航行的潜水艇 B.在水下潜行的潜水艇 C.抬离水面的气垫船 D.贴进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4. 下述哪一项不正确?Ⅰ、在战争时期,军用舰艇可以不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Ⅱ、在执行公务时,政府公务船可以不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Ⅲ、军用舰艇和政府公务船在本国领海内不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约束 A.Ⅲ B.Ⅱ、Ⅲ C.Ⅰ、Ⅱ D.Ⅰ、Ⅱ、Ⅲ 5.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哪些水域制定特殊规定?Ⅰ、港外锚地港口Ⅱ、江河,湖泊Ⅲ、内陆水道 A.Ⅰ B.Ⅰ、Ⅲ C.Ⅰ、Ⅱ、Ⅲ D.Ⅱ、Ⅲ 6. 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哪些水域制定特殊规定?Ⅰ、港口Ⅱ、港外锚地Ⅲ、内陆水道Ⅳ、专属经济区 A.Ⅰ、Ⅱ B.Ⅰ、Ⅲ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优先于“地方规则” 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适用于港口,湖泊或内陆水域,因为这些水域受地方规则的约束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与公海连接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域,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D.一艘船舶进入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水域,不必考虑《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 8. 在某国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 A.《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B.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则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地方规则 D.《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时应遵守地方规则 9.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____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A.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 B.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C.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D.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10.《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__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A.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 B.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C.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D.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11. 在第三条“一般定义”中,“船舶”一词是指: A.具有适航能力的、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B.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C.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排水船筏 D.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水下船筏 12.在第三条“一般定义”中,“船舶”一词包括:Ⅰ、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Ⅱ、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Ⅲ、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和非排水船舶;Ⅳ、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A.Ⅰ、Ⅱ B.Ⅰ、Ⅱ、Ⅲ C.Ⅰ、Ⅱ、ⅣD.Ⅰ、Ⅱ、Ⅲ、Ⅳ 13. 失去控制的船舶是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的船舶 A.不能按规则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2003-11-29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版含船舶号灯号型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

船舶避碰知识点

1. 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上操作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即只要任何航空器设计了能在水上操作的功能) ①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第二章规则。 A. 水上飞机无论是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还是水上操作(即任何时候) ,都不应妨碍他船,但条件是:互见; B. 水上飞机超低空飞行时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 C. 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 ②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 优先于“水上飞机的不妨碍” ; 2. 地效船:是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各种船艇。 ①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非排水状态下飞行时, 应让请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但条件是:互见;夜间此时应显示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是黄色闪光灯) ; ②地效船在水面操作(即水上航行) 时, 应作为机动船,遵循第二章规则;此时亮桅灯、尾灯和舷灯; ③特例:如果地效船(或水上飞机)沿分道通航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另一穿越船: A. 如果穿越船L ≥ 20m ,地效船不妨碍穿越船; B. 如果穿越船L <20m ,穿越船不妨碍地效船; ④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 优先于“地效船的不妨碍” ; 3. 气垫船: A. 在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 B. 在非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还应再加黄色环照闪光灯; C. 规则只为气垫船规定了号灯、号型,没有规定特殊的责任规定; D. 避碰责任:无论是否处于排水状态均按照普通机动船遵守规则; ③定义: A. 机帆并用船是机动船; B. 未装机器并未挂帆的船认为是帆船; C. 失控船必须处于“ 在航中” (操限船也是) ;在锚泊、抢滩、搁浅和系泊中不存在“ 失控” ; ⅰ . 常见失控船:帆船无风遇急流;火灾船按灭火要求操纵;大风浪船无法变向变速; 走锚船; 拖锚船;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 ⅱ . 不属于失控船:大风浪主机降速滞航;起锚时锚机故障,另一锚机正常;罗经、雷达等导航设备发生故障; ④号灯号型: ⅰ . 各种天气条件下: A. 应(必须)显示号灯的时间:从日落至日出; 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时间; B. 应(必须)显示号型的时间:白天; C. 应(必须)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白天能见度不良; 晨昏蒙阴; ⅱ . 各种灯装设位置: A. 桅灯、尾灯尽可能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 B. 舷灯:不一定装在左右舷最宽处; C. 拖带灯:要求设置在尾灯的垂直上方; ⅲ . 号灯射程: A. 射程分点:50、20、12海里; B. 桅灯:6、5、3、2; C. 舷灯;3、2、2、1; D. 环照灯:红绿白黄; E. 不在“射程分点”的灯:操纵号灯(五套操-即其射程5海里) , 未定闪(即闪光灯射程未规定) ; F. 闪光灯:黄红; G. 特殊:不易察觉被拖船闪光灯:3海里; 临近捕鱼船的额外号灯:至少1海里,但小于渔船规定号灯射程;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双菱这舷可通航。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 互见操纵鸣声号一短声,我向右。两声短,我向左。三声短我正向后退。追越船明企图。两长两短从左越,被追越如同意。鸣笛两次长短声,过弯道拉一长声。怀疑警告五短声,视线不良拉汽笛。船在航,一长声不动船,一长声。每次间隔两分钟,船舶操纵受限制。捕鱼失控和拖带,都是一长两短声。最后住人被拖船,紧接一长三短声。锚泊每分发声号,船头急敲钟五秒。船长超过一百米,首敲钟来尾敲锣。搁浅也敲钟五秒,前后另加三击钟。锚泊船还得鸣,一短一长一短声。

船舶操纵与避碰试题A(操纵部分,含答案)

2013至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船舶操纵与避碰》试卷(必修,A卷) (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用题年级、专业(班级):2012级航海技术01、02、03班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80分) 1. 直航船操一定舵角后,其旋回初始阶段的船体: A. 开始向操舵一侧横移,横移速度较小 B. 开始向操舵相反一侧横移,横移速度较大 C. 开始向操舵一侧横移,横移速度较大 D. 开始向操舵相反一侧横移,横移速度较小 2. 直航船操一定舵角后,其加速旋回阶段的: A. 转向角速度为变量,横移速度为常量 B. 转向角速度为常量,横移速度为变量 C. 转向角速度为变量,横移速度为变量 D. 转向角速度为常量,横移速度为常量 3. 直航船操一定舵角后,其定常旋回阶段: A. 降速达到最大,外倾角趋于稳定 B. 船速继续下降,外倾角继续增大 C. 船速继续下降,外倾角趋于稳定 D. 降速达到最大,外倾角继续增大 4. 船舶作舵旋回时: A. 船尾向转舵一侧横移;船舶重心向转舵相反一侧横移 B. 船尾向转舵相反一侧横移;船舶重心向转舵一侧横移 C. 船尾向转舵相反一侧横移;船舶重心向转舵相反一侧横移 D. 船尾向转舵一侧横移;船舶重心向转舵一侧横移 5. 船舶旋回时间是指: A. 自转舵起至航向角变化90°所用的时间 B. 自转舵起至航向角变化180°所用的时间 C. 自转舵起至航向角变化270°所用的时间 D. 自转舵起至航向角变化360°所用的时间 6. 船舶旋回时的转心位置 A. 保持不变,位于首柱后1/3至1/5船长处 B. 由船中向船首方向移动,当船舶进入定常旋回后,该位置稳定 C. 由船尾向船中移动,当船舶进入定常旋回后,该向将稳定在船中 D. 保持不变,位于船中 7. 下列有关影响旋回圈大小因素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Ⅰ.方形系数大的船,旋回圈小Ⅱ.有球鼻首的船,旋回圈较小Ⅲ.船舶重载时,旋回初径有所减小Ⅳ.浅水中旋回时,旋回圈变大 A.Ⅰ~Ⅲ B.Ⅱ~Ⅳ C.Ⅰ、Ⅱ、Ⅳ D.Ⅰ~Ⅳ 8. 船舶航行中,在船首前方发现障碍物,为了使船在最短的纵向距离上避开障碍物,应如何操纵船舶? A. 当制动纵距大于旋回纵距时,用车让 B. 当制动纵距小于旋回纵距时,用车让 C. 当制动横距大于旋回横距时,用舵让 D. 当制动纵距小于旋回纵距时,用舵让 9. 船舶根据外界风流大小预配风流压差保证船舶行驶在预定航线上,此时船舶实现的是: A.动航向稳定性 B.位置稳定性 C.直线稳定性 D.方向稳定性 10. 船舶首倾时比尾倾时的: A. 航向稳定性差,旋回圈大 B. 航向稳定性差,旋回圈小 C. 航向稳定性好,旋回圈大 D. 航向稳定性好,旋回圈小 11. 船舶的基本阻力包括: A. 摩擦阻力、涡流阻力和空气阻力 B. 摩擦阻力、涡流阻力和兴波阻力 C. 摩擦阻力、涡流阻力和波浪阻力 D. 摩擦阻力、涡流阻力和浅水阻力 12. 减速直线航行的船舶所受的各种阻力之和应: A. 等于所受到的推力 B. 大于所受到的推力 C. 小于所受到的推力 D. 等于或小于所受到的推力 13. 螺旋桨排出流的特点是: A. 流速较快,范围较广,水流流线几乎相互平行 B. 流速较慢,范围较广,水流流线几乎相互平行

船长考试题库-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复习题

《船舶避碰》复习题 例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在公海上的一切船舶 B.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在航船舶和锚泊船 C.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 D.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解答】本题选D。本题宜采用“规则条款对号入座法”。对于测试规则条款的考题,应牢记条款原文(中文翻译),通常含有规则条款原文的选项即为正确选项。按照这一原则,本题应选D。D选项既讲明了规则适用的水域,又讲明了规则适用的对象,为最佳答案。题设中的A、B、C三选项均在规则的适用水域或适用对象方面有所欠缺。 例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Ⅰ、在水面航行的水上飞机Ⅱ、超低空飞行的飞机Ⅲ、拖航中的钻井平台 A. Ⅰ B. Ⅱ C. Ⅰ、Ⅲ D. Ⅰ、Ⅱ、Ⅲ 【解答】本题选C。本题测试对规则适用船舶的理解,规则适用的船舶是“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题设中的第Ⅱ项“超低空飞行的飞机”不属于规则第三条中定义的“船舶”。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例3.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任何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只要其政府确定,即可自行制定有关号灯、号型的配置、安装等技术方面的规定 B. 有关政府有权为其管辖下的任何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制定有关号灯、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弧度的规定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款的规定

C. 上述的特殊规定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其它各条规定的号灯、号型或信号 D. 任何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应显示特殊的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其它各条规定的号灯、号型或信号 【解答】本题选B。本题考查的是对规则第一条第5款的理解与记忆。A选项的错误之处在于“可自行制定”用词错误,有关政府在为其管辖下的任何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制定有关号灯、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弧度的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的规定;C、D选项中的“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应该为“尽可能符合”;题设中只有B选项正确。 例4.关于特殊的避碰规则或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各沿海国家的特殊规定,必须由政府统一制定 B. 有关主管机关可在其管辖的一切水域内制定任何特殊的避碰规定 C. 任何船舶均应当遵守有关主管机关在其管辖水域内制定的特殊避碰规定 D. 特殊水域的特殊避碰规定,由IMO统一制定 【解答】本题选C。 例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提及的“机动船”一词应包括:Ⅰ、正在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Ⅱ、限于吃水的船舶Ⅲ、用机器推进的从事捕鱼的船舶Ⅳ、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A. Ⅰ、Ⅱ、Ⅲ、Ⅳ B. Ⅰ、Ⅱ、Ⅲ C. Ⅰ、Ⅱ D. Ⅰ 【解答】本题选A。本题考察对“机动船”定义的理解。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指出“机动船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属于广义机动船。本题的题设Ⅰ毫无疑问属于机动船;题设Ⅱ——限于吃水的船舶其构成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为机动船;题设Ⅲ明确了“用机器推进的从事捕鱼

船舶避碰规则灯型判断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着,大得容易觉察到。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 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 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 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 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 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三、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 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 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

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 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双菱这舷可通航。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 互见操纵鸣声号 一短声,我向右。两声短,我向左。 三声短我正向后退。追越船明企图。 两长两短从左越,被追越如同意。 鸣笛两次长短声,过弯道拉一长声。 怀疑警告五短声,视线不良拉汽笛。 船在航,一长声不动船,一长声。 每次间隔两分钟,船舶操纵受限制。 捕鱼失控和拖带,都是一长两短声。 最后住人被拖船,紧接一长三短声。 锚泊每分发声号,船头急敲钟五秒。 船长超过一百米,首敲钟来尾敲锣。 搁浅也敲钟五秒,前后另加三击钟。 锚泊船还得鸣,一短一长一短声。

船舶操纵与避碰真题三

船舶操纵与避碰真题三(2013.01) 1. 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一从事旁拖作业的拖轮船舶在航,应以不超过2min的间隔鸣放:①对水移动时一长声;②不对水移动时两长声;③对水移动时一长声接两短声,不对水移动时两长声接两短声;④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均为一长声接两短声 A.①② B.③ C.①③ D.④ 2. 船舶在分道通航水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其原因有:①、在此区域会遇时,直航船解除保向保速的义务②、端部附近船舶可能进行较大幅度的转向③、航线与通航分道交叉的船舶为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可能在此区域通过 A.① B.①、② C.②、③ D.①、②、③ 3.互见中,两艘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构成碰撞危险,则: A.两船互为让路船 B.两船负有同等的避让责任和义务 C.根据两船的会遇局面确定两船间的避让责任和义务 D.两船互不应妨碍 4. IMO船舶操纵性衡准指标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旋回性、航向稳定性、抑制偏转性、追随性和停船性能 B.旋回性、初始回转性、抑制偏转性、保向性和停船性能 C.旋回性、初始回转性、航向稳定性、保向性和停船性能 D.旋回性、航向稳定性、抑制偏转性、保向性和停船性能 5. 本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仅凭雷达发现左正横前来船方位不变并构成碰撞危险,已知本船位于来船右正横前,两船若采取转向避碰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本船只能向右转向②来船不应向左转向③本船不应向右转向④本船可以向左转向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②④ 6.关于渔区以及渔区内渔船捕鱼作业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渔船使用的VHF 的频率与商船所使用的VHF的频率不同;②渔船的渔具伸出方向和长度难以确定; ③除了《规则》规定的号灯号型之外,渔船不应当显示其他的号灯号型;④渔区内的渔船避碰行动不受《规则》约束 A.①②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7.在海面平静的情况下应尽快释放救生艇或救助艇抢救落水人员,放艇时大船的余速不应超过______。 A.3 kn B.4 kn C.5 kn D.6 kn 8.下列哪些局面中存在让路船和直航船? ①、显示两个尖端对接圆锥体号型的甲船互见中追越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的乙船;②、垂直显示两个球体的甲船在互见中追越垂直显示球、菱形体和球三个号型的乙船;③、显示两个尖端对接圆锥体号型的甲船与显示尖端向下圆锥体号型的乙船互见中航向相反相互驶近构成碰撞危险。 A.①②③ B.① C.②③ D.①③ 9. 直航船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的时机为: A.当发现两船业已构成碰撞危险之时 B.当发现两船业已接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经不能避免碰撞时 C.当发现两船业已构成紧迫危险之时 D.当发现让路船显然未遵照规则规定采取让路行动时 1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①、直航船一经发现让路船显然没有遵守规则采取适当行动而独自采取避让行动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本船左舷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②、当一艘失去控制的船舶处于直航船位置时,由于无法采取行动,故不受17条的约束③、直航船的义务就是保速保向④、除18条规定的直航船以外,任何直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题库

避碰规则(批注1、黄色阴影中的是条款原文及其英文翻译。在做题目时如果题干 中出现“是指”时一般情况下是考的相关知识的定义;如果出现“包括”应先判断所列举 的选项是否符合所考知识点的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Rule1Application)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批注2:不管是直接连接还是间接连接,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本《规则》中所指的“连接”) 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 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考点:①、适用水域(批注3:适用水域并不仅仅是指“公海”或是“连接于公海的一切水域”而是两者都包括而且所适用的水域必须是“可供海船航行”的) :公海以及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②、适用船舶(批注4:1、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2、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 3、潜水艇只有在水面航行时才适用于本《规则》 4、水上飞机只有在水面操作时才适用于本《规则》 5、地效船因为其飞行高度的原因任何时候均适用于本《规则》 总之,只要满足《规则》中“船舶的定义”的所有船舶当航行在“适用水域”时,均应遵守本《规则》 ):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批注5:在题目中应分两种情况理解:1、当题干中为“是 指”时应先将“适用水域”描述后再加上“一切船舶”或“船舶的定义”而不能仅仅为“一切船舶”或“船舶的定义”; 2、当题干中为“包括”时应先判断所列举船舶是否符合“船舶定义”的要求然后进行选择)题库范围:1--20如下: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 A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B除内陆水域外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连接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D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下列船舶应作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狸、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完整版)船舶操纵与避碰总结

船舶操纵与避碰 9101: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9102:500~3000总吨船舶船长9103: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9104:500~3000总吨船舶大副9105: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9106:500~3000总吨船舶二/三副9107: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9108:未满500总吨船舶大副9109:未满500总吨船舶二/三副 考试大纲 适用对象 9101 9102 9103 9104 9105 9106 9107 9108 9109 1 船舶操纵基础 1.1 船舶操纵性能 1.1.1 船舶变速性能 1.1.1.1 船舶启动性能√√√√√√ 1.1.1.2 船舶停车性能√√√√√√ 1.1.1.3 倒车停船性能及影响倒车冲程的因素√√√√√√ 1.1.1.4 船舶制动方法及其适用√√√√√√ 1.1.2 旋回性能 1.1. 2.1 船舶旋回运动三个阶段及其特征√√√√√√ 1.1. 2.2 旋回圈,旋回要素的概念(旋回反移量、滞距、 纵距、横距、旋回初径、旋回直径、转心、旋回 时间、旋回降速、横倾等) √√√√√√ 1.1. 2.3 影响旋回性的因素√√√√√√ 1.1. 2.4 旋回圈要素在实际操船中的应用(反移量、旋回 初径、进距、横距、旋回速率在实际操船中的应 用;舵让与车让的比较) √√√√√√√√√ 1.1.3 航向稳定性和保向性 1.1.3.1 航向稳定性的定义及直线与动航向稳定性√√√√√√

1.1.3.2 航向稳定性的判别方法√√√√√√ 1.1.3.3 影响航向稳定性的因素√√√√√√ 1.1.3.4 保向性与航向稳定性的关系;影响保向性的因素√√√√√√ 1.1.4 船舶操纵性指数(K、T指数)的物理意义及其与操纵性 √√ 能的关系 1.1.5 船舶操纵性试验 1.1.5.1 旋回试验的目的、测定条件、测定方法√√√√√√ 1.1.5.2 冲程试验的目的、测定条件、测定方法√√√√√√ 1.1.5.3 Z形试验的目的和试验方法√ 1.1.6 IMO船舶操纵性衡准的基本内容√√√ 1.2 船舶操纵设备及其运用 1.2.1 螺旋桨的运用 1.2.1.1 船舶阻力的组成:基本阻力和附加阻力√√√√√√ 1.2.1.2 吸入流与排出流的概念及其特点√√√√√√ 1.2.1.3 推力与船速之间的关系,推力与转数之间的关系√√√√√√ 1.2.1.4 滑失和滑失比的基本概念,滑失在操船中的应用√√√√√√ 1.2.1.5 功率的分类及其之间的关系√√√√√√ 1.2.1.6 船速的分类及与主机转速之间的关系√√√√√√ 1.2.1.7 沉深横向力产生的条件、机理及偏转效果√√√√√√ 1.2.1.8 伴流的概念,螺旋桨盘面处伴流的分布规律√√√√√√ 1.2.1.9 伴流横向力产生条件、机理及偏转效果√√√√√√ 1.2.1.10 排出流横向力产生条件、机理及偏转效果√√√√√√ 1.2.1.11 螺旋桨致偏效应的运用√√√√√√ 1.2.1.12 单、双螺旋桨船的综合作用√√√√√√ 1.2.1.13 侧推器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2.2 舵设备及其运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剖析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狸、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六条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1.对所有船舶:(1)能见度情况;(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施回性能:(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2.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船舶操纵与避碰大题

船舶操纵与避碰 1 船舶制动方法有哪些,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 ①倒车制动法:不论船型船速如何,也不论在港内港外海域均可采用 ②Z形操纵制动法;用于大型船舶,方形系数较大的船舶或在深水中初速度较大的 ③满舵旋回制动法:适用于大型船舶,方形系数较大,船速较高时须有开阔水域 ④抛锚制动法:一般适用于吨位较小的船舶 ⑤拖船协助制动法;一般船速低于5-6节时 ⑥辅助装置制动法;船舶以较高速度航行的 2 试述船舶旋回运动的三个阶段及其特征。 1)转舵阶段:时间短,船舶保持直线运动,随后船舶向转舵一侧回转,船体开始向操 舵一侧横移,向转舵一侧少量横倾。船速略有下降。 2)过渡阶段:船首回转不断发展,漂角增大。船速明显下降。 3)定常旋回阶段:船舶降速达到最大,船舶向外横倾角也趋于稳定,船舶作匀速圆周 运动。 3 影响旋回性的因素有哪些? 舵角,操舵时间,船速,方形系数,水线下船体侧面积,舵面积比,吃水,吃水差,横倾,浅水,船体污底和风流因素。 4 试述沉深横向力产生的机理及偏转效果与影响因素。 ①产生机理:由于流体静压力随深度增加而增大,当螺旋桨转动时,上下桨叶所处的深度不同,在周向的横向力方向相反,但大小不同,因此产生横向力。 ②偏转效果;随沉深的增大,螺旋桨桨叶距水面较深,空气就不易吸入,沉深横向力逐渐减小 ③影响因素:沉深,螺旋桨转速,船速 5 何谓舵效?影响舵效的因素有哪些? 舵效是舵力的转船效果的简称,指横向角对操舵的反应能力,即舵效时保持航向和改变航向的效率。影响因素:舵角,舵速,船舶的排水量,船舶倾斜,舵机性能,风流及浅水,与舵的安装位置有关。 6 简述锚链的标记方法。 在第一节和第二节之间的连接链环(或卸扣)前后第一个有档链环的撑档上绕金属丝,并在两链环之间的所有有档链环上涂白漆,连接链环涂红漆,以此表示第一节。在第二节与第三节之间的连接链环前后第二个有档链环撑档上绕金属丝,并在两链环之间的所有有档链环上涂白漆,连接链环涂红漆,以此表示第二节。其余各节类推。从第六节开始,重复第一节的作法进行标记。最后一至两节可涂醒目标记以作为危险警告,以提醒丢锚。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1- 19条) 第一章总则Part A – General 第一条Rule 1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 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 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 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 或信号。

船舶值班与避碰试题四

试题四 1.在采取避让行动时,仅对航向作了一连串的小变动的做法,是属于: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疏忽 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C. 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D. 以上均不对 2.没有充分地注意到船间效应、岸壁效应,是属于: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疏忽 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C. 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D. 以上均不对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只要他船业已背离《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行动,本船即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 B. 判断一船所采取的背离规则的行动正确与否,应取决于该行动是否符合规则有关驾 驶和 航行规则各条的规定 C. A、B均正确 D. A、B均不正确 4.有关背离规则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船舶为避免紧迫危险可以背离规则 B. 船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规则 C. 船舶只有在特殊情况和为避免紧迫危险同时存在的条件下才可以背离规则 D. A和B正确 5.下列哪些船舶应保持正规了望? A. 独木舟 B. 锚泊中的从事非拖网作业的非机动船 C. 失控船 D. 以上均应保持正规了望 6.下列哪句话是正确的? A. 在雾中应注意守听他船的雾号 B. 雾中没有听到雾号说明附近没有他船的存在 C. A、B均正确 D. A、B均不正确 7.正规了望的手段包括: A. 视觉 B. 听觉 C. 雷达了望 D. A、B、C都是 8.《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了望"的适用对象是指: A. 了望人员 B. 当班驾驶员与了望人员 C. 驾驶员 D. 驾驶台所有值班人 员 9.“了望条款”的目的是: A. 对当时的局面及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B. 及早发现来船,并对其是否与本船构成碰撞危险作出系统的分析 C. 避免紧迫局面 D. 避免紧迫危险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慢速船比快速船安全 B. 安全航速是主机额定转速下的速度 C. 某种情况下速度太低也会造成事故 D. 所有的碰撞事故均是由于速度过高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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