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

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
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

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概念]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原则] 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实行同工同酬。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制定、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 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因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八条[工会组织的职责]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企业工资支付管理] 企业依法对本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管理。

第十条[工资支付主体] 劳动者工资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支付。

提供派遣劳务、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经与劳务使用方、租赁经营方和承包经营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书,可由劳务使用方、承包经营方和租赁经营方分别为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在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代发工资。

企业使用未取得国家独立执业许可的劳动者推销其产品或劳务的,应支付推销人员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对象] 工资应当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的约定] 企业应依法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布。企业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周期和日以及双方议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标准] 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并相应确定其奖励和处罚标准及其它工资性收入标准。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包括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日、小时、周工作制的劳动者,其日、小时、周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相应折算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按约定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最低工资的支付]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不含下列项目: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费用,以及企业提供的伙食、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

第十五条[加班工资支付] 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可不执行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但企业安排其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获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第十六条[特殊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全;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按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享有1小时工间休息及哺乳时间(包括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其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在法定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的女职工按规定请假休息期间,企业应按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其生活费。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十七条[停工期间工资支付]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确因生产困难,不能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的,与劳动者本人达成协议一致,可延期在1个月内支付工资。一个月期满仍需延期支付的,企业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再次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

第十八条[违法违纪人员工资支付]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取保候审和被企业依法处分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并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撤消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二十条[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则应提前在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

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期满时结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企业破产、关闭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工资支付的程序] 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劳动者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企业应将工资发放单副联发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以备查。

第二十一条[工资支付的扣减] 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抚养费、赡养费;

(四)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五)扣减劳动者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罚款额;

(六)扣减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有关费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企业根据第(四)、(五)项扣除劳动者工资时,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第二十三条[工资支付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方便劳动者和社会各界举报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对群众举报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克扣、拖欠工资的处理]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和相当于应得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企业逾期仍未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

5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含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十六条[其他违法工资支付行为的处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含5000元)-10000元的处罚。

(一)企业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或其附件中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资料或伪造工资支付记录的。

(三)其他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工资支付关联责任]

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租赁经营和承包经营单位不履行与劳务派遣方、经营出租方、经营发包方所签定的委托代发工资协议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责任由劳务派遣方、经营发包方、经营出租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多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企

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由企业预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用于该企业拖欠工资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治安刑事责任] 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对要求依法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实施体罚、殴打、拘禁或者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引起的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的行政复议]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人员违法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 月**日起施行。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标准文本

标准 备案号: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名称) 某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4.4营养指标、7检验方法、8抽样、9判定规则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Q/XXXX—2006《学生盒饭营养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Q/XXXX—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所有盒饭,包括学生盒饭和社会盒饭;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贮存及运输要求; ——增加了盒饭、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和高温灭菌盒饭等定义; ——调整了微生物指标的规定; ——调整了学生盒饭营养指标的规定; ——增加了附录A盒饭加工供应卫生要求、附录B推荐的盒饭加工供应过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和附录C盒饭中心温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XXXX—2006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企业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盒饭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测定 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5009.10 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盒饭 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3.2 冷藏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须使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中心温度10℃以下条件分装、贮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0℃的盒饭。 3.3 加热保温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加热保温,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的盒饭。 3.4 高温灭菌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可在常温下保存的盒饭。 3.5 学生盒饭 指配送给中小学校供学生食用的盒饭。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题要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 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 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 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 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 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 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资金申报

2010年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财政局根据《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补充规定,制定本申请须知。 一、支持类型 2010年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二、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要求 1、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2009-2010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无知识产权纠纷。 (4)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①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拥有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②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线路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③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已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项目申报企业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应有一年以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领导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企业工时管理规定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企业工时管理规定及企 业工资支付制度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下属的广州分公司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一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拟对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市场发货淡季时期安排员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安排集中休假1—30天,并安排员工轮流进行轮休。 二、市场发货旺季时期安排员工每星期3—31小时加班,以满足我公司正常取派送任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为配合公司业务特点与经营需要,在《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内特订本办法,本办法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为实施对象。 二、员工的休息计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情况下交由各部门主管经理依据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并于每月10日前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勤。 三、休息日计算方式: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计算方式: 加班小时数/8小时=轮休天数(注:统一按8小时=1天计算)

2、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包括当月的双休假日。 3、在安排休息计划时,务必保证每位员工每周不得少于1天。 4、员工每月应休未休的调休天数,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安排休假。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四、休息时间计算方式 1、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即从8:30-17:30,其中中午休息时间为1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3、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加班工作时间实行每天累计计算,加班1小时,则可于当月任一工作日享受调休1小时或在提前告知部门主管情况下于次日推迟1小时上班,依此类推。若存在有现场活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则员工需要视工作安排,配合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 4、员工选择此方式休息的,应休未休的时间,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按8小时=1天的标准安排休假。 五、员工可按以上第三条与第四条两种方式自行选择休息方式,休息方式一旦选定不可随时更改,如需更改则要得到总经理签字确认,并至人事行政部登记备案。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遇到出差等无法正常考勤的特殊情况,均按8小时计算工作时间。

2018年最新劳动法对请假的规定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 病假在劳动法中被成为“医疗期”,员工的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具体规定为: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病假工资劳动法规定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休事假有工资吗?怎么算? 请事假企业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 1. 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2. 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3.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4.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 5.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企业可以不发病假工资吗? 【提问】休病假期间部分医疗费已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不发病假工资? 【回复】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及实施程序 一、简介 1、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等。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3、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属地纳税。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3、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章程(复印件)。 2、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 技术、职工人数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其中: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 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 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实施程序: 1、由各区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 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其中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要审核原件;将申报的项目连同相关资料及《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2、市经委、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 方面的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制度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和支持额度,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4、企业(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国有企业计入国家 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非股份制企业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5、项目单位从资金到位起,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报送专 项资金收支报表及企业(单位)月(年)度财务报表。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门将相应收回专项资金。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 1.食品类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1.1企业标准主要内容: 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代号为:汉语拼音字母4位组成。 1.2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b.企业标准文本; c.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d.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 e.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f.其它 1.3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在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的网站公示; b.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c.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4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1.5备案有效期: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 2.药品标准 2.1药品标准标准包括:《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卫生标准》、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 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的药品标准分为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国家药品标准分为《中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为疗效确切、被广泛应用、能批量生产,质量水平较高并有合理的质量监控手段的药品;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标准,一些未列入国家药典的品种,将根据其质量情况、使用情况、地区性生产情况的不同,分别收入部颁标准与地方标准,作为各有关部门对这些药物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依据。 药品标准系根据药物来源、制药工艺等生产及贮存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2.2新药标准:跟随新药审批流程走,较复杂。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1月23日) 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四章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企业标准备案.doc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广州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广州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个问题解答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46个问题解答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2、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机关有哪些? 答: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3、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 答: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6、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不低于6元人民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人民币。 7、用人单位应当以何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8、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确定工资标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10、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应为多长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资料提纲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资料 提纲 申报资料 项目领域: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所在地: 企业联系人:联系: 举荐单位: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治理中心制

二〇一一年三月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写信息点 第一部分项目概述 1、对项目及产品差不多情形介绍,包括项目产品的要紧应用范畴、技术创新点、项目成熟程度、项目完成时所处时期等内容。概述限500字以内。 2、要求文字简明,表达清晰,创新点突出,突出特色。

第二部分企业概况 一、差不多信息 注释:(1)上年度经营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

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2)职员总数:请填写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3)企业类型:分研发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若是研发型企业,填写已有成果数,已转让成果数;生产型企业填写已生产产品数,生产场地面积。 二、企业治理团队 1、核心团队:介绍核心团队的教育背景(学习及培训经历)、工作业绩。教育背景(学习及培训经历)、工作业绩。核心团队包括总经理、分管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和同类职务的人员。 2、创业企业家介绍:包括创新意识、开拓能力、治理经营理念。 三、企业现有能力 1、企业现有人力资源配置,包括企业治理人员、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的结构、差不多情形。 2、企业研发能力,包括企业的研发队伍研发工作资金投入以及近年来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 3、企业现有生产设施设备条件,包括企业已具备的生产条件。 4、企业营销能力,包括企业经营模式和市场策划能力、销售渠道等。 5、资金治理能力,包括企业财务主管、会计的专业背景、专业证书获得情形(附复印件),企业财务治理状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收账款、应对账款的治理策略和回收及支付能力;是否得到过银行贷款并能够按期偿还,是否有银行颁发的资信等级证书。 6、其他专门能力,包括已获得的质量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及其他专门资格或证明等。 四、企业进展情形 包括企业最初成立情形及企业进展历程、曾经获得(或申请过)创新基金支持情形、重大项目开发与要紧产品上市、重大融资事件、企业人员总数、总资产、净资产变化,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水平情形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南

永春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南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在批准发布后的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如市级企业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企业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备案;县(市)级企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但列入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的产品,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 2、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四份); 4、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 5、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意见或审定会议纪要(附审定人员名单);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化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 1、标准编写格式: 应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2、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要求: a)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应符合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b)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c)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d)贯彻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程序: a)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b)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c)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的五天内,在《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在企业产品标准受理备案回执单上盖章后,连同备案申报材料转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d)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质量技术监督受理备案程序: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b)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写上备案编号,加印“×××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 四、标准有效期 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复审,并重新申报备案。 五、企业产品标准批文示例: 关于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生产车间: 由我公司起草的《××××》企业产品标准,业经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0×年×月×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Q/×××× ××× -200× ××××××(标准名称) ×××××(公司名称及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d18818595.html,)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见表1) (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 表1 备案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部工资。 * 第二章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 第四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 公司经理、书记) 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据项目管理的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3.岗薪制:指对全体管理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 依据职工 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 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 ,按月标准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 .岗位技能工资制: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 .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包干工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长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 第六条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 第八条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第九条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必须作表发放,书面记录职工的姓名、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领取者必须签字,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条公司根据企业特点及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实行下发薪, 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及项目工薪制的支付基本收入和基本工薪)。当月工资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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