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监局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修订版共2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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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湖南银监局现场检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为了实现监管目标,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包括立项与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根据检查项目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可对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适当简化。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检查派出单位,是指确定成立和派出检查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

本规程所称的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是指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局长或分管该检查项目的局领导。

第五条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参加银监会组织的大型检查项目,银监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立项与准备

第六条现场检查立项与准备阶段包括申请立项、成立检查组、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培训、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等步骤。必要时可制发检查前问卷。

第七条现场检查根据以下情形立项:

(一)上级机关的工作安排;

(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三)非现场监管需要;

(四)处置临时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的需要;

(五)领导批示及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立项,监管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立项书》(格式见附件1),报局长批准。《现场检查立项书》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上级单位安排实施的检查项目,本单位不需再立项。上级单位下发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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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视为立项文件。

第九条检查派出单位可根据检查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成立一个或若干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可由一个监管部门单独或牵头成立。检查组对检查派出单位负责。检查组设组长和主查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

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机构而设立多个检查组的检查项目,可成立现场检查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现场检查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检查组组长由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确定,主持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检查人员人选,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确定;

(二)明确检查工作任务,组织检查前培训;

(三)视情况可将检查人员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确定检查小组组长和小组主查人;

(四)主持进点会谈、总结会谈;

(五)组织研究、解决检查中的疑难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和交流检查信息;

(六)向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或检查项目领导小组报告检查进程、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线索,请示检查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七)与被查单位负责人联系沟通;

(八)根据检查需要或主查人建议,调整检查力量;

(九)审核现场检查前问卷、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等检查文书。

第十一条主查人由检查组组长确定,向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工作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工作职责是:

(一)就检查人选及检查小组、检查人员的分工等向检查组组长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准备和分析相关资料;

(三)执行检查前培训,向检查组报告所收集、准备和分析的资料情况,介绍检查任务情况、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讲解检查的参考方法,布置检查的统一要求;

(四)负责起草现场检查前问卷、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决定书等检查文书;设计检查操作表格;

(五)审核小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六)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向检查组组长提出调整检查力量的建议;

(七)组织整理现场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检查小组组长、小组主查人在本检查小组分别履行组长、主查人的相应职责。小组主查人对小组组长负责,小组组长对检查组组长负责。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小组长)和主查人(小组主查人)的工作安排,对所检查工作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检查取证;

(二)编制工作底稿;

(三)编制事实确认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决定是否制作《现场检查前问卷》(格式见附件2)。《现场检查前问卷》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加盖检查派出单位公章后发送被查单位。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现场检查前问卷》应明确答卷材料的报送格式、附件、时间等要求,具体内容由检查组确定。除特殊情况外,检查组对已报送的资料与信息不得要求被查单位重复报送。

第十五条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前问卷》的答卷材料进行审核。

答卷材料不完整、情况不明确的,可要求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进点前补充报送,或在进点后提供。

答卷材料如有明显差错,可视为对其管理水平的一个评价因素;如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收集以下材料:

(一)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三)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四)监管部门历次的相关现场检查报告;

(五)监管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报告;

(六)群众举报的材料;

(七)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八)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对收集的资料及《现场检查前问卷》的答卷材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初步评估被查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关键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格式见附件3),经检查组组长审核和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印发全体检查人员。

《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二)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重点;

(三)检查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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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工作要求;

(五)检查依据;

(六)检查附表的格式及要求;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方案》一经批准,即视为检查派出单位给予检查组的任务和授权。

《现场检查方案》未经批准,检查组不得进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根据实际情况,检查组可组织检查前培训。培训的内容为: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有关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二)介绍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有关操作表格;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在进点前的合理时间前向被查单位发出。

需要被查单位先行自查的,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明确自查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突击检查,不得提前向被查单位发送《现场检查前问卷》和《现场检查通知书》,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将检查事项告知被查单位。

第三章实施

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实施阶段包括进点会谈、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事实确认等步骤。

第二十三条检查组进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点会谈。进点会谈的参加人员为全体检查人员、被查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点会谈程序是:

(一)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介绍检查人员并出示检查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向被查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要求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情况介绍;

(五)向被查单位提问并听取其汇报;

(六)对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进点会谈应制作《进点会谈记录》(格式见附件5)。需要向被查单位提问的,应制作提问提纲,被查单位就提问做出的汇报及会谈中涉及的其他情况,

应实时做好记录。

《进点会谈记录》应由检查组组长、被查单位参加会谈的负责人及记录人签名。被查单位参会人员签到单、提问提纲及被查单位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作为《进点会谈记录》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内容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等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检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

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需进行查库的,应遵守被查单位的相关内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调阅被查单位的账册、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格式见附件6)一式两份,并签字确认。资料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认可。《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各执一份留存。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适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7)。《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是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的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由另一名检查人员复核,成立检查小组的,由检查小组组长或小组主查人审核。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由主查人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统一编制序列号。

第二十七条检查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对查实的问题取得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格式见附件8),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其附件,并逐一列明。

检查取证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由检查人员签名;成立了检查小组的,并应由检查小组组长或小组主查人审核签名;

(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交被查单位(或相关部门)签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四)证据材料如属复印件,应注明出处,由被查单位(部门)核对无异后逐页签具“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盖章确认;如属谈话、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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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等材料,应由谈话(询问)人、被谈话(被询问)人、说明人签名确认;如属语音、录音等视听资料,应注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由主查人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统一编制序列号。

第二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加盖检查派出单位公章后,发送被查单位,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第二十九条检查组应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应归还调阅资料、借用物品,清理检查现场,告知被查单位后退出现场。

现场检查如需延期,应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在《现场检查方案》上签字同意),并由检查组组长通知被查单位。

第四章报告

第三十条现场检查报告阶段包括检查事实与评价、总结会谈和检查报告等步骤。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实施阶段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和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对事实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初步定性,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格式见附件10),经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名,发送被查单位,并及时与被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和初步定性。

检查组应制作《送达回执》(格式见附件11),由被查单位签字确认送达《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并以此确定被查单位反馈日期。

第三十二条成立了检查小组的,各小组主查人或小组组长应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形成小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检查组主查人应对小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审查,认为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检查小组补正修改;认为检查事实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检查小组重新查证。

小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不需发送被查单位。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应提前通知被查单位拟进行总结会谈的时间,并如期举行。总结会谈参加人员包括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总结会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向被查单位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定性;

(三)听取被查单位意见。

总结会谈应形成《总结会谈记录》(格式见附件13)。被查单位意见及会谈中涉及的其他情况,应实时做好记录。总结会谈中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和定性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反馈意见时一并反映。

《总结会谈记录》应由检查组组长、被查单位参加会谈的负责人及记录人签名。被查单位参会人员签到单作为《总结会谈记录》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的,应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字盖章后另附书面说明。对事实有异议的,书面说明应附相关证据材料;对初步定性有异议的,书面说明应附法律或政策依据。

被查单位应于规定的日期内将签字盖章后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和书面说明报检查组。在规定的日期内,被查单位没有签字盖章确认,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没有异议。

第三十五条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认定的事实提出书面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核实并决定是否采信;对定性提出书面异议的,检查组应认真分析并决定是否采纳。

第三十六条检查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及核实分析被查单位异议的基础上,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2)。

《现场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和承担(牵头承担)检查任务的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

《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实施检查的简要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检查期、现场检查时间、检查工作量统计等;

(二)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与检查项目有关的业务经营状况、内控状况及前一次检查的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和定性;

(四)未采纳的被查单位的异议以及未采纳的理由;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出监管意见、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他处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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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处理

第三十七条现场检查处理措施包括:

(一)责令限期改正、提出相关监管要求;

(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行政处罚;

(四)提请上级机关或移送有关监管等机关处理;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问题和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检查组根据审定后的《现场检查报告》和《总结会谈记录》,形成《现场检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4),通报检查问题与定性,提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等监管要求,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发送被查单位,并抄送被查单位的上一级机构。

发送《现场检查意见书》,检查组应制作《送达回执》。《现场检查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查单位应于《现场检查意见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检查派出单位。

第三十九条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及湖南银监局有关行政处罚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被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提请上级机构处理或建议有关监管机关处理的,检查组制作《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5),提出处理建议,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级机构或有关监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检查组发现被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书》(格式见附件16),报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与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为监督被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经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施后续检查。后续检查程序适用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档案整理

第四十三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现场检查档案,移送对应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现场检查档案按检查项目分机构类型立卷建档。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立项与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和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具体内容及顺序如下:

(1)现场检查立项申请书或立项依据;

(2)现场检查前问卷及反馈材料;

(3)现场检查方案;

(4)现场检查通知书;

(5)现场检查进点会谈记录;

(6)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7)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证据材料;

(8)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

(9)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10)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送达回执及反馈材料;

(11)现场检查报告;

(12)总结会谈记录;

(13)现场检查意见书、送达回执及被查单位执行和整改材料;

(14)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

(1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书;

(16)行政处罚决定书;

(17)其他材料。

上述内容,可视不同检查项目的操作程序执行情况而有所变更。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湖南银监局有关行政处罚规定,单独立卷归档,本档案仅保存《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现场检查档案的立卷要求:

(一)现场检查档案应制作封面(格式见附件17),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二)对归入现场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现场检查档案目录》(格式见附件18)。现场检查档案目录应放在档案卷首。

(三)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四)封装成册,按照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送入档案库房妥善管理。

(五)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未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建议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书》等检查文书,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附附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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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制作,纳入检查派出单位公文处理系统统一管理,由检查派出单位办公室统一编制文号;其它检查文书原则上应遵循附件格式,特殊情况下,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湖南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银监局原发布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现场检查程序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立项审批书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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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场检查前问卷

××××(被查单位):

我局(分局)即将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前问卷》发送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填报。

一、问卷内容

(一)×××××××××××。

(二)××××××××××××。

(三)××××××××××××。

(根据内容,问卷也可单独作附件)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填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填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二)你单位收到本问卷后,请立即与我局(分局)联系,并告知你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填完的问卷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分局)××处(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检查派出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现场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二、检查对象

三、检查期限

四、检查内容

五、检查范围

六、现场检查安排

(一)现场检查时间安排

(二)现场检查分工

七、现场检查要求

八、检查依据

九、检查工作用表

×××现场检查组

××××年××月××日主查人:检查组组长: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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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套红)

编号:[ ] 号

检查通知书(套红)

××××(被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兹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必要时可延期。

(请你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于××××年××月××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保送我检查组。)

请你单位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

副组长:××××××

主查人:×××

其他成员:××××××××××××

检查派出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记录人、被查单位负责人、主谈人应签名确认。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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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检查组留存,一份被查单位留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号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期:

检查时间:

检查人:复核人:

检查记录:

工作底稿原则上包括下述内容: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

附件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号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期:

记录日期:

事实记录:

检查人员签名(2人以上):

小组组长或小组主查人审核签名:

被检查单位(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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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

××××(被查单位):

因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分局)指派×××、×××同志对你单位如下证据材料予以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为七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或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检查派出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被查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期:

检查时间:

检查事实与评价:

一、检查发现的事实、问题

二、对事实、问题的初步定性

上述事实和定性如无异议,请予确认并签字盖章,如有异议,请在本《事实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后另附说明,并于本《检查事实与评价》送达之日起××工作日内报检查组。

对事实有异议的,书面说明应附相关证据材料;对定性有异议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法律或政策依据。

逾期未签字盖章确认,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你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没有异议。

组长:

主查人:

成员:

××××年××月××日

检查组组长签名:

被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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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12

领导批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场检查报告

被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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