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2)

惩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2)
惩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2)

惩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都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在任何单位中都应该有这样一个“烫火炉”来整顿规章制度。只要你一碰它,它马上就烫你。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的惩罚,在效果上比延时惩罚要好的多。

烫火炉是很讲“政策”的,它只烫你碰它的那一部分,而不会烫你的别处或烫你的全身。不迁怒、不搞诛连。在管理工作中,惩罚犯了错误的员工应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要对事不对人。还有惩罚要适度,过度的惩罚就是“迫害”,不但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更有甚者还会引起反抗,惹祸上身。

在实施惩罚之前,可以先与员工讨论具体情况,确定没有误解实情之后再责备部属的不足之处,在责备中要强调你所期望的行为,同时让员工明白问题在于他不当的行为,而不在他本人。责备的重点在于改变部属不良的行为,再不是羞辱他本人。这往往需要管理者发挥极大的自制力,不论你有多生气,你都不应乱发脾气。

烫火炉是不讲情面的,谁碰它,就烫谁,一视同仁对谁都一样,和谁都没有私交,对谁都不讲私人感情,所以它能真正做到对事不对人。当然,人毕竟不是火炉,人不可能在感情上和所有人都等距离。不过,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公正,就必须做到根据规章制度而不是根据“个人感情”和“个人意识”来行使手中的奖罚大权。

惩罚相对于奖励,民主公开更为重要。秘密施惩,惩罚就完全针对个人了。我们惩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挽救教育犯错误的人.还为了教育群众。惩罚不公开,惩罚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在施惩前进行民主讨论,让群众参与,大家一起分析当事人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危害。

原因,能使大家都受教育,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民主讨论,也是惩罚公正适度的重要保证。

防微杜渐原则

古人常说:“勿以小善而不为,勿以小恶而为之。”人的微小善举,不一定要给予正式的奖励;然而人的微小的恶行,却不能不给予某种公开的惩罚。因为人的社会行为的不当或过失,一般总有量的积累过程,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问题堆积如山。所以,优秀的领导管理者,总能做到未雨绸缪,在部属滑向泥坑前,及时设立“禁止通行”的黄牌,或者对初犯者予以适当的批评、惩责,以免将来病重时下猛药。

及时原则

该原则与防微杜渐原则有紧密联系。在战争条件下或突发事件下,惩罚尤其要讲究及时性,尤其在群众心理互动频繁,情绪感染极快的情况下,惩罚的实施更要分秒必争。比如防御之军转为撤退,对于违令先退者应就地正法,否则,一人退,万人随,兵败如山倒,撤退将演变成溃逃。又如在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袭来时,不法之徒必会猖獗,对于那些打砸抢者应予及时严惩,否则就会酿成动乱,天灾加人祸,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社会的领导者、管理者在这样的时刻,切不可优柔寡断。

奖罚事要注意:罚要分明

历史上有一个关于魏惠王的例证,说明了奖罚要分明的重要性。

魏惠王问大臣卜皮:“你担任地方官的时间很久,和百姓接触的机会最多,应该听过百姓对寡人的批评吧?”

“百姓都说大王很仁慈。”

魏惠王听后大喜:“是吗?果真如此,国家一定能治理好。”

“不,相反,国家快要灭亡了。”

魏惠王愕然:“寡人以仁慈治国,这有错吗?”

卜皮回答:“陛下只想给天下百姓仁慈的形象,就不能居人之上。所谓的仁慈包含怜悯、仁心、宽厚、慈祥。如今即使百姓、大臣犯罪,陛下在处罚他们时,也会踌躇不前。有过而不罚,无功却受禄。天下人都会看不起大王,百姓也会放肆。臣说国家快要灭亡,就是这个道理。”

在管理中对部下仁慈宽厚并不代表全部,更重要的是,要懂得赏罚分明。古人尚且知道这个道理,我们当然更应该如此。身为老板的你,怎能让作奸犯科之徒安然处于公司之中?怎能让偷懒之人拿着一样的工资?

奖赏固然会激励人,但惩罚更能够告诉那些犯错者,绝不能为所欲为,同时这也是对所有员工进行的反面教育。中国有句俗语说:“杀一儆百”,坚定的惩恶决心更能激发所有员工的正义感与斗志。千万不要感情用事,更不能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

在现代企业中,奖励和惩罚是两种不可缺少的手段,都是激励员工的有效工具。轻视或忽视任何一方都是不正确的。对有功的员工奖励必然就应伴随着对无功或有过员工的惩罚,企业领导者在运用奖惩时必须要做到二者相互结合,不可分割。要保证奖励的有效激励作用,

必须以一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对行为不佳员工予以惩戒。当然运用奖惩激励时,应该是以奖为主,以罚为辅,不可平等对待。

主次不分,一般来说,奖励次数宜多,惩罚次数应少;奖励气氛浓,惩罚气氛宜淡。

考核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绩效考核针对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的员工和临时工。二、考核方法

第四条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以次为基础给出年度综合评判。

具体见表。

第五条对外地办事处经理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个季度考核一次,并以次为基础给

出年度综合评判,具体见表。

第六条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

年度综合评判为"A"者,在下一年将得到10%工资(不包括工龄工资)的增长;

年度综合评判为"B"者,在下一年将得到5%工资(不包括工龄工资)的增长;

年度综合评判为"C"者,其薪资待遇保持不变;

综合评判两个为"D"者,行政及人事部将视情况给予其警告、降级使用或辞退。

第七条对操作层面员工的考核,采取月度工作表现考核的方法。具体见表。

1. 月度业绩考核为A者,本月工资增加3%;

2. 月度业绩考核为B者,本月工资保持不变;

3. 月度业绩考核为C者,本月工资减少5%;

4. 月度业绩考核为D者,本月工资减少12%;

5. 月度业绩考核为12个A者,即全年的月度考核都为A,其下一

年工资(工龄工资不在其内)增加5%;

6. 月度业绩考核为10个A,2个B者,其下一年工资(工龄工资不在其内)增加2%;

7. 月度业绩考核有6个D者,公司将辞退该员工。

第八条操作层面员工的年度综合考核以其月度考核为基础,由直接上级给出综合判断。综合判断的结果将与该员工的年底奖金挂钩。具体情况

如下:

1. 月度业绩考核结果相应的分值A:0.5;B:0.0;C:-0.3;D:-0.5。

由12个月的累计分数确定对该员工的综合评判。

2. 累计分数大于等于5分者,年度为"A";

3. 累计分数小于5分,大于等于3分者,年度为"B";

4. 累计分数小于3分,大于等于0分者,年度为"C";

5. 累计分数小于0分者,年度为"D";

三、考核时间

第九条经理人员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六月五日至六月十五日和一月五日至一月十五日;外地办事处经理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时间安排在

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和一月的中上旬,操作层面的员工考核时间

为每月的十四日至十六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

四、绩效考核面谈

第十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应由直接上级安排对下属的绩效考核面谈。

绩效考核面谈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上级主管安排,并报行政人

事部备案。

奖励惩罚管理制度(HR必备)

奖励惩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励惩罚基本原则 公司的奖励惩罚制度,与聘用、分配和培训体系相结合。对先进的奖励坚持非货币及荣誉奖励与货币及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坚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当和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二条奖励的目的 为鼓励有益的行为,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凝聚团队力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将在员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类型和方式 奖励的类型分为特别贡献奖励和长期服务奖励。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通报表扬,荣誉证书、奖金和其他方式。 第四条特别贡献奖励 员工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审报批准,公司将给予奖励: (1)在工作中尽心尽职,业绩表现突出,足以成为员工表率者; (2)在工作上有独到的创意、发明,并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者; (3)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提高了公司社会声誉者; (4)保护公司财产,防患于未然或在抢险救灾中有显著功绩者; (5)对公司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6)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五条长期服务奖励 对于连续在公司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十年的员工,公司将予以适当的奖励以表彰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具体情况由公司自行决定。 第六条奖励的程序 (1)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奖励事由,提供有关依据和奖励建议; (2)人力资源部审核奖励事由,签署奖励意见; (3)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4)人力资源部组织颁布或授奖。 第三章惩戒 第七条惩戒的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严明的工作纪律是提高管理素质及规范员工行为的重要前提,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司对每一位员工的基本要求。适当的处罚在于告诫员工改正缺点、纠正错误、规范行为,以便有利于自身发展和公司的运作。 第八条惩戒方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公司将给予员工下述惩罚,本制度其他条款有具体处罚措施的除外: (1)警告,且令其写检查; (2)惩罚50元以上; (3)减薪,令其写检查,在不超过5日基本工作的额度内减薪; (4)降级,令其写检查,免去负责人职位或将职位降低,且同时减薪; (5)停职,令其写检查,予以30天以下的停职,在此期间不发工资,且可以同时降级和减薪; (6)开除,不设预告期,立即解雇。

企业管理惩罚的原则

企业管理惩罚原则 惩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一、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二、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都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在任何单位中都应该有这样一个“烫火炉”来整顿规章制度。只要你一碰它,它马上就烫你。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的惩罚,在效果上比延时惩罚要好的多。 烫火炉是很讲“政策”的,它只烫你碰它的那一部分,而不会烫你的别处或烫你的全身。不迁怒、不搞诛连。在管理工作中,惩罚犯了错误的员工应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要对事不对人。还有惩罚要适度,过度的惩罚就是“迫害”,不但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更有甚者还会引起反抗,惹祸上身。 在实施惩罚之前,可以先与员工讨论具体情况,确定没有误解实情之后再责备部属的不足之处,在责备中要强调你所期望的行为,同时让员工明白问题在于他不当的行为,而不在他本人。责备的重点在于改变部属不良的行为,再不是羞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法律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位阶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适用的时候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当中,如《公路法》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全面评价的,不再适用位阶较低的法规及规章。 2、法律保留。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如路政在许可超限车辆的时候,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资料。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公平公正。概括说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体说就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同样申请资格的两个申请人先后申请,办案人员因为前者说话态度不好,而给后申请先行办理如此不妥。 2、平等对待。其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 如同一程度的违法案件,因为相对人的背景及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3、正当裁量。应当符合两点一是目的适当,如在办理公路穿跨越许可的时候,不能要求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解决单位的偏远驻地自来水问题;二是相关因素,例如某建设项目涉及到民生问题且迫切等待解决,此时应当考虑该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例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一项关于民生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在实施该许可的时候超越许可范围,但吊销其许可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故按 照比例原则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游戏惩罚规则大全

游戏惩罚规则大全.txt有谁会对着自己的裤裆傻笑。不敢跟他说话却一遍一遍打开他的资料又关上。用了心旳感情,真旳能让人懂得很多事。╮如果有一天,我的签名不再频繁更新,那便证明我过的很好。 小妖家的淘宝小店哦~亲爱的朋友们支持下哈 https://www.360docs.net/doc/be14177739.html, 1.卡通跳 分为男式和女式,相同的都是跳起时大腿和膝盖要并拢,小腿要分开,就像漫画中的姿势。不同在于:男式的向上跳起时左右脚前后分开,双手自然前后摆,同时嘴里要发出“呦吼”的声音;女式的向上跳起时左右小腿要向两旁分开,双手食指和中指在胸前做“V”的姿势,同时嘴里要发出”耶”的声音。 2.屁股写字。 顾名思义,就是用屁股写字。双手放在腰上,然后扭动臀部,就像用手在空中比划一样把字写出来,一边扭,一边要把写的笔画说出来 3.准备三个签, 1、满汉全席。那么每个人都为其夹一份食物,必须吃完。这叫撑死他。 2、替罪羊。这个可真是中头彩。你再次进行抽签,那是有每个人名字的签,抽到谁,那么你报复的机会就到了。在房间内你可以让他做一件事情。比如:背你饶一圈等。这叫整死你。 3、打死我也不说。聚会中其实大家都很想互相了解,可是又因为一些原因而无法深入。所以,给你一个机会,抽到此,那么在座每个人都可以问他一个问题。尽量问吧,必须说实话啊。这可是个好机会啊。 4.我爱你 输的人,面对大树或墙壁、大声地喊三声:“我爱你!” 5.天旋地转 输的人,就地闭眼睛,左转三圈,右转三圈,再睁开眼睛,走回自己的座位。 6.模仿秀 输的人,模仿一位自己熟悉的明星、歌星或动物的动作、歌声或说话方式。 7.我是淑女 赢的人将3-5本书放至输的人的头顶,并请他(她)学模特走台步旋转一圈后走回来。如果书掉了,就得重来。 8.神射手 在输的人身上挂数个气球,让赢的人离他3米远,用牙签射向气球,至气球全部破掉为止。 9.苦笑不得 输的人先大笑5秒之后,忽然又大哭5秒钟,反复2-3次。 10.输的人在半夜对着整条街学公鸡叫十声…..-_-||| 11.打电话到7-11买一枝瑞穗鲜乳冰棒,然后问店员:小姐,请问冰棒微波要按几? 如果小姐够冷静陪你并告诉你要按几的话, 就再问……那需要拆封吗? 12.站起来并且单手举起,大喊”我是超人,我要回家了”,就自以为的以飞行姿势跑出图书馆,后来才知道他是赌大冒险赌输了被罚,不过觉得蛮智障的….. 13.输了的话舌头对舌头亲嘴……因为有加入配对结果……该死…..抽到男的

7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不断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正确的实施奖惩,全面保障公司经营管理业绩的不断提升,结合公司各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奖惩实施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纪律,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因素,是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保证。维护和巩固公司纪律,必须坚持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批评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企业文化的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管理干部的模范作用和员工的监督,使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自觉性。 第四条奖励和惩罚是执行规定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规定表现突出者,应依照本条例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规定的,应依据本条例给予惩罚,做到赏罚分明。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按照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本人违反规定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违反规定时,应主动劝阻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六条员工必须做到: 按时上班,遵规守章;服从安排,令行禁止; 相互尊重,团结友爱;着装规范,合乎要求; 姿态端正,形象良好;服务周到,热情礼貌;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安全隐患,高度警惕; 遇有火情,挺身而出;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拾金不昧,遵守公德;忠于公司,保守秘密。 第二章奖励制度 一、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规定的严肃性,鼓励先进,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弘扬正气,保证各项经营管理指标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奖励的原则: 1.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员工惩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员工惩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惩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都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在任何单位中都应该有这样一个“烫火炉”来整顿规章制度。只要你一碰它,它马上就烫你。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的惩罚,在效果上比延时惩罚要好的多。 烫火炉是很讲“政策”的,它只烫你碰它的那一部分,而不会烫你的别处或烫你的全身。不迁怒、不搞诛连。在管理工作中,惩罚犯了错误的员工应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要对事不对人。还有惩罚要适度,过度的惩罚就是“迫害”,不但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更有甚者还会引起反抗,惹祸上身。 在实施惩罚之前,可以先与员工讨论具体情况,确定没有误解实情之后再责备部属的不足之处,在责备中要强调你所期望的行为,同时让员工明白问题在于他不当的行为,而不在他本人。责备的重点在于改变部属不良的行为,再不是羞辱他本人。这往往需要管理者发挥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e14177739.html,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

---------------------------------------------------------------最新资料推荐------------------------------------------------------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一、目的: 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 2. 实事求是原则 3. 人文关怀原则 4. 适度处罚原则 5. 及时处罚原则三、处分的种类 1、班级公开批评、年级组训戒 2、通报批评 3、严重警告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四、惩戒决定与执行 1. 政教处会同班主任及有关当事人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在核实违纪事实后,政教处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3. 政教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4. 学校组织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分等级,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 柳疃初中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强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合理、有效地运用处分这一手段,督促学生尽快克服纠正错误,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予以公布,征求全体师生意见。 一、处分的对象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 1 / 7

范》、柳疃初中学生常规者,视其情节轻重,将予以必要的处分。 二、处分方式1、通报批评(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凡受以上处分者一律填入违纪学生登记册,并通知家长。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该学期综合测评为不合格,凡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该生毕业前仍无悔改,仍没有撤消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几种常见违纪现象的处理意见 1、在校期间,对自我要求极低,不听从教师教育、不尊重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吸烟、酗酒者;除批评教育外,对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考试作弊或帮助别人作弊的学生;无论以任何形式作弊者,该门考试课成绩为零分,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者; (1) 凡在学校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导致打架,但未造成大的伤害的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对于挑起事端和先动手者加重处罚。 (2) 勾结校外、社会人员。 拉帮结伙打群架的,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人员伤害的送司法部门处理,并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课堂教学惩罚的原则和策略(一)

课堂教学惩罚的原则和策略(一) 摘要]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是影响课堂教学效率的重要因素,它会对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产生消极的影响。本文就目前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探讨了课堂教学惩罚应遵循的原则以及教师可以选择的策略。 关键词]学生课堂问题行为教学惩罚原则策略 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是影响课堂教学效率的重要因素,它会对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产生消极的影响。教师会对学生问题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予以否定,从而消除并转变不良行为,这即是教育惩罚,其内涵是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消除错误。教育惩罚通过使学生感受到一定的痛苦而发挥作用,学生只有改正错误并做出良好的行为,才能减弱或消除痛苦。惩罚的痛苦主要作用于身体肌肤和心理精神,实际上肌肤之苦多少都会引发心理精神之痛。课堂惩罚中,教师主要是通过表情、语言、动作等把否定性信息传递给学生,使他们心里感受到由否定性评价所产生的尴尬、羞愧、耻辱的痛苦,从而改过迁善。合理的教育惩罚的目的应是教育改造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这就要求惩罚的形式必须适当、痛苦强度必须适度。伤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以及伤害学生尊严、心理健康的心罚都是严令禁止的。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一般分为两大类:外向性和内向性问题行为。前者是指那些粗暴干涉别人即反对别人管束的行为,包括不服从的、敌对性的、攻击性的和破坏性的行为。后者包括具有“神经质”特征的性格问题行为及其他以退缩性行为表现出来的问题行为,例如神经过敏、烦躁不安、过度焦虑、害怕提问、抑郁孤僻等。课堂教学中的惩罚即主要针对外向性问题行为。内向退缩性问题行为虽一般不直接干扰课堂教学,但也会影响学生学习效果和人格健康发展,也会影响教师的情绪和教学效果,教师可通过暗示、提醒等非常轻的惩罚方式把否定的信息传递给他,使他意识到教师的否定态度从而集中精力学习,进一步的教育疏导可留待时间充裕的课下进行。 一、课堂惩罚应遵守的原则 1.及时婉转原则。课堂教学的时间有限,教师要及时惩罚错误,以尽可能地减小对教与学的影响。另外,教学中师生之间难以充分交流信息,教师如果不清楚问题的具体情况,就不能武断行事,所以最好采用婉转、潜隐的暗示方法制止错误,更具体的处理可留待课下进行。 2.平等交流原则。课堂教学中虽然时间紧张,并且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导地位,但是教师也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平等地与学生沟通,问询情况,避免做出不当惩罚。 3.舆论参与原则。班集体舆论即是学生中占优势地位的言论,它以褒贬的形式规范成员的行为,能产生一定的精神压力。青少年学生从众心理特征明显,易受同伴群体的影响,都很看重同学们对自己的评价。另外,当学生干扰教学时,其他学生多少都会注意到,因此利用集体舆论的影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 4.严慈相济原则。每个学生都有被教师尊重、与教师交流的愿望和需要,即便他们违反了课堂纪律也是这样。教师的爱心与信任是感化学生的内在动力,它能有效激发起学生改错的内在力量。教师在批评指责学生使他感到痛苦时,也应让他体会到教师的爱心与期待,教师的关心慈爱与严格教导能相得益彰。 5.庄谐并举原则。学生身心发展迅速,心理敏感,自尊心强,叛逆的个性特征比较突出,有时严肃批评并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反倒是适当地运用机智幽默,可以保护学生的自尊使他免受难堪,从而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 6.冷静宽容原则。一般教师面对学生的问题行为多少都会气愤,教师应努力控制愤怒的情绪,意识到目前重要的任务是顺利完成教学。如果教师不冷静与学生发起冲突的话,那么对实现教学目标、树立教师威信都只会产生破坏作用。 教师在合理惩罚原则的指导下,针对学生具体的问题行为选择惩罚策略,应分析以下因素: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规则内容: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

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奖罚制度惩罚员工的三个原则及注意事项

(奖罚制度)惩罚员工的三个原则及注意事项

惩罚员工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惩罚是壹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壹个领导均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于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且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于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和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和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壹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见,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见作是壹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壹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均必须是“有言于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

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于,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和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于及危害,且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均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壹,就是必须建立壹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均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于任何单位中均应该有这样壹个“烫火炉”来整顿规章制度。只要你壹碰它,它马上就烫你。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的惩罚,于效果上比延时惩罚要好的多。 烫火炉是很讲“政策”的,它只烫你碰它的那壹部分,而不会烫你的别处或烫你的全身。不迁怒、不搞诛连。于管理工作中,惩罚犯了错误的员工应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要对事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处罚的原则和方法

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处罚的原则和方法 南京市第三高级中学陈宇 人无完人,学生在成长中肯定会出现思想、行为上的偏差,犯一些错误。人的成长和成熟,其实就是在不断纠错中进行的。班级是个小社会,在集体生活中,为了让学生学会担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需要用各种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如果学生违反了纪律,教师要视情况予以必要的教育和惩戒。 按照管理学中的“强化理论”,惩罚属于负面强化,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采取惩罚的方法,可以迫使这些行为少发生或者不发生。与奖励等正面强化措施相比,惩罚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相信很多人都赞同这句话。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需不需要惩罚,而是在何种情境下实施惩罚、如何惩罚才能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新一班的班级精细化民主管理制度中也有一些关于学生违纪情况的处罚规定,但是,重要的不是如何处罚学生,而是这些制定这些规则的原则和比较规范的处理程序,这些原则和程序保证了班级有序地运转,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预期,处理的过程体现了公平、规范、民主和人文的特点。 一、对违纪学生实施处罚的几条原则 班主任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和处罚要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避免惩戒的情绪化和随意性,做到真正的公平和规范。这些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 1、提醒在前,警示在中,处罚在后,教育贯彻始终 我的观点是,班级管理中的惩戒制度一定要全面、具体、规范,处罚在教育中必不可少,但决不能滥用,长期大量地采用惩罚来管理班级会造成学生的冷漠和叛逆。此处的“处罚”,是指有明确惩罚行为的处理方式,而非广义上的批评教育手段。比如,新一班有一条很特殊的处罚方式,叫做“免于处罚”,其实“免于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处罚,只是因为情节轻微,仅作批评警示,不实施具体处罚措施,类似于法律上的“免于刑事处罚”。 学生的违纪行为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经常性的和偶发的,情节有轻有重,危害有大有小,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予以处罚。实施具体的处罚是最后一步,在此之前,有很清晰的处理步骤,即“提醒在前,警示在中,处罚在后”,而教育是贯穿于始终的。 (1)提醒 当学生出现了违纪行为时,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一般先予以提醒,只要提醒奏效,则不进行下一步。这些提醒措施包括: ①停止说话或授课,盯着学生看。如果学生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不妥并主动改正,即表明已达到效果,不再继续追究;

浅谈行政处罚的原则

浅谈行政处罚的原则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我国近年来在对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一方面十分努力,进步也十分明显。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本文讨论的内容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即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则是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为了合法合理合情而必须遵守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依法治国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职能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市行政主体主动作出的行为,在整个行政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其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预示着我国行政法制发展路径的转变——从倚靠“实体控权”逐渐转向同时倚靠“程序控权”和“实体控权”。 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贯穿于行政处罚活动的始终,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做到真正的公正执法。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他也是行政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表现。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处罚设定法定,它要求处罚设定主体及权限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依法实施处罚,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它要求处罚实施的主体、依据和程序必须同时合法。 2、公开、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总而言之,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执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正是公开的目的,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中,人们一直信奉人是可以被教化的,所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历来就是一种特殊的充满着中国特色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设定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处罚,而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教化他人,促进社会的和谐。 4、权利保障原则 自上个世纪90年底以来,人权保障的观念日渐在我国法界兴起,其典型的表现就是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基本权利进行有效地保护。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获得通知权、陈述权、

惩罚员工的三个原则及注意事项(6页)

惩罚员工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惩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

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都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在任何单位中都应该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各种教育行政执法形式都应遵循的共有原则。教育行政执法作为法制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制原则。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上,根据教育法和行政执法的特点,教育行政执法还应遵循下列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遵守教育法,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要有法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必依”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确立合法原则的必要性 1.确立合法原则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全部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落实的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从属法的性质,其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才会产生法的效力,教育法的内容才会落实到相对人。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根本谈不到落实教育法,而且会助长社会上对教育法和教育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影响教育法秩序的建立。 2.确立合法原则是保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的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他们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即使是最普通的行政措施的行为,也会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因执法发生的冲突又必须经过一走的程序方能解决,在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和撤销之前,该决定并不停止执行。因此,如果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教育法不严格,可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为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和保护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约束。 3.确立合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对行政机关权力加以限制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日益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国家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限制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合法原则的内容 合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符合法的规定,并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教育法从各种不同角度对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给予了限制,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在这些限制内活动,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教育法在这方面的限制主要有四种: (1)对主体资格的限制。是指教育行政执法钠主体必须是具有执法权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就不能承担行政执法的职责,其活动也不具有法的效力。例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

看看国外对犯错学生的惩罚

看看国外对犯错学生的惩罚------------------ 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美国: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 美国有23个州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但法律还对体罚规定了许多明确的细则:(1)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体罚;(2)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体罚;(3)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4)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5)刚刚与要受罚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老师不得实施体罚;(6)体罚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纪以及身体状况;(7)有些地方规定体罚时必须打孩子身上肉比较多的部位,比如屁股。 瑞士: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 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 (一)处罚法定原则 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11日核审机构核审同意处罚,当日打印处罚决定书,于11月13日下午三时送达当事人。(应先审核,再报局长批,再告知) 处罚决定书陈述"两箩筐小鸡未按行规(归)市要求摆放在……菜市内出售",认定"出售的小鸡没有畜禽检疫证明,其行为属于《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违章行为",并根据该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出售未经检疫的家禽。(已变价处理,"责令停止出售"无实际意义)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工商所原处罚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起诉,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所行政处罚。98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诉,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1998年12月17日,经县工商局申请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黑白电视机、电吹风机、洗发液、铁火炉等各种物资,可折价合贰仟余元。存放于工商局,并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给予拘留10天。1998年12月18日,当事人亲属到省政法委反映,政法委致函省工商局,将原印函的"请酌情处理"专门改为"请妥善处理"。随即,反映人持函来到省工商局。听了陈述,看了交来的材料,省工商局立即电话通知: 1、立即通知县局撤销处罚决定; 2、由县工商局与法院联系,请其立即放人(因与工商处罚、申请执行有关); 3、其他问题以后再议,(调卷复查)。经几次催督,方才与法院联系,当事人实际被拘押七天。 本案的主要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查处畜禽检疫问题的执法主体。《贵州省集贸市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而该规定的第五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这条规定说明,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发生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即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有权查处。但集贸市场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不是都由工商部门查处,否则就没有必要作第二款规定。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查处的工商部门就不能查处,这才叫依法行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理由,错误地认为可以查处集贸市场的一切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是断章取义,不符合规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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