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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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管理办法|2015-09-0520: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用械用化妆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河北省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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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择优选定的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便于监督、方便查询。

第七条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

发生特殊疫情、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保障任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即时体检。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从业人员可以即时体检。

第八条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二)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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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五)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

(六)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

(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九)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使用、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十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

第九条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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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法人资格;

(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条件;

(四)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建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

(六)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七)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八)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九)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健康检查任务的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方便体检的原则择优选定,并每年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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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的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检查内容及其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擅自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其检查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机构严格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健康检查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健康检查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第十四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体检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特殊情况除外),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章健康证明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机构负责健康合格证明的发放工作。健康合格证明在健康检查结果送达后,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其有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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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表、健康合格证明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在工作时随身携带,不便随身携带的,应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明显位置悬挂上墙公示,以便接受消费者监督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健康合格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四章健康检查项目

第二十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一)既往病史;

(二)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

(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六)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才能上岗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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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及化妆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具有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包括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的以及可能造成药品、医疗器械污染等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包材及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岗位。

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O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

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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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传染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的需要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健康检查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原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不一致的,由原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费用;复检结果一致的,由提出复检的从业人员自行负担费用。复检结论为发放健康合格证明的最终依据。

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健康检查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一人一档。档案应当载明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工作简历、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健康检查结果和传染病史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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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健康检查机构和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机构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健康检查的材料、档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列入监督检查内容,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相关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健康检查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检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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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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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健康体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编号:SM-ZD-36235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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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体检 培训及人员体检制度 一、卫生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公共用具消毒知识》培训,培训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完成。 四、从业人员患有或可能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型结核、伤寒、痢疾或其他有碍他人健康的传染疾病的,应立即告知本单位卫生负责人,并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诊治。经确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在体检合格前停止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卫生负责人随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六、每月对各部门从业人员公共用具消毒知识进行抽查考核、并建立检查记录。

控烟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所有对客服务区域及后台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标识。 三、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烟。 四、在一楼设立专用吸烟室、室内设备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工作预案: 预防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各类卫生安全、卫生组织制度。 二、实行场所内的各级岗位责任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三、严格落实本单位定其督导检查的考核制。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置的一氧化碳氧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5、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疾病。 6、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7、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物中素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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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 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机构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包括业务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 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第七条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 (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 X 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第八条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 (二至少具有 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 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 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 (三至少具有 10名注册护士; (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 必须持证上岗;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第九条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执业许可 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递交《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 ,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记手续。 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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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检测操作程序 一、目的 本程序用于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进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检测等致病菌检测的方法,以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检测数据的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从人体粪便中沙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的分离、鉴定及保存的梯相关操作。 三、生物安全要求 标本及相应的致病菌操作必须在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四、试剂及仪器设备 试剂 采便盒、Cary-Blair运送培养基、亚硒酸增菌液(SF)、改良亚硒酸盐磺绿增菌肉汤(SBG)、沙门志贺培养液、木糖-赖氨酸-脱氧胆酸琼脂(XLD)、麦康凯琼脂、沙门显色培养基、结晶紫沙门培养基(YS)、三糖铁(TSI)、动力-吲哚-尿素培养基(MIU)、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志贺氏菌属诊断血清、API20E生化试剂条、磁珠菌种保存管 仪器设备 恒温培养箱、微生物鉴定仪 五、采样方法 标本应为新鲜的或转移至Cary-Blair运送培养基的粪便或肛拭子,最优标本是转移到Cary-Blair运送培养基的粪便拭子。肛拭子不是

最佳标本,仅在病人无粪便标本时采用。 粪便标本:应采集自然排出的新鲜粪便,取稀水样、粘血样、脓血样,黏液样部分。盛于清洁、干燥、无吸水性的无菌容器,避免混入尿液、水和其他物质。 肛拭标本:若无法获得粪便(如排便困难或婴幼儿),也可以采用肛拭子,即无菌棉拭子用生理盐水湿润后,插入肛门内4-5cm处〈儿童约2-3cm),同一方向轻轻旋转2-3周。以目测能见到粪便为准。插入Cary-Blair运送培养基。 标本采集后立即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若室温保存,不能超过1h;如不能立即送检,应放入Cary-Blair运送培养基中冷藏条件下24小时内送检。 六、检验程序 七、操作步骤

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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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77号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完整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19年2月28日 修订内容 (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 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 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 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 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 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 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将第二项修改为:“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 知和报告义务”;在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六)在第八条后增加一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七)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 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 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九)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将第五项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 告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

2017年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重庆宏工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制度)审批表 签发日期:年月曰

重庆宏工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对员工体检流程的统一管理,加强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员工。实习生、非全日制员工除外。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为员工体检的具体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体检工作的安排、医院的选择、办 理体验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对员工体检报告管理存档等具体工作。 3.2总经办负责人根据体验报告做出员工是否录用或调岗建议。 3.3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体检管理工作的安排。 4、实施细则 4.1体检项目及地点 4.1.1公司体检管理工作包括:应聘人员入职前体检、员工工作期间体检管理工作。 4.1.2员工体检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或由公司综合管 理部统一带到指定医院体检,否则,体检结果视为无效并且不予报销体检费用。 4.2员工入职前、在职岗位体检 4.2.1新聘非生产员工在入职报到前必须按规定到公司指定医院接受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壹 佰伍拾元(Y 150.00 )由个人承担,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凭发票予以报销,经体检合格 后方能录用。(发票抬头填写名称:重庆宏工机械) 4.2.2新聘生产工人在入职前可不进行体检,但确定进入试用开始前必须由本人到指定医院 进行检查,体检费用壹佰伍拾元(Y 150.00)由个人承担,经体检合格后方能正式 录用。 4.2.2.1在职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健康体检,在体检后未在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离 职,公司按照比例要求扣除健康体检相应比例费用。 4.2.3所有新聘员工健康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既往病史询问、肝功(6项)、血糖、肾功2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检查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

健康体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最新版

. 精选word范本!健康体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为促进中心健康体检信息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信息统计在学术研究、业务管理与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涉及体检统计信息是中心通过各种业务渠道产生的业务人员、财务、资产 信息。 二、体检信息统计数据作为中心的重要资产,所有权归中心所有,中心信息安全领导小 组负责监管和授权使用。 三、信息科作为体检体检信息统计职能部门,负责健康体检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技术支持、监督检查和指导。信息科设置专门体检统计岗位、负责体检信息统计数据的处理、维护、提供等具体工作。 四、信息科应按照中心赋予的相关权限对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利用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 保障中心信息统计数据的安全。 五、各业务部门应配备兼职信息统计人员。负责根据中心要求,向信息科提供非信息系 统产生的统计数据。 六、信息科统计岗位应及时、定期和不定期提供统计分析数据、图形、表格等形式报告, 为制定决策、实现科学管理、对外信息发布等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 七、信息科统计人员应依据《统计法》要求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 信息统计内容须依据“北京市体检信息平台―体检统计信息系统”各类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要求依法上报,依据北京市卫生统计体检相关表格备案频次提供统计数据。 八、需上报的统计数据,应由信息统计人员和体检业务负责人签名后方可上报,对外公 布的数据需经机构健康体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对外公布。体检业务负责人对统计数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九、信息科统计人员负责完成体检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健康体检 业务支持及业务管理所需的各项数据信息,负责管理本机构的健康体检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信息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十、信息统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将统计信息外泄,对因工作失误给机构造成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统计信息使用人如需使用统计数据进行科研、对外发布、或外部合作,应向信息科提出申请,并填写体检信息数据使用申请表说明体检信息数据的用途、具体内容、公布对象范围、使用方式等,由信息使用人主管领导核准后交信息科备案。 十二、信息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授权信息科收回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并予以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行政处罚;对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使用体检统计信息过程中,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 (二)擅自向第三方出售、提供或者转让体检统计信息数据的。 (三)未经授权使用体检统计信息数据。 (四)对获得的体检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的; (五)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改变体检信息数据用途,使用范围,发布对象范围的。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95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7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 一、实施过程: 『公共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信息管理子系统』 是『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于1997年开始,对分布在全市18区县,近120万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实施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绩,不仅规范和避免了手工办证的诸多弊端,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业决策管理提供了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数据。每年健康体检系统为本市超过100万人次的公共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办理体检业务,出具健康和培训合格证明。 北京市运行该子系统的网络方式:全市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中心处理机房(物理位置:北京市CDC),动态处理来自全市各区县工作端(受理办证局域网)和公共服务从业人员通过WEB(互联网网站)提交的申请数据,数据中心与区县工作端的数据交换由系统自动完成。 二、系统简介: 『公共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信息管理子系统』 涵盖了公共卫生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的全过程,适应于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系统以计算机打印出带从业人员照片及体检培训信息PVC磁条合格证为核心,主要包括收费流程管理和体检流程管理两大部分。当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信息进入电脑数据库之前,健康体检收费的标准项目控

制着所有健康体检流程项,系统在全部体检和培训结果合格后方可打印合格证。另外,本系统还同时支持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企业网上递交申请,支持行政管理机关的分类查询、统计、上报、个案分析、打印等功能。 三、主要特点: 1、分布式的业务办理 全市所有健康体检机构使用统一的软件进行健康体检业务的办理,因为体检业务办理人数众多,实时性强,为了保证体检质量和速度,体检业务系统都安装在体检机构本地的局域网内,而体检产生的数据以分布式的方式存储在各体检机构。系统同时支持业务的全市联网办理。 2、集中统一管理全市所有从业人员 全市各体检机构的数据每日通过网络自动传输到中心端数据库,实现集中存储。并可以进行综合分析、查询及利用。分布在各体检机构的体检业务系统还可通过联网传输实现网上自动升级。 3、健康体检流程的信息化和条码化管理 从业人员体检前的首先需要填写带条码的登记表,通过条码扫描设备输入进系统,并当场照相,因为不同的体检项目需要在不同科室进行,在这个的过程中体检人只需要携带登记表进入待体检项目的科室,体检医生即可扫描体检登记表上的条码通过系统读出该名人员的体检过程的各种资料,并在系统中记录本项体检的结果。全部体检结束后自动归档记录,实现体检流程全部信息化条码化管理。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最新版) 1.目的 为了有效的防范职业风险,保证员工在职期间的职业健康,推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全体员工。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职责 4.1COO负责核准员工年度体检计划。 4.2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员工体检项目分类表”负责安排新员工的体检。

4.3后勤综合部医务室负责制定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和组织年度体检工作。 4.4后勤综合部医务室负责员工体检后的档案归口和健康指导。 5.术语和定义 5.1新员工体检:员工在入公司前须进行健康体检,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公司就职。 5.2年度体检:在公司就职期间,根据国家职业健康规定进行的周期性体检。 5.3应急体检:在职期间因工作岗位引起的身体不适,由公司医务室医生听取无锡市疾病控制中心专家意见后决定健康检查项目。 5.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或更新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资料。 5.5职业健康监护指导:员工体检后的健康指导和健康干预工作。 6.管理内容 6.1体检类别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 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3、健康体检须到食品药品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4、健康证专人专用,不得转借、涂改、倒卖,上岗操作时必须配戴或悬挂明显处以便群众监督; 5、在体检中凡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6、用人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中应随时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有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疾病,及时治疗或调离,职业禁忌调离率达100%; 7、食品药品行政监管部门应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检查作为 经常性监督的常规内容,督促健康体检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个人卫生制度

1、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 服、被褥、勤洗换工作服、帽)。 2、仪容仪表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带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 3、操作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等。 4、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者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5、凡患有五种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时停止操作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如流涎、肛门瘘、膀 胱瘘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 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 2 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 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3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部分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 职责 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体检范围 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体检周期 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 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体检项目 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内容: 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现异常时做心电图确诊)、腹腔疾病(B超),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胸透检查予以确诊。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8604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4、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5、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7、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 40 个小时。 8、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9、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 30 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3、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4、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5、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员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员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健康体检的周期及科目、体检的程序、费用结算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 2 管理职能 2.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健康体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员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安排年度体检计划;负责审核体检人员名单,组织安排各单位人员的体检(非女工);对各业务归口部门或单位的健康体检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处理。依据体检人数、体检的科目提出费用计划,并与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2.2 生产安全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的审核、组织与管理。 2.3 工会负责劳模及女工体检的审核、组织与管理。 2.4 财务部负责有关费用的列支。 2.5 各单位负责提报员工健康体检名单,员工健康体检情况表(见附表A),并报主管部门。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公司员工按照各类人员体检的周期及科目进行体检。(员工查体管理流程见附图A) 3.1 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

——体检周期:一年一次。 ——体检科目:按青岛市规定一、二类保健的体检科目进行查体。 3.2 公司调研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体检周期:一年一次。 ——体检科目:按青岛市二类保健科目进行查体。 3.3 现职中层管理人员、设计主审、工艺主审、主任设计师、主任工艺师、享受政府津贴人员、市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集团公司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高级技术职称。 ——体检周期:一年一次。 ——体检科目: a 内、外科一般检查(包括:病史、检查单、化验单粘贴、结论、预防和治疗建议) b 心电图。 C 胸片。 D 消化道钡餐。 E 腹部B超(肝、胆、肾)。 F 检验项目:血、尿分析、生化全套(肝功能、乙肝五项、血甘油脂、胆固醇、血糖、尿素氮等) 3.4 业务主管、主管设计师、主管工艺师、高级设计师、高级工艺师、首席制造师、高级技师、公司级劳模 ——体检周期:二年一次 ——体检科目: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word)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 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 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 职责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

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 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体检范围 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5.2体检周期 5.2.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3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5.2.4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5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 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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