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公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明确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要求,提高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效果,逐步实现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生产事业部.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起草本制度

3.2、安环部总监负责审核本制度

3.3、总经理负责批准本制度

4内容

4.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4.2、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引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4.3、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4、重大隐患

4.4..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仪表操作人员,未经考试考核合格或未持证上岗。

4.4..2发现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和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证据。

4.4..3新进、转岗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4.4未审核承包商资质,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派监护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4.4.5装置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完成设计诊断。

4.4.6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经HAZOP分析、工业化试验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4.4.7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4.4.8未建立安全(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4.4.9安全连锁不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或摘除超过1个月。

4.4.10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

4.4.11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4.4.12涉及液态液氯、氟化氢等物料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

4.4.13未采用万向管道系统充装液氯、氟化氢等危险化学品。

4.4.14、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未达到以下要求:

(1)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报警器;

(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

(3)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4.4.15、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测校验。

4.4.16、安全阀、仪表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4.4.17、涉及放热反应的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

4.4.18、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4.4.19、未将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收集整理齐全,并根据其危险特性制定安全操作规定。

4.4.20、企业操作人员不掌握所在岗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特性。

4.4.21、企业各类安全许可手续不齐全,或未在有效期内。

4.4.22、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4.4.23、未倒空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维修作业。

4.4.24、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4.4.25、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

4.4.26、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4.4.27、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4.28、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和电器。

4.4.29、可燃、有毒气体、火灾报警监控仪表无人连续值守。

4.4.30、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5、一般隐患

一般隐患评价法(LEC)

基本原理是根据危险源辨识确定的危害及影响程度与危害及影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乘积确定隐患的大小。

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隐患可采用如下方法:

D=LEC

式中:D——隐患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当用概率来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L)时,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故概率为0;而必然发生的事故概率为1。然而,从系统安全角度考虑,绝对不发生事故是不可能的,所以人为地将发生事故可能性极小的分数定为0.1,而必然要发生的事故的分数定为10,介于这两种情况之间的情况指定为若干中间值,如表D.1

表D.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当确定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时,人员出现在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越多,则危险性越大,规定连续出现在危险环境的情况定为10,而非常罕见地出现在危险环境中定为0.5,介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情况规定若干个中间值,如表D.2。

规定其分数值为1-100,把需要救护的轻微损伤或较小财产损失的分数规定为1,把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分数规定为100,其他情况的数值均为1与100之间,如表D.3.

隐患值D求出之后,关键是如何确定隐患级别的界限值,而这个界限值并不是长期固定不变,在不同时期,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隐患级别的界限值,以符合持续改进的思想。表D.4内容可作为确定隐患级别界限值及其相应隐患控制策划的参考。

表D.4 隐患等级划分

4.5、工艺生产类隐患

(1)生产过程控制

(2)生产记录

(3)工艺参数

(4)复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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