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管理办法

实名制管理办法
实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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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和其他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通过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动态反映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出入施工现场的考勤、工资按时发放及其人员的从业轨迹,落实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工程款与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建筑工人工资银行代发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理顺建设工程领域清理和预防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或者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实名制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实名制信息平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自

治区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由其工商注册地住建部门办理实名制入网注册。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埠建筑业企业)其实名制入网注册,应当经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办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完成本企业有关企业基本情况、聘用人员情况等信息录入,包括企业法人信息和主项、副项资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各专业建筑工人(包括临时聘用工人)及其劳动合同签订等基本情况。并为所有现场人员(管理人员、建筑工人)进行入网考勤设置。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承揽工程项目开工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的录入和系统报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等)。

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与约定用工时间一年以上的建筑工人,在用工之初签订劳动合同;与约定用工时间一年以下的建筑工人,在用工之初签订简易劳动合同。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实名制信息平台中本企业的信息数据负责。在承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及时完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完整准确的前提下,及时更新建筑工人的变动或流动作业等数据信息。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平台管理权限,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本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所报送的,有关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等信息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本辖区内实名制信息平台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 为实名制信息平台提供服务的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通信运营单位信息化网络运营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择优确定。

经确定的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切实做好与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同时做好建设工程现场考勤设施设备网络化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入网考勤设置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 建设工程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是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分别设置考勤装置,对本企业和与本工程合作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专业承包等企业出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通过当地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办理考勤装置入网手续,并通过考勤装置及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的出入情况和考勤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专门配备实名制信息管理人员(或劳务管理员),负责本企业数据信息的录入,包括建筑工人的派遣、出入施工现场考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时限设定、完成施工任务建筑工人派遣解除,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和人员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系统操作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进入建设工程现场的建筑工人,每日必须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记录当日进出现场时间。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的考勤信息生成建筑工人工资表。

第四章 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与实名制信息平台对接的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为建筑工人办理工资卡。

第十六条 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应当在企业工商注册地开设;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应当在承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开设。

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用途:

(一)存储本办法规定的工资保证金;

(二)核算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支付的建筑工人工资;

(三)根据企业在实名制信息平台生成的工资信息,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时,应当与相关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管理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工作程序,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承建企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进度款中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承包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将应当支付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工程进度款中所含建筑工人工资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或者不按

时支付自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不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的,由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工资支付程序生成的建筑工人工资表,经施工现场公示和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将应发放的工资转入建筑工人工资卡。

建筑业企业按照日工资标准计算工资的,用工满一个月的应当按月发放,用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足额发放;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的,发放工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实名制信息平台应当设置工程项目欠薪预警功能,对未按预定时限及额度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及时进行报警。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实名制信息平台生成的工资表,将应发放的工资按时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的个人账户,同时向实名制信息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由实名制信息平台自动以短信或其它电子信息的形式告知相关建筑工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

定在本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一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作为预防出现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保障措施和解决欠薪的应急资金。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标准: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600万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400万元;一级300万元;二级150万元;三级及以下100万元。

专业承包企业:一级150万元;二级100万元;三级及以下50万元。

施工劳务企业:50万元。

(二)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相应标准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一次性存储工资保证金;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承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相应标准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一次性存储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也可以由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形式担保。具体担保的项目和内容以及担保的方式和程序,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另行制定。

(三)外埠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户账户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待其所承建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劳动监察部门审查确认

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可以向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协议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提出或者转账手续,并可以撤销该建设工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四)对于连续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其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存储。

(五)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有工资保证金的,本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项目不需再次分别存储;外埠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有工资保证金的,本施工项目部在同城区有新开工工程项目时,不需再次存储。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如发生工资拖欠确需使用工资保证金的,经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核实同意后,账户管理银行可为相关企业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因工资保证金使用造成存储额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关建筑业企业必须在30日内补足相应额度。未按时补足相应额度的,每逾期30日提高规定标准的5%。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好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落实好实名制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监管责任,形

成源头预防、部门联动、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所得,维护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根据全区建筑市场和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全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制定并向全区通信企业和银行业机构发布实名制信息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制定建筑业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有关设施设备及入网等工程费用的计价标准,分析、测算建设工程用工信息和工资支付等动态数据,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方法和比例。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名制信息平台预警情况对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欠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掌握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以实名制信息平台的数据为依据转办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平台相关注册人员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实名制信息平台有关建筑工人基本情况、人员考勤、人员照片等信息数据,应当与公安机关进行数据共享。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应当督促各通信企业保障实名制信息平台网络的畅通和数据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当根据实名制信息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按照业务自愿、接口统一的原则,指导和督促相关银行业机构,将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数据接入实名制信息平台。相关银行在实名制信息平台接入完成后方可正式受理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实名制信息平台的相关数据应当作为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司法部门等,对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的认定、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工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而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或者造成群体上访的,由相关企业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实名制信息平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行为,实现全区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施工现场时间清的“五清”动态管理。要把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企业合法用工情况、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建立、工资保证金按标准存储、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以及建筑

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列入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对落实不到位并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如存在工资纠纷投诉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并按规定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制度2019版

******* 工程 实 名 制 管 理 制 度 ************ 有限公司******* 项目部

目录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3)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4)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4) 3、劳务分包方现场劳资员工作职责 (4) 二、现场实名制管理措施 (5) 1、核实进场人员基本信息 (5) 2、实名制系统建立 (5) 3、电子考勤 (5) 4、临时出入登记 (6) 5、实名制资料填报备案 (6) 6、工人退场 (6) 三、注意事项 (6)

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本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务工人员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 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劳 务队伍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项目和农民工地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项目部 信誉,促进企业、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 天津市下发文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建立总承包单位民工管理责任制 作业人员首次进入工地现场 由总承包项目部对作业人员基本 信息进行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 动态人脸识别一体机 施工人员出入实行动态人脸 识别管理进行电子考勤+登记 施工作业临时出入人员退场 动态人脸识别 做好登记 办理退场手续并 管理进行电子 从动态人脸识别 考勤+登记 管理系统删除记 录

总包企业项目经理部设 1 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各分包单位工人的现场管理工作。设1 名后勤管理员,负责工人生活区管理工作。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 1 名,管理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工作。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现场施工。 (3)负责在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 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4)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对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协调解决工作。 (6)项目部各专业专项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现场施工人员统计记录工作。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办理手续,录入考勤系统信息。 (2)负责监督、核查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 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工人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并确保人、册、证、合同、相符统一。 (3)审查进场工人身份证件情况,未能提供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一律清退出 场。 (4)依据《劳务人员花名册》核查工人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 理和控制。 (5)负责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解决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 资纠纷,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劳务方现场劳资员工作职责 (1)组织本单位工人落实实名制信息填报工作,参加进场培训学习工作,带领 工人严格执行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制度。 (2)负责收集上报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制《劳务人员花名册》及 时上报项目部备案。 (3)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人员上岗证、工人劳动合同等并及时报

(完整版)建筑工程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目录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二、现场实名制管理措施 1、进场手续办理 2、核实进场人员基本信息 3、实名制系统建立 4、电子考勤 5、临时出入登记 6、补办IC卡 7、实名制资料填报备案 8、分包单位或工人退场 三、注意事项

总包企业项目经理部设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工人的现场管理工作。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在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2)负责监督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3)负责对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协调解决工作。(4)项目部各专业专项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现场施工人员统计记录工作。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办理手续,录入考勤系统信息。 (2)负责监督、核查本工程项目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工人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上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3)审查进场工人身份证件情况,未能提供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一律清退出场。 (4)依据《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核查工人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和控制。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工人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

示。 (5)负责监管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解决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纠纷,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6)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本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7)为农民工工资建立个人账户。 (8)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好农民工管理工作。(9)负责组织好各班/组工人参加各项培训工作。要求所属各班/组人员严格执行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制度。 (10)要求本单位劳资员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配合项目部实名制制度落实到位。 二、现场实名制管理措施 1、进场手续办理 (1)本工程项目各班/组施工作业人员在进场时,项目部首先安排各班/组施工作业人员进场见面会。 (2)各班/组长管理员上报进场人员数量,提前准备生活区住宿床位、实名制IC卡、床头卡等工作。 2、核实进场人员基本信息 本工程项目施工各班/组作业人员进场后,应首先向项目部上报进场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文化程

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LNS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凡在LNS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信息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LNS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住建部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市(含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行搭建市级平台,并与省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实名制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所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考勤等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把关,确保实名制平台内数据真实完整。 第六条实名制平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运营单位,应由各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技术指标与服务规范标准确定。 运营单位须做好与实名制平台的对接工作,做好建设工程现场考勤设施安装及相关软件使用培训服务,提供施工现场人员入网考勤设置接入、联通、测试等全过程保障。应根据各市主管部门的需求提供相应保障服务。 第七条承揽工程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入网注册、登录实名制平台,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项目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地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基本情况。 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身份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及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卡信息、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监理农民工信息管理系统方案 为加强分公司的项目劳务管理,规避劳务使用风险,有效推进劳务实名制管理,维护劳务人员权益,规范项目劳务信息分级管理,促使项目劳务内部按月办理农民工工资结算,劳务公司内部及时形成债权债务,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降低劳资纠纷风险。分公司以xxxx劳务管理文件为基础结合分公司的劳务实际情况,将劳务管理分为劳务信息分级管理与劳务实名制管理,规范项目劳务管理的操作流程。另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在进行劳务管理时,应建立项目劳务管理员个人工作清单(见附表1),用以梳理个人报表管理工作,查漏补缺。 劳务信息分级管理: 一、项目劳务组织架构管理 项目部必须要对劳务进行劳务组织架构图构建(可以让劳务提供相关信息,见附表2),并在项目部留底。劳务组织架构图必须包括劳务公司的法人、合同签订人、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领料人)的组织构架、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当劳务组织架构发生变更,需5天内更新和报项目部办公室备案留底。 二、劳务分级沟通 为了确保项目信息的有效沟通,对项目各层面与劳务沟通对象进行明确:

三、劳务信息沟通内容 1、项目劳务组织资信情况 (1)劳务公司: ①资源组织能力(如资金实力、管理人员实力、劳务班组的数量和人数); ②劳务承包人与劳务班组长以前是否合作过,以前的款项是否已结清。 (2)劳务班组长: ①班组长与劳务承包人、劳务老板以前是否合作过,以前的款项是否已结清; ②主要人员来自哪里,班组长与主要作业人员的关系; ③班组长与主要作业人员以前是否合作过、以前款项是否已结清;

④按照进度计划,需要多少人、其中技工(俗称大工)多少人; ⑤高峰期能组织多少人、其中技工多少人、这些人目前在干什么、在哪里; ⑥增加作业人员的具体措施。 2、劳务内部计价及结算方式: (1)作业人员与班组长或劳务老板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款项是否已按月(约定方式)结清。 (2)劳务管理人员(带班)与劳务承包人的雇用关系、薪酬体系、薪酬标准,薪酬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是否已按月(约定方式)结清。 3、劳务信息沟通的其他内容: 掌握沟通对象的姓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主要经济来源等。 四、劳务使用动态信息表 项目在劳务进场后,需建立劳务使用动态信息表(附表3)。项目部可以该表对劳务分包人员数量监督,根据总进度计划及月进度计划,发现作业人员无法满足要求时,及时上报项目经理及分公司工程部。 项目需要每季度更新,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该表上报至分公司,每项目一份,联系人为该劳务队老板(劳务负责人)而非班组长。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98311

农名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出勤记录清况、工发放记录清况、进出项目时间清况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劳务管理行为,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包队伍所用劳务人员和自用劳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分包队伍是指在公司各单位从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单位,劳务人员是指分包队伍在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人员和我单位自用临时务工人员。 第四条劳务实名制是指劳务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格证书,并实施信息管理,现场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

2、负责指导劳务实名制办法的实施。 3、负责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资支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的选用及信息管理。 (二)安保部门 负责在用分包队伍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殊工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或不按本办法管理的分包队伍有权提出辞退意见。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分包队伍劳务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岗位资格信息:职务、级别、证号、发证机构和发证时间等。 3、工资待遇信息: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七条分包队伍以作业组为单位设立考勤表,由劳务专管员坚持每天考勤,填写职工考勤表。 第八条项目部应不定期抽查分包队伍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并记

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精心整理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2014)112号、甘肃一建发(2015)**号文件精 卡通” 第五条土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公司书记、公司副经理、公司总工程师 组员:安全生产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劳资员、项目经理、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 第六条其他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

参照土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结构,自行安排。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 第七条承包方入场前需准备的劳务资质资料 按照甘肃一建发(2015)**号《劳务管理办法》规定,正确选择、使用劳务承包方,并严格按要求做好资质审验、备案,把好源头关。资料所需如下:(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1《劳 动态,并准确标准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 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统一复印,复印过程进行第一次筛选(将仍然使用一代身份证的劳务人员清退); 3、影像信息采集。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

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并打印装订; 4、《务工人员告知书》。根据内容正确填写。 5、装订顺序:封皮——花名册——集体影像采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影像采集——《务工人员告知书》。装订时,个人影像、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必须与花名册名单一一对应; 1 2 3 1 2 章确认。该申请应作为月底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重要依据。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员名单、息工原因、所属承包方名称。 (三)存档资料 1、考勤机记录应按照承包方名称长期保存,作为工资结算金额的重要依据,妥善保管,并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局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等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劳务队伍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地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属各号码公司、局属区域分公司、及直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工程局项目管理部负责全局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为全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建立、 监督指导和贯彻实施。并指导和监督局属各法人公司、局属区域分公司及直营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方,重点指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外委试验、物资供应、设备租赁和工程设计、业主指定分包等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大管理层级,我局采取五级管理模式扩大管理覆盖面,即:工程局、号码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劳务分包企业五级管理层次。(一)工程局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监控管理,具体工作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并成立中建六局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局项目管理部或明确管理部门。 (二)号码公司设立或明确农民工及劳务管理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进行农民工及劳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分公司配置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进行农民工及劳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工程项目经理部设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农民工的现场管理工作。 (五)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管理其劳务队伍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工作,并分包企业委派的现场劳务队长、劳资员必须具备该劳务企业的授权委托。 第三章职责分工

(完整版)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 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人员专用出入通道,安装符合要求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 设备进行劳动考勤。考勤可采用指纹、面部或虹膜识别方式。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并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农民工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3年以上备查。 第六条市劳务市场建设劳务站和市建安工程劳保费 管理办公室按职能职责落实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 理工作,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实施情况的检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专管部门,负责督促各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

实名制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工程 实 名 制 管 理 制度、流程、管理 项目编号:******** 实名制管理员:*** 2018年3月22日 目录 1.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制度 2.实名制管理工作目标与计划 3.项目部实名制申报管理流程 4.项目部刷卡制度 5.项目部工资发放流程

6.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职责 7.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复印件 8.项目部培训会议签到复印件 9.项目部实名制悬挂制度流程照片 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项目工地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 名制管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IC卡进行采集,IC卡由于项目部统一购买进行登记使用。 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安全科上报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等情况。五、项目部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1天内及时发放IC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3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作业人员遗失IC卡的,项目部应在核实后及时予以重新办理,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衔接。

广州市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筑工程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实名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附件1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

工地实名制管理制度

工地实名制管理制度 1 实名信息制度 ①信息管理 劳务队伍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场前应将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现场劳务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变动花名册,并向项目部办理变更备案;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证书的“三无”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发现进场人员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时,须要求其立即退场。 ②进出场管理 进入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要佩戴工作卡,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工种、所属分包企业,没有佩戴工作卡的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施工现场安装门禁系统,劳务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须打(刷)卡,记录出勤状况,项目劳务管理员通过采集卡对打卡机或门禁系统的考勤记录进行采集并打印,作为考勤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并作为公示资料进行公示,让每一个劳务人员知道本人在本期内的出勤情况。 2 实名培训制度 ①入场教育 劳务人员入场前进行企业文化、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安全技术交底、劳动保护等内容的教育并留存相关记录。 由项目部进行入场登记,发放工作卡。未经过入场教育不得发放工作卡和进入施工现场。 ②培训记录 劳务队伍建立劳务人员入场、继续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课时、考核结果、取证情况,并注意动态维护、确保资料完整、齐全。条件允许的项目部,可要求劳务队伍将劳务人员基本身份信息以及培训、继续教育信息等录入IC 卡,便于保存和查询。 项目部定期检查劳务人员培训档案,了解培训开展情况,并抽查检验培训效果。

3 实名工资制度 ①考勤制度 劳务队伍根据劳务人员花名册编制出勤表,每日考勤,逐人记录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定期制定考核表。 ②工资发放 劳务队伍根据劳务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考核表按月编制工资台帐,记录工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张贴公示。劳务人员工资台帐须报项目部备案。 ③社会保险 劳务队伍按照施工所在地政府要求,根据劳务人员花名册为劳务人员投保社会保险,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缴费名单报项目部备案。 4 实名产品制度 在现场作业前,组织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能力的鉴定,防止出现人证不符和作业能力不足的现象。 在作业过程中,对各工序(工位)的作业人员姓名、工种、作业起止时间和作业内容(量)进行记录,作为追溯和考核的依据。 对于钢筋焊接、混凝土施工、防水作业、高大模板施工、外脚手架等涉及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工序必须实施挂牌作业和登记。 5 IC卡制度 项目使用IC 卡管理制度。 ①人员信息管理:劳务队伍将劳务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培训、继续教育信息等录入IC 卡,便于保存和查询。 ②考勤管理:在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安装打卡机,劳务人员进出施工现场进行打卡,打卡机记录出勤状况,项目劳务管理员通过采集卡对打卡机的考勤记录进行采集并打印,作为考勤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另作为公示资料进行公示,让每一个劳务人员知道自己在本期内的出勤情况。 ③门禁管理:将劳务人员准许出入项目施工区、生活区纳入管理系统。

实名制管理制度.doc

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务工人员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包括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IC卡进行采集,IC 卡由各班组配合项目部或劳务公司配合项目部统一进行登记发放使用。 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唯一的考勤机通道刷卡后进入施工区域作业。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安全科上报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户籍家庭住址、现居住地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2 天内,及时发放IC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后3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作业人员遗失IC卡的,应在核实后及时报项目部或劳务公司补办,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街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

卡考勤,刷卡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七、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离开项目前IC卡上交班组长。作业人员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并在务工人员信息系统中及时输入离场时间。 贵州建工延能化职工住宅工程项目部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1日

1.亳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附件1 亳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 第三条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农民工基本情况清、变动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向各

项目部委派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信息采集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资料。 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含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场登记管理制度,健全用工管理台账。对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宜采用打卡机、指纹考勤机、IC卡刷卡机等设备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及时登录到相应台账中。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雇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标准、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报总承包企业审核留存一份。 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7日内应完成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0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四条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招用的人员。 第五条在工程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劳资专管员应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 第六条依法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条负责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企业建立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名册。

第八条自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后的劳动用工名册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工程施工、勘采加工期间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增减变化后10日内对用工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报备。 第九条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应将劳务派遣协议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报备。 第十条建设工程因故停工超过1个月的,应在停工后1个月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劳动者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工程重新开工的,应在重新开工之日起7日内再次报备。 第十一条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十二条接受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会组织按相应职责对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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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资 一 卡 通 制 度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市中医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部 2018年3月15日

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一卡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敦煌市中医医院项目工地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IC卡进行采集,IC卡由于项目部统一购买进行登记使用。 三、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安全科上报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1天内及时发放IC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3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应人员基本信息,并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作业人员遗失IC卡的,项目部应在核实后及时予以重新办理,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衔接。 七、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考勤,刷卡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八、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离开项目前应上交IC卡,作业人员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并在花名册上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九、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足额支付到位。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每个项目,建立《实名制管和工资一卡通制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十、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即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农民工工资银行账户和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市中医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部 2018年3月15日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出勤记录清况、工发放记录清况、进出项目时间清况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劳务管理行为,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包队伍所用劳务人员和自用劳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分包队伍是指在公司各单位从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单位,劳务人员是指分包队伍在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人员和我单位自用临时务工人员。 第四条劳务实名制是指劳务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格证书,并实施信息管理,现场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的农民工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民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并指导农民工签订《提示书》,且留有培训痕迹备存。

(二)负责监督、核查劳务分包企业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人脸实名制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总包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三)审查进场农民工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并对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备案。农民工进场后3日内,劳务分包企业未能提供《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备案或由于农民工个人原因未能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结清三天工资清退出现场。 (四)依据《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每日清查现场农民工人数,核查农民工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和控制。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五)配合项目经理或计划员,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及每月结算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工程量(产值)情况,核查劳务分包企业下达农民工的施工任务单及完成实物量情况,审核劳务分包企业上报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单,并汇总出农民工工资总额,上报分公司审批备款。 (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 (七)负责监管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解决

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工程 实名制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公司 -- 项目部

目录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3)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4)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4) 3、分包单位主要职责 (5) 4、劳务分包方现场劳资员工作职责 (5) 二、现场实名制管理措施 (6) 1、进场手续办理 (6) 2、核实进场人员基本信息 (6) 3、实名制系统建立 (6) 4、电子考勤 (6) 5、临时出入登记 (7) 6、补办IC卡 (7) 7、实名制资料填报备案 (7) 8、分包单位或工人退场 (7) 三、注意事项 (7)

总包企业项目经理部设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各分包单位工人的现场管理工作。设1名后勤管理员,负责工人生活区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应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管理其劳务队伍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工作。分包企业委派的现场劳务队长、劳资员必须具备该劳务企业的授权委托。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资格预审和业绩能力考察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资源库,保存分包方档案。 (2)负责对分包方合同的签订及现场施工。 (3)负责在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4)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及其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协调解决工作。 (6)项目部各专业专项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现场施工人员统计记录工作。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办理手续,录入考勤系统信息。 (2)负责监督、核查劳务分包企业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工人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上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3)审查进场工人身份证件情况,未能提供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一律清退出场。 (4)依据《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核查工人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和控制。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工人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5)负责监管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解决劳务分包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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