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湘=合同法讲座

合同法讲座

主讲人: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合同法》(一)合同的特征、形式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合同法这个讲座,今天我们要讲的是第一讲,我们合同法这个讲座一共是有十讲,今天是第一讲,第一讲的主题是关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的形式。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小明想到北京来考研究生,本科毕业了,考了一年没考上,然后自费到北京来想考北大的研究生,然后就在中关村旁边自己去租房子,准备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自己花钱来进行教育投资。然后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谈好了,租了他一间平房,租期双方约定了,暂定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了,一个月三百块钱。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但是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就是房屋出租地段附近,房屋租金猛涨,这个房主就觉得一个月三百块钱把这个房子租出去很可惜,这个时候他就跟小明讲,他说你能不能把租金加到380块钱一个月,小明说咱们当时说好了,一个月是300块钱,一年期呀,如果我一年期满以后我们可以重新协商,比如说你提出来租金又涨一些,我们可以到时候再来协商,但是现在我们期限之内,他不同意涨,这个时候房主就说,你不同意涨的话,因为旁边很多人找我来,他们愿意出400,甚至出450,500的,我能够很容易地把它租出去,所以如果你要不愿意涨的话,那我这个房子就不租给你了。那小明说那不行,咱们当时说好了,说的是一年啊。问题就在这个地方,当初双方没有把他们所谈的这些出租的条件用书面形式写下来,只是口头的,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说我答应了给你300块钱一个月,(房主)就说没有,小明也是,我们讲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样一个案例它就告诉我们,如果双方之间要达成一种协议,要做成某种交易的话,到底以什么方式来做,才会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或者是即使发生了纠纷的话,怎么样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能够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所以这样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什么叫做合同?合同有什么样的特征?

合同其实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广泛存在的、普遍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像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像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咱们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这样一种法律关系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但是合同这个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当中并不叫合同,后来才发明出合同这个词的,根据古文献的记载,比如说像在《周礼·天官·小宰》它所记载的里面有一句话叫做“听称责以傅别”,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种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是说你借款的话,那么两个立约人,就是借款人跟出借人,双方叫做立约人,立约人在一个简上,写上立约人的姓名,写上借贷的数目、日期,像我们今天讲的一些合同的主要条款,然后在中间写一个字,比如说一个“大”这样一个字,然后从中间把它分开,一分为二,出借房跟借入房各执一半,以后出了什么纠纷把这两个合在一块,合二为一就能对上了,这是两个立约人,一个借款人,一个出借人,这就称之为“傅别”,所以“傅别”其实是我们中国古代关于合同最早的一种称谓,所以这种制度很古老的,存在的历史很悠久。

现在社会当中我刚才讲到过合同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大到我们讲的公司去做生意,它购进商品,购进原材料,销售自己的产品都得通过合同的方式,大到像这种社会资源的流转,重要的生产资料,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它的出让,它的转让,它的抵押,都得靠经过合同来实现的,小到咱们的日常生活,你出去坐个车,那也是个合同关系,叫做旅客运输合同,你去商店买一杯牛奶,买一块饼干吃,那也是个合同关系,那叫买卖合同,你去看个电影,你去餐馆吃个饭(是)服务合同,所以合同是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你大公司做大买卖,还是我们平常过日子,都得通过合同这种方式,所以合同它是一种交易规则。

合同一般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我们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都可以的,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来订立合同,这是合同

的主体,但是一旦你是来订合同,订我们民法上所讲的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一种平等的、自愿的原则来订合同,因为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这种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的。第二个特征呢,我们讲合同是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说它有一种意思表示的,你想去买一辆汽车,你内心有这样一个主观上的动机,有这样的目的你想买一辆汽车,然后你得把你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我们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我们讲它的本质是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它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合同的目的,它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目的性很清楚,就是说你订合同,通过这种合意来订立一个合同,它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在我们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后果,所以它跟一般的生活行为就不一样。比如说今天我们约好了,约好一个朋友说咱们晚上一块吃饭去,它也是个约定,也是双方可以说是意思表示一致,可是这并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没有去赴约,他毁约了,我们也可以说,我们顶多说这个人不讲信用,对不对,说好了,答应的事情不去做,但是它不会有法律上的后果,通常而言说,但是比如说我们订了个合同,说你卖给我一辆汽车,最后你不能交货,或者你交的货不符合质量要求,那就有法律上的后果了,所以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个特征,我们说合同是种合意,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完全是基于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最后一个特征,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合同一旦达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的话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上的合同。由于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协商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安排,一种协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社会资源的配置,商品的流转,甚至包括技术、劳务、生产力、资本等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的组合流转,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合同的方式,通过主体之间、企业之间、公司之间、个人之间这样一种平等协商,或者是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流转,所以我们可以说合同法它是这个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交易规则。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我们看看订合同有什么形式来订?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所以说你只要有合意就可以达成合同,但是,关键这个问题就说,你怎么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合意,达成了一种权利义务的安排、一种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之间以什么形式来订合同,法律本来是不进行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问题,我们国家合同法也是采取了一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订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就告诉我们,平常订合同最常用的两种,一个叫做书面合同,书面形式,一个叫做口头合同,以口头的形式订合同。

口头这种形式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事实上很多一些生活化的合同,日常生活当中的合同其实都是口头的,它不必要去订立书面的,你去商店买一包面包,这是个买卖合同,但是你跟商场说我们之间来签一个书面的合同,这个面包叫什么名称,多少钱,买卖双方都是谁,什么时候订立的,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口头合同有它的缺点,它的缺点就是我们讲的“口说无凭,查无实据”,一旦出现了纠纷,你怎么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合同,特别是这个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比如刚才那个租赁合同,租金是多少,租期是多长时间,租金怎么支付,你就很难来举证的。我们说你坐个车,打个出租车,它是个口头合同,最后你说你丢了个东西在出租车上,你要找这个出租车司机去,这个出租车去,你总得有个发票吧,能够证明你坐那辆车的,它是个证据了。我们刚才那个案例当中,你怎么来证明?他就更困难一些,当然他可能能想办法找一些旁证,比如说假定他的租金是按月支付的,他曾经付过租金,对方打了收条,今收到小明同志

第一个月的租金三百块钱,好,那还好一点,这就证明你们之间曾经有过租赁关系,但是接下来你要证明租多长时间,你就很难证明了。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比较长期的、大宗的、连续性的、反复的这种交易,最好我们提倡用书面合同。

当然你说双方都互相很信任,我们没有必要签书面合同,那你是双方自愿的,这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方比如说提出来了,你要跟我签合同,咱们必须订书面合同的,那就必须按照这种要求来的,因为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们就达不成合同,所以企业之间的合同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的,即使是私人之间的,我们讲长期的、反复的交易,或者说大额的交易,标的比较大的交易,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它便于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二个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也便于我们按照这个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其实也有很多种的,比如说有合同书这种形式,所谓的合同书就是一种最正规的,最规范的一种书面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当事人(是谁),然后分成多少条,租金条款,租期条款,标的物条款,转租条款,装修条款等等之类的,一条一条地写,这就是所谓的合同书,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除了像这种合同书以外,其他一些达成合同的方式,也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比如说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甚至包括像我们现在讲的电子邮件达成的,那也是个书面合同的。除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外,合同法还有个叫做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讲根据这种生活惯例或者叫做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而且根据这种交易惯例、商业惯例,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有一种合同关系的,这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所以像咱们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没有?有。它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合同,租赁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形式,所以小明如果想赢这个官司的话,他就得找很多的旁证来证明,他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关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元的,这样的一个证据,比如当初谈的时候有没有朋友同学跟着一块去谈的,还有比如说我刚才讲过,他是不是已经付了几个月租金了,已付租金的这些凭证,这些都是一种证据证明,那么作为房东来说他不想租了,他说我们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我们之间有合同,或者只是说两个月、三个月,那么他来举证证明自己这种主张,但是显然在这个案例当中,房东他这种主张更多是消极性的主张,他认为没有一个关于每个月租金300元,租期一年的合同,他是个消极主张,他很难举证的,或者这种举证责任来说,小明比如说作为原告去起诉,因为他有证明我们之间有合同,他现在提前把我赶出去,他毁约了,他违反合同,所以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小明这边,因为他是个积极主张的,当然如果反过来,你让我搬出去我不搬,现在房东可能他作为原告来起诉,他说你非法侵占我的房子,你得搬出去,那么对方可以抗辩,说我们是具有租赁合同的,我是合法占有,这种继续性的合同,但由于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它的这个权利的保护就会有一定的缺陷。

合同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第一种分类标准把所有的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指的是,我们国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有合同名称的这种合同,合同法把在实际生活当中市场交易当中,最常见、最典型的15种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等这样15种合同做了规定的,但是我们实际当中合同类型还很多。比如说放国庆长假你出去旅游,你参加个旅行社,从北京出发到重庆、到三峡,这就是个合同,这就称为旅游合同,可是旅游合同在合同法里面没有写,如果出了纠纷,这个旅客说他已经答应好了,住三星级饭店,结果住的时候很差的饭店,原来说了门票应该包括在里面了,结果每一个门票都得自己另外买等等,发生了纠纷。这就是个合同纠纷,那这种合同就称为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没有它的名称,但是你处理纠纷没有关系,首先合同法的总则部分,都可以适用于它的,然后也可以比照合同分则当中最相类似的这种合同类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把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诺就是允诺的意思,所以所谓的诺成就是一诺即成,换句话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说像买卖合同,我们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也许一年之后才能交房,没有关系,合同从你双

方签字之日起,它就已经成立了,这是诺成性,大部分合同都是这种诺成性的。但是还有一些称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就是说,除了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以外,还需要双方进行某种交付,某种给付,付诸实践,比如说按照一般地理解,生活借用合同,你出差去,我借你的车用三天,借用不给钱,如果给(钱)就是租赁合同了,给租金了,不用钱的,借用,像这种合同,除了说我想借你的,你愿意借给我,那么还得你把这个车交付给我,把钥匙给我,这个时候借用合同才成立,这就是认为是实践性合同。

第三种分类称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个“式”是方式、形式的意思,所谓要式合同,它是指双方订合同的话,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方式或者形式去订立,合同才能订立、才能有效,这就称为要式合同,反过来所谓不要式就是说,法律对你订的这种合同,不要求你有什么特定地方式去进行,都可以的,这就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要式的,只有极少数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特定的方式,比如说书面形式,比如说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这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时候,它按照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来按照这个方式订立合同。

第四种称为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个比较好理解,所谓有偿就是必须支付对价,不是无偿获得的,反过来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那就是无偿合同,比如说我们讲赠与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比如刚才讲的借用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有的合同比如说像委托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那就看约定了,但是有的合同准是有偿的,比如说买卖、租赁、仓储这些合同,它肯定只能是有偿合同。

第五种分类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指的这两个合同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它的前提是有两个合同,一个是主合同独立存在的,一个是从合同附属于、服从于这个主合同的,比如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是个主合同,现在银行提出来,你要给我找一个担保人来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给甲公司做保证人,做担保,然后乙公司就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这个保证合同就成为从合同,如果没有这个主合同就不会产生从合同的,所以它就是两个合同是一种主从关系,这是最主要的一些合同的分类。

好,今天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是讲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

《合同法》(二)合同如何成立

大家好,今天我们讲合同法的第二讲,第二讲的主题呢是关于合同成立方面的法律问题。上一讲呢,我们主要是对合同的特征,类型,以及订立合同的方式形式做了个介绍,那么今天呢我们又更深一步的来分析一下,就是如何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了合同?订立了什么样的合同?这个条款是什么?内容是什么?具体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这就是一个所谓的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制度。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它在销售推销它商品房的时候呢,印发了大量的宣传资料,有这样一段话,一户一梯、户户朝阳、精装修、室内进口大理石地面、立邦漆墙面、落地式门窗、整体厨房、卫生间美国标准卫浴设施,这是很诱人的,但是都写在广告里面。后来呢,张三看到了这个广告,觉得这个房子挺不错的,然后就找到发展商的售楼处,谈妥以后就签合同。当时呢,张三还问过一下,说你广告里面这些东西,要不要写进合同里面去,发展商说这个没有关系,说我们答应的肯定能做到的,那就相信了。因为前头合同里面也都没写,其他的客户里面签的合同都没写,那就无所谓了。

但是后来把房子交了,结果房屋交付以后,住进去以后一看不是那么回事。他就找到发展商,要求退房,发展商说你为什么要退房呢,说我们这个房屋是经过质监站合格的,房屋质量合格,对不对。我们都有销售预售许可证,手续都齐全,你凭什么说要退房呢,对不对。然后,张三就说,你这个广告里面答应的这些现在都没有,发展商就说了,咱们这个合同里面,合同是咱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确认的依据。你这个东西没有写进合同里面,我们也确实做了装修,只是这些标准可能有些不同,品牌有些不同,这个合同里面没有写,那是广告了面写的,广告又不是合同,又不是合同里面的条款。他不同意退房,这样双方就引发了一个纠。所以这个纠纷就给我们一个思考的问题,就是说,如果说双方之间成立了合同的话,有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得依据什么来确定。特别是在正式合同订立之前的一些行为,联系到本案来说,那么这广告里面发展商所答应的这样一些条件,它是不是一个合同条款。如果它是一个条款,那好,发展商就违约;如果它不是个条款,那发展商就不违约,张三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是非常重要的。

这里面我们要从关于这个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来分析合同成立的法律制度,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一项合同的话,它都得经过一个订约程序。这种订约程序不管你当事人自己是不是意识到有这么个程序怎么分解的,法律上一旦出了纠纷的话,它就这样来分析。你现在进入到了哪一步?哪一步当中出了什么问题?以此来确定双方之间是不是成立了合同?成立了什么样的合同?权利义务到底如何?所以这样在合同法上有个制度,关于合同成立的制度,称之为要约和承诺,这样两项制度。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要约,它的特征。所谓要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他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我们就称之为要约。构成一项要约,它要符合这么几个条件,第一个要约发出要约的人我们讲他得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或者说资格,他得有订约资格,比如说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就不能发出要约的。比如说,公司超出你的经营范围,超出你的行为能力,也不能发出相应的要约的。

要约的第二个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就是说它必须是有了双方订立合同最基本的这些条款,标的物、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这些条款都已经有了,很具体的,它不是很笼统的,很原则性地讲,具体,而且是确定的,不是争议的。不是说我这边电脑价格六千到八千之间,那不确定的,它这是确定的,就是6500一台,这个内容要具体确定。第三个条件,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所以发要约是有针对性的,不是漫无目的的去散发,那也不叫要约的。符合这样三个条件,我们才能称之为是一项要约,因为要约它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你这个要约人你发出了一项要约,你就有承担它的法律后果。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一旦受要约人,就是接到要约这一方对方当事人,一旦他表示全部同意接收你要约当中的条件,这个时候一项合同就成立了。你就不能反悔了,如果你反悔那就违反合同了,正因为它有这样的效力,所以判断一个意思表示是不是一项要约就很关键,要根据前面这样三项特征,三项条件来分析一个意思表示,是不是一项要约的。

要约一旦发出去以后,如果你想改变,你主意改变了,你可以把它撤回来,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撤回要约的这个通知必须先于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当事人,才能够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已经到达了,就不能撤回了。到达的要约能不能撤销呢,撤销是可以的,但是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它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必须是在对方没有做出承诺之前你可以撤销的,这是对方没有做出承诺之前,一旦对方做出了承诺你就不可能撤销的。同时呢,法律还规定,如果你要约本身已经注明是不可撤销的要约,那就不能撤销,你只能等待这个要约的有效期届满以后,自动的失效,你不能主动把它撤销掉。同时的话呢,如果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比如说本次要约有效期十天,你注明了有效期的,你也不能撤销,不能撤销的。所以撤销要约有严格的法律要求,这是称为要约,从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种愿意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以我们来分析一下,一般来说发布广告,广告行为首先它是针对于不特定的人,谁都可以看到它,做广告。第二它的内容一般都不具体,所以一般来说商业广告不是要约,在学理上我们称之为要约邀请,引诱你去向他发要约。你看了这个广告以后,记下来了,电话号码联系的,或者什么品牌,你以后去买这个东西,起这个作用的,所以广告一般而言,不是要约。还有我们前面所讲的,比如说你寄送的价目表,你寄送的招标书,你发布的招股说明书,等等像这样一些它都不是要约,称之为要约邀请。

但是,合同法里面还有一句话,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针对这个商业广告有句话,商业广告如果你是内容很具体确定,符合了要约条件,也可以作为要约的。既然是广告,广而告之,那么作为要约的一项特征之一,它肯定不具备,是什么呢?我们说要约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它是广告就肯定不可能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对不对,这一条它肯定不具备。另外两个方面他是具备了,第一,他愿意与对方当事人直接订立合同,第二最关键的是他的内容已经是具体确定了。这个时候他尽管做的是广告,但是他有要约效力的,比如说某个公司他通过电视广告,通过电视这个媒体这个载体做广告,它的广告内容非常具体。本公司是什么什么性质的公司,地点在什么地方,生产是什么的,现在我们生产出了什么品牌的上海牌手表,什么规格,什么型号,你以什么方式付货的话,只有你比如说看到本广告以后十天之内付款,那么我们都保证无限量供货。它就很具体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都有了非常具体的。某一个商店看到这个广告以后,在十天之内,它寄出去十万块钱准备买比如一千块手表,这就是所谓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了要约条件,商业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我们看看本案当中,发展商所做的这个广告是不是内容具体确定,它没有写进合同条款。这是毫无疑问的,它是个广告,如果写进合同条款它肯定违约的。好,现在我们就从广告这个角度,看它是不是符合合同法里面所讲的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视为要约。如果他非常明确的八号楼第五单元所有房屋从501到510,这些房子都是什么样的装修标准,那也很清楚了,然后装修标准也很清楚了,什么品牌的地面装修,什么品牌的卫浴设施,这个时候我们认为它是具体确定的,应当视为要约。但是如果说它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某一个单元某一栋楼里面去,只是一般性的广告里面做一个描述,我这个发展商所推出来的楼盘都是什么样标准的,不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它就不特定了,不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这就很难以把它作为一项要约的。所以要看它这种表述,能不能判断它是确定,针对某一次销售合同当中的这种楼盘,然后它具体所指明的品牌数量质量标准等等之类的是不是具体确定。从本案来看,我刚才念了这段话,它这个所做的这种允诺,不是一般性的语言描述,而是非常具体的条款确定,所以我们认为这个里面的广告可以把它视为一项要约的。

尽管你没有写进合同里面去,所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这个解释里面就有一句话,也是说明这个意思的,就是说,这个售楼广告这些销售广告和相关的宣传资料当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影响到合同的订立和合同价格的确定,视为要约。它也讲这条,有具体确定,那么联系本案来看它应当是具体确定。什么样的广告词广告内容能够纳入合同条款,作为要约,哪些不能,关键就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我们讲的要约的这些条件。

接下来就是承诺的问题,承诺,光有要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合同,你愿意跟我订合同,你愿意以这样一种条款来跟我订合同,那么我是不是同意,这就是承诺的问题。所谓承诺就是指的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表示全部同意和接受,这样一种意思表示,我们就称之为承诺。所以承诺呢,它也是个法律行为,但是它也是一个单方行为,它是有接到要约一方,受要约方所做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一个要约确定了,做出来了,到达了你,现在我再做这个承诺,两个单方的意思表示合在一块,就是一个合意,一个合同就成立了。所以,承诺一旦做出,并且到达要约人,到达对方合同就成立了,所以两个公司双方不见面,也可以通过发传真,发电邮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后达成一项合同的,因为里面有要约有承诺。

那么如何来判断一项承诺是个有效的承诺,我们所讲承诺,它就符合这么几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受要约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如果是受要约人以外的人所做出的一个同意,那不是一项承诺。比如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一个要约,说我们现在有什么货,非常具体确定,是个要约。现在问你要不要,乙公司不想要,最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正好到乙公司去洽谈生意,结果看到这个电报了,看到这个要约了,他说你不要,我要,我赶紧给甲公司回一个函,我们马上准备付款,你赶紧准备发货吧,丙公司给我回的函呢。尽管他是表示全部接受,那也不构成一项承诺,因为你不是受要约人,所以当然丙公司可以给甲公司发这么个意思表示,发这么一个传真,那你是一项要约,一定是要约的。那么等于甲公司成了受要约人的地位,它可以表示接受或者表示不接受,

这是第一个条件,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个条件它必须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接受,不能做出改变。如果你对要约的条款做出了一种实质性的改变,那不是一项承诺,我们称之为一项反要约,还是个要约的。比如说我我现在有什么样的品牌的笔记本电脑,什么规格型号的,内存是多少,什么之类的都有,非常清楚的,然后价格每台6500元。好,乙公司收到这个要约以后,他回了个函以后,你这个一百台电脑都要了,品牌都可以,数量都满足,都需要,但是价格上提出一点,价格能否请贵公司考虑每台下调300元,就加了这么一句话回了个传真。这个时候它就不是一项承诺,因为他对价格这样一个主要条款做出了一种改变,不是表示承诺,所以双方谈判当中,这就是一种磋商的过程,讨价还价的过程。必须等最后一方有一个要约,然后最后一方有一个承诺,我们确定有一个要约有一个承诺,合同才会成立的,否则可能都在处在不断的反要约过程当中的,这是第二个特点,第二个条件,必须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全部的接受和同意,不能做出实质性修改。

当然,如果是非实质性的修改,比如说就是包装上,包装方式上,这种情形只要他提出来的是一种通常情形的包装方式,不是一种什么特殊的要求,尽管它是增加了一个东西,我们还是理解为它是一项承诺,因为它不是实质性条款。除非要约人在要约里面注明了,承诺不得不对要约的任何条款做出任何改变,已经明确了,这个时候你做出任何一项很细致的改变,那都不是一项承诺。如果你没有这样的约定,要约里面,那么我对一个非实质性条款,无关紧要的提出一个修改,一般还是认为是一项承诺的,但是一般来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履行期限、价格、报酬、履行方式,像这些主要条款是不能做出改变的,这是第二个条件承诺的。

承诺的第三个条件,它必须在承诺的有效期限之内做出。比如说要约里面写的很清楚,本次要约有效期是十天,如果你是在承诺的有效期规定之内做出的,由于送达途中他的原因导致了在正常情况之下应当到达而现在没有到达,这个情况怎么办?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于邮途的耽误,在合理期之内没有到达,但是由于邮途的耽误而没有到达的话,这个时候要约人他处于主动地位,他可以表示拒绝接收的,因为你晚了。但是,如果你没有及时通知对方表示不接受这个承诺,这个时候这个承诺是有效的,换句话说,这个时候你要约人还是主动的,你可以不接收,但是你必须立即及时通知对方,告诉你这个承诺迟到的,我不接收,这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不及时表示拒绝接收,合同法规定这个时候这个承诺是有效的,所以你公司就得注意了。如果对方晚了,假定它是在合理期间之内做出的,只是到达晚的,由于邮途的原因,如果你不想要这个单子了,你不想跟他做这个生意了,你应当及时告诉对方,通知对方。如果你不通知对方,我只要证明我是这个承诺的有效期之内做出的,尽管到达晚了,合同还是成立的,因为你没有及时通知我,你拒绝,这是承诺的三个条件。

所以,判断一项合同是不是成立了,要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去判断,去判断的。因为总最终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以要约承诺对应的,我的要约是这样的,然后你承诺答应了,表示全部同意了,这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就是合同的条款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了。

这个里面最后一个小问题,我们要来谈一下所谓的意向书,它的效力问题,在实务当中有这种叫做意向书备忘录,预约合同等等这样一些不同的表示方式我们以意向书来表达它。比如说,有这么个案例的,有一个制衣厂与一个毛纺厂他们签订了一份意向书,写的就是意向书,约定了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羊毛,改良羊毛,90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来验货,并且带款提货。价格呢提货的时候面议,双方签了这么个意向书,后来签了以后,这个制衣厂就一直没理这个事了,毛纺厂就不断催促他,促他来提货,后来他还是没去提货的。后来毛纺厂他就自己把90吨的改良羊毛发运,运到制衣厂,制衣厂说我们没说要对不对,那么你运过来了,那么你只能暂时写搁在仓库里边去吧。我们商量一下要不要这些货,然后在存货期间正好制衣厂生产服装缺了几吨羊毛,它就从这个90吨里面拿出10吨用了,其它80吨没有用的。后来过了几天毛纺厂来了,说你要按我90吨给我付款,然后这边就说我们确定用了10吨,这个10吨我们愿意付款的,但是另外80吨我们不要的,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的。现在毛纺厂根据什么呢,根据意向书,说我们之间有意向书的,你说了要90吨货,意向书备忘录像这种对于我们说在要约过程当中,在要约反要约这个过程当

中,还没有进行到一个承诺,它只是意向性的东西,所以通常在实务当中,签意向书的时候,双方可能最后有一条的,最后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叫签订确认书等等之类的为准,都有这么一句话。有的没有写这样的话,就是个备忘录,都有的,备忘录并不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并不成立合同的,它仅仅是双方可能成立合同的一种前奏性的一个工作而已的,应当说备忘录意向书本身是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合同的约束力的,它不是个合同的。

所以在本案当中双方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当然其中的10吨货制衣厂用了,这就意味着,推定他已经接受,那就是这个10吨货,它是接受了的,这里面有承诺。这个里面我们分解的话,分解成相当于毛纺厂把这个90吨货运到制衣厂所在地的时候它是个要约行为,是不是接货,是不是承诺了,那我来决定的,但是现在你用了10吨货,意味着对这10吨货你是承诺了的,这10吨货已经成为合同,但是另外80吨没有成为合同,这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原则上意向书备忘录预约合同等等这些表达的话,都不能成为合同的。但是,实务当中也确实有这样的情况的,双方写的是叫做意向书,但是已经内容具体确定,亲自盖章,有这种情形的,它的名称被称为意向书,备忘录,但虽然内容已经非常具体的确定,甚至约定好了履行的时间,最后双方按照这个开始履行了。这个时候实质上它是合同,本质上不再是意向书,结果当事人非把它表达为意向书,所以关键看它的内容是不是具体确定,我们所谓的意向书它是不确定,不具体的,只是一种我们讲的意向,但是并不排除实务当中有这样特殊情形。尽管当事人称之为意向书,其实已经是一份合同。

好,这一场的课就到这儿,下一讲我们要讲关于缔约过错的法律责任,谢谢大家。

《合同法》(三)合同损失谁之过

大家好,今天呢我们是合同法的第三讲,在上一讲当中呢,我们主要是对合同的成立过程要约承诺的问题做了分析,同时呢也对意向书的问题做了一下分析。今天呢我们主要探讨什么问题呢,探讨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在订立合同过程当中,如果有一方处于他的过错,最后使得双方之间没有能够订立合同,或者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这种情形,该怎么进行救济,第二个呢,我们来探讨一下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在某个农村,有一个村民李四,脑子比较灵活,出去经商多年,也挣了些钱,衣锦还乡了。某一天回到乡里一看,哎呀看见这个乡政府这个办公楼非常破旧,于是他就很豪爽的对乡长说,这个办公楼不行,这样有损咱们乡的形象,这样吧,我也挣了些钱,为家乡做点贡献,我愿意捐出一百万出来,你们盖一个新的办公楼。乡长一听这挺好,很高兴,那行,但是他提出一个条件。他说盖这个新办公楼比如说一百万也不够,另外为了使你们也有责任心,这样的话你,你乡政府你要解决一个配套资金,你配套投入50万。乡政府觉得盖这个楼确实也需要150万,人家愿意捐一百万,自己想办法再筹措个50万,也挺好的,那行,答应了。但是约好了,就说那么当年9月底我们资金都共同到位,开始来盖这个新的办公楼,然后的话呢,乡政府这边为了做些准备工作。到了9月份要开始盖这个新楼,他就提前在7月份,第一呢他把现在的办公楼全部把它铲平了,拆除了,暂时租了几间房子办公,因为反正新的办公楼盖好了嘛,所以现在先把那个办公楼铲平了。然后又与当地一个信用社签了一个借款合同,借50万,解决配套资金的,然后到了9月底了,资金都该到位了,这边都准备好了。

可是这个时候这个李四说了,他说对不起,最近这个生意不好做,亏了几笔钱,现在没这么多钱。所以,我当初答应了捐一百万现代没有钱了,我不准备捐了。乡政府说这怎么行,他说我们这边都做好准备了,这个时候乡政府觉得这个人把他们欺骗了一通一样的。最关键的问题是他现在房子也扒了,五十万也借过来了,利息也产生了,他有损失,该怎么办?他想告这个李四违约这一说,但这个时候双方也还没有签合同,比如咱们上节所讲可能有个意向书。即使比如说当时签了合同,说我答应到9月份我愿意捐款给你,可是,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法确实是,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都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法尽管规定了两种情形是不能撤销,一个是经过公正的,它没有公正,另外一个是具有这种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道德义务的这种,盖一个办公楼,它又不是救灾扶贫,这也不算是公益性的。它是可以撤销的,一句话从法律来讲他现在可以不给这笔钱,也许双方就根本没有订合同,只是口头达成的那种意向,或者即使签了合同,按照合同法他也可以不给钱,可以撤销这个赠与合同,这个乡政府的损失怎么办?这就是一个合同法里面叫做缔约过错责任的这样一项制度。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在合同法当中,如果双方订立了合同,合同已经生效了,最后一方没有能履行,好,我们可以告他违约,这没有问题的。你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现在的问题是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就没有合同,只是在磋商当中,谈判当中意向当中,或者说即使你最后成立了合同,可是最后合同被依法撤销了,或者被有权机关认定是无效合同,没法履行的。无效合同不能履行的,出现了这种情形的时候,那该怎么办?你要告对方违约,对方说没有合同,无约可违,双方还没有成立合同。或者成立了最后不生效了,或者生效了最后又被认定是无效的,这种情形你没法按照违约,因为在无效合同的前提之下,不能主张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主张违约责任的。这样就有个新的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所谓的缔约过错责任。

所谓缔约过错责任,从这个名词看,缔约过错,它指的在这个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由于一方的过错,而使得对方的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害,不能得到实现,受到损害。这个时候,有过错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我们就称之为缔约过错责任。所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或者要追究一项缔约过错责任,通常来说它要符合这样几个条件,第一它是在缔约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是在履约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那就是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了,有效的,最后你交的货不符合质量约定,或者付的款迟延支付,款项等等之类的,那就是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因为这个行为过错它这个是发生在履约过程当中的,而不是在缔约过程当中。而我们讲的缔约过错责任,它是在缔约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这是它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呢,一方有过错,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的过错,也包括过失的过错。

比如咱们刚才举的那个案例,你说李四故意来欺骗这个乡政府,现在没有证据。当时可能他是出于好意的,如果他生意不亏本的话,他可能真的会拿出钱来,他是出于好意的。但是他过于自信,以为自己这个生意不会出问题,到时候肯定会拿出钱来,结果到时候他拿不出来,他是过失,过失同样会构成一种缔约过错责任,这是第二个条件,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第三由于这种过错,它的后果是导致这种合同的不成立,或者不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等等这种情形,并且基于这种合同的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而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对方信赖你,结果呢,出了这样的问题,我有损失,我有实际损失,你必须进行赔偿的,这是关于构成缔约过错责任的三个基本的条件。

我们国家合同法呢,对缔约过错第42条做了专门的规定,42条主要是列举了三种情形,构成缔约过错的,有三种情况,它会构成缔约过错责任,一种是叫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完全是对缔约过错当中发生的,就是说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中,有过错的一方他根本就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他就没打算跟对方订合同的,他是假借订立合同,来恶意的进行磋商。

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正在与乙公司那边进行一个磋商,甲准备从乙里边购进某种产品,后来丙公司获悉了,它为了排挤这个竞争对手乙公司他现在找到甲公司说,你不是准备买这样一批产品吗,我们那边也生产,而且质量更好,价格更优惠,你买我们的吧。甲公司想,这样当然更好,自由竞争嘛。他就跟丙进行接触,这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平等竞争嘛。但是呢,丙一开始就根本没打算真的跟甲签这份合同的,它仅仅是想阻止他的竞争对手乙获得这个定单而已的,所以他就一直跟甲那边谈,不最后签合同。他说我们再磋商,乙公司一看,这个甲公司现在移情别恋走到丙公司去了,它想我也不跟你竞争,那你跟丙公司谈好了,他就不跟这个甲谈了,他就退出去了。丙公司一旦发现乙退出去了,它就赶紧告诉甲,对不起我们这个产品现在暂时也没有,这个价格你们提的也不合适,这样吧我们以后再合作吧,我们不谈了。

这个时候甲受到损失没有,甲受到损失。甲是以这种信赖,信赖丙,以为它真的跟自己想来进行磋商进行订合同的,结果这个丙并不是这个目的的。他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一个磋商的,现在甲耽误了很多时间。如果它当初跟乙订合同呢,可能产品买进来早投入生产了,现在时机错过了,而且现在丙也不卖给它了,所以这个时候它就告丙。丙说你告我什么呢?咱们又没有签定合同,我也没有违约,你告我什么呢?如果你告违约是告不上它的,因为你没有成立合同,但是如果甲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你当初是恶意的来跟我进行磋商,你根本就没有真实的目的来跟我订立合同,你是别的目的在里面的,排挤你的竞争对手,或者是对我有恶意的。知道你是对我有恶意的,因为你会耽误我的商机,你损害我的信赖利益的,这就是所谓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以这个时候甲只要它能够举证证明,证明丙的恶意,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他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丙对他承担责任,他们这没有合同没有关系,你不是违约责任,不是合同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的,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呢,称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这种情形呢,它与第一种情形不一样,它还在想与对方订合同,它的订约目的是它有的,它是想订合同,不是假借。但是呢,它要么是隐瞒真实情况,要么是提供虚假情况,使得对方基于它的这种欺诈,其实它就是个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其实都是个欺骗,欺诈。合同法里面称之为合同欺诈,基于你这种欺诈,对方做出了一个意思表示,给你订立了合同,这种情形,它容易导致什么呢?导致合同的被撤销,不成立,都可能的,比如说我们合同法也规定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是把它归结为一个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假定比如说你当时跟我买房子的时候,你说这个房子是没有权利负担的,是我自己的房子,我能够对它进行处分的,没问题,我现在正好急着要房子,我就跟你签了合同,结果最后到交付的时候,真正的房屋权利人出来了,说这个房子是我的,你怎么把我这个房子卖出去了,我只借给你住几天,住几年,你怎么卖出去了呢?他现在没法交付房屋,没法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我当初是因为你答应了我,你说你能够订合同,这房子是你的,你能够把房子卖给我。隐瞒了真实情况,你也提供了虚假情况在里面的,使得我

信以为真,结果现在房屋交不了,我现在没有房子住,我现在得花高价去暂时租房子住,对不对,你给我造成损失的。那么从这个人说的,他当初可能是想把这个房子卖给他,他有订约的目的的,没有问题的,可是他隐瞒了真实情况。像这种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并不直接是无效的,但是受欺诈一方他有权利来主张撤销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来撤销的,你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你得负举证责任,证明对方欺骗了你,有欺诈,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了虚假情况,法院经过查证以后可以撤销这个合同。一旦撤销了,你也没法追究违约责任,这个合同不在了,对不对,但是你有损失,你怎么办呢?你可以追究它的缔约过错责任,这就是对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这是第二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合同法律是讲叫做其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我们称为一种抽象性这种条款,不是很具体,实务当中其它的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也有的。

比如说,举个例子,曾经有一个港商与北京一家公司磋商,准备在北京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它的生产它是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就是这个行业,最后要到专门的审批机构,也就是外经贸部门去进行审批。当初双方签订了意向书,签订意向书以后,就共同做准备,最后,双方签订正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但是呢,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并不是双方亲自盖章的时候它就生效的,不是的,它得等审批部门也就是外经贸部门,北京市外经委,要经过它的批准以后,它才能够生效的,就是你得报批一句话。当时外商提出来,这个项目报上去会不会得到批准的,中方说没问题,你放心,因为北京很缺这个产业的,我们这个投资规模也比较大,是新的一种设备,生产新的设备,技术也很新,而且我们也已经跟有关部门沟通过,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能批下来的,所以你放心,肯定能批。但是结果报上去以后,审批部门没给批下来,没有批准同意,因为说现在北京市同类的企业已经有十几家了,你这个属于重复建设,不能再上马了,批不下来。批不下来这个合同就不生效,成立了,成立了是双方当时你之间达成的合意,亲自盖章了,合同成立,最后没有批下来。

没有批下来港方就说了,我们合同正式签订了,签订以后报批这个期间,因为你说了,肯定能批下来,我们信赖你,所以你看我现在已经从德国定了很多货,设备,这个企业所需要的设备。我进行了人员的培训,花了一百多万元港币培训人员,因为一旦批下来,我马上就得投产,就得进入。我做了很多前期的准备工作,有很多的损失,前期准备工作本来是正常做的,企业成立以后,它就摊进设立成本,那好处理的,现在问题是企业没法设立的,合同不能成立,不能有效的,不能生效的,它的损失怎么办,他就告中方。这个时候中方显然第一它不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第二它并没有提供一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它只是基于一种自信,他属于一种过失的,典型的过失,不是故意。所以我刚才讲到过,追究缔约过错责任这种过错既有故意的过错,也包括过失的过错在里面,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缔约过错责任合同法所规定的这样三种情形。

下面探讨与这个有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悬赏广告的问题,悬赏广告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杜某到北京出差,坐出租汽车,结果呢,下车的时候,把一个重要的公文包遗忘在这个车上了,里面有现金不少,还有重要的文件,还有一些证照之类的东西。现在这个包谁拣了,不知道,也许司机,也许别的乘客上去以后拿走了,反正不清楚就是说。为了寻找这个公文包,那么他赶紧通过北京交通台,而且比如同时在北京晚报上打出一个寻物启示这样的。比如说叫做寻物启示这样的,本人与某年某日从什么地方坐一个什么车,遗失了一个重要的公文包,现在如有谁把它送还的话,本人愿意以5000元人民币酬谢,后来陈某正好拣到了这个公文包,他看到了这个寻物启示,上面留了联系电话,他就赶紧跟杜某联系。好,商量好了,你赶紧给我送到政法大学来,在哪个地方交接,在这个时候清点东西都在,没事表示感谢。陈某说你说了还得给五千块钱酬谢呢,这时候杜某反悔了,他说你拣的这个东西本来是我的,你本来应当还给我,我现在也没这么多钱,我不想给你钱了。陈某不干了,他说你不给我,我不给包给你,你给了我钱才把包给你的,有个这种情形。或者包已经给他了,包也拿不到了,那我就告你去,我就为了五千块钱就起诉你。

这个时候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像这种发布这种悬赏广告,它也是一个法律行为的,它有法律效

力的。它这个意思表示在里面,悬赏广告这是法律性质上学术上有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按照通说,它是一种单方行为的,单方行为一般不把它理解为一种叫做要约。当然有这种观点,认为是个要约的,就说悬赏广告,你发布这个广告以后,一旦相对人根据你这个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我完成了,因为悬赏广告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寻物的,有的是有奖征集的。比如我们征集一个广告词,我们有评上了,我们给他多少钱,这也是可以的,还有其他一些悬赏广告,类型是各种各样的。现在你答应了这么一种条件,如果相对人做出了,满足了我的要求,我就付给相应的报酬,这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确实是你拣到东西确实应当还,你不还,那我们称之为不当得利,我现在知道你拣了我的东西,这东西是我的,我是所有权人,你应当还给我的。这里面其实它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你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你现在知道了失主,你确实有义务还给他,你不还给他,你就构成不当得利。失主,遗失的人就可以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你返还,这没有问题的,所以就这个法律关系而言,你应当返还给人家的。但是你发布了悬赏广告以后,它就形成了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它在这个广告发布人,悬赏广告人,与这个相对人之间又形成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的,因为你允诺了,如果我完成这么个事项,你得给我多少钱作为酬谢,正如我们讲的拾金不昧的思想并不相悖的,因为我替你拣到了,我避免了他的损失,我现在交给你了,你同意了,你做了一个允诺,你愿意给五千块钱酬谢的,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悬赏广告当中,我有权利主张你,给我这五千块钱。

但是如果你把它作为一项合同,你发布广告是个要约,我把东西还给你,是个承诺,你帮我解决。比如说如果是个合同的话,那好,合同履行当中我们知道,它有个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比如说我现在可以说你不给我钱,我就不给你东西,不给你包,这确实是不能的。你首先必须返还的,把这个包返还给人家的,他不给你钱你可以起诉他,法院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但是你不能以同时履行的作为抗辩,说你不给我钱我就不给你包,所以把它作为一项合同来理解的话,它有一些理论上的障碍。当然我说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寻证广告也是一个合同行为的,你发布广告就是个要约,那么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只有他实施了,你广告当中所要求的这些行为,它就是一项承诺。这个时候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当然从理论上分析到底是合同行为,还是非合同行为,关键在于你法律规定上对于这种悬赏广告的效力你是否认定,就是你做了这种允诺,你是不是就必须有约束力,你就必须兑现。

我们在这方面立法是个空白的,现在根据我们民法典草案,那么已经写进了这种相关的条款。你如果做出了悬赏广告的话,它是有法律效力的,你应当兑现,你在悬赏广告当中所允诺的这种条件,而且呢,对于这个拾金不昧这些东西,拾得物返还,也做了规定的,我拣到东西,我拾得物我返还的话,我有权利主张报酬的,但是如果不主张那是我发扬风格,没有问题的。你可以自由处置的,但是为了主张报酬,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的。比如有的国家规定,按照拾得物价值的比例,支付给拾得人,明确这样规定的,反而鼓励人们拾得遗失物以后尽快找到失主尽快返回给他。所以这是关于悬赏广告的问题,从我们将来的立法趋势来看,是应当承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就是广告人在悬赏广告当中所允诺的这种条件应当兑现。

《合同法》(四)如何写合同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介绍合同法当中的第四讲,它的核心问题是来介绍在合同履行当中的一些规则,包括合同的条款,上一讲,我们主要是从缔约过错责任,包括像悬赏广告这样的一些问题做了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合同倒是成立了,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履行当中出了些问题,这个问题可能会是各种各样的,比如说有的条款约定不清楚,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那怎么办,引起了纠纷。

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小王跟小张是好朋友,在一个单位里面工作。现在小王自己买房子,缺点钱,就找到小张。说能不能借我点钱,现在买房子。小张说咱们好朋友,那很爽快,没问题,你借多少?要借三万块钱,小张就拿了三万块钱现金给小王。小王说咱们亲兄弟明算帐,我给你写个字据。小张觉得这也可以。他就写了个字据。字据里面就说的,王某某今向张某某借到人民币三万元,定当偿还,没了。借款人王某某,就给了小张。

朋友之间我们都觉得不好意思说得很清楚,三万块钱是借出去了。但是第一你看他约定了什么时候还没有?没有。第二,给不给利息?也没有。第三有没有担保?都没有。钱借出去以后,过了大概七八个月。正好小张自己准备结婚,也缺钱。你看能不能把这三万块钱还给我?小王说我现在手头也紧,我只能过一段时间再说了。小张说那只好再等等吧。又等了半年,再去找他。这个时候小王反倒有点理直气壮的,咱们当初也没说我必须什么时候还你呀!朋友之间借钱你老这么催,干什么?等我什么时候有钱我肯定会还你的,现在没有钱。就这么一句话,你看两个好朋友因为这个事情反目为仇了。小张不干了,你竟然这么说!那起诉去,你必须得还我!小王还挺那个的,他说咱们合同里也没有说什么时候必须还你,我想什么时候还你,就什么时候还你的。后来小张没有办法就只好起诉到法院去了。

像这种合同,假定比如说当初写清楚了。借期三年,写得很清楚。借期三年,现在过了八个月,小张自己又结婚,他也确实缺钱。他找小王还,小王不还。他说咱们说好了三年,小张说那我现在自己缺钱。结婚要钱花怎么办?他告到法院去,法院能支持他吗?不能支持他。约定好了,约定好的三年。你现在要求人家偿还,除非人家自己愿意。现在返过来的情形,他没有约定这个借期。还款期到底多长时间,他现在要求随时提出来还,那又行不行?那这个借款人小王,是不是必须马上还这个钱?这就是由于这个合同,对这个条款约定,一些重要的条款没有进行约定,或者有的时候约定不明。假定比如说现在小张说既然我们已经反目为仇了,那我不仅要求你,把这三万块钱本金还给我。我还要求你给付我利息,现在即使这样,利息也得要。存在银行还有利息呢!那你怎么办?生活当中会出现大量的这种情形。

所以我们下面要探讨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说订合同的时候,最好把什么样的条款要写清楚,应当写什么样的条款,怎么个写法?合同的条款也就是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我们国家合同法,至于合同到底怎么签,规定什么问题,内容怎么写?它是意思自治的,是合同自由的。你想写什么,双方同意都可以写上去。不想写什么,这个东西不写,都可以的,没有问题的。但是合同法从一种示范性的角度,它在第12条里面规定了,合同的这些主要条款,或者叫一般性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定合同的时候,最好把这些条款写进去。这是第一。

第二最好把它写明白,写具体。这就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隐患。而且万一你出了纠纷的话,到底怎么解决这个纠纷,怎么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它有个很好的依据,所以这种示范性条款它是很有意义的。

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这样一些示范性条款,或者说称为一般条款,主要包括这些内容:第一是称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他的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就是它的名称,包括它的法定住址。当事人都没有写清楚,你最后履行的时候谁主张权利,谁有义务,你向谁去请求义务?那就很成问题的。所以当事人必须写清楚。生活当中还真有这种,连当事人没写清楚的,或者是他有问题(的情况)。

比如有的合同,这个合同里面甲方乙方。甲方比如说出卖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等到最后盖章的时候,这个出卖人不是红星公司了。是另外一个蓝天公司了,有这个情形的。后来怎么个问题呢,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形呢?比如说,红星公司跟蓝天公司可能是一种关联企业,他们自己觉得谁盖章都无所谓的。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是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从企业最基本的价值来看,生产产品是为了销售。企业前期的采购物料以及生产行为,都是为了履行最终的销售合同来进行的。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的全部生产经营行为,都可以视为在运用合同法的行为。所以,合同法应当是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今天,我们关于合同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 一、合同的概念。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多种合同类法律文件,如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等。面对形式繁多的法律文件,很多同志产生了一种认识,即只有合同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所谓协议书、备忘录等就没有法律效力,其记载的条款就可以不予重视,甚至可以违反这些条款。鉴于实务中产生的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再次的认识和强调。 首先,衡量一份合同类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不是看这份合同采用了何种形式,而是看这份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所以,名为合同书的,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而名为备忘录的,也未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使一份合同类文件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二是要有具体的交易标的,三是要有违约的处理方式,四是签字盖章形式上合法,五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我们在商业谈判经常见到的备忘录为例,一份备忘录,如果只是记录各方会谈

中的意见和分歧,那么该备忘录只能证明各方开展了会谈的事实,而不能作为合同来履行,也就没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该备忘录将会谈各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具体条款记录下来并加以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合同附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要对合同形式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误认为协议、备忘录这些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可以随意签字;另外,还要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选择使用何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目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单位重视的条款基本是价款、履约期限、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几个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合同的目的。在法律部审查的合同中,50%以上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提及或语焉不详。其实,这个被大家忽视的细节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因签订合同目的不明确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真实案例。 一家食品加工厂,接受了某家食品贸易公司的订货,要赶在中秋节前生产一批月饼。这家食品加工企业便立即向一家面粉厂采购加工月饼所需的面粉。在双方采购面粉的合同中,对合同目的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仅仅写了一句“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面粉”。在这份面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面粉厂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了违约,逾期30天向食品加工厂供应面粉,也就造成了食品加工厂无法按时向订货的贸易公司按期交货。贸易公司在追究食品加工厂违约责任后,终止了订货合同。食品加工厂承担了较高的经济损失,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XX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XX-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

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

2020年合同法实务讲座概述

合同法实务讲座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一)什么是合同合同法实务讲座 合同,又叫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就是我国对合同的法定的定义。现在也有人别出心裁地称之为合约。总之,不论怎么称呼,其性质都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共同的意思表达。 这个概念包含了三个内容,即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简单点儿说,主体就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体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如果是比如说行政机关里上下级之间发生的工作上的关系,虽然他们都是自然人,但是他们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设立、变更、终止是三种行为,“设立”很显然是创制,就是原来没有,现在形成;变更则是原来有,现在改一改;终止就是原来不用履行了,大家同意终止。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实际上,我们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为了实现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其他的则都是为了实现这个内容而附加的条件而已。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 定(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成不可取)3、电子合同(也就是 我常说电邮、电传等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存在争议不及书面形成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三种合同的形式各有利弊。比如口头合同简便易行,效率 极高,可是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就无法依据合同来判定是非曲直;电子合同的优点也是如此,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都是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证据,电子形式如传真件等都属于复印件的范畴,没有其他可以作证的证据法院不会确认;所以,总的说来还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好,虽然签署时有些繁琐,但是出现问题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便于纠纷的化解和司法机关的裁判。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无数次地遇到,达到公 司之间以传真件签订合同,小到公民个人之间借钱借物等等。xx年,我曾经代理过五矿公司下属的一个在香港开办的公司的一个案子。那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福禄 《合同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学者起草的法律,在此以前,法律的起草工作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以前的立法形式称作“部门立法”,自合同法开始的立法称作“专家立法”,如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专家立法的范畴。 《物权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但《合同法》调整的是正值交易关系,是财产的正常流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负值交易关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 此次《合同法》知识专题讲座,我想给大家讲授二个问题:1、《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合同也称契约。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左阳右阴。 一、法院一般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公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平。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由于这些概念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2002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因

合同法讲座,录音

合同法讲座,录音 篇一: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

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

公司法和合同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营利性; 社团性; 法人性(人格性);股东有限责任性 公司制度的优势: 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 ;经营管理科学化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与我国公司的种类 一、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四)母公司和子公司(五)总公司与分公司(六)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1.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

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 2.公司集团 亦称企业集团,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 二、我国公司法上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 (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是与股份公司的最重要区别;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简便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 1.优势:①有限责任,股东风险小。②不发行股票,经营稳定。(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小)③设立程序简便, 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④组织机构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5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5 2007-04-17 19:48 可撤销的合同 下面请同志们看54条。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是把《民法通则》的规定搬过来。第一种情况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一致,改变的是第二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民法通则》上说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现在作了重大的修正,在"显失公平"前加了"订立合同时"。问题是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这种情况按照原来条文的设计,应该适用情事变更。原来的草案上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当事人一 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这叫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的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实质上就是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今年4月份台湾通过了民法债编的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就明文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我们的这个情事变更原则到大会通过之前被删掉了。为什么会被删掉呢?这个原则在大会审议的时候成为一个大家攻击的焦点,几乎是一致地反对这个原则。怎么样解释这个现象?按照我的理解,这是因为我们的人民法院从建国以来,它的威信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低下,人民代表不信任人民法院,当他们理解了情事变更原则是一个授权条款以后,他们就马上感到不放心。他们说现在没有这个授权还出了那么多不公正的裁决,关系案、人情案、地方保护主义,现在如果再给它一个授权,加上情事变更原则与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也不是那么好划清楚的,这样一来怎么得了?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之下大会上绝大多数的代表都反对这个制度,后来不得以,删掉了情事变更原则。删掉了这个制度以后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54条,那合同成立以后因情事变更造成的显失公平怎么办?在这里我给同志们建议,可以采取两个办法来解决它。一个,我们把情事变更当作一个理论上的规则来适用,用来补充法律漏洞。同志们记得在1992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有一批复,是关于重庆市和湖北省之间的一个购销煤气表的合同。最高法院在批复当中说,合同订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什么情事变更呢?生产煤气表的原材料,铝锭原来是每吨4400元,后来国家一下上调到16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按原来的合同履行,对供方显失公平,因此就确认解除这个合同,免除供方的责任。这是用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以后法院如果受理了同样的案件也可以考虑采取同样的方式解决。第二个方案可以根据第一章第6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就是说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巨大的变动,造成了一方当事人遭受巨大的损害,这种情况下,你这个原告或者被告还坚持要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这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前面诚实信用原则不是讲不能靠损害他人来谋取自己的利益吗?因此我们可以直接适用第一章第6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54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在前面讲到了。 刚才休息的时候有的同志提出,第一个问题说有关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中的权限范围是不是就是指经营范围。这里的一个要点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没有个人的权限范围,他的权限范围就是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

公司合同法讲座 讲稿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 主讲: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包括:谈判、起草、履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 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现场讨论。(时间:约30分钟)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 (一)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 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组织、个人。 注意: (1)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 (2)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3)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1)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2)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3)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

公司法与合同法学习心得与典型案例分析

公司法与合同法学习心得与典型案例分析 姓名: 班级: 学号: 日期:

目录 个人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公司的建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公司建立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公司的发展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工作岗位及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公司法主要概念及典型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1主要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典型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4合同法主要概念及典型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主要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典型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仓单制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5小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合同的目的、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 主讲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俊卿 一、合同法的概念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法律。我国的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3、与合同相关概念辨析: (1)合同:指两方或多方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 (2)协议:指协商,原指国家、政党或团体间经过谈判、协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见(有的叫条约),现泛指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契约; (3)契约:指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4)辨析:从表达方式看,合同和契约只有书面的,而协议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从词汇产生时间看,契约古已有之,而合同和协议是市场经 济和现代国家间协调关系的产物;从概念的内涵看,协议涵盖了合同 和契约,契约和合同在概念上有交叉;从签定主体看,协议的主体最 广泛,而合同的主体一般排除国家、政党、团体间的协议主体;契约

则常见于历史文书表达和记载中,现主要出现在出卖、抵押、租赁等 关系的文书中。 二、学习合同法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经济要靠合同法来调节。所以,树立法律意识,在民事范畴中,就要树立合同意识,即以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符合合同法要求和保护自身权益的合同来确立和保障自身权益。 三、合同法的渊源 1、广义的纵向的讲:合同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社会实践中,把相互之间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协议中,具有普遍和共同性的规则、规律和习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就形成了合同法; 2、狭义和横向讲:我国社会主义合同法,是在原《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31日颁布,1982年7 月1日起施行)、《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31日颁布,1985年7 月1日起施行)、《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颁布,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984年1月23日颁布,1984年1月23日起施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理》(1984年1月23日颁布,1984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基础上颁布的。 3、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四、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母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2、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或虽然低于50%,但 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优先股:是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 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股份。 6、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 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8、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 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简答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以上五十人一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无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容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一)——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培训 1、《合同法》及合同的概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现在还有这样的现象,有的合同还在首部写“依据《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废止了的法律就不 要提了。 1、2《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总则部分是对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分则对15种合同作了具体规定。这15种合同也称为有名合同,是合同中常用的、主要的类型。每种合同除适用总则的规定外,适 用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15种之外的合同,也成为无名合同,对于无 名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所列的有名合同或者其他 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1、3合同一词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均得到应用,如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 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合同法》所指的合同,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1、4《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该句子的结构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 1、5《合同法》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6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内容 2、1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 上就是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2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 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主讲: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现场讨论。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

组织、个人。 注意: 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 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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