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等介质。

5.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检查计算机病毒后使用。当在软盘、光盘上发现病毒后,应在其包装上醒目注明,不得在计算机上再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6. 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应当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7. 计算机用户应定期观察防病毒软件运行状况,禁止关闭防病毒软件,对病毒入侵事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信息中心有关专业人员应该及时负责升级和检查网络版杀毒软件的运行情况,指导用户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8. 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随意上传或下载程序、数据,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使用。

9. 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对确需安装的软件应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删除。

10.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XX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1. 本办法适合XX公司各联网单位。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