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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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

及检查规范》批准发布并实施

今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11月1日起实施。规范编制总结了我国灭火器生产、检验、维护、管理、科研和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制造、消防监督、使用单位等的意见,并参照了国际标准相关规定。规范共5章和3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安装设置、配置验收及检查与维护。规范不仅对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而且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需要该规范的,可在标准规范处网页查阅电子版,或与中国计划出版社联系购买正式版本。

公安部消防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44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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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2008-08-13 发布2008-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

验收及检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444-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067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灭火器生产、检验、维护、管理、科研和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制造、消防监督、使用单位等的意见,并参照了国际标准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工程实际,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5章和3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安装设置、配置验收及检查与维护。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

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唐祝华赵锂王宝伟冯旭东

张之立李玉强南江林诸容俞颖飞

李跃伟王卫东曹丽英陶玉灵姜宁

张峰朱磊厉华根冯松程欣

陈池衣永生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质量管理 (2)

材料、器材 (2)

3 安装设置 (4)

一般规定 (4)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4)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6)

其他 (6)

4 配置验收 (7)

一般规定 (7)

配置验收 (7)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9)

5 检查与维护 (10)

一般规定 (10)

检查 (10)

送修 (10)

报废 (11)

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13)

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15)

附录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1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9)

附:条文说明 (21)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质量管理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 安装设置

一般规定

3.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3.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 进行检查。

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2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

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际操作。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m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其他

3.4.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配置验收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

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 C≤4,否则为不合格。

5 检查与维护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表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表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附录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2008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5)

2 基本规定 (26)

质量管理 (26)

材料、器材 (26)

3 安装设置 (28)

一般规定 (28)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1)

其他 (31)

4 配置验收 (33)

一般规定 (33)

配置验收 (3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35)

5 检查与维护 (37)

一般规定 (37)

检查 (37)

送修 (38)

报废 (39)

1 总则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安装配置质量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的初起火灾,尽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包括所有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本规范可供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工程验收和防火检查等公务时使用,也可供建筑物用户(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员、保安员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验工作使用。

由于目前现有的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扑灭可燃物的爆炸性火灾,所以本规范并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本规范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故在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

2 基本规定

质量管理

2.1.1 本条首先规定了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和材料表等。本条还规定了设计单位要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施工单位等正确理解设计文件和图纸,也有利于有关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施工质量。

2.1.2 为保证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本条还规定了修改设计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无权自行修改和变更设计要求。

2.1.3 本条规定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进行进场质量检查,这对保障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质量是非常必要的。进场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使用。材料、器材

2.2.1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查,认真把关。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应当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 和《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的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2.2.2 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箱进行进场检查。灭火器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139-1996的规定。

目前,灭火器箱遵循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强制检验制度。在进场检查时,要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检验中心出据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也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2.2.3 本条规定在现场要检查安装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要求,并规定建筑选配的挂钩、托架均要具有出厂合格证。

2.2.4 本条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墙面上指示灭火器设置位置所使用的发光标志,提出了质量保证要求,规定在进场前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本条还规定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外观,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损伤。

3 安装设置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安装设置所包括的对象和内容,即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箱的设置或安装,、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以及发光指示标志的安装。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来确定在哪些位置,设置何种灭火器。

同时,本条要求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单位需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来确定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方式,进行灭火器、灭火器箱或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设置。

本条还规定安装设置单位要依据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本条之所以提出灭火器在安装设置后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要求,是考虑到这些要求很重要,涉及到能否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初起火灾的作用,并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这些要求能否完全做到,除了正确配置设计之外,还与在实际安装设置中的具体情况有关,即是否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安装设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因此需要做出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求铭牌朝外,器头向上,便于人员识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同时,本条对灭火器的本身安全也提出了稳固设置的要求。

3.1.5 本条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要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相适应,是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上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过高而可能导致灭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

使用温度范围下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偏低,影响灭火器的灭火效果。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通常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这不仅对于手提式灭火器本身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益处,可以防止灭火器被水浸渍,受潮,生锈,而且灭火器也不易被随意挪动或碰翻。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的灭火器,还可以防止日晒、雨淋等环境条件对灭火器的不利影响。

对于地面铺设大理石、地板或地毯、环境干燥、洁净的建筑场所,可以将手提式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例如:洁净厂房、电子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和宾馆等灭火器配置场所。

3.2.2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不允许灭火器箱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发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3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门的开启要方便,灵活,且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也要求达到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 139-1996规定的要求。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此时箱门几乎可以达到与箱体在一个平面上,从而保证了既便于取用灭火器,又不造成箱门开启后阻挡人员安全疏散。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此时翻盖可倾斜至箱体后侧,同时前部上挡板自动落下,从而保证了在取用灭火器时,不需要扶住翻盖,也不需将灭火器抬得很高就能便捷拿出。

当然,在开阔、宽敞的空间,不影响取用灭火器和人员疏散的场所,可不必作此要求。

3.2.4 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和托架等安装配件,需要长年累月地固定、支撑灭火器,因此要求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检查时,可将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其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如其不够牢固,灭火器跌落,有可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人身伤害。

3.2.5 本条是针对安装设置后的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要求其能够保证:用徒手的方式,即不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方便、快速地取用设置在其中的灭火器。这项规定,可以防止有些挂钩、托架,因过分强调牢固而造成结构过度烦琐、复杂,甚至出现不能徒手取用的情况。

当两具或两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通过挂钩、托架相邻设置时,要求保证在取用其中的任一具灭火器时,都不会受到相邻设置的另一具或几具灭火器的影响。

3.2.6 对于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主要是靠夹持带来保持灭火器不会发生倾倒或跌落。为了保证关键时刻能顺利打开夹持带,本条规定应从正面就能看清、了解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并要求当夹持带打开时,不能发生因灭火器跌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因此,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当保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都能符合这些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本身的安装高度,而是规定灭火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嵌墙式灭火器箱的顶部高度可超过,只要其中设置的灭火器顶部不超过,就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又如,挂钩本身高度虽然没有超过,但设置在其上的灭火器顶部高度超过了的话,则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的总质量较大,并且是通过移动机构来拉动或推动的。当其设置在斜坡上时容易发生自行滑动。另外,当其设置在台阶上时,不便于移动和操作。因此,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要设置在平坦场地,不能设置在台阶上。

本条还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应当保证: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避免其可能突然滑动或翻倒,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3.2 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因此,推车式灭火器不能采用绳索、铁丝或锁链等进行捆扎、固定,可用木块等卡住轮子,防止自行滑动。当使用时,能方便地拆除、撤去这些固定措施,不影响推车式灭火器的正常操作和行驶。

其他

3.4.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在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在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同样也应当将其作为安装设置的一项内容加以要求。故相应提出在有视线障碍的场所安装设置灭火器时,需要在醒目处的墙面上设置发光指示标志。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中的灭火器标志,其图形说明中规定:该标志指示灭火器的存放地点,除非灭火器立即可见,否则该标志应与箭头一起使用。

3.4.2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在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上粘贴发光标志,已在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中做出了规定,但当其放入灭火器箱中,该发光标志就看不见了。为了继续发挥这一作用,推荐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也粘贴发光标志,以延续或代替放在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发光标志的作用,使人们在黑暗中也能及时发现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从而可迅速地取到灭火器,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如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在某些情况和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使灭火器受到风吹、雨淋、日晒、低温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对灭火器采取遮阳防晒、挡雨防湿、保温防寒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3.4.4 当灭火器需要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则要求对这些灭火器采取防湿和防腐蚀的措施。例如,给灭火器套上专用的防护外罩,或选用不锈钢筒体灭火器等。

4 配置验收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1.2 本条是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安装设置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操作。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之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建筑工程管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

4.1.3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前,安装设置单位需要提交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工程竣工图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等主要技术文件。

4.1.4 本条为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给出了标准表格。以往,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比较随意,不利于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的具体格式见附录B。

配置验收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①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查。②对于其他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数量多

时抽检,数量少时全检。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2 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①对灭火器的外观质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②对灭火器的内在质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数检查的方式。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3 本条规定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相容。并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灭火器经常被随意挪动,故其保护距离常常满足不了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这一情况很常见,应在配置验收工作中给予重视。本条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20%。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5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设置点的附近应当没有障碍物,不能影响灭火器的取用,也不能使疏散通道局部变窄以至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6 有关灭火器箱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20%。

4.2.7 有关灭火器的挂钩、托架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5%。

4.2.8 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范围内。允许设置高度存在安装误差,本条了给出了垂直偏差值。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20%。

4.2.9 有关推车式灭火器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3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0 有关灭火器的位置标识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4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1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并对灭火器设置的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室内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通风,干燥,洁净。对室外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防止日光曝晒和风吹雨淋。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申报验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对待。

4.3.2 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系根据缺陷项的分类(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灭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

及缺陷项也比灭火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

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0。

重缺陷项(B):只允许出现1项,B≤1。

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时,轻缺陷项(C)的数

量不得大于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时,若有1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3。

综上所述,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具体执行条件是A=0,B=0,C≤4;A=0,B=1,C≤3。否则为不合格。

为便于执行本条规定,本规范附录B给出了各种缺陷项的分类方式和具体内容。

5 检查与维护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因为这是一项重要的需要落实到人的技术工作。

5.1.2 为了保障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内持续保有一定的扑救初起火灾的安全防护能力,即在每个灭火器配置单元中,不能因为灭火器的送出维修而影响灭火器的整体灭火能力,本条规定每次送去维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该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本条要求维修好的灭火器应当按原配置位置设置,不能随意变动原设置点的位置。这是因为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过程中,已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定位的具体规定,确定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5.1.4 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安全操作的。本条规定应当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承担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工作。

检查

5.2.1 本条规定了普通建筑场所每月至少要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本规范附录C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灭火器月检应当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5.2.2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的例外情况,属于加严检查,要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本条第1款所列的诸如候车(机、船)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第2款所列的诸如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严重损失,这是因为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地下建筑灭火救援困难,要求灭火器更要保持随时能够安全使用的正常状态。

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的措施来实现此目的,要求每半个月按附录C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附录C中第11项规定的:“特殊场所”是指潮湿、腐蚀、高温、低温场所。

5.2.3 本条是对灭火器日常巡检的具体规定。对于灭火器位置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易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

5.2.4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月检、半月检和日常巡检都应当保存检查记录。

送修

5.3.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需要送修的具体条件,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5.3.2 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灭火器的送修,至于灭火器如何维修,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进行规定。

报废

5.4.1 本条规定了应当报废的5种灭火器类型。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均系技术落后,产品过时。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腐蚀性强,使用时要倒置,容易产生爆炸危险。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毒性大,已经淘汰。这些灭火器类型列入了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产品标准也已经废止。在灭火器月检、半月检、日常巡检时,若发现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5.4.2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的8种情况。存在上述8种情况之一的灭火器,使用时有可能对人员产生伤害。因此,若发现这些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至于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度不合格、筒体和器头的螺纹受损、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损坏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具体规定。

5.4.3 本条确定了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本条规定与维修期限的原则相呼应,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短,干粉、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长,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最长。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灭火器应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常规灭火装备。由于灭火器筒体内部充有驱动气体,因此,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就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5.4.4 为保证灭火器的报废不影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总体灭火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消防系统维保技术标

消防系统维保技术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消防系统维保项目 响应文件 招标编号:( XXXX )年招采字XXX号 投标内容:技术标 投标人:某某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5 年 7 月 23 日 目录

一、维保方案 (一)、维护保养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3.消火栓系统 4.喷淋冷却系统 5.消防水泡系统 6.气体、气溶胶灭火系统 7.防火隔离系统 8.防排烟系统 9.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10.消防通讯系统 1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2.其他消防设施

(二)、维护保养技术要求 1.在承担维修保养的消防工程项目期间,确保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2.需提供24小时应急处理服务,突发性较大故障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一般故障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一般故障应该立即排除,严重故障应该在24小时内修复,修复前维保方维修技术人员不擅自离开现场。 3.每季度要对承担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保,每次维保完成后提供相应的维保资料,并于最后一次维保完成后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4.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及不合格的元器件应立即更换,并使系统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5.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元器件应符合现行消防规范,并满足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环保等的要求。 6.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三)、维保的具体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控制模块、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装置,包括感烟、感温等所有类型探测器的清洗、试验,试验工具符合检测要求。 2)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包括控制器的开机、液晶和数码管的显示、主备电的工作、显示和切换、声音、时钟、打印等记录。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8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版本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全公司应急救援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应急救援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确保突发事件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控制和消灭,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主要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管道、消防箱、消防带、水枪、扳手、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锨、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通道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等。

三、管理职责 1、后勤科负责全公司消火栓的供水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全厂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 2、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及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4、总经办安检员负责消防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 四、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与配备要求。 1、新、改、扩建项目在设计、安装生产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安装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设计、安装方案必须报总经办安检员备案,由安检员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方案的可行性和消防设施的验收,并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安装施工。 2、消防设施需要变更(如位置、数量、规格等)的车间、部门须提出申请,总经办安检员审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变更,后勤科保留设施变更记录。 3、消防设施安装标准: (1)消防设施应按照标准定置安装和摆放。 (2)生产区厂内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00米,消火栓地上部分距离地面垂直高度标准为640MM,地面以上部分露出红漆。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边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3)消火栓的放水口应使用卵石渗水层,卵石粒径20~30mm,铺设半径500mm,铺设深度自地面下200mm至槽底,铺设卵石时,注意保护好放水弯头,以免碰坏,绝不能堵塞放水出口。 (4)室外地下消火栓应砌筑消火栓井,室外地上消火栓应砌筑消火栓阀门井,消火栓与开闭阀门之间两者距离不超过2.5米。 (5)消火栓的各处开关是否灵活、严密、吻

国家消防设施标准

GA 7-2004 消防手套541KB DBJ 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pdf 55KB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识687KB CBT 4034-2005 J类外卡式消防接头.pdf 4332KB CBT 4032-2005 J类法兰青铜消防栓.pdf 2697KB 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oc 576KB DB36/ 433-2004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77KB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421KB GB/T 21208-2007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固定式消防泵驱动器的控制器(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1996KB GAT 579-2005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687KB GAT 114-2003 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111KB GA 6-2004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334KB GA 577-2005 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号型757KB GA 545.2-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347KB GA 545.1-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434KB GA 494-2004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599KB GA 442-2003 照明消防车317KB GA 137-2007 消防梯(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611KB SY/T 6670-2006 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 235KB GA/T 66-94 内扣式消防接口产品质量分等文本版111KB GA/T 62-1993 消火栓、消火栓连接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接口生产企业计量检测器具配备规范319KB GA 89-94消防安全带178KB GA 79-1994消防球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198KB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84KB GA 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582KB GA 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408KB GA 54-9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74KB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773KB GA 502-2004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343KB GA 480.6-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43KB GA 480.5-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57KB GA 480.4-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46KB GA 480.3-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239KB GA 480.2-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07KB GA 480.1-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5168KB GA 44-2004 消防头盔文本版264KB

消防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目录 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三、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四、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五、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六、资源配备计划 七、施工设备

第一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一、工程概况 星河国际项目1#、2#、6#栋消防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岳阳白石岭路(十五中对面)星河国际项目西北角,工程建筑面积约55000㎡。 工程范围主要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室内工程:系统内消防穿线(含预埋管道、接线盒)、各楼层消火栓按钮、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模块、总线隔离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报警主机(包括联动盘及联动电源、多线盘等)、消防端子箱、区域报警器等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 2、消火栓系统 室内工程:室内所有消火栓系统管道、消防箱(含内置配件)、阀门、泵组、控制柜、安装及调试工作,商铺部分的消防栓系统。 3、自动喷淋系统: 室内工程:室内所有管道、喷头、阀门、泵组、控制柜、安装及调试工作。 4、通风、防排烟系统: 系统内排、送风机、风管、风口、风阀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 5、电梯三方通话系统: 系统内的消防控制室至电梯机房设消防两部电话(含管道、接线盒)、电话线、面板、电话机在本次工程范围内。 6、负责消防配电的调试及验收工作等: 6.1、消防动力配电从消防动力配电箱出线开始到消防用电设备末梢部分

的配管、穿线等采购及安装(含消防动力箱);消防水泵等较大型设备的控制柜的安装及布线; 6.2、疏散指示及应急照明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从应急照明配电箱出线开始至各灯具,含管道预埋、穿线、灯具安装,不含应急照明配电箱。 7、各栋其余为消防而设置或带有消防功能的消防设施,如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消防灯具等的采购和安装; 8、在消防系统验收前或在总包单位要求下,消防施工单位应负责消防系统的预留洞的封堵,接线盒的面板安装。 9、室外消防管网(含室外消防栓)工程。 10、负责组织消防报建和组织消防验收及培训工作,并确保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 工期要求: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实施,甲方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并在要求工程竣工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二、施工组织及规划 我公司对本工程高度重视,为保证本工程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顺利完工,以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公司将对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进行精心挑选,组织精干、具有理论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参与全面的项目及施工管理工作。 1、施工组织机构 为实现本招标工程建设的优质、高速、安全。文明、低耗的目标而奋斗,我们拟在工程施工中采用项目法施工的管理体制。 1.1、施工管理体制的设置原则

消防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大全

消防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进场前先提交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2、熟悉图纸,配合做好图纸会审,对施工中遇到有难点、影响的工序提前做好方案。 二、安全 进入工地施工现场,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体制,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2、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3、不得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不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用磨光机打磨物品时,必须戴平镜; 6、用电锤顶棚打眼时,必须戴口罩和防尘眼罩; 7、使用双人梯时,双人梯之间必须搭连接杆; 8、用切割机切管材时,最后快切透时,一定要适当用力,不可强行用力;

9、用管钳上管件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一手握把柄,一手按管钳头处,两手配合,防止管钳脱口落地伤脚; 10、电焊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面罩镜片一定要清晰(配黑、白镜片),白玻璃镜片一旦出现大量的斑点,需及时更换;电源线和焊把线与电焊机连接时,一定要把线压紧、压实,严禁虚接,以免久而久之,烧坏电焊机的接线柱(只有设备安全了,人才会安全!);电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kg)1具(或现场配备空桶一个,立面装满细沙),确保用电明火安全; 11、走路时,要眼观六路,注意洞口、预留口、楼梯口、电梯口,注意头顶有无伸出物,脚下有无钉子板,不要一味的追求速度,而伤了头脚; 12、施工用电:接线要规范,从总包方的总配电箱到我公司的一级配电箱必须要用三相五芯线(线芯面积根据工地用电量高峰期用电量总和的功率来确定);电缆要高挂,不得托地;从一级配电箱直接接出的电缆要全部使用流水线;工人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配电箱附近必须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kg)2具,做到用电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三、文明施工 1、不得随地大小便; 2、不得大声喧哗;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强制规范汇编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 强制性条文汇总 南岸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总工办编制 2017年7月

目录 一、《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1)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 三、《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50829-2013) (4) 四、《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5) 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 六、《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6) 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9) 八、《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2) 九、《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3) 十、《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65-2013) (17) 十一、《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7) 十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8) 十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22) 十四、《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4) 十五、《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26) 十六、《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7) 十七、《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28) 十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28)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 1、变压器室; 2、高(低)压配电装置; 3、低压配电箱(盘); 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 5、电气照明装置; 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简介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简介 学习消防知识,尤其是备考注册消防工程师,主要是学习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管理基本知识。那什么是消防技术规范呢?今天,卡姐就带你认识一下消防标准和消防规范。 1.我国消防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 消防技术规范是我国消防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发布的现行《消防标准体系表》,消防标准体系涵盖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等类别的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基础标准对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对象的共性因素,如概念、数系、通则等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是制订产品标准或其他标准所必须遵循的依据或准则。如:《消防词汇》、《消防应急救援通则》、《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以及拟颁布的《消防工程术语标准》等属于基础标准。 方法标准:以试验、检查、分析等各种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如:《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等标准属于方法标准。

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提式灭火器》、《消火栓箱》等标准均属于产品标准。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所制定的标准。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等标准属于管理标准。 工程建设类标准: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实际工作中,一般将国家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称为消防技术规范。消防技术规范提出了工程建设必须满足的最低消防要求。 2.消防技术规范的组成 消防技术规范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消防安全布局、总平面布局与防火间距、灭火救援环境、建筑耐火防爆、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等方面提出最低消防要求。

消防工程技术要求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一、施工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施工图、精装修设计图纸 (配合消防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其相应的修改通知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年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50140-200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67-97)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 年版) 《离心泵技术条件(II)类》(GB/T5656-1994) 《离心泵技术条件(川)类》 (GB/T5657-199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7251-1997)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J01-611-200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 GB50222-9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JGJ37-8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 CECS154-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防火阀试验方法》 (GB15930) 《排烟防火阀试验方法》 (GB1593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水箱》 () 《低压成套工关设备基本试验方法》( GB 9466-88 ) 同时参考国外先进国家有关技术规程,以及国家现行的其它相关标准、规范(以上规范如实施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如有内容重复按标准高的执行) 、质量控制要点 (一)采用集中控制报警系统工程,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台、CR显示器、打印机、紧急广播设备、消防直通对讲电话设备及电源设备等。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设置备用电源。 (二)报警系统采用微电脑全智能型,接受报警信号、发出相关命令、并联动控制各消防设备。 (三)火灾报警系统 1、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单位行政首长(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责,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使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各负其责,抓好“谁在岗、谁负责”。 3、严格遵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在上级消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4、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5、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擅自移动位置。 6、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建立防火巡查记录本。 8、对员工每年的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一次,重点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成立义务消除组织。 10、平时开展自查、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重点部位认真加强防范。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设备、设施,每年由具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2、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并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3、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人员负责安装和检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用铁、铜丝代替保险丝,不得擅自接拉临时线路。 4、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形。 5、仓库内使用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白炽灯泡,仓库内不得

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 6、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保持接触良好。深罩灯如安装在可燃物件附近时,除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还应加垫石棉板作隔热层。 7、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根据用火场所危险程度大小,以及各级防火责任人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申请和审批,并在现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派专人负责监护。 8、不准在禁烟区域吸烟,不准随地乱扔烟头、火柴棒等易燃物品。 9、各部门、单位必须作到人走灯灭,下班断电。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发放及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且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点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落实好通风、防潮、防火隔热等措施。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标有明显禁火标志。 4、存放或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进入有火灾危险区域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不得携带各类火种。 6、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雷及防静电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 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1990; 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9; 7、《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1; 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0-2001; 10、《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J140-2005; 1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00; 1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3-97; 1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1999; 17、《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18、《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1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2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 2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22、《消防通讯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2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4、《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2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26、《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 27、《石油库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30、《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 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消防工程技术要求

消防设备安装及验收标准 1、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自动喷洒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 2、施工准备 2.1材料要求 2.1.1消防喷洒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管壁内外镀锌均匀,无锈蚀、无飞刺,零件无偏差、方扣、丝扣不全、角度不规整等现象。 2.1.2消火栓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管材不得有弯曲、锈蚀、重皮及凹凸不平等现象。 2.1.3消防喷洒系统的报警阀、作用阀、控制阀、延迟器、水流指示器、水泵结合器等主要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齐全,铸造规矩,表面光洁,无裂纹,启闭灵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4喷洒头的规格、类型、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型规矩,丝扣完整,感温包无破碎和松动,易熔片无脱落和松动。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5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平整、光洁。金属箱体无锈蚀,划伤,箱门开启灵活。箱体方正,箱内配件齐全。栓阀外型规矩,无裂纹,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密封填料完好,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2主要机具: 2.2.1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砂轮,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机械。 2.2.2套丝板、管钳、台钳、压力钳、链钳、手锤、钢锯、扳手、射钉枪、绞链、电气焊等工具。 2.3作业条件: 2.3.1主体结构已验收,现场已清理干净。 2.3.2管道安装所需要的基准线应测定并标明,如吊顶标高、地面标高、内隔墙位置线等。

2.3.3设备基础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安装条件。 2.3.4安装管道所需要的操作架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完毕。 2.3.5检查管道支架、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是否正确。 2.3.6喷洒头安装按建筑装修图确定位置,吊顶龙骨安装完按吊顶材料厚度确 定喷洒头的标高。封吊顶时按喷洒头预留口位置在顶板上开孔。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安装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喷洒分层干支管、消火栓及支管安装→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高位水箱、水泵结合器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喷洒头支管安装(系统综合试压及冲洗)→节流装置安装→报警阀配件、消火栓配件、喷洒头安装→系统通水试调。 3.2安装准备: 3.2.1认真熟悉图纸,根据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的具体措施选用材料, 测量尺寸,绘制草图,预制加工。 3.2.2核对有关专业图纸,查看各种管道的坐标、标高是否有交叉或排列位置 不当,及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办理工程联系函(回复)手续。 3.2.3检查预埋件和预留洞是否准确。 3.2.4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及组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3.2.5要安排合理的施工顺序,避免工程交叉作业干扰,影响施工。 3.3.干管安装: 3.3.1喷洒管道一般要求使用镀锌管件(干管直径在100mm以上,无镀锌管件时采用焊接法兰连接,试完压后做标记拆下来加工镀锌)。需要镀锌加工的管道应选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在镀锌加工前不允许刷油和污染管道。需要拆装镀锌的管道应先安排施工。 3.3.2喷洒干管用法兰连接每根配管长度不宜超过6m,直管段可把几根连接一起,使用吊装安装,但不宜过长。也可调直后,编号依次顺序吊装,吊装时,应先吊起管道一端,待稳定后再吊起另一端。 3.3.3管道连接紧固法兰时,检查法兰端面是否干净,采用3~5mm的橡胶垫片。法兰螺栓的规格应符合规定。紧固螺栓应先紧最不利点,然后依次对称紧固。法兰接口应安装在易拆装的位置。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上下册) 消防 标准

目录 上册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3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4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5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 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7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13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 15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87) 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 19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下册

2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21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2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23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24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26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27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28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 29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30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 3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3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3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3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3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37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 38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 3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40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4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1)

施工现场消防灭火器的规定 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选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 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 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 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 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https://www.360docs.net/doc/be6574703.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 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 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 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申立新 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 孟庆彬倪建国谭青华建民郭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许溶烈郭树林范庆国王士川陈火炎 曾杰丁余平杨西伟焦安亮高俊岳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最新版)

We will conscientiously do a good job in labor protection, investigation of major safety hazards, fire rectification, training and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 (最新版)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最新版)导语: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服务大局,认真做好劳动保护、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防整改、培训预防等具体工作。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企业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照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在火灾情况下可做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区域的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企业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是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火栓的标识,在企业内所有消火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房,防火楼内梯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正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人员顺利疏散。 (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房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0130.docx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12 1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

序强条 号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 3.4.3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 5mm。 2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 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 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图 6.3.3 )。 3 6.3.3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 横向扫地杆; 2- 纵向扫地杆 4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 4m。 高度在 24m 及以上的双 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 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 度在 24m以下的单、双排 6 6.6.3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 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 不超过 15m的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 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图 6. 6.3 )图 6.6.3高度 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 87.4.2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 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 108.1.4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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