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8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2)在1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下增设01目“广告收入”、99目“其他专项收入”,科目说明统一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除教育、党校外的其他项级科目下新增71目“教育收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确定”的内容:

1030705项“利息收入”下的02目“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03目“有价证券利息收入”、99目“其他利息收入”,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7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10307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9901项“捐赠收入”及其下的03目“汶川地震捐赠收入”,1039999项“其他收入”。

(2)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预算外专户收入”的内容:1039904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039905项“国际赠款有偿使用费收入”、1039906项“乡镇统筹和自筹收入”。

(3)将1039910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事业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财政的业务费用。”

(4)将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设置科目的,地方在增设科目时可从科目编码98开始从大至小、逐一列目级科目反映,不宜列目

的,统一在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反映。”

(5)将11010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的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二)支出分类。

1.删除下列支出科目。

(1)23006款“预算外转移支出”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支出”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支出”。

(2)2300904项“预算外年终结余”。

2.增设2140191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用交通运输部集中的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安排的支出”。

3.修改22102款“住房改革支出”的科目说明,删除“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中央部门应抓紧清理目前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收入,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一日

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派驻本行政区域外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物价、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预算外资金,严格支出管理。第五条预算外资金收支按照预算级次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预算外资金使用中应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照顾。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收入,下同);(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四)其他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第七条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严格控制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执行。第八条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收取、提取、募集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收入,不得将预算外收入作为预算内收入。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取得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未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收取的,缴费单位的财务机构不得报销,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付。本省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并根据预算外资金不同的来源和用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不得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第十一条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开设,该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款项,不得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银行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经批准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或者未足额缴入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从部门和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帐户中直接划转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财政专户的集中管理,禁止内设机构多头设户。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一)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预算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

科研经费科研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

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公司科研竞争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公司各类科研活动所使用的经费。按其来源分为国家拨款和公司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年前预算、按项目核算、年底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具体由科技管理部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预算 第五条科研经费预算包含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六条每年11月初,公司根据下一年经营发展目标,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下一年科研经费预算总额。 第七条科技管理部根据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总额及科研项目情况编制《年度科研经费预算表》。(见附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开支的依据,无科研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开支。 第九条每年7月份,科技管理部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可以对科研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不结转到下一年。 第三章科研经费决算 第十一条财务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每季度末,财务部应按实际发生编制《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表》,报科技管理部。 第十三条每年2月,财务部会同科技管理部对上一年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预算完成情况和科研项目进度进行分析说

明,并出具科研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既有的类似规定自行终止,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年度科研经费预算表》

科研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司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司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中心财务部的科研专户,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我司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司的经费; 3、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八条科研经费记入中心财务部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负责项目执行的科研部按项目经费

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第十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一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第十三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第十六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十九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 第五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资金;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费附加和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允许调整一次,且具备充分的调整理由、合理的调整方案,并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预算调整范围 第三条中央和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一)在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 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 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预算不得 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 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条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如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三章预算调整程序 第五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预算调整审批表》《经费调整方案说明》,对于较大预算调整事项,必须提交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由部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调整进行审批后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同时交财务处变更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条由公司负责审批且调整幅度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通过课题研究任务相关性和必要性论证。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单个预算科目调整10万元以上的; (二)原预算总经费大于100万元,调整比例超过总经费10%的。 第八条对于较大的预算调整事项,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并组织论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奖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集团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集团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是集团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在资金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在结算业务方面具有服务职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为了方便定期编表计算和收支运用,预计资金(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使用)仅指现金及

银行存款,至于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公司,除应于年度预算计划书编订时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于每月25日前逐月预计次月资金收支资料,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各公司资金预算情况安排资金调度计划。 各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现金流量表,编制上月实际发生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上两表各一式二份,分别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同时留存备查。 集团计划财务部应于每月28日前编制次月合并现金流量预计表,每月12日前编制上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资金收入: (一)销售商品车收入 各公司依据商品车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二)维修服务收入(包括快修收入) 各公司依照维修服务业务收款条件、期限和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此项包括工时费、零配件销售收入、汽车美容收入等。 (三)精品销售收入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和运营资金。日常费用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的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资金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总经理,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十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每年末,各部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年度的《年度资金

预算计划》,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的最后一月报送财务部由总经理审批。 (二)每月末,财务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个月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月末一天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回款情况,根据资金支出的用途,审批各部门年度及月度可使用资金的额度。 (四)对于投资类或生产经营类的资金支出,先审核业务的内容是否在投资计划或生产经营计划的范围内,再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审批可使用资金额度。 (五)在实际对外付款时,将参照本月的实际资金状况,批复用款。 第四章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收入分为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投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以及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三类。 第十二条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各单位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账户。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四)财务部对公司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开设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控,财务部门每月必须上报资金收支月报。 (五)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十三条融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融资事项,由财务部编制财务资金计划需求,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做出决议。 (三)公司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投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以下简称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为学校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市公安局《公安经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三条预算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学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科研费、专项补助经费等; 3、事业收入,即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保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费、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校的支出分为以下五类: 1、人员经费支出,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学校人员的各项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即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即学校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4、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预算拨款、自筹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3、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4、需求牵引、勤俭节约。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预算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后勤保障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学校党委的总体要求和上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汇总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2、安排经费计划,及时组织供应; 3、加强经费管理,定期分析经费使用情况与效益; 4、保证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政治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辅中心及后保处装备科、综合管理科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按业务条线分类归口管理相关的项目需求计划。 政治处负责编制学校人员经费需求计划; 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需求计划; 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科研项目需求计划; 教辅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实验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项目需求计划;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注:请参照校内项目经费卡经费预算说明和各类项目批准单位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签章):

项目经费预算说明 1.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地外埠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论证.鉴定等活动而发生地会议费用(房租费.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材料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地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消耗品地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地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地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4.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地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地可以单独计量地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仪器设备和样机地购置及运输费和安装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7.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地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培训及有关专家来访地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地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地有关规定,并应当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8.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地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地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10.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劳务性费用. 11.人员费:为直接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地全体人员支出地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 12.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地咨询专家地费用和结项评审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地相关人员. 13.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地费用.纵向课题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14.管理费: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地部分按照5%地比例核定;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地部分按照1%地比例核定. 项目批准单位有规定地按其管理办法执行.校内科研立项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15.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地除上述费用外地其他支出. 上述说明摘录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级管理办法.泉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管理办法,如有与各类项目批准单位地有关规定不符地,则以各类项目批准单位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8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

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2)在1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下增设01目“广告收入”、99目“其他专项收入”,科目说明统一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除教育、党校外的其他项级科目下新增71目“教育收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称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乡自筹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发生彩票募集的资金; (六)以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款及赠款; (七)国家机关(含派驻外地的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 (八)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乡统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的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可统筹调剂使用,专项资金除外。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 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机关审批。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审批。 第九条预算外资金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乡(镇)级收入。确需分成的收入项目,其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同有关部门确定,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上级部门或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一条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规

广东省省属高校经费预算管理制度(doc 4页)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推进广东高等教育加速发展跨越发展,按照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高等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改革现行高校经费基数加增长的拨款方式,实行学生综合定额加少量专项资金的新的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资金,调动高校扩招的积极性,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 (一)高校经费的增长要与高校扩招的增长相适应。 (二)高校经费给予方式要与高校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高校经费需求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改革原则 适应发展,促进改革;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四、改革内容 从2004年开始,改革现行高校经费基数加增长的拨款方式,按照学生综合定额加少量专项的办法,即按学生不同层次和专业折算的学生当量,以学校不同类型的生均定额标准核定高校正常经费,清理归并现有各项专款,重新设立少量专项资金。 (一)学校范围。 省属普通高校、部委属学校和省市共建学校,不包括省属高职院校、成人院校和部门办学。具体包括:20所省直属普通本专科学校、3所部委属学校和5所省市共建学校。

(二)专业、层次分类和折算系数。 学生按专业分为文科、理科、工科、农林(含民族)、医学(含体育)、艺术、师范七类,各专业的折算系数以文科0.9、理科1、工科1.15、农林(含民族1.7)1.4、医学(含体育)1.25、艺术1.8、师范1.03;按层次分为留学生、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和中专生五类。各层次的折算系数以本专科生1,留学生3、博士生2、硕士生2、中专生0.5。 (三)计算方法。 1、省属高校(包括省市共建学校)。 鉴于各学校2003年正常经费基数水平差距较大,为使改革工作平稳过渡,同时又逐步缩小各学校原基数之间的差距,正常经费核定实行经费基数按学制逐年递减,新增经费按生均定额核定的办法。具体为: (1)以2003年为基点,即以2003年正常经费为基数,按学校的学制逐年递减。普通高校为四年学制,经费分四年逐年递减,年均减少四分之一;专科学校为三年学制,经费分三年逐年递减,年均减少三分之一。 (2)按2003年学校招生人数的学生当量,以生均定额核定2004年新增的正常经费。学生人数指全日制在校生(不包括民办生、成教生),省市共建学校的学生人数按共建时确定的省给予的学生范围核定,按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相对应的系数折算成“学生当量”。根据2002年高校经费生均支出水平,并考虑省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核定2004年新增的正常经费生均基准定额为6300元/生。省属普通高校执行生均基准定额,专科学校下浮10%。 2、部委属学校。 考虑到部委属学校经费已由中央财政按生均定额核拨,目前省财政对

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和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但由于对预算外资金认识上的滞后和政策、管理手段的缺位,造成预算外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这种状况的存在,既扭曲了收入分配结构,加剧了财政困难,削弱了财政的调控能力,同时也滋生了腐败现象。因此,正确认识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深刻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建立有效的预算外资金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我国预算外资金形成于建国初期,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政府职能和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而对预算外资金认识上的滞后和政策、管理手段的缺位,造成预算外资金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并一再膨胀,既扭曲了收入分配结构,分散了国家财力,又滋生了腐败现象。近年来随着“收入两条线”管理改革的实行,逐步缩小了资金规模,增加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但仍缺乏具体有效的法规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的保障,财政管理尚未完全到位。因此,正确认识并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缺位,仍是财政管理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正确认识 由于观念、体制以及管理手段上存在缺陷,预算外资金管理一直以来是财政会计工作中的难点,预算外资金的迅速增长,给本地区的财政会计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比如预算外资金的迅速膨胀加剧了财政困难,削弱了财政的调控能力;扰乱了财政分配秩序;预算外资金使用比例较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乱收滥支不利于转换政府职能等。由于这些原因,有些人主张立刻取消预算外资金,根据国家预算的统一性原则,建立统一的财政预算,统一掌握财政资金。但是我认为在目前的财政预算体制下,还不可以马上取消预算外资金,而是应该正确认识其性质和地位,并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当前财政会计工作中的问题,继而循序渐进地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并最终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1、预算外资金作为对现行财政体制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预算外资金的快速增长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不能通过简单的取消就能解决问题。预算外资金的快速增长,其根本原因其实是在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财权和事权的不统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央放权让利,地方权限得到了扩大,在下放财权的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2.22 【实施日期】1994.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失效]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失效]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2日公布 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确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留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提取、集中、留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听取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汇报。 第七条乡镇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对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检举揭发预算外资金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61118 【实施日期】19961118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

核算。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章名】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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