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以下简称“公司”)拟整体改制成为非国有公司,为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依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职工安置的精神和政策,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公司改制工作中,坚持“把职工安置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民主程序,规范操作,稳步实施,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公司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点做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等问题,保证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使职工在公司依法、合规、遵循国家政策的改制工作进程中得到妥善的安置。

(二)总体思路

1.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改制与稳定的关系,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做到依法操作,平稳推进。

2.广泛发动群众,群策群力

广泛动员职工,充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妥善推进公司的改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

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充分发挥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保证方案实施的民主性与公正性。

(三)基本原则

职工安置是公司改制工作的重点,为切实做好公司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安置,规范操作原则

职工安置工作要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职工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民主公开的原则

职工安置问题需多方参与、民主决策,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后,在公司改制过程中组织实施。

3.促进再就业的原则

在企业改制时,解除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改制后的公司按协议接收原企业职工,同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努力拓宽职工再就业安置渠道。

4.妥善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

在职工安置工作中,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同时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化解矛盾,确保职工安置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四)法律、政策依据

本次公司改制依据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以及贵州省相关规章和政策(见附件三)。

二、公司人员状况、安置人员范围、职工工龄的确定

(一)改制前公司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在职职工3720人,其中包括在岗职工3410人,内部退养职工310名。另有离休职工8名,退休职工2266名。职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种类人数(人)

1在岗职工人数3410

2内部退养职工人数310

3离休职工人数8

4退休职工人数2266

5总数5994

(二)安置范围

本次测算安置职工范围为基准日2014年5月31日前公司的在岗职工、内部退养职工共计为3720人(含计划外用工502人)。在本方案实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前已经自动离职、辞职、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列入安置职工范围。

(本段宣传注意:测算基准日虽然在册,但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前自动辞职或通过合法程序解除违规违纪人员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在实施安置范围内)

(三)职工工龄的确定

1.职工属于从其他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公司的,在原国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公司工作年限。

2.属于与原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招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公司工作年限。

3.退伍军人转业和复员到公司的,军龄计算为其在公司工作年限。

4.原下乡知识青年(不包括回乡知青)返城后直接到公司工作的,插队期间的时间计算为公司工作年限。

5.公司对外自主招聘的职工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三、在岗职工安置方案

对公司在岗职工,按以下分类适用职工安置方案。

(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安置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公司按照法定标准对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和依据

(1)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累计相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其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其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也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A.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A=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指职工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指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B.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B=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指职工自2008年1月1日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年计算,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指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最长不超过12年。

(本段宣传说明:本人工资是指工资表上“基本生活费、工龄工资、计件工资”之和)。

C.经济补偿金总额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分段计算累计相加,(具体示例见附件一)即:

经济补偿金总额=经济补偿金A+经济补偿金B

2.职工分流渠道

(1)职工与改制前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由公司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在公司改制后,由改制后的公司择优录用职工。(注:解释说明,计划内员工签订新合同保障就业,计划外用工择优录用)

(2)职工与改制前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由公司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五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安置

根据《劳动合同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结合贵州省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五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案之一:

(1)该类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内部退养方式妥善给予安排,与公司签订退养协议以上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从改制成本预留,由改制后的公司逐月发放和按规定缴纳。

退养职工的生活费按照公司退养政策“基本生活费+工龄工资”发放,以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按原渠道发放,直至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当月。

内部退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的公司根据生活费的标准从预留费用中代为缴交。根据贵州省《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4号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贵州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高于40%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社保费用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本段宣传要说明:选择内退的职工除了按月发放生活费外,原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增量补贴按协议继续发放至退休。)

(2)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

职工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与本方案第三部分第(一)条

中,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上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一致。

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后的公司可以与员工双向选择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内部退养的职工的待遇保障

在本安置方案通过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采用以下安置方式:

(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退养职工安置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退养职工,公司按照法定标准对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本方案第三部分第(一)条中,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一致。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五年)以内的退养职工安置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退养职工,可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继续退养,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按照职工与公司原达成的内部退养协议执行,相关退养费用公司将进行预留,退养协议由改制后的公司继续履行至职工正式办理法定退休手续;二是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与本方案第三部分第(一)条中,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一致。

(三)由于天峰公司按照政府要求已经实行改制,其内部退养人员签订的退养协议将继续履行,公司不再重复改制。

五、离退休人员待遇保障

离退休人员享有的各项离、退休待遇在公司改制后不发生变化,将由改制后的公司继续按照原标准发放,相关费用进行预留。具体安排根据公司另行制定的《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职工安排处理意见》执行

六、其他职工安置事宜及费用安排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政策性规定,对职工安置涉及的其他费用作如下安排:

(一)职工因工负伤的,如未达到伤残等级,已经按照当时政策由公司予以补偿的,不再变动;目前仍在支付伤残补贴的,按照目前标准执行,列入职工安置费用。

对于可能达到伤残等级但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职工,证实确属工伤的,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参照《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由公司向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二)职工经鉴定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补助费用。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根据对应标准以供养对象按规定享受供养待遇的实际年限计算,预留成本列入职工安置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月给付剩余部分。

七、发放经济补偿金时间及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职工安置资金到位,公司以公告通知职工,职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以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转账方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应付费用。

具体办法如下:由银行预先为接受安置职工开立个人账户,职工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同时确认个人应得经济补偿金金额后,由公司出具证明,承办银行根据公司出具证明将经济补偿金转到职工个人账户。

八、社会保险费缴纳与接续

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按照本人现行缴费标准执行,缴费截止日期为解除劳

动合同之日。

(一)与改制前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改制后的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由改制后的公司和职工本人按照法律规定续交社保费用。

(二)与改制前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职工,公司将在劳动关系解除当月停止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费。公司按照规定协助其办理社保关系移转手续。

(三)自谋职业的,公司将在劳动关系解除当月停止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由职工自行处理社会保险缴交事宜。

(四)办理内部退养职工,其社保费缴付标准和期限,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职工档案的管理与移交

依据职工档案,切实做好每个职工的工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等的认定,防止档案丢失。坚持档案随人调转的原则,认真进行档案清理。在改制后公司或其他新企业就业的职工的档案分别交由其用人单位负责管理;自谋职业职工的档案由职工自行移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十、职工安置流程

调查摸底,编制职工经济补偿明细

根据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编制公司职工的基本信息以及经济补偿明细。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实施方案,张榜公示

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安置方案,并在公司予以公示。职工本人可以对其本人工资及经济补偿明细表进行核对确认;职工对表中的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负责人员处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

与职工签订相关协议,实施安置方案,并根据协议支付相关安置款项

处理劳动关系解除的后续事宜(包括职工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等)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txt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 有四个存折:健康情感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 存折都会过期。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 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 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 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 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

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 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 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 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 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 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 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992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7月 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 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1992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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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破产企业职工 安置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安置的方案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制漆”)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负债严重,申请对xx进行重整,现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原则 重整期间,以不解除劳动关系为原则,解除劳动关系为例外,充分尊重职工选择,尽可能让员工有选择,不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成为唯一途径;从员工接受心理的角度考虑员工心理的承受能力,尽可能给员工一定的调适期和接受期,不过于突然;在法定的补偿之外,尽可能有一些额外的考量,但不论如何考量,一视同仁不能有例外。对于员工关心的社保衔接、离职证明、档案、找工作空档期等问题提前做好预案,让员工无后顾之忧。 (一)依法安置 (二)公开、公正、公平安置 (三)程序民主 (四)确保社会稳定 二、安置范围 截止2018年5月25日,企业所有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但下列人员不在职工安置的范围: 1、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职工情况 企业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共有在册职工9人(附职工花名册),其中7人未缴纳社会保险。 三、安置意见 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安置: (一)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1、在岗且能很好的胜任在岗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自愿解除的,按本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安置; 2、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工伤、工残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劳动关系结合其自身意愿和客观情况妥善处理,如变更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或调岗等。 3、减员的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不予减员解除劳动关系。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白金酒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白金酒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白金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31日,注册资金3亿元。经过4年成功市场化运作的白金酒,由茅台集团旗下一个子品牌,强势发展成为一个产供销一体化的独立公司。茅台集团全面进军中高端酱香型白酒市场,把白金酒做成中高端白酒市场第一品牌,与国酒茅台形成战略互补。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白金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总部位于贵州省北部风光旖旎的赤水河畔茅台镇,运营总部位于首都北京CBD东区——古色古香、文化底蕴浓厚的国粹苑。 白金酒是茅台集团又一核心品牌,是茅台集团着力打造的“白金”品牌系列酒的总称。“白金”品牌系列酒包括白金白酒系列、白金养生酒系列、白金葡萄酒系列三大产品系列。 白金白酒系列均为53°国标优级酱香型,包括白金酱酒系列(上将、中将、少将、小将、红酱A1\A3\A6),白金如意酒系列(万事如意、玉如意、金如意、银如意),白金高端酒系列(白金至尊、白金窖藏),白金节庆酒系列(团圆酒、拜年酒、恭贺新春酒),白金个性化酒系列。白金个性化酒适合企业家定制、企事业单位定制、私人定制(婚庆、开业、祝寿、满月、升学、乔迁、董事长专用老酒等),还有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与著名调酒大师联袂打造的白金文化、艺术酒,填补茅台集团个性化定制酒空白,打造中国个性化定制酒第一品牌。 白金养生酒系列为世界第一款酱香型养生酒,以茅台集团酱香型白酒为酒基,融入纯天然植物药材,轻方入酒,着重调养,和谐养生,更益健康。产品包括35°白金养生酒、38°白金养生酒、53°白金养生酒、白金一品酒、白金珍品酒、白金御品酒、白金养生大礼包等。 白金葡萄酒系列包括茅台白金国典干红葡萄酒、茅台白金国品干红葡萄酒、茅台白金国尊干红葡萄酒、茅台白金国藏干红葡萄酒。 白金酒定位中国商务酒、礼仪酒、文化酒、艺术酒,传承茅台健康文化,倡导“讲究文化”,倡导健康的饮酒方式,推崇健康的饮酒文化,讲究生命的健康、生存的品质、生活的品位,讲究成功、和谐,讲究人文关怀。 白金酒在全国建立了全渠道全网营销体系,500家白金酒礼行成为中国“礼”字号连锁第一品牌,全面服务中高端消费者。2013年,顺应中国酒业市场变局,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

2020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要点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的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包括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职工基本情况、安置办法及安置费用等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本方案年月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前言 国企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发展、稳定被称为改制中的三个轮子”,其中,难度最大、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的当数人员安置。可以说,衡量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就是人员安置是否到位、职工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职工安置是关系改制成败的首要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是市国企改制的又一次尝试,通过国有资产转让,进一步盘活_______ 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通过引进外来优势资本和现金技术,使新企业成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职工身份的转换和平稳过渡,稳定职工队伍,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接受、妥善安置现有职工。 2 ?职工安置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按需设岗、任人唯贤、竞 争上岗。 3.按照政策对不能上岗的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对愿意自谋职业者,兑现按政策应享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有困难的职工,按政策尽可能予以各种帮助。 4?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解释方案,稳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5.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票决通过。 三、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职工基本情况 1.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 )在册职工 _____ 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 _________ 名。 (2)离休人员 ______ 名、退休人员________ 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 ______ 名。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浙江省工商局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一大” 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新版]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 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 号);1997 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 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 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 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 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 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 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 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 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 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R法律依据: R《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达成协议的。” R《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 : 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 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精)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相关协议; 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计算办法 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出资人)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公司合并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注1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注2,申请登记注册。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并各方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1-A和21-B(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22-A和22-B);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4; (5)本公司登载公司合并公告参考式样23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24; (7)合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8)股东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新增加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有关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等任职文件(具体式样请参照公司设立登记中有关任职文件); (1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3; (13)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浅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浅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作者:戴瑞熠肖楠发布时间: 2009-04-23 14:50:59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我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与政策的交织,给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是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被严重削弱。审判实践中,法院既要适用破产法律法规,还要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甚至当地地方政府的一些特殊规定,尤其是职工安置上基本只能跟着政策走,大大增加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二是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实际安置困难。由于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破产时一般都严重资不抵债,而政策对清偿范围的扩大和清偿标准的提高又造成第一顺序分配数额无限膨胀,职工内债数量大,即使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安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审判实践中,企业被设

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 年月日

目录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 (一)指导思想 (2) (二)坚持原则 (2) (三)主要政策依据 (3) 二、企业现有人员状况 (3) 三、职工安置办法 (4) (一)职工安置 (4) (二)预留劳动保障费用情况 (6) (三)职工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6) 四、组织领导 (7)

XXXX厂(以下简称XX厂)成立于年,现为国有独资企业,年月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鲁国资企改函〔200X〕XX 号文件批复进行整体改制,国有产权全部退出,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7〕1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二)坚持原则 1、坚持依法操作,分类处理的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坚持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后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3、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据实计算并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费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公司分立准备材料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包含下列内容: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5)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 (6)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7)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8)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9)职工安置办法;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12)签约日期、地点; (13)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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