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进一步规X转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转贷业务”),防X和化解转贷业务风险,保护转贷机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转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出口信贷、贴息贷款、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以及上述配套贷款。

转贷机构通过国际商业贷款等形式自主经营的转贷业务亦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转贷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四条转贷机构应根据“自愿转贷、认真负责、合理收益”的原则,积极开展转贷业务。

第五条根据还款责任,转贷项目可分三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为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出具还款担保的项目为二类项目;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项目为三类项目。

第六条落实还款责任,对一类和二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进行评估,转贷机构按原条件直接转贷。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承担还款责任。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由出具担保的机构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若发生项目单位拖欠情况,由转贷银行承担对外垫付还款责任。

第七条转贷机构必须认真审查转贷项目,明确以下转贷条件:(一)转贷项目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贷条件,即项目已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列入中央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项目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并已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二)对一、二类项目中借款人或担保人是财政部门的,转贷机构按原条件直接转贷。

(三)对一、二类项目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是财政部门的,转贷机构除了按原条件外,还应在项目单位落实相应的商业条件后,方可予以办理。

(四)对于一、二类项目以外的转贷业务,转贷机构要独立评估,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办理。

第八条对于拖欠到期债务且催收无效的地区和部门或恶意拖欠还款的机构,转贷机构应拒绝开展新的转贷业务。

第九条转贷机构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充实配备力量,完善转贷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转贷情况。

第十条转贷机构与国外经办银行签定贷款项目的金融协议后,要承担对外按时付款的义务。转贷机构应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临时垫付,维护我国政府的主权信誉或转贷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自身信誉。对于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机构在对外垫付资金后,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及时上报财政部,同时抄报地方财政部门,并要求财政部门尽快拨付款项。

第十一条转贷机构应对转贷业务的资产质量进行单独考核,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相应的转贷条件、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8]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各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X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贷款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借、用、还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第五条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

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第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

件;(二)贷款协议,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三)转贷协议,是指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与债务人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协议;(四)项目单位,是指根据政府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五)债务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人;(六)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借用贷款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七)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八)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管理原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根据贷款方要求,结合公共财政职能,确定贷款的优先投放领域。根据地方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三)统筹开展对外磋商谈判工作,签订政府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四)及时公布贷款可用额度、申请条件等信息;

(五)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贷款的申报、转贷、采购、偿还、统计、

监测、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培训地方财政部门相关人员,提高其贷款管理能力。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贷款管理办法;(二)确定本地区贷款规模,引导贷款投向;(三)组织对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四)监督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五)监督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六)建立本地区的贷款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X和化解债务风险;(七)按财政部规定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八)对项目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水平。第九条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三)确认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审核采购有关单据,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五)按时对外还款,并为发生拖欠的项目进行垫付;

(六)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提取、支付和偿还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将贷款债务统计数据报送财政部;

(七)按财政部规定做好项目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采购工作;

(二)负责采购合同谈判、签约工作,并及时将签约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三)审核采购有关单据,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现场验货,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办理采购合同履约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根据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化,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有关批复情况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三)协助采购公司开展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贷款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进度完成项目实施等;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六)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七)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提交竣工报告;

(八)制定贷款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第三章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拟利用贷款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

(二)项目的领域、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四)项目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五)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六)一、二类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与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提交利用贷款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财政部收到项目申请后,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可用资金额度、项目所在地的债务偿还情况及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确定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

第十六条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变动审批情况及时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进度适时对外提出贷款申请,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政府协议及办理贷款生效事宜。

第四章项目转贷

第十八条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了解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及提示报告。

第十九条转贷银行应当根据政府协议和财政部关于转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第二十条转贷银行应当确认采购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并根据采购合同认真审核提款和支付等有关单据,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

转贷银行应当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停止提款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通过调阅项目单位有关资料、现场调查、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等方式,掌握项目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监督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项目采购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与项目选定的采购公司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采购公司应根据政府协议、贷款方要求和财政部关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一致。确需变更采购品种、数量、型号、规格、金额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方要求和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二十五条购公司应通过严格审核采购有关单据、现场核查到货等措施,确保合同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符、合同项下议付单证与合同要求相符、实际到货与单证相符、提款支付与合同要求进度相符。对于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内审批和贷款方要求按期保质实施项目。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18个月内签署采购合同。除因贷款方工作程序导致的延误外,逾期未签署合同的项目将被取消。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贷款,应当按新项目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有效期内签署合同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向财政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财政部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有效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完成国内审批程序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加贷款规模、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资金用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尚未竣工的贷款项目建立报告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报送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贷款方有要求的,省

级财政部门还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对外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

半年进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工期和资金计划、项目采购、支付和工程进度、项目重大变化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辖区内未竣工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总报告,除半年进度报告中包含的事项外,报告内容还应包括省级财政部门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贷款采购的设备物资。确需处置长期闲置设备物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影响到项目正常建设和实施的,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七章债务偿还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债务人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

第三十四条转贷银行应当履行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确保对外还款。

第三十五条转贷银行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和督促还款,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债务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

第三十七条如债务人未按时偿还贷款,转贷银行应当及时足额对外垫

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对一、二类项目,财政部将通过财政扣款的方式,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

第三十八条在贷款债务偿清前,项目单位拟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或者申请破产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新的债务偿还安排,并征得转贷银行和财政部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贷款方同意。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单位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出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协助实施监管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委托,对项目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转贷和采购工作的合规性,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实施进度、竣工验收以及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按照关于绩效评价的有关办法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以及安排贷款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适时对本地区贷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XX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或者没有纠正监督检查和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依照财政部令第38号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未按本规定第八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第四十七条转贷银行未按本规定第九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参与贷款转贷业务,并建议银行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采购公司未按本规定第十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停止安排贷款,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供货商违反本规定,与项目单位、采购公司私订返款协议、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贷款资金,财政部可予以批评、禁止其参与贷款采购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商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方。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利用贷款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将其业务划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类。 1. 什么是负债业务? 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形成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银行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存款、借入款和银行资本等。 2. 什么是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银行运用其吸收的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 3. 什么是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在经营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同时,还利用其在机构、技术、资金、信誉和住处等方面的优势,提供一些服务性的业务与之配合。如: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等。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体现于: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三)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

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 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但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不盈利,或是都无视效益性,而仅仅是以经营的目标角度来讲,不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以,不会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它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 第四,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提供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13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商业银行吸收公众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业务,这项业务的特点在于:第一,向公众吸收存款。公众包括本地的居民存款,也包括在本地的外国人的存款。“公众”一词不仅指众多的个人客户组成的公众,也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公众”客户。法律在这里使用的“公众”一词,不是指在银行开户的特定客户,而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客户。第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是特指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吸收的存款。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定期的信托存款。一些海外的接受存款公司也不是商业银行,但可以接受一定条件下的定期存款。所以,单在定期存款方面,还难以将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别开来。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以短期和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在历史上长期贷款业务在传统上是储蓄银行的业务,其原因在于历史上的储蓄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计复利,并且储蓄银行可以发放金融债券。由于吸收的债务是长期和稳定的,所以,适合作长期的贷款。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综合性业务银行,综合了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不另设储蓄银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长期贷款即国家基本项目贷款,主要是由中国建设银行承办,中短期贷款原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以后,中短期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担。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划分开始融合,20世纪80年代以后设立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没有限制,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任何期限的贷款业务,也包括长期贷款业务。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之一。 3、办理国内外结算

最新1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1商业银行授信工作 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 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 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 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高三政治常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知识点

高三政治常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知 识点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高三政治常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知识点》的内容,具体内容:在政治的学习中,有很多知识点可能并不会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考试试卷中,但作为我们高三同学应该掌握的常识性问题,我们一定要有所了解,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商业银行与政... 在政治的学习中,有很多知识点可能并不会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考试试卷中,但作为我们高三同学应该掌握的常识性问题,我们一定要有所了解,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概念 政策性银行( policy bank / non-commercial bank )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具有政策性的银行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银监会统计口径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列入政策性银行,将国家开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并列统计。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译。综合来说,对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在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问题上,中西方提法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第三,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 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区别 (1)任务不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贷款为主要业务。政策性银行着重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支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它投资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支持或扶持的行业和项目。 (2)经营目标不同 商业银行是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它实行自主经营、保本微利、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等经营原则。主要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评价或选择项目。 (3)融资原则不间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存款准备金和单位、个人的储蓄存款;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划拨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由于它主要是对国家负政策性责任,自身经济效益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无法承担银行正常贷款利息项目。 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构成了我国的银行体系。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养老基金组织,各种投资基金组织等。 (4)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性工具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分类

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分类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存货贷款 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客帐贷款 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证券贷款 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不动产抵押贷款

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关系

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关系 从定义上说,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政策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简而言之,政策性银行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根据其业务性质可分为五大类:①开发银行②农业信贷银行③进出口银行④住宅信贷银行⑤中小企业银行。 而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根据性质分,可分为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②股份制商业银行③合作制商业银行④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其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2.资金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3.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 将第三点具体化后,我们可以发现,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①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③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主要是负责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负债业务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和借款,包括向财政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等。资产业务则是贷款和投资。中间业务主要是围绕借款项目和借款单位的专项资金划转及其他金融业务。 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可以概括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主要包括筹集自有资本金,吸收存款,承兑票据,发行债券,向中央银行、政府以及金融市场借款、对外担保等。调查显示,存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一般占其负债业务量的75%-80%。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获得利润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而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等。近年来。多数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已超过资产业务收入而成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和增长点。 2006年9月,银监会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在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和填补空白的前提下,应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要求,对商业银行不愿介入或中途退出、出现流标、工作开展出现严重失效、助学贷款业务存在空白的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同样存在着竞争关系。 作为中国规模最大的政策性银行,无论从贷款余额还是营利能力,甚至从投资银行业务看,国家开发银行都在迅速成长。目前,中国开发银行近90%的贷款投向了能源、交通、公共设施管理等“瓶颈”领域。而这些做法招致一些商业银行的不满,因为类似的优质客户也是商业银行想得到的。中国银行曾指出,在公路、桥梁、通讯等许多竞争十分激烈的优质大型项目方面,中国开发银行往往能以较长的期限、较低的成本取得竞争优势,而这种优势获取靠的是国家政策给予的“偏爱”。这种竞争关系是不平等的,因为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根本不同,前者来自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存款,筹资成本很大,后者来自财政拨款和发型金融债券等,成本很小,还享受着很多国家优惠政策,亮着根本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

的银行性质分类

银行的分类 我国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几大类。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结构,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干预和调控国家经济发展,中央银行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不对个人和企业办理银行业务。我国的中央银行仅有一家,即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业务领域开展直接或间接的金融业务,非盈利目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国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中国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2015年3月从政策性银行剥离,成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3、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家(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4、全国性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相对国有商业银行公有制性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有许多投资资金在里面,换句话说,就是非国有资本参股银行。包括: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十二大股份制商业银行) 5、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特殊群体,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业务定位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严格来说,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我国共有144 家城市商业银行。包括: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 6、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社员入股组成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我国共有2265家农村信用社。 7、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地方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我国共有212家农村商业银行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 8、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职责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我国共有635家村镇银行。

XX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度

XX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主要包括: (一)信息技术故障:信息系统技术故障、配套设施故障; (二)外部服务中断:第三方无法合作或提供服务等; (三)人为破坏:黑客攻击、恐怖袭击等; (四)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海啸、地震、重大疫情等。 第五条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行

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业务运营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业务持续运营。 第六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经营规模以及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风险偏好,确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 第七条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组织架构,确定重要业务及其恢复目标,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配置必要的资源,有效处置运营中断事件,并积极开展演练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评估改进。 第八条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二)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将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效结合; (三)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障人员安全;实施差异化管理,保障重要业务有序恢复;兼顾业务连续性管理成本与效益; (四)坚持联动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应对运营中断事件的整体有效机制。 第九条将业务连续性管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使其成为银行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业务连续性组织架构 第一节日常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条董(理)事会是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业务连续性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批准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 (二)审批高级管理层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授信政策指引-10页word资料

**商业银行授信政策指引 一、政策背景 (一)外部经济形势 20**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三期叠加”的特征没有改变,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边际效用有所递减,经济增长下行压力、结构调整压力明显,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严重,风险蔓延加剧,存在从小微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蔓延、从产能过剩行业向上下游行业蔓延、从风险集中显现地区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 为积极应对压力,目前确立经济工作的总基调为“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不仅要使经济保持平稳发展,更要在调结构、转方式、抓改革上取得新突破。为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行传统业务盈利空间被持续挤压。 (二)20**年授信业务总体思路 20**年是流程银行全面推进,也是全面建设“三好”银行开局之年,全行要积极应对复杂的外部经济形势,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银行优势,紧扣“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市民、服务地方经济”的市场定位,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继续“区别对待、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实行稳健的授信政策。 20**年,我行信贷投放总体规划是总量增长20亿元,实现总规模达到86亿元。资产结构方面: (1)公司业务净增量约为15亿元,规模达到48亿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类贷款426户,余额331256万元,比年初增加64户,增加110730万元)。在确保完成监管部门小微企业考核指标后,将剩余额度切分给大、中型企业,在行业分

布上净增量优先满足涉农行业发展后,再分配至其他行业。 其中,涉农贷款:各支行仍需继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保持增速不低于全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同时积极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贷款:今年银监会在“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基础上,增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目标。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幅不低于同期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断提高小微企业授信客户覆盖面;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2)贴现(转贴现)业务规模在全行统筹流动性及考核指标基础上视情况适当调整,原则上控制在贷款总额的10%-15%左右。 (3)个人业务净增量约为5亿元,规模达到33亿元,以福农易贷卡、融易购授信、个人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为主,个人住房按揭维持目前占比,进一步扩大我行个人业务的影响力。(个人类贷款280652万元,比年初增加29554万元)一是继续保持信贷投放平稳增长。在货币信贷回归常态的大环境下,全行要继续均衡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应对经济结构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对我行的影响,跟踪六安“十二五规划”重点及优势产业,把握市场机会,开展定向营销,开拓实体经济中的有效业务增长点。 二是重点优化信贷业务结构。首先,以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为契机,转变我行粗放式经营的资本管理方式,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积极布局增量业务,逐步优化存量业务,增加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产品的比重;第二,紧扣市场定位,继续坚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优先原则,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第三,要主动防范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8)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10) 第五章附则 (11)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 (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五条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八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九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讲解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大全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1)普通借款限额: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2)透支贷款: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3)备用贷款承诺: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4)消费者贷款: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5)票据贴现贷款: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贷款证券化: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BCM)架构体系的研究

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BCM)架构体系的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支撑全球经济活动的金融服务尤为重要, 金融服务的持续性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性已经成为影响经济活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随着银行业务对信息系统的高度依赖,以及银行数据大集中、业务集中处理等业务模式和系统架构的变化,使得银行数据中心成为支撑金融服务聚焦点,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数据中心的IT系统瘫痪,将会造成银行金融服务的全面 中断。因此加强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已成为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高管的首要任务。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建立银行数据中心和信息系统的高可用技术平台,而且更需要建立覆盖银行所有业务的持续性管理体系。 论文将从银行的管理模式、业务需求和资源建设等多个视角全面理解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建设的深层次需求,并基于成熟、先进的SOA(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体系架构提供一种清晰、简洁、高效、可扩展的业务连续性规划建设方法,这种方法具有以下优势:●需求调研无死角、无盲点由于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需求来自于银行的管理层、业务层和IT层等多个层面,包括管理体系建设、业务恢复流程、业务数据保护、信息系统灾难恢复体系建设等。为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上述各个层面的需求,本文将采取建立分类需求标签的方法,标识所有与业务连续 性管理相关的需求点,确保需求无死角、无盲点。●服务的精细化与定制化论文采用了原子服务的设计理念,精细、准确地描述了满足各类需求的服务资源,同时结合本人多年在大型商业银行灾备系统建设及维护的管理经验,制定了一套标准、规范的服务匹配、编排和组合方法,实现对各类需求的服务定制。●业务变化的快速适应能力银行的业务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而传统的灾备建设模式往往不能适应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系统规模扩展和系统架构的变化,为此论文采用的服务定制化方法建立了业务需求、服务以及资源的对应关系,并解决了资源投入无法与业务变化相匹配的问题,同时通过服务的定制化快速地适应了业务的变化。 论文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绪论,全面阐述项目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通过对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监管要求的解读及对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 体系现状的分析,提出本项目的主要内容。第二章业务连续性管理规划方法,通过对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需求的分析,提出业务连续性管理规划方法。第三章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运营,进壹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壹年以内(含壹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壹年之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壹)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和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和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壹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壹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且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且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且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壹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且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高三政治常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知识点

高三政治常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知识点 政策性银行(policybank/non-commercialbank)系指那些多由政 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 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 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 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具有政策性的银行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银监会统计口径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列入政策性 银行,将国家开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并列统计。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Bank的意译。综合来说,对商 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 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在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问题上,中西方提法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 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第三,商业 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 (1)任务不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贷款为主要业务。政策性银行着重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支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它投资的 对象必须是国家支持或扶持的行业和项目。 (2)经营目标不同 商业银行是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它实行自主经营、保本微利、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等经营原则。 主要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评价或选择项目。 (3)融资原则不间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存款准备金和单位、个人的储蓄存款;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划拨的资金和其他 财政性资金。由于它主要是对国家负政策性责任,自身经济效益低 于社会平均水平,无法承担银行正常贷款利息项目。 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构成了我国的银行体系。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养老基金组织,各种投资基金组织等。 (4)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性工具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金融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狭义的金融市场仅指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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