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标准

( SHZD0406-2013-0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免遭事故伤害或减轻事故伤害、 职 业伤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文件:

(2000) (一)

(试行)》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89 号文件)

(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第二条本标准用于明确公司个体防护装备管理要求, 规范和控制个 体防护装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个体防护装备”是指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 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提供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也 称个人防护用品, 简称护品。 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体或绳带、 浮体等, 采用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 外来侵害。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工 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标准负责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负责监督实施、完 善和全面管理本标准,检查各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第六条标准执行人:由各部门经理担任,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 况。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向有关主管领导汇报,收集和整理完善本

标准的建议,向标准负责人反馈。

第七条安健环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和企业内部需求,制定个体防护装备标准;

(二)制定个体防护装备采购计划;

(三)组织开展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和注意事项培训;

(四)定期发放个体防护装备。

(五)对进货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外观、安全标志标识等的抽样检查;

(六)监督检查员工个体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

第三章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一般规定

(一)个体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减轻事故 伤害、 职业伤害所配备的防护设备, 是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个体防护装备不是职工的福利待遇,凡属于生产过程保护职工 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按本标准予以发放。

(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四)公司职工必须爱护和节约防护用品,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 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

(五)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穿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使用防护用品 的,视为违章作业,按有关规定考核。

(六)工种、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新工种的,原防护 用品需要变更,由有关部门提出需求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 批准后执行。

(七)护品的验收、定期校验测试计划由使用部门负责,护品的采购、 保管、发放、报废处理工作由物资部负责,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八)安健环监察部对护品的采购、发放、报废工作进行监督,需要 鉴定的护品由物资部门及时送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护品检验站检验, 并 依据检验结果报请主管领导做出处理决定。

(九)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作业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危 害因素配备护品,所发护品确实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防护效果时,经人力 资源部核实、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增发或借用必要的其它护品。

(十)护品遭意外损坏需提前换领时,经有关负责人出据证明,主管 领导批准,可以提前换领。

(十一)安健环监察部负责公司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根据《个人防 护装备配置原则》制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标准并监督执行。不合格 的、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准使用。

(十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等工 作。 凡未经公司批准, 超出标准或扩大范围的用品, 不得擅自采购和发放。 财务管理部门对防护用品的购买要认真审核, 凡是超过发放标准的不得报 销。

(十三)凡大、中专生及技校生来公司实习或劳动,其所需要的防护 用品由学校自理。

(十四)上级领导来公司检查工作,下现场所需防护用品,由行政部 负责办理;其它兄弟单位来公司协助工作而需防护用品时,由公司相关单 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护品的选用

(一)物资部按《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购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 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购置、选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 (生产

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及安全标志)。

(三)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四)根据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特性和危险隐患的类型及劳动强度等 因素选择有效的防护用品。

第十条护品的采购、品种、式样:

(一)国家对特种劳动护品实施定点生产经营和特种护品“生产许可 证”、一般护品“生产资格证”制度,物资部采购护品时必须确认“生产许可 证”(或“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不能出示“三证” 的护品不准采购、不准验收入库。

(二)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以下资料:

1.防范范围、技术性能指标、使用方法、检查方法等;

2.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商标、型号;

3.制造日期、有效使用期限;

4.生产合格证和验证;

5.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一般防护服面料选用纯棉或混纺织品均可,对有屏蔽、防射线、 防静电、耐腐蚀、阻燃等特殊性能要求的防护服装面料必须符合本标准或 国家相关防护服标准。

(四)服装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国华电力标识和有关工种操 作安全要求。

(五)选用护品的品种、功能要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规定的防护条件。

(六)采购人员应经过适当的培训,掌握所购产品的安全要求、技术 性能等;

(七)必须购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八)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验收后,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 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及计划采购管理

(一)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费用计

每年根据需要在编制1+4 划编制时间与公司 1+4预算编制时间同步进行。

预算时,对劳动保护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费用标准依据是国华公司关于劳保费用提取标准和公司劳动保 护发放标准。

(三)计划采购管理程序

1.计划申请: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在 BFS++或 ERP 系统上申报,由 各需求部门在网上申请。

2. 费用审批流程

储存计划流程: 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安全生产部费用审核 ——领导批准

需求计划流程: 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安全生产部批准3.计划申请时间:劳动保护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劳保在本季度第一 个月的月初 1—5 日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5-10 日部门审核,安健环监察 部于每月 10—15 日办理费用审核手续。临时性急需劳动保护需请示安健 环监察部同意后方可提申请计划。

4.人数核定:按上月部门发放绩效工资的人数(含年薪人员)核定申 请。

5.申请内容:按照发放标准执行。

6.发放:按申请计划领取发放。

第十二条护品的发放配备、培训、使用: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绥电公司在册并在绥电公司领取绩 效工资的员工,被绥电公司正式录用的临时雇员。各部门按照相应标准领 取防护用品。

(二)防护用品的保管由物资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帐目,登记领取的 时间、数量;各部门事务员负责建立防护用品发放卡,根据工种建立应配 备的种类、数量、周期、实际发放时间以及下次发放日期,并保存领取人 本人签名的发放表以及回收种类、回收日期、数量,做到帐物相符。调换 人员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各二级机构须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除对洗涤用品、 每月按时发放的月劳保外,其余均应登记入卡。职工应确认收到发给他们 的防护用品,应在登记卡上签名

(四)特殊劳动用品培训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或供应商进行。

(五)接受培训人员须签到。

(六)必须告知所有穿戴者,防护用品是法定必须穿戴的。

(七)穿戴者应及时向安全员或安技人员报告其所穿戴的防护用品存 在的缺陷。

(八)存在缺陷的防护用品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九)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十)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施工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应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佩 带、使用护品,随时检查作业中佩带、使用情况,发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 处理。

(十三)特种护品(特别是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防毒用品)在使用

前要仔细检查外观,发现疑点应及时报告,由物资部负责进行防护安全性 能检验、测试,达不到规定防护性能的护品不得继续使用。

(十四)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防止静电的作业工种禁止发放使用 化纤防护用品,酸、碱等腐蚀性作业工种应发放毛制护品。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 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十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提供护品《使 用说明书》,使用者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

(十七)各单位要有劳保培训记录,包括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维 护方法、废弃护品的处理方法等培训。培训对象:新职工(新换工种人员) 上岗前、新品种防护用品使用前均应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二)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功能指标;

(三)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过检 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四)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五)与安全关系重大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报废后,公司统一销 毁处理。

第十四条回收处理

公用防护用品(消耗性除外)以及工作服、安全帽应以旧换新,由人 力资源部回收,其他防护用品一次性发放不再回收。

第十五条丢失、损坏、补充:

(一)由于突击抢修等一次性劳动,原有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需要 时,可以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加发必需的防护用品。

(二)各部门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应先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 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三)职工应精心保管、节约使用防护用品,不得丢失或人为损坏。

(四)为了抢救国家财产而发生防护用品损坏,不能再用时,应由本 人说明原因和经过,并由部门证明,公司批准后方可补发。新补发的防护 用品从发放日期开始计算其使用时间。

(五)劳动防护用品因个人原因丢失、损坏的,安健环监察部批准后 可以重新领用,但用品的费用从领用人所在单位的绩效奖中扣除。

第十六条调动工作后护品的处理:

(一)职工经批准改变工种,应从次月开始改按新工种标准发放防护 用品。

(二)职工脱产一个月以上者(包括学习、病事假、产假、工伤假等) 应从下月开始停发手套、肥皂、口罩等防护用品;脱产六个月以上者,脱 产期间不应计算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原防护用品使用期顺延。

第十七条强化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元素执行程序的依从性, 落实重点 管控流程的执行指南(见附件 1),国华电力下属单位本元素执行指南中 责任人建议由标准执行人担任。

第四章 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十八条各部门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安健环监察部。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管理监察监督人员应监督检查个体防护装备, 督 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标准由国华电力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元素-执行指南

附件 2:个人防护装备配置原则

附件 1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元素-执行指南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元素-执行指南

行动/流程:实施并坚持以下准则或措施即可达到标准要求。 责任人 总则

负责进行个人防护装备研究的人需要:

已对所考虑的各个区域和各个工种进行过何处需要、何种个人防护装备的研究;

每个员工都受到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培训。

现有的培训课程/计划。

在允许承包商/外来者/参观者等进入限制区之前应向其提供必须的个人防护装备。

向每一名员工配发其安全地进行工作所必须的全部个人防护装备。

每名员工在接受个人防护装备时签订一份按规定穿戴的保证书。

向每名员工说明如何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个人防护装备干净,处于良好的状态,一旦不能再使用,则立即更换。

保留培训教材,并向所有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者提供培训。

当需要穿戴个人防护装备时, 在显眼的地方树立标志, 提醒员工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员要确保个人防护装备处干净且可使用状态。

提供卸去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在就职培训过程中将本公司“安全精英名单”告诉所有新员工。

眼睛和面部防护

向在场内进行各种不同作业者提供眼部防护。

在强制性戴眼防护装置的邻近区域设立适当标志。

带眼镜的人,其眼镜镜片经过硬化安装在安全镜架上。这点仅适用于要求在工作进行之

中戴安全眼镜的人。

镜片的硬化费用由公司承担。

干任何打磨工作时一直戴着防护眼镜。

倒出、混合有害化学品或进行类似的操作时,都戴眼镜和/或面部防护装备。

若大量使用有害化学品,则眼部清洗装置或安全淋浴必须随时都可以使用。

脚部防护

在强制性穿脚部防护装置各区域的邻近处设立适当标识牌。

未穿着脚部防护的员工不许进入要求脚部防护的区域。

参观者、客户等在进入脚保护区之前穿上必要的脚部防护装备。

必要时,脚面应有另外的防护。

所有员工都接受如何正确穿戴/使用/保养脚部防护装备的培训。

手防护

根据人员/工作要求来识别引起过敏的物质。

向需要戴手防护装备的人提供此类装备。

手防护装备/材料处于良好的状态。

向需要之处,如车间提供护手霜。

向皮肤科医生介绍皮肤过敏员工的情况。

呼吸防护装备

应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师)测定空气污染物的类型,并开列所要戴的呼吸防

护装备的清单。

如果需要,所有呼吸装备使用者应执行标准使用程序。

向所有呼吸器使者提供培训。

提供必要的装备,并确保穿戴这些装备。

确保向所有呼吸器使用者提供定期培训。

制定呼吸器和滤筒规范,并在使用程序中列入推荐的保存方法、维修方法、更换频率 和废弃处置方法。

书面任命一名安检人员对关键呼吸装备定期进行检查。

将所有呼吸装备编号并定期检查(空气呼吸装置和罐式防毒面具)。将呼吸装备检查 结果记录在相应的检查登记表中。

安全带

编制所有需要使用安全带的区域和工作清单。

如果所要进行的工作属于清单中的项目,则强制使用安全带。

所有安全带都经过鉴定,带有编号并按月接受检查。

培训所有被要求使用安全带的人如何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的类型适合于所要进行的工作。

进行检查、做出规定并做记录。

本元素执行指南中责任人建议由标准执行人担任。

附件2:

个人防护装备配置原则 作业类别名称

必须使用的护品 可考虑使用的护品 低压带电作业

绝缘手套,绝缘鞋 安全帽,防异物伤害护目镜 高压带电作业 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帽 防异物伤害护目镜,等电位工作服

吸入性气相毒物 作业

防毒口罩 有相应滤毒罐的防毒面罩,供应空

气的呼吸保护器 吸入性气溶胶毒 物作业 防毒口罩(或防尘口罩),护发 帽 防化学液眼镜,有相应滤毒罐的防 毒面罩,供应空气呼吸保护器,防

毒物渗透工作服,防毒物渗透手套

腐蚀性作业 防化学液眼镜,防毒口罩,防酸 碱服,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鞋,

护发帽

供应空气的呼吸保护器

强光作业 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 或面罩

防微波护目镜,屏蔽服

微波作业

防微波护目镜,屏蔽服 荧光屏作业

荧光屏作业护目镜 铲、装、吊、推 机械操纵 一般性工作服

防尘口罩,防强光、紫外线、红外 线护目镜或面罩,防异物伤害护目

镜,防水工作服(包括防水鞋)

一般性作业

一般性工作服 其他作业

一般性工作服 车辆驾驶 一般性工作服 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

面罩,防异物伤害护目镜,防冲击

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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