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国家和省扶持宜昌产业发展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专项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宜昌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现代农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审定引导基金公司总体投资方案、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程序设立或指定引导基金公司,委托其经营管理引导基金。

第五条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市相关领导担任,市检察院及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市政府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子基金设立评审,负责所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按决策委员会决议,召集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并向决策委员会主任报告:(一)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二)审议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三)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受托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科技、现代服务、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组织开展设立子基金的评审工作;

(三)负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引导基金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经决策委员会决议,设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经济、产业、金融、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公司提供决策参考,对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派出观察员,享有与评审委员同等知情权,对评审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但不参与评审投票。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延展期2年。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公司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3亿元,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较高的行业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六条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宜昌市注册;

(二)投资于宜昌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70%或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四)除子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五)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六)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的,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八条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可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四章基金退出及分配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后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原则上5年内可采取到期清算、股权转让、社会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也可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条鼓励引导基金及时退出子基金。3年内从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退出时可以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资额;3年内从其他子基金退出时,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清算时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将取得的分红、退出、清算等资金缴入托管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由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昌有分支机构,与宜昌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引导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调整建议,经决策委员会审定报批后,对引导基金规模及投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决策委员会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公司应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第三十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与国家、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产业发展长效扶持机制,现就落实《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对竞争性领域专项逐一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改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

实施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变基金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投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基金运作,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支持的重点产业,使政策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有机协调,实现多方共赢。

(二)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基金管理团队独立决策和法人治理结构制衡作用,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科学决策,滚动发展。政府审定总体规划,把握投资方向;市场精准运作,选定投资项目。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发挥杠杆效应,适时退出,合理回报,有效补充,实现可循环。

(四)防范风险,加强监管。根据基金种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责任与义务,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开展中期评估和后期绩效评价,加强基金监管。

按照上述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可放大、可精准、可循环、可评估”的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新机制。

三、基金设立

按照“科学设计、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规范运作”的原则,统筹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基金、新材料试点产业基金、市重点产业基金,整合支持产业发展的科技、农业、中小企业、旅游发展、商业外贸等专项资金,安排我市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增加市重点产业基金预算,建立50亿元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尽快招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子基金,并实际营运。

四、运作模式

(一)组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市相关领导担任,市检察院及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确定受托经营管理主体。宜昌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受托经营管理引导基金。

(三)市场化开展股权投资。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公司,按程序公开招募子基金管理人、主持评审子基金设立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公司、私募基金专家、相关行业专家、律师、注册会计师等7名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设立方案及评审意见,报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延展期2年。子基金由招募的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产业、区域范围等自主选择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五、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商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根据产业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出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二)由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征集子基金及产业项目,经决策委员会审定后尽快启动引导基金实质性运作。

(三)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引导基金的规模和来源。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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