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维度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行政法治维度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行政法治维度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行政法治维度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摘要:十七大报告在谈到行政体制改革时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而当前我国政府强调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是人民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政府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政府确立尊重并保护公民权利观点,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制度性起点。本文从服务型政府特点出发,引出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法治,从两者关系出发,进而提出如何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以推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法治;公众参与

20世纪70年代以来,针对传统管制型政府失效的症状,西方各国公共部门中兴起了一股引用”企业化”运作模式,运用市场力量来改造政府绩效的运动,服务型政府则是西方许多国家在行政改革的浪潮中兴起的政府管理的模式选择。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行政属于管制型,为人民服务仅体现在宏观面,而且被当时的政治体制驾空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被虚化,人民当家作主曾一度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而行政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特征

服务型政府,是指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而从体制上讲,它确定了责任观念和责任体系,一改过去那种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试论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法治化是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改进行政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培养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这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使我国法治化上了一个大的台阶。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踏上新的征程。如今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共识。而要在新形势下实现依法行政,就必然要求培养法治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因此,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解决这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

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主讲人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 依法行政从1993年提出来,在政府工作报告里面,到现在有十年以上了。关于依法行政介绍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什么叫做依法行政;第二个就是依法行政是在依法治国的环境当中提出来的,所谓依法行政跟依法治国的关系;第三个问题依法行政包含着哪些基本的要求;最后简单介绍关于加强和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什么叫做依法行政呢?有一些不同的提法,王钟一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给省部长研讨班上讲依法行政的时候,他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两方面。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这么一段话。从这段话来看,依法行政大概要说这么几个意思。 第一个,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去依法行政,所以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也可以这样说了,就是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因为这两个方面了,在国家公共行政当中,一方面希望所有的老百姓都能够遵守法律;另外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作为一个管理机关,它也要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内容上来说,主要是指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是指我们要求老百姓怎么样遵守法律,老百姓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话,我们怎么管理等等。那方面的事情是重要,但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因为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所以依法行政按照钟一同志的说法,主要内容是治官、治权,治理官员、治理权力。道理也很简单,因为要把整个社会治理好、管好,首先应该把管理者自己管好,管理者首先要被管理,依法行政说的就是内容,治官、治权,这一点至关重要。 我们了解了治官,依法行政是治官、治权的,我们才能够抓住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我后面讲到对依法行政的一些基本要求,说的也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一些基本要求,不是对老百姓提的要求。 第二,依法行政的行政是公行政,不是私行政。 也就是说是管理公务公众之事,公共方面的事务,公共行政。不是,比如说我们机关内部都有行政处、行政科,这是内部事务的管理,这是私行政。这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是众人之事。 第二个意思还包括,行政狭义的说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但是现在全世界都把行政作为一种广义来了解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就是只要是属于公共事务方面的事情,都可以叫做公共行政。既然范围比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要广,有好多行政事务,公共行政方面的事务是有社会广义的,社会方面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这些机构、这些组织、团体机关。 《行政许可法》里面不是有一个,有一些需要为公众服务的、需要特别的技能、特别的信誉的这些人的资格、资质,单发一个资格、资质,这里的东西也是属于许可的范围。但是《许可法》里后面有一句话,这些资格、资质,获得这些

(完整版)建设服务型政府举措

“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 近年来,“政务超市”、“行政审批大厅”、“一站式服务”等政府便民行动,有如春风拂面,细雨润田,给群众带来了很多便利。涉及民生的一些重要决策由政府组织听证会;搞企业的,觉得红头文件少了,行政审批环节少了;市民要反映生活问题,有“市长电话”、有“市长电子信箱”等等。很多人认为,这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 其实,虽然这些做法确实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但不能看作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全部内容。并不是政府为公民做了多少好事,多提供一些服务,多开设几个服务大厅,就是服务型政府了。那么,到底什么是服务型政府呢? 一、服务型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过去,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更多的是从“官本位”的角度来看待手中的权力,来对待群众,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其实,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更应该是一个“服务员”角色。在政府这艘大船的航程中,是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决定着航向,怎样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什么时候提供服务都是由人民来决定。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制定的每一个举措,都应该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衡量政府一切工作的尺度,都要看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只有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 二、服务型政府是透明政府。经历过非典等各类灾难事件后,人们发现,在这个社会生活深刻变革、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的时代,只有政务公开透明才能进一步实现政府与民心、民意、民情的联动,保障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近年来,我国在政务公开方面确实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比如,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等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规定,使政务更公开更透明。其实,人民的政府,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有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是透明的。政府透明了,人民知情权才有保障,才能随时观察政府是不是在为实现人民利益努力;政府透明了,人民才会积极参政议政,充分表达民意,防止不当决策损害人民利益;政府透明了,政府官员才不敢懈怠,注重体察民情,顺应民意,接受监督,人民群众才会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近年来许多事实表明,群众知情有助于化解疑虑,政务公开有利于处理危机。因此,一个服务型政府,必然也是透明政府。 三、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所谓法治政府,主要是指政府根据人民意志依法组建而成;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必须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简单说,政府必须依法产生、受法律约束、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而这些恰恰是一个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一个政府不是按照人民意志和法律程序组建而成,不能依照法律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能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不接受人民监督,就不能保证它对人民负责,就不能保证它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它也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服务型政府。 四、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问责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近几年,“引咎辞职”、“问责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从2003年非典事件、中石油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考试答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考试答案 注意:题目顺序和选项顺序会有不同,请注意核对具体选项! 1(单选题).(4分) 行政主体行使审批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职责,体现了行政审批权的(C)原则。 A. 独立自主 B. 预防为主 C. 权责一致 D. 合法行政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2(单选题).(4分) 为破除部门利益的“一亩三分地”,增强工作主动性,国务院将加大(B)推动力度,更多借用社会力量促进改革。 A. 从内到外 B. 自上而下 C. 从外到内 D. 自下而上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3(单选题).(4分) 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应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在此基础上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B)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A. 权利清单 B. 权力清单 C. 负面清单 D. 财力清单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4(单选题).(4分)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上(D)经济社会的发展。 A. 平行于 B. 领先于 C. 紧随 D. 滞后于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5(单选题).(4分) 我国政府要妥善处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要发挥(A)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A. 法治 B. 法制 C. 督查 D. 创新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6(单选题).(4分) 按照国务院要求,能取消的职能就要尽量取消而不放下,因为(B)的最终目标是要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动力。 A. 简政集权 B. 简政放权 C. 冗政集权 D. 冗政放权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7(单选题).(4分) 行政审批主要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的(C)控制方式。 A. 事中 B. 整个过程 C. 事前 D. 事后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8(单选题).(4分)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在(B),标志着行政审批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A. 1998年 B. 2004年 C. 2000年 D. 2014年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9(单选题).(4分) 根据宪法,(A)是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主体。 A. 国务院 B. 企业 C. 地方政府 D. 社会组织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10(单选题).(4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B)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A. 经济事务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2012年11月第31卷第11期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Nov.2012Vol.31No.11 doi :10.3969/j.issn.1001-7836.2012.11.003 收稿日期:2012-05-09 作者简介:宋祺(198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行政秘书,助教,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法学研究。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 宋 祺 (黑龙江东方学院建筑工程学部,哈尔滨150086) 摘要: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能否实现法治化,关系着大众化教育能否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 治化包括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和行政救济法治化。四者有机统一, 从而使民办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促进民办高校合法有序运行。关键词: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2)11-0007-02 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新兴的教育主体,如何高效有序地进行行政管理工作,避免杂乱无章、避免因人设岗等不规范事由发生,有必要加强民办高效行政管理法治建设 [1] 。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理论,从行政管理主体、行 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监督、行政管理救济等方面出发,对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应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成立的,能进行正常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能依法行使内部行政管理职权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就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构成和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1.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是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是依法建立的。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经授权机关批准才能成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条例规定, 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基本办学指标、举办者出资、高校资产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另外,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高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的,要依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2] 。 2.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必须明确规定 我国在民办高校立法上仅仅出台过《民办教育促进 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及各省教育条例。从法律法规上看,多数以民办高校设立、变更、资金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于高校行政管理职权规定较少, 有些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允许建立民办高校以来,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发展,民办高校因其自主性较高、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求, 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民办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教育教学发展是有规律的,高校行政管理也是有定律的,有必要对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岗位进行细化规定, 职权规定,运用法规避免因人设岗、尸位素餐的现象。二、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代表高校主体,依法律、法规、校规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民办高校行政法制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即指制定规章、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3] 。因此,民办高校 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 就是指制定规章法治化、行政管理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1.制定规章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若要达到国外一流院校,如哈佛、剑桥等私立大学的水平, 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规章。目前,许多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包含教育管理、学籍管理、人事管理等。因各民办高校建立的时间较短,参照标准不同,造成了内部规章冲突、杂乱,与上位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明确制定程序,规章制定一般要参照上位法,国家、省、部门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经周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交学院权力部门表决通过。二是明确制定主体,必 — 7—

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 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 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 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 的程度。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

怎样建设服务型政府

如何样建设服务型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深化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那么,如何样建设服务型政府呢?在我国现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把握以下几个差不多方面。 全然动身点:从公共利益动身。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全然标志,也是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从公共利益动身,强调的是“公共的、公用的、公众的”。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确实是少数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部门利益化的现象,行使职权并不完全是从公共利益动身,而是从部门利益动身。这是与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背离的。老子在《道德经》里讲:“我无欲,而民

自朴。”那个地点的“我”,指的确实是执政者。其意思是讲,执政者假如没有私欲,老百姓自然就会淳朴;否则,就会败坏社会风气。另一个问题是,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如何样把握公共利益?或者讲,公共利益在哪里?就在多元利益关系的那个“均衡点”。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应在多元利益关系表达和博弈的基础上,寻求社会多元利益关系的均衡点。 职能定位: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前提是要明确政府应当承担什么职能。党的十六大对政府职能作了四项界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大要求“强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强调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我国在过去相当长时期,政府差不多上是“经济建设型”政府,要紧精力用在了参与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不是公共服务上。时至今日,这种惯性依旧存在,有些地点和部门的政府职能还没有转到公共服务上来。针对那个问题,中央强调,各级政府抓经济进展,要紧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制造良好进展环境,不能包办企业投资决策,不能代替企业招商引资,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这“三不”,是力求摆脱过去干预经济的惯性羁绊、真正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要求。

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当代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思考 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把整 个行政管理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发展很快,取得可喜成果。我国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已踏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但因毕竟起步较晚,行政法制还不完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十五大报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提高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程度 行政管理制度就其内容或对象划分,主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行为或活动方面 的管理制度;监控方面的管理制度等。行政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为实现国家权力推行政务的管理机关。它是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系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即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职责与权限关系、领导与服从关系、监督与协调关系等功能。从其结构上说,虽然是静态的,但结构合理与否,如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市场经济 要求,行政人员定额及比例是否适当,整体规模是否符合精简原则等,直接影响到整体结构在 行政管理中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行政组织自身,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组织规模庞大,行政人员的数量就会激增,国家的财力消耗势必严重,国民自然不堪重负。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2.1%上升到3%,即平均每30个当前我人就要养活一个“吃财政饭”干部。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一万元标准计算,每年就需财政供给3670亿元,几乎占国家总财力的一半(唐代望、李绥州:《向现代化政府的历史性转变》,《广州日报》1998年4月1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里足以说明,行政组织结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至于从功能上考察,如职责权限的设定,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权力的行使等是动态性的,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行为受限制 的程度。即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因此,行政法治首先应当行政组织法治。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是要行政机构和组织系统及其权能法制化。这是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即建立和完善制约行政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而我国恰恰是这方面比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却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扯皮。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制角度上看,主要在于没有完备的组织法规范,政府机构与权

(完整版)浅议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浅议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摘要:当今中国,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如何更好的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政界和理论界的共识。 关键字: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概述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特征与主要内容 1、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特征 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充足优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政府的作用集中于公共领域。第二,政府管理的基本哲学是实现社会正义。第三,政府是公共利益的鲜明代表。第四,政府权力是有限权力。第五,现代政府是法治政府。 2、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容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从政府的本质属性方面对政府所下的定义,从政府管理的本质属性来讲,现代政府的实质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只有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合法性。没有服务就没有现代政府。 公共服务型政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政府职能方面来讲,政府示是为了市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应该将服务融于管理之中,为市场、社会和公民提供维护性公共服务。第三,

从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来讲,政府应鼓励市场、社会和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同时,要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建设一个高绩效的政府。 (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标准 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主要标准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公共服务的投入标准;二是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标准;三是公共服务的体系完善程度标准;四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标准与绩效标准。 1、公共服务的投入标准 公共服务型政府间成与否,一个基本的标准就是公共服务投入是否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服务投入标准是: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5.4%;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6.1%;公共退休金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7.2%。 2、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标准 公共服务型政府建成与否的第二个标准是覆盖面标准,也就是说,公共服务是否普及,其普及的程度如何。简单的说,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覆盖面标准就是:让人人都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其含义是:要使每一个学龄人口都享有12年制义务教育、使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基本社会保险、每一个老年人都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每一个贫困人口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人人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只有实现了人人都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才能说普及了公共服务。 3、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程度标准

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正文】 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首要目标:“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2]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直接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不断推进和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 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3] 为什么要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既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也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 首先,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对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其一,市场竞争要求政府为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提供或组织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要承担种种社会职责,如为其职工提供医疗、子女入学、住房、疾病、生育、工伤及养老保险,等等,即企业办社会。而要搞市场经济,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

府就必须为企业减负,为企业提供或组织提供各种相应公共服务,为各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其二,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政府解决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问题,以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任何市场经济的运作,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会带来正面的效率和效益,但也都可能产生各种负面的社会问题,如企业破产、工人失业、收入不均、贫富分化、物价波动、通货膨胀,以及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对此,政府除了对经济和社会实施相应规制外,还必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提供信息服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提供廉价有效的解纷机制等。否则,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就无法保障,市场将无法正常运作。 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民主政治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服务型政府的需要:第一,公民权利观念的增强要求政府变“管理者”身份为“服务者”身份。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民主政治不发展,公民权利观念薄弱,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均体现出一个“管”字,其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观念日益增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不得不逐步放下身段,主动或被动地以“服务者”身份面对相对人;第二,公民纳税人观念的增强对政府形成了为纳税人服务的压力。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很少私有财产,从而也很少纳税。那时政府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各种税收也相应增多,政府的财政来源主要来自公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政府花的钱既然直接出自纳税人之手,其自然就得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也自然能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为其服务;第三,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公民结社权、话语权的加强进一步确立了政府的服务地位。我们在建国后很长一个时期内,不重视民主政治,对公民结社权予以了诸多限制。公民不能根据

浅谈如何做好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工作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任务和有力保证,服务型政府,属于现代政府理念,有别于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它的本质就是一个以服务于市场、公众为宗旨,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致力于提供优质充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它的基本要求在于行政理念的民本性,政府职能的有限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行政方式的公开性;它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社会与公众为主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取向。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更需要有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服务和公正执法为其标志,特别是要依法进行公正的行政执法。 政府的行政执法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行政权和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实在、最广泛,因而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种权力。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从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培训提升其职业素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环节入手,努力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和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主动在全系统推行这一改革呢?这里面,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党全社会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展

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其中也包括政府监管执法部门。 其二,是为了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不少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漠,存在着单纯的执法观点,为执法而执法,为办案而执法,或是重事后惩处、轻事前规范,没有将服务寓于监管执法工作之中,教育和指导缺失,造成政企关系紧张,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这些情况说明,传统的执法理念和模式已经不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符合政府建设新目标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否则,监管执法工作就不能得到政府和企业的理解与支持,搞不好,还会妨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大局。 理念先行、注重实践的原则。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最为关键的,是执法理念的更新。如果思想观念不转变,执法人员缺少对改革的认知和自觉,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这次执法改革坚持了“理念先行”的原则,把执法理念更新放到首位,采取大走访、大讨论、形势教育、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来加以解决,结果收到了“观念一转天地宽”的效果。同时,我们又通过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动基层将改革方案付诸实践,在实践中提升认识、统一思想,从而保证了执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好人”与“好法”相互配套的原则。改革行政执法工作,“办法”再好,“思路”再好,如果没有“好人”来执行,也会走样变

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国家认定和认可的,用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行为以及监督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贯彻执行的总称。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政府机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欠缺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增强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曾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每一次却往往陷入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官僚队伍庞大失控,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常常相互牵扯。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总结行政管理经验,我们应做到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这样,无论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还是对于深入研究如何加速实现我国的行政管理现代化,都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制特征依法行政行政立法法制化进程

目录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理论述 (1)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含义 (1)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特征 (1) 1、法治意识的培养 (1) 2、行政管理组织的法制化 (2) 3、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制化 (3) 4、行政管理程序的法制化 (4)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4)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4) 2、依法行政是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6) 3、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7) 4、依法行政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7) 5、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环节 (8) 6、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8)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进展 (10)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历史 (10) 1、改革开放前 (10) 2、改革开放后 (11)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14)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 (14)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 (16)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考试答案)(之一)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100分)(之一) 1.当发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抵消冲突的时候应该依据()做决定。( 2.0分) A.下位法 B.上位法 C.法院的最终裁定 D.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的答案:B答对 2.国务院要求行政决策要履行的程序是()。(2.0分) A.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B.集体讨论、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 C.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D.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我的答案:A答对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方略落实的关键。(2.0分) A.依法治国 B.以德治国 C.依宪治国 D.以道治国 我的答案:A答对 4.下列活动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2.0分)

A.区政府机关派人到市场购买办公用品 B.公安局根据业务需要对机关处室重新调整配置 C.交警队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暂扣驾驶证 D.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我的答案:C答对 5.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纲要明确了要用()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分)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我的答案:B答对 6.2008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县市依法行政决定,行政审批制度经历了( )改革。(2.0分) A.三次 B.六次 C.八次 D.十次 我的答案:A答对 7.当发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抵消冲突的时候应该依据()做决定。(2.0分)

B.上位法 C.法院的最终裁定 D.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的答案:B答对 8.下列活动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2.0分) A.区政府机关派人到市场购买办公用品 B.公安局根据业务需要对机关处室重新调整配置 C.交警队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暂扣驾驶证 D.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我的答案:C答对 9.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方略落实的关键。(2.0分) A.依法治国 B.以德治国 C.依宪治国 D.以道治国 我的答案:A答对 10.郝劲松诉国家林业局假虎案、法大博士诉广电局“色戒”案,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广大公务员要增强()的意识。(2.0分) A.依据合法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什么是服务型政府 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政府职能归结为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型政府,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项比经济体制改革更为艰巨的任务,要求政府从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内涵至少应包括四个层面。 一是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政府的管理理念决定着政府的行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条件。各级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政务活动中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做到保障民权、尊重民意、关注民生、开发民智。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明确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应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核心职能。三是形成有效制度安排。没有制度保证,“服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通过制度设计,加快形成政府服务运行机制。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政务公开机制、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 四是改进政府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政府应成为经济发展方向的指引者、经济关系的协调者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做“精明的导航员”、“公正的裁判员”和“忠实的服务员”。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民主责任。民主是服务型政府的前提。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公民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社会管理,表达自己的愿望。民主政治与民主行政在本质上必然是对社会和公众尽职尽责。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在提供服务时必须对服务对象负责。 法治信用。法治是现代行政的基本手段、发展趋向和根本标志,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因而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法治的实质是秩序,政府既是秩序的建立者,也是秩序的遵守者。权力意味着责任,法治意味着信用。一个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信用政府,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行政程序法治化

浅谈我国行政程序的建设 一、行政程序的含义 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的表现形式。结合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考察分析,行政程序的含义大致分为四种观念。 (一)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传统观点。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是把每一法律部门都划分为两大构成部分,即实体法院程序法。例如把民事法律划分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把刑事法律划分为刑罚与刑事诉讼法。 (二)认为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诉讼程序,也包括行政活动程序。这种观念因而也就包括行政权的设定、行政权的运行和对行政权的监督,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有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就是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美国与法国的行政程序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 (三)认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这种观念主张行政程序应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行为的程序,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行政活动的方式与步骤,而不包括法院的司法程序。如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便反映了这种观念。 (四)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遵循的程序。这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而且包括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也包括相对人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关的活动程序,即凡是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 通过比较,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关系运作过程中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等程序的总和。这一定义的理由:、从行政程序萌生的原因来看,引入行政程序的本旨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提高行政效率。这就必须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设定一套活动程序,保证两者能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和谐相处,各得其所。、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程序的关系来看,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程序不能缺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配合,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程序也无时无刻不受到行政主体活动程序的影响和制约,两者关系密切、互相渗透。、从我国当前行政程序法治实践和立法意图来看,行政主体行为程序与行政相对人行为程序两者缺一不可。两者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行政程序仅仅安排行政主体的行为,而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出安排,则行政法律关系无法构成和变更,也无法实现立法目的。、从当前我国行政法治现状与实践需要来看,由于行政机关权利日益膨胀和恣意行事“民告官”较难普遍存在,迫切需要行政程序改变现状。 二、行政程序的价值 行政程序价值是其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体,外在价值由内在价值所决定,内在价值通过外在价值表现出来,二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 (一)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 1、公正。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体现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程序要对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应当考虑到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双方主体在实体法上的不对等地为,在程序法方面必须加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必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程序进行明确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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