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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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

一、毕业生生源统计

1.各学院要按时按要求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工作,高职毕

业生生源统计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

表》为依据,确保准确无误,不得缺项、漏报、错报。

2.特殊情况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如下证明材料:学籍变动

(休学、降级、留校察看等)以及调整专业的毕业生,需要出

具学校教务部门证明;由外校转入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山东省

教育厅批件和原录取学校的招生录取材料原件、复印件。

3.毕业生生源信息与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材料不一致者,

以省市招生办公室记录信息为准;如需变更,应出具省市招生

办公室证明材料。

4.毕业生生源信息在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后,原则上不再

调整。

二、毕业生推荐就业

毕业生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参加学校就业市场和各省、市就业市场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需使用就业推荐表原件,就业协议须经同级省、市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同意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违约。

三、就业方案的上报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就业的,其就业协议书未经学

校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网上审核存档,

不能进入就业方案库。其中:

毕业生在省内就业且已在网上签约的,其就业信息由网上自动生成,学校负责审核其存档协议书;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到省外就业的,可由其本人录入就业信息,学校负责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该省接收毕业生要求),也可由学

校使用“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功能,审核后直接录入。

2.毕业生多形式就业且不具备签约派遣条件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毕业生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含

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毕业生预征入

伍的,须提供《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

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4)毕业生与外省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按

非派遣省外签约对待,须提供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再填写毕业生灵活

方式就业证明);

5)申请出国学习的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出国工作的由接收单位

出具证明;

6)灵活方式就业的,须填写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

7)暂不就业的,写出暂不就业申请;

毕业生根据本人实际,登录“信息网”的“毕业生管理专区”,进入“灵活就业申请”栏目,将劳动合同信息、灵活就业信息或暂不就业等信息录入“信息网”,由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按照纸质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加盖部门公章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各学院在上报就业方案时,要按要求认真审核各项就业证明材料,严格按规定录入信息,不得漏项、缺项,更不准虚报、瞒报。对伪造就业证明材料的学院,一经查实,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按照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四、就业派遣与档案转递原则

1.在学校锁定就业方案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前上交就业协议书存档成功的毕

业生,由学校负责统一办理派遣手续,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档案转至就业协议书指定的档案转寄地址。

2.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山东省生源毕业生,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

市人事局,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市人事局(其中临沂、泰安要求至区、县级市人事部门);

3.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外省生源毕业生,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市、自

治区)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档案原则上寄送到省级毕业生主管部门,生源省份就业主管部门对学校有特殊要求的学校会按要求寄送(其中河北、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份签发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4.录取专升本确定就读的毕业生不签发《就业报到证》,其档案转至录取院校。

在学校锁定就业方案前确定专升本不去就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按照前三项情况办理。

5.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学校暂不派遣,可回家休假治病,一年

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列入该年度就业方案;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由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毕业生退回学校。

6.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以毕业生身份联系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如实向用人

单位说明事实,如果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学校可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必须注明“结业生”字样;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档案、户籍关系,一并转回生源所在地。

以上就业信息均由网上自动生成。

就业方案在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后不再调整。签发《就业报到证》期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约工作照常进行。

五、毕业生档案查询

1.毕业生在毕业报到三个月内务必查收个人档案。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到就

业协议书上写明的档案转递部门查询个人档案情况;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到就业报到部门查询档案。

2.次年可登陆学校就业网站进行档案查询

六、《就业报到证》的发放

1.学校就业方案通过审核后,从上级就业主管部门领取学校毕业生的《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各学院按照应届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不包括录取专升本就读的毕业生)从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报到证》,并填写领取记录。

2.各学院要安排专人认真负责《就业报到证》领取、管理与发放,对毕业生领

取《就业报到证》要正确引导、严格要求、热情服务。

3.各学院就业办常务副主任有责任认真审核毕业生资格,确定无任何问题后,再将《就业报到证》发放到毕业生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咨询处理办法,或将《就业报到证》直接送回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再视情况妥善处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延缓发放《就业报到证》。

4.《就业报到证》发放具体要求:

●《就业报到证》分为上下两联,其中上联(蓝色)为《就业报到证》正

本,确保发放给毕业生本人,由毕业生本人持《就业报到证》正本到有关部门报到;下联为白色,为《就业报到证》副本,要求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各学院毕业生档案整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入档正确。

●毕业生亲自领取《就业报到证》正本并填写领取记录,不得代领代签,

各学院将领取记录存档。

●毕业生在领取《就业报到证》时务必认真核实各项信息,如果发现姓名、

性别、报到单位名称等信息有错误,应马上到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申明,以便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在就业方案中确认专升本升学的毕业生,没有《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所报考学校报到。

6.结业生发给《就业报到证》,但须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7.毕业生离校后,要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报到手续,超过报到时间未及时办理报到手续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向报到部门解释,学校无法更改报到日期。

8.《就业报到证》一旦丢失,要自档案中找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及时在地级市(或市以上)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挂失(提供报到证编号)。个人写出补办申请,由学校出具证明信,尽快持报纸原件、《就业报到证》副本、个人申请和学校证明信及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补办年限为毕业后两年。逾期省就业主管部门不予补办。

七、毕业生报到及注意事项

1.毕业生离校后要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

门报到。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不去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报到、改派等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报到造成毕业生就业权益损失的,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2.毕业生报到后因不服从单位安排或因个人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

的,学校不再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3.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毕业生应详细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八、毕业离校后的相关就业规定

1.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择业期为二年。

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由用人单位到同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毕业时就业类型为灵活就业方式的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2月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通过信息网将劳动合同信息予以录入,并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回学校存档。

超过择业期的,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手续,毕业生的各种关系转入人才市场,通过招聘就业。

2.离校时《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签约就业单位需调整改派(解约回生源地和

解约后再签约)的毕业生,须在8月15日以后到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调整改派期截止次年6月底,逾期后按工作调动办理。

3.录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不再继续学习的,应于12月15日之

前将个人不就读申请、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院校(校本部)教务部门出具的没有该生学籍的证明(加盖校本部教务处公章),一并交回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报经学校批准后形成学校正式文件,于12月底前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派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4.毕业离校后需要学校再推荐就业的毕业生,7月6日前到所在学院就业办公

室登记,统一上报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以便再推荐就业。

参考文件:

1. 《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管理办法》

2. 《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管理办法》

3. 《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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