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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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

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3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以

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比例一般占50%—70%。行政管理人员中领导人员的职数按海编[1998]30号文件确定。

第八条专业结构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不同专业系列的人员构成。其直接从事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80%。

第九条能级结构是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按岗位需要配备的高、中、初级人员的构成。具体比例,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

第三章结构管理

第十条新建事业单位,由申报部门(单位)拟定人员编制结构方案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随同机构编制一起审批。

第十一条现有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核定(调整)人员编制结构,由事业单位填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报告事宜,及时予以受理与核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人员编制结构经确定后,即作为单位人员设岗、职称评聘、人员聘用、调整工资的依据。人员编制结构一经确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作变动,如确需调整结构的,应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配备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十四条如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人员编制结构配备不合理,经费紧张,工作运转困难,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人员编制结构比例不当而提出增编或调整结

构时,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

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

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明确的经费________;(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和法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二)主管部门、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内设机构;(三)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________。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名称、职责、规格、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

(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数额;(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三)经费供给形式;(四)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

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编制数额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一)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二)编制数额在1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三)编制数额在51名至200名的,核定3至4职;(四)编制数额在201名至1000名的,核定4至5职;(五)编制数额在1001名至3000名的',核定5至6职;(六)编制数额在3000名以上的,不超过7职。

第二十条核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一)编制数额在5名以下的,核定1职;(二)编制数额在6名至10名的,核定2职;(三)编制数额在11名以上的,核定3职。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核销。

第二十二条全省事业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核定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

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变更名称及调整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省和省辖市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变更事业单位职责的;(二)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三)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及其内设机构的;(四)

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五)擅自占用事业编制的;(六)擅自调整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七)擅自在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八)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九)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十)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十一)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一个事业单位而言应该如何管理单位人员呢?下面是带来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

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是指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编制数、设置岗位、确定编制权限和分配编制资源等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操作方法。下面将从编制数的确定、编制权限的规定、编制分配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编制数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制数是指事业单位内设单位、事业法人单位根据其业务需求、组织结构和工作规模等,按照统一的编制计划、考核标准确定的岗位数。编制数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单位的办学规模、业务特点、财政预算等因素,根据工作量、岗位职责、工作方向和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二、编制权限的规定 事业单位编制权限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明确的管理权限。事业单位的编制权限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来划分,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权限主要包括中央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权限则由地方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来负责。编制权限的规定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层级、功能和地域等因素进行灵活划分,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需求。 三、编制分配的程序和要求

1. 编制计划制定: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和编制数的确定,单位 应制定编制计划,明确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需求和用人要求等。 2. 编制审核审批:单位编制计划经过内部审核后,需报送上级人事 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编制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编制分配实施: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进 行编制分配,确保岗位的合理配备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4. 编制使用监督:人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编制的使用管理,定期组 织编制使用情况的审计和评估,确保编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四、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1. 编制压力大:随着事业单位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需求的增加, 事业单位的编制需求也不断增加,但编制分配不足的情况比较普遍, 导致编制紧张和职位空缺的情况持续存在。 2. 编制分配不公平:由于编制管理涉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各个单 位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编制分配差异,一些单位编制过剩,而一些单位 编制不足,导致编制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3. 编制管理不规范: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仍然有待加强,缺 乏统一的编制标准和管理规定,导致编制管理程序不规范,影响编制 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具有 重要意义。在制定和执行编制管理办法时,需要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 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建立合理的编制计划和分配机制,加强编制使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公务员和职工两类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决策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以确保人员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应充分尊重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注重人员的培养、激励和发展,促进人员的能力提升和整体素质提高。 第二章公务员管理 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公务员招聘、考核、晋升、薪酬和奖惩等方面。 第六条公务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选拔程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务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考核,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公务员的晋升应按照等级制度和竞争上岗原则进行,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晋升幅度和晋升机会。

第九条公务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福利和退休金等。 第十条公务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岗位素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依法进行,包括奖励和处分两个方面。 第三章职工管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职工比例应合理设定,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置。 第十四条招聘职工应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工作需要,经过面试和体检等程序,录用合格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职工应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职工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福利和退休金等。 第十七条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单位和人民的利益。

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

All things in their being are good for some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制定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聘人员是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党工委会议研究批准聘用于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要以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人事匹配,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促进街道经济稳步、协调发展。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街道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人才机构派遣到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或依《派遣协议》约定。

第二章入职管理 第一节聘用条件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品行;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匹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具体要求是: 1、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 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3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以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范本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提高编制工作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人员稳定性,特制定本事业单位编制管 理办法。 第二章编制岗位设置与轮岗流动 1. 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工作量来 确定,确保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2. 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编制岗位的轮岗流动,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 质和工作能力,并保障各个岗位的工作效率和空缺问题。 第三章编制岗位的申报与审核 1. 编制岗位的申报应由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递 交书面申请,明确说明岗位的职责、要求和数量等。 2. 上级部门应对申报的编制岗位进行审核,并按照编制管理政策的 要求,进行评估和批准。 3. 事业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编制岗位进行相关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确保编制岗位的有效运作。 第四章编制岗位的调整与变动

1. 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的调整应经过合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 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2. 编制岗位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工作需要的变动、岗位需求的调整 和单位内部编制规模的变化等。 3. 编制岗位的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报备,并办理相关 手续以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编制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1. 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 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文件以供审查。 3. 对于编制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不正当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有的编制管理办法有冲突的, 以本办法为准。 2. 上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3.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级管理部门所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2021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2021最新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省政管理条例》? 答: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 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未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 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 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 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发布实施《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条例》。 问: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沃苏什卡的内容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 位公务员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不思进取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 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开始实施管理试行办法》, 流程化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模式。副厅级事业单位岗位分 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正职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体制的意见》规定,公 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既存用人 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石门,赋予单位灵活确立 的人事特许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规章还规定了岗位类别、层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 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的公正选拔和聘用,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招聘和管理工作。 一、招聘程序与条件 1. 招聘程序 (1)招聘计划编制:每年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招聘计划,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公开招聘:招聘岗位需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公布招聘公告。公告中应包括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报名时间和招聘流程等信息。 (3)资格审核: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验证其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4)考试笔试:组织报名人员进行笔试,考核其专业水平和基本能力。 (5)面试筛选: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通过面试评价考察其综合素质。 (6)综合评定:根据笔试成绩和面试表现,综合评定每位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

(7)体检和背调:综合评定合格者进行体检和背调,确保人员身体健康且没有其他不良记录。 (8)聘用公示:将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于事业单位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 2. 招聘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3)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不适合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疾病或身体残疾。 (4)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5)其他与岗位要求相关的特殊条件。 二、聘用管理 1. 试用期 (1)试用期的设立:聘用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后,应按规定进行试用期培训和考核。 (2)试用期的时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工资和待遇:试用期内,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2. 劳动合同

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动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 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 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理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理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 置岗位。 岗位理应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理应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理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 程序实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2021年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Fish will be easily boiled to death in warm water, and drizzle will easily wet clothes, because these seemingly ineffective things are the easiest to lose vigilanc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 可删)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_]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2021年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We must see through the worldly human relationships, and we must not lose our innocence.同学互助一起进 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Competitors are like whetstones. It sharpens us very sharply. Then we pick up the knife and cut it off.简单易用 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第三章设立登记和公告 第四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工作,并有权责令改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当登记行为。 第六条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或备案: (一)省级事业单位; (二)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事业单位; (三)其他单位举办的冠以青海省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

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For everyone first, for everyone later.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2021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Don't say that others are not treating you badly and make you angry, but you are not self-cultivation enough, and you can't be detached.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 单位编制外人员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 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 职工。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人员编制管理成为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体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设置、调整、使用、监管等方面。 三、编制设置 1. 按照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编制数; 2. 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岗位进行职责和工作内容的细化,确保编制设置的科学合理性; 3. 根据编制数和岗位职责,明确各部门的编制配备比例,避免编制过剩或不足的情况。 四、编制调整 1.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事业单位的编制,确保编制适应工作的需要; 2. 调整过程中需进行科学评估,充分考虑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资历和经验等因素; 3. 在编制调整过程中,需做好与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五、编制使用

1. 依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编制配备比例,合理分配编制使用; 2.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专业背景、能力,进行适当的岗位安排; 3. 确保编制使用的公平性和公开性,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防止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六、编制监管 1. 建立完善的编制监管机制,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加强对编制设置、调整、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建立举报制度,对存在编制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查处。 七、改进措施 1. 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 2. 制定相关绩效考核标准,将编制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3. 积极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八、其他事项 1. 本实施方案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2.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指导文件。 九、附则 本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及时向各事业单位进行通知。

202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202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管理程序和制度,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人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推动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系统和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过程,确保人才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人才培养和发展,建立人才储备机制,注重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单位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第二章人才引进与选拔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人才引进计划,采取公开招聘、内部竞聘、委托招聘等方式,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应聘。

第七条人才选拔应以能力为核心,注重岗位需求和应聘者的综合素质评价,采取笔试、面试、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人才库,及时录入和更新应聘者的相关信息,并优先考虑该库中的人才资源。 第九条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网络招聘,提供便利和公平的招聘渠道,确保信息公开和招聘公正。 第十条对于优秀人才,事业单位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引进政策和激励措施,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和良好的发展平台。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岗位,并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配置应坚持合理、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和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各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得到适当分工和合理负荷。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人事管理和业务需要,合理安排编制,并建立明确的编控机制,控制编制规模和结构。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采取灵活用人方式,加强人才需求与人才供给的匹配。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发展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重视人才培养和发展,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和制度,提供多样化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2021年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 删)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驻太原市以外地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飞机、轮船头(一)等舱位。 第八条赴外省的出差人员,经批准,原则上应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2021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Don't be a hedgehog. If you can't fight against others, you won't fight against others forever. There are some things you don't need to keep in mi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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