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计划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九条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年度、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年度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警官证)、“车辆行驶证”和“出车凭证”。

学习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车辆相对应的“车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条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吊销其车辆驾驶证。

第王十一条驾驶员的年度审验,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三十三条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三十四条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的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拖挂、拖拉车辆。消防车初驶期间应一律空驶。

第三十六条初驶车辆应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拆除。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或车属单位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三十八条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人《车历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四十条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车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由车属单位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单位领导应进行检查。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人《车历登记簿》。

笫四十一条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专勤、举高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消防车除以上作业项目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箅四十三条车管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第三章车库(场)

第四十四条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四十五条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标准按《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并设置检修坑、洗车场、保养间、蓄电池室和油料库。

第四十六条业务车、行政车一般应停在车库,并按建制顺序停放。车库不足需要在临时停车场停放的,车场应设置凉棚,防止车辆日晒雨淋和锈蚀。

第四十七条设置临时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积宽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车辆。

二、场地坚实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车辆外出和紧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组织警戒,保证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电源和能够满足保养作业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车库(场)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车属单位领导指派,其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车库(场)内务秩序与安全,管理车库(场)设备。

二、掌握车辆动态和数、质量情况。

三、检查出库(场)车辆的凭证与技术状态,监督回库(场)车辆及时完成保养作业。

四、检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监督库(场)内人员遵守消防规则。

五、处置意外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根据需要,车库(场)可增设一名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笫四十九条车库(场)消防规则

一、车库(场)内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禁挪作它用。

二、车库(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车库(场)内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四、车库(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进出道路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油罐车不准同其它车辆混放。

第五十条车辆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加油不可过满,注意留出适当的膨胀容积,加完油应立即驶离。等待加油的车辆必须依次驶进加油站,排列整齐,驾驶员不准离开。

对供油系统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加油站不应给予加油。

笫四章车辆专业训练

第五十一条车辆的专业训练,是搞好车管工作,保证完成消防保卫任务的重要措施,是消防部队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车辆专业训练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技术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训练。进行热爱消防工作、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勤俭练兵的方针,保证达到训练大纲要求。

笫五十三条各级车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车辆管理规定,研究和总结消防部队车管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消防车辆装备的勤务和技术特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新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新训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认真学好本职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基本功。在职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入学习本职专业知识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能在复杂情况下完成本职任务,逐步达到一专多能。

笫五十五条汽车驾驶员和汽车技工的培训,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由总队组织。考核工作由总队后勤车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各级消防部队都要认真抓好在职车勤人员的训练。要把车辆专业训练真正放到部队建设的重要位置,经常检查指导训练工作,抓好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五十七条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选调优秀的车勤人员担任专职教员、助教,重视保留教学骨干,抓好党员、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训练。

第五十八条严格按照驾驶员选拔标准挑选新学员。新学员要从当年人伍的士兵中择优挑选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且体检和文化考试合格者,在培训中发现不合格者要坚决退回,不得降低标准。毕业时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五十九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电化教学,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搞好训练物资、器材的筹措、供应,加强训练经费、物资、装备的管理和教学设施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

第六十条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遵守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主动、热情地为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阅、核对材料,调看记录、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

(四)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 (八)聘请测评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 (九)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 (十)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第七条检查项目: (一)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 1.下发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文件,出台有关工作意见或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2.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 3.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具体信息安全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 4.制定本行业、本部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情况 1.了解未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情况以及第一级信息系统有关情况,对定级不准的提出调整建议。 2.现场查看备案的信息系统,核对备案材料,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情况。 3.补充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登记表》表四中有关备案材料。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安全行车规及要求 1、车队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调度。 2、驾驶员按规定准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证年审和机动车年度检验工作,并做好各自的车辆保养工作,切实做到安全行车。 3、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件出车,坚决杜绝无证驾驶机动车,杜绝酒后驾车现象。 4、实行驾驶员每月安全学习制度。车队在每月不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一次。安全学习应有记录,并实行签到制度。驾驶员业余时间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队驾驶员必须做好所保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按要求能随时出车。按各台车辆实际情况,一般按每行驶 8000~10000 公里二级维修保养一次。 2、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在现场,确保机动车安全部件的可靠性。驾驶员应勤检查,发现车辆隐患应立即处理,使车辆处于完好性能状态。进行正常保养时,如: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等,驾驶员应先申请,批准后再安排保养。 3、车辆维修保养须到指定地点进行。公司每年对维修服务点进行询比价或招投标,选择有资质、诚信、技术好、性价比优良的厂家作为定点维修厂。

4、维修费用(包括更换轮胎、更换配件等)1000 元以由车队长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 1000 元以上由驾驶员先填审批单或书面报告经车队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更换轮胎应根据车辆行驶公里数和实际磨损程度经车队长和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6、车辆在行驶途中或出差期间出现故障,须紧急维修未能先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先通知车队长,并经随行人员证明后,可先进行维修,但返回后按本节第4条款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更换配件带回车队办公室确认。 7、维修保养更换的旧配件及旧轮胎应及时交回车队办公室,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备查。 8、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维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支。 9、办公室车队每季度对台车维修费用进行考核,公布考核果,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11、随着车龄的变化、台车每公里修理费限定也作相应的调整。 12 、严格执行修理费控制限定标淮,无故超支,驾驶员、车队长、办公室分主任承担超支部分的20%。 三、车辆油量管理 1、凡属公司车辆,一律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并实行定车、定卡、定油品使用。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外省部份加油站除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根据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特殊性,有安委办、负责选型、配发、登记和统一管理,公司安排统一采购。 2、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领取并成为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根据实情对消防器材、设施实行细化管理,具体落实到每个员工,要经常检查,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不留安全消防死角。 3、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日常管理 3.1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及设施(水枪、水带),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型号、规格、数量、金额、位置进行编号挂卡(每个灭火器打号,另挂管理卡片),分类入册,区域负责人要把每个灭火器和消防栓落实到班组成员,将要固定位置,专人负责(按编号挂卡落实到具体人),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齐全、包完好、包清洁。人员落实后(含以后的人员变动)及时报安委后办公室。 3.2各生产班组、工作区域上班前后要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四包”情况,并制表填写检查记录,建档存放,形成制度,“四包情况”的交接是班与班工作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 3.3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所属员工知道自己岗位的放火责任,清楚防火任务,懂得遵守操作过程的极度重要性,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 3.4消防器材和设施非火警不得动用,因火警动用后,要在48小 第 2 页共 2 页

时内及时报安委会办公室并书面报告火警的全部情况以及消防器材的 使用情况,以便领导做出相应的安全整改决策。 3.5确属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水带和消防水,申请部门必须向安委会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生产期间动用消防水必须经生产部经理同意,由消防管理人员查看现场,提出具体要求后,方可动用,否则按违章动用处理。 3.6消防栓和灭火器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3.7班组要设立兼职安全员,消防器材及设施不止在班组位置上的,班长要协助兼职安全员管理好,发现灭火器压力偏低、药剂失效、泡沫结块等异常现象,要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写清灭火器编号),克服麻痹思想,确保灭火器材的“三性”(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完好。 3.8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要严格按编号、位置进行管理,禁止乱拿、乱放,严防认为损坏和丢弃(车间内的壁式消防栓和管理区域内地式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水井阀落实到责任人后,报安委会备案)。 3.9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器材及设施,要不定期进行检查,规范管理,作好登记,建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的要速报安委会进行处理和整改,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做到位置清楚、数量、性能心中有数,每月向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综合情况。 3.10要确保消防设施安全过冬,各部门根据生产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 2 页共 2 页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 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 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 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 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 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 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 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 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 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 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 其他职能部门。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规 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岗位责任: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的规章规则,安全驾 车,并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2.驾驶员必须认真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3.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 4.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 好运行状态。 5.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保养,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润滑油料、 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6.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送修。车辆不得带病上路。 7.在行车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道路状况,专心驾驶,确保行车安全。遇对方车 辆违法行驶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8.收车后,应做好车辆保养和保洁,及时清洁车辆,检查燃油存量,燃油不足 1/3时,应及时加足燃料。并把车辆停放在工地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确保安全。 一.驾驶员运输作业规范 1.驾驶员应随车携带处置证附本.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交通费缴费凭证及相 关证件。并将有关证件放在适当位子,方便检查。

2.待装渣土车辆应息火,有序停放,按顺序装土。装土完毕车辆应及时检查是 否漏渣,保证密闭运输。 3.渣土装载量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要求,杜绝超高超载装 运,装载作业时,应控制在车厢栏板顶端以下30公分。 4.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及时冲洗车辆轮胎.底盘和车身外表污物。 5.车辆驶出工地前或卸点前,应按规定收取纸质联单。 6.运输车辆在运行中,不得擅自改变交通.市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输 时间.运输路线。 7.严禁这道路.绿化等处偷乱到渣土,不得擅自更改处置卸点。 8.如遇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应按要求与以配合,不得逃逸.冲闯.消极回避。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要保留事故现场,急救伤患人员。向当地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及向工地管理人员报告。 2.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及工地的善后处理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服从交警部门处理结果。 3.因驾驶员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本人重大过失,因私用车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私自交与未经本工地认可的人员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和造成财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陪付金后)由当事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 因驾驶员违法交通法规被处罚款等,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因工地车辆交通违法次数超标,造成工地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各部门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规可依,做到防患于未然。维护公司财产和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 三、定义: 消防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用于专业灭火的器材。 四、职责: 1、保卫科负责消防器材的归口管理,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管理配置、消防器材的档案管理、消防器材的日常监督检查与维护、消防器材的更新与报废、有关消防器材的使用与培训,消防器材的采购和送外维修、更换情况。 2、各部门(车间、作业场所)负责本部门(车间、作业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的保管、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器材培训,消防应急演练工作。 五、具体管理要求: 1、消防器材的配置 (1)根据工作场所的面积、火灾危险等级、火灾类别、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性能以及周边消防器材的配置情况,配置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同时还要根据工作场所的工作性质、工作负荷、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数量和品种的变动情况,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及时作相应调整。 (2)对新建筑物及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作业场所、消防器材的配置,应在投入使用或生产之前由其主管部门向保卫科提交配置消防器材的申请,由保卫科负责配置,消防器材未配置到位之前不得投入使用或生产。 (3)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2、消防器材的采购供应 (1)保卫科负责常用消防器材及配件的计划与申报,并负责其送外维修和更换

(充灌)药剂。 (2)独立的综合性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由公司另行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消防器材的供应和消防设施施工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建设必须做到先进,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3、消防器材的档案管理 (1)为确保消防器材有效管理,保卫科负责建立消防器材台账和消防器材档案。对公司的全部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器材台账,对消防器材的总量和配置进行监控和管理,每半年至少对消防器材台帐进行两次检查与核对,确保账、物一致,管理到位,对其采购、配置、部位及异动情况、使用情况、检查与维修情况、药剂更换等全面记载,全程监控,确保有效管理。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器材台账。台账应明确登记消防器材放置的区域、数量、类别以及使用记录、维护周期等信息。 (3)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器材报废台账(报废原因、类别、规格、数量),消防报废器材由保卫科负责人和消防器材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需求增加新的消防器材。 (4)各部门每月至少两次对消防设施完好性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消防器材检查表,每日交接班记录应详细记录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确保消防器材安全有效、卫生清洁。发现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应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将签批的《消防器材申报单》提交至保卫科负责人,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消防器材正常使用。 4、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护 (1)消防设施设备按照所属部门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2)各部门消防器材应设消防管理员,日常应由本部门消防管理员直接负责监管,确保消防器材不丢失、不损坏、不挪位,整洁完好。 (3)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车辆费用控制和驾驶员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行车,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2.1 运营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公司车辆调配,确保车辆规范使用。 2.2 各部门:各部门如需用车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用车。 三.作业内容: 3.1 车辆调度管理: 3.1.1公司所有车辆证照、稽核及调度统一由公司运营部负责管理。 3.1.2公司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遵照公司相关流程办理。部门 使用人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由运营负责 人批准,市内提前5 小时提出申请,市外出差需提前1天申 请,然后由运营部统一安排调配;省外出差用车需分管副总经 理批准,否则运营部不予派车。 3.1.3每车应设置“每日车辆出行情况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 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 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每月进行 不定期抽查,发现记载不实者严肃处理。 3.2 车辆使用管理: 3.2.1公司车辆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车型驾 照。 3.2.2外出车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搭载任何人;驾驶员也不 得擅自将车辆交其他任何人驾驶,违者公司将严厉处罚,直至 辞退处理。 3.2.3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做私用。 3.2.4 车辆出行由运营部统一负责记录,车辆外出驾驶员必须将用车 申请单交由门岗保卫处,门岗保卫人员见用车申请单无误后方

可放行。 3.2.5 车辆无出车任务时,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违者按相关 规定处罚。 3.3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3.3.1驾驶员应定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做到车 病不上路,保证行车安全。 3.3.2驾驶员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向管理员汇报,提出 维修意见,并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送定点厂维修。未 经批准,擅自将车辆送至其他厂维修,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 3.4 车辆用油管理: 3.4.1驾驶员出车前,要检查油量。 3.4.2 车辆油耗应与行车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3.4.3车辆加油由公司运营部管理。外出购油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 凭发票实报实销。 3.5 违规与事故处理: 3.5.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并 予以运营处分直至辞退。 a.无照驾驶。 b.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c.违反交通规则。 3.5.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 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运营部车辆管理员联络协 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运营部车辆管理员报告。 3.6 驾驶员管理: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司限公XXX有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目的一、保证突发火情时发挥消防器材应有的灭火为加强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效力,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员工安全及公司财产,减少损失,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制定本规定。消防器材定义二、灭火器、指预防及扑救火灾之必要专用设备及工具。包括室内外消防栓、消防应急灯,各类消防指示标识牌等。三、职责 一). XXX部是公司消防器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的落实;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换、维修、报废工作。二). 各使用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消防器材日常管理和检查。 四、台账管理 一).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公司消防器材台账,内容包含器材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数量、安装位置、使用部门、购买日期、有效日期、维修保养记录,并在图纸标明安装位置,按管辖部门分类分发给各使用部门。 二). 各使用部门应保管好本部门台账,做好保养检查记录。 五、配置安装 一). 主管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合理配置消防器材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负责组织新配置器材的安装验收工作。 二). 凡更新、新配消防器材的,应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产品达到相关标准。.

日常管理及检查六、 灭火器一). 灭火器实行“三定”管理,即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1.定人、定位、定期。灭火器定点放置,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生产操2. 作或施工,不得随意移动,不允许被遮挡、拴系或上锁以及其它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非火警状态下,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使用3. 使用后要及时复位并通知主管部门。灭火器,火警器材或器材箱应粘贴管理标签,标明器材名称、编号、出厂日期或4. 维修(更换)时间等信息。灭火器应由使用部门落实具体的责任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确 5. 保其齐全、完好、干净整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在消防器材点检表记录签名。灭火器由责任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6.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检查内容: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图表规定的设置点位置。)(1 灭火器周围是否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2)灭火器支架是否牢固、完好。(3)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标识牌是否完好。(4)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5)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6)灭火器压力表是否清晰,指示否在绿区压力范围内。 (7)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完好。(8)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本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网站备案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我公司是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3.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4. 对信源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5. 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1、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2、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3、对在新闻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4、一旦在本网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网站。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为促进公司网站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制度适用于本网站发布信息及部门人员在网站发布信息。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定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总部各类车辆管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顺利完成各项行车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中的车辆是指集团总部的各类机动车辆,使用对象为因工作需要而用车的集团各部门。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总裁办公室 4.1.1负责集团总部车辆的调度使用。 4.1.2统一安排例行验车、申领牌照、更新、年度检查等事宜,并做好档案记录。 4.1.3负责对专职驾驶员的管理。 4.2职能部门 4.2.1办理用车申请手续。 4.2.2对本部门兼职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教育。 4.2.3遵守交通规则,正确驾驶公车,及时归还公车。 4.3集团领导 根据权限对部门及员工使用公车进行审批。 5.工作要求 5.1车辆的使用

5.1.1集团车辆仅作领导用车、集团对外接待、团体活动、各类物品的集中采购、重要证券钱款的运送、集团保密文件及紧急商务文件的传递等工作用途,严禁公车私用。员工上、下班及市内出差交通费一律自理。 5.1.2埠外出差赴车站、码头、机场,除部门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外,一般情况下由员工自行安排往返交通,给予报销出租车费用;早于6:00,或晚于20:00往返机场的员工,可酌情考虑安排车辆接送,或给予报销出租车费用。 5.1.3员工如工伤、急病、重病者,可使用公务车辆。 5.1.4凡符合上述用车范围者,除集团领导用车外,在用车前,由部门填写《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用车联系单》,经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和集团领导批准后,由总裁办公室统一安排。 5.1.6总裁办公室一般按各部门用车单送交的先后安排用车。如遇紧急用车,可临时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5.1.7驾驶员须凭用车单出车;没有用车单不得擅自出车。 5.1.8部门用车原则上必须当天返回,车辆不得在外过夜。 5.1.9周末、节假日用车,须逐级申请,经集团总裁批准后方能使用。 员工出差外埠,原则上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确因业务需要,并经集团总裁批准用车的员工,必须注意交通安全,返回后按实报销路桥、停车、加油等费用。 5.2车辆的管理 5.2.1集团各类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是总裁办公室。车辆的调度使用、例行验车、申领牌照、更新、年度检查等事宜由总裁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好档案记录。

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某某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器材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某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消防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锹、消防桶、消防钩等灭火器材及工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的各类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和维护。合资合作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器材的选择及配置 第四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第五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31日

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应选配5kg 及以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应选配4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干粉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六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应选配5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 (二)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应选配4Kg以上干粉灭火器。 (三)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Driver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latest edi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为了规范驾驶员的行为,以便驾驶员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公司先就制定该制度,供驾驶员遵照执行。 第一章、宗旨 一、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公司驾驶员的管理,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工作要求 二、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三、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与用车部门搞好协作,未经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五、上班时间不出车时,驾驶员必须在办公室等候,若临时有事离开必须向人事部请假。

六、有驾驶任务的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七、驾驶员请事假,必须经人事部批准。高层管理人员 专车驾驶员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 八、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专车的驾驶员,相关人员公事 外出或外地学习开会期间,驾驶员工作由车管员负责安排。 九、所有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故缺勤者一律 按旷工处理,驾驶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十、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 驾车。 十一、车辆实行“谁驾驶谁负责保管的原则”。 十二、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驾驶员均不得将自己保管的 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十三、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 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十四、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 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消防器材配置与管理规定

消防器材配置与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按工程结构应设足够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消防池、消防沙、消防器材等。 2、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的地方,一般放置高度不高于1.5米,座地式高度不少15厘米,应放置通风阴凉处。 3、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养,每月检查一次,定期换药,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为五年。 4、高层建筑所配置消防设备,应绘制器材摆放示意图,并挂在施工现场明显处。 5、高层建筑按JGJ3-91《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要求应设立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高压水泵应设专线供应。 6、施工现场配备消防器材规格(干粉灭火器4公斤、8公斤)数量要求如下: 1)厨房:面积在100m2以内,配备干粉灭火器至少2个。 2)材料仓:面积在50m2以内,配泡沫灭火器不少于2个,每增50m2增配泡沫灭火器不少于1个,根据存放可燃物的多少还可增多消防器材,并分散放在明显易取处。 3)施工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面积在100m2以内,配备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每增50m2配干粉灭火机不少于1个。

4)资料室、档案室、可燃物堆放场所,面积在50m2以内,配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 5)电工房、配电房、配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 6)垂直运输设备(包括施工电梯、塔吊、场内运输机械)驾驶室,配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 7)油料仓库、易燃易爆仓物品仓库、面积在50m2以内,配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每增50m2配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 8)木制场所,面积在50m2以内,配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或设50—100公斤储水罐、配消防桶不少于2个。 9)集体宿舍,每25m2配干粉灭火器1个,如占地面积超过1000m2,应按每500m2,设立一个2m2的消防水池。 10)临时作业动火场所,应配不少于2个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辅助器材。 11)在建建筑物周围在500m2以内,配干粉灭火器4个。每增500m2,增配1个干粉灭火器。 12)及时更换消防器材的药粉或更新消防器,确保出现险情能保证灭火。 13)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任何人不能挪作他用和损坏。

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民警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支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民警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民警在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时必须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考试过程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驾管所指定专人对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和保障民警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列入民警配备的单警装备,实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 第六条民警每日在上岗执法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源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系统日期、时间准确。如有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换领备用机器。 第七条民警下班前,应将执法记录仪接入视频采集工

作站,对设备进行充电,并导入声像资料。 第八条统一使用符合支队要求管理软件,实现信息自动导入存储、自动分类管理、自动清除超期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单警执法记录仪应按照“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十条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执法过程必须全程摄录。不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设备,且无其它证据证明的,遇投诉一律按照有效投诉处理;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除不可抗拒事由外,按照脱岗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确保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原始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可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考试车特定位置。 第十四条现场执法重点应摄录的内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安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明确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的职责,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安信息化网络办公,提高部队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办公能力,坚决杜绝任何计算机“一机两用”行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支队特制定此规定。 (一)不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不准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三)不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四)不准将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 (五)公安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同时连接公安信息网和外单位网络;(六)不准将存有公安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七)不准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和网页; (八)不准发布有害信息; (九)不准擅自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十)不准对信息安全案(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十一)所有人员不得工作时间玩计算机游戏;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在论坛上发表的言论责任自负。(十二)严禁在因特网计算机上,进行联网游戏和电驴、BT等P2P断点下载软件的安装和操作。 (十三)接入公安网计算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前要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注册名改为本单位或部门名称。新到任人员要将自己负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重新注册,将注册名改为使用者本人的名字。 (十四)机关、直属单位、各大(中)队的人员,调离岗位之后的计算机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十五)公安网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请地方计算机维修人员维修时,须计算机使用人对维修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计算机内部数据外泄和接入互联网,如发生泄密和一机两用时间由本人负责。公安网上禁用的违规软件包括: 1、各种游戏软件如:魔兽争霸(WARCRAFT)、星际争霸、红色警戒、CS反恐精英等; 2、点对点(P2P)文件共享类下载软件如:BT类下载软件(BitTorrent、BitComet、BitSpirit、eMule、eDonkey、Kazaa、WinMx等)、迅雷下载(THUNDER)等 3、各种聊天软件(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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