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司政[2005]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06.01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苏司政〔2005〕11号)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和“法治江苏”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监、依法治所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推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徐州市司法局等15个先进集体、卢静等3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在加强全系统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司法部关于

加强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刻认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6〕10号)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11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许可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二)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标的收费标准最低收费速算法最高收费速算法 1万元以下2500 2500 2500 1-10万元4-7% 4%+2100 7%+1800 10万元-50万元3-6% 3%+3100 6%+2800 50万元-100万元 2.5-5% 2.5%+5600 5%+7800 100万元-500万元2-4% 2%+10600 4%+17800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5%+35600 3%+67800 1000万元-1亿元0.7-2% 0.7%+115600 2%+167800 1亿元以上0.5% 0.5%+315600 0.5%+166780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 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 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 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10]1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6.11 【实施日期】2010.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 通知 (苏司通[2010]119号)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 下简称《决定》 ) ,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及审判机关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编制、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以下简称《名册》 )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决定》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公告《名册》并送省内各级法院。 各级法院因诉讼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时, 应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的原则, 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和公告的《名册》中进行选择。选择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1、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在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时,首先由当事人 对《名册》中鉴定人、鉴定机构或选择范围进行协商;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按 一定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选择范围的名录由法院按一定程序确定; 个别案件, 不宜随机确定或无随机选择余地、无随机选择条件的, 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初次鉴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时, 在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 原则上委托本地机构, 本地机构为两个以上时,以随机方式确定。再次鉴定时,应在排除首次鉴定机构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随机方式确定。 对公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 由法院直接指派或 聘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根据《决定》关于法律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的精神, 法院需要进行鉴定时, 应首先委托法律特别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 选择本省《名册》以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公 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内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 在对额外增加的费用达成一致后,应予准许。 二、严格执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制度 经一定方式选择确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具有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 司法部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时, 应当另行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 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重新鉴定时,具有下述情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应当回避: 1、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的; 2、在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过程中作 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对实

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江苏地区地方标准规定《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工作示范》(征求

江苏省地方标准《“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12348”是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服务热线,是司法行政部门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提供集电话服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目前,全国和江苏省尚无统一的“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工作规范,各地“12348”热线按照各自的标准运行,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司法行政服务水平有高有低,区域间公共法律服务差距进一步拉大。通过制定本标准,可有效提高12348服务质量,对加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具有积极作用,让“12348”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充分发挥更大作为。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海门市司法局和江苏省司法厅“12348”协调指挥中心提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8〕69号)批准立项。 三、标准编制原则 1、目的性 围绕司法行政服务热线的核心目标,从基本要求、岗位设置和职责、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明确了江苏省司法行政服务热线的要求。 2、适用性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为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江苏省内不同地区司法行政服务热线的特点,提取共性特征,规范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工作,使得标准内容尽量合理。 3、协调性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4〕108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7〕18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进行编写,确保标准的内容与相关文件保持协调性。 4、规范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制。 四、工作简况 (一)成立起草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起草工作,2017年5月,成立了海门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12348”协调指挥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调研、起草、编制和修改等相关工作。 (二)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确定主体框架 2018年5月,海门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12348”协调指挥中心共同对《“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工作规范》标准进行了预研,初步构建了标准的主体框架和主要技术内容。

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主要应用于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学员”)的网上在线教育培训,分管理端和学员端。管理端分省、市(监狱局、戒毒局)、县(市、区,监狱、戒毒单位)三级管理。学员端供学员登录网上学院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省厅宣传教育处负责网上学院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以及厅管干部利用网

上学院在线学习的组织、考核和管理,负责学员在线教育培训的分析研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上学院相关功能的研发、优化和管理。 (二)确定全系统年度教育培训最低学时学分标准。 (三)负责管理省级资源库。 (四)负责确定更新省级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五)负责省级试题库的更新管理工作,组织省级培训考试。 (六)根据网上学院生成的数据,对各地职业培训进行绩效考评。 (七)负责指导、监督各级管理员做好网上学院的维护管理工作。 (八)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司法行政学院负责网上学院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省厅各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省级业务学习资料的更新和业务类考试题库的更新工作,分条线负责制定网上业务培训需求;根据省厅部署,组织开展专业题库建设;根据工作需求,组织开展专业业务考试,并承担有关考试的网上阅卷工作。 第六条各省辖市司法局政治部(处)及监狱局、戒毒局政治部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公务员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并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含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考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考录计划342名,其中监狱290名,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52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市2015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5.身体健康。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6.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省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指社会人员)或本省生源(指应届毕业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 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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