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课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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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课程管理规范

实验课程管理规范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校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为保证实验教学组织、运行的规范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课程要求

(一)各专业应严格按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开设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各类教学实验。为保证教学质量,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的变化,均须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做好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

(二)实验教学要不断采纳新技术,每两年要对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进行更新,改进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增加综合设计型、研究创新型实验,适当改善验证性、演示性实验,注重学生基本实验技能、能力和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三)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

第三条人员培训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精通本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先行参加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并进行试讲、试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二)新仪器、新设备在使用前,相关开课单位必须组织系统的使用培训,有特殊需要的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要求实验室全

体成员必须参加,并认真学习,尽快熟练掌握各种新仪器设备的使用。

(三)持有本科毕业证书的年轻教师,应有继续学习的计划,尽快取得硕士学位

(四)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

(一)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检测和使用,了解学院教学管理要求,责任心强。

(二)实验室负责人应按照学院要求,制定当前学期的实验室课表并放在指定位置,保证课表的标准性和准确性;如有任课教师进行调、停、补课等情况,要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协助任课教师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记录。

(三)实验室负责人须在上课前15分钟打开实验室门;课后检查设备仪器的完整、完好并做好记录,整理实验室,关闭门窗、水电,及时关闭实验室。

(四)实验室负责人每天需对实验室的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上报实验室设备问题情况,统计设备完好率。

第五条教学过程

(一)考勤制度

1、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未经老师批准不得中途离开。凡迟到者,应给予批评并适当扣分。实验课迟到15分钟

以上及无故缺勤者视为旷课,旷课者不予补做实验,本次实验以零分计。

2、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实验室做实验的,应办理正常请假手续。请病假必须有医生签字的病假条,请事假必须有班主任签字的事假条。不符合请假手续的,以旷课论处。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由指导教师安排补做实验。

3、对于未做实验数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该实验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二)实验预习

1、学生在每次实验课之前,应仔细阅读实验教材,查阅相关的资料,写出预习报告。

2、预习报告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及基本装置图、实验步骤和实验数据记录表格等。实验课前由任课教师检查,未写预习报告者不予做实验。

(三)实验教学人员

1、实验教学人员须提前10分钟进入实验室,开启、调试仪器设备。

2、实验教学人员每次课前均要点名并记录考勤。

3、实验课的作息时间与理论课相同,下课遵照铃声指示,不得提早下课,如违反按照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课堂中要起到指导学生实验和保护实验安全的职责,实验过程中不得做与实验教学不相关的事情,要时刻巡

视并关注学生的实验操作;课间休息时,如仍有学生在实验台做实验,教学人员不得离开。

(四)学生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爱护公物,正确操作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有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或疏忽大意而导致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事故者,按照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2、学生须提前10分钟进入实验室,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学生未按时进入实验室者视为迟到,累计迟到三次按旷课处理。

3、实验过程中,学生应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操作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严禁冒替、抄袭、伪造实验数据、擅自调换仪器用品等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成绩。

4、自觉养成良好的科学习惯。始终保持桌面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不得把书包和水杯等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实验台上,保持安静的学习环境,做到文明、安全实验。

5、学生应按指定方式整洁地记录原始数据。实验后,所有数据应经指导教师检查并签名,将用过的仪器用品及实验现场整理好,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报告

(一)每次实验后学生必须写出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交给实验指导教师。迟交者作扣分处理,缺交者实验报告以零分计。

(二)实验报告要求原始数据齐全、字迹工整、图表清晰、数据处理准确、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语言通顺。不符合要求者应退还重作。

(三)实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本人本次实验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和提供抄袭均为作弊行为,应予严肃批评,本次实验以零分计。

第七条考核

(一)实验成绩应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缺做的实验必须补齐方能评定实验成绩。实验成绩评定可参考以下比例:实验成绩=预习成绩*20%+实验过程*40%+实验报告*40%。

(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成绩,应依据平时实验操作情况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时还应由实验教师根据实验课程的特点采取现场实验的方式对学

生进行考核,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安排、考核要求、内容方式以及评分标准,并给出结课考核成绩。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各占的比例,应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并应在开课前告知学生。

(三)对包含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两部分的课程,指导教师应给

出学生实验部分的成绩,所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在该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实验课部分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重修,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八条教学过程评价

(一)所有实验项目必须有实验教学必备的基本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师应按相关要求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更改。

(二)各开课单位应注重教学过程检查,按实验项目的类型、数量制定听课计划,并将听课情况反映在《实践课程教学评价表》(见附件)。

第九条本管理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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