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XXXX年中医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XXXX年中医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XXXX年中医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XXXX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副省级省会都市卫生厅局、中医药治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现将《2010年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形报告我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2010年中医药工作要点

2010年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进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进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围绕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着力做好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大力进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繁荣进展中医药文化等工作,抓住机遇、改革创新,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连续健康进展新局面。

一、主动参与实施医改各项重点任务

(一)在差不多医疗保证制度建设中,认真研究制定有利于提供和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优待政策。各地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时,要落实好统筹补偿方案重点提升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补偿比例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按照国家差不多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中药差不多药物配备和使用治理以及各省(区、市)增补中药品种的遴选工作。与卫生部联合制订《国家差不多药物名目临床应用指南(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成药卷。开展国家差不多药物中的中成药临床应用培训和应用情

形的监测与评估。

(三)在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中,连续组织实施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加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条件建设。完善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科室建设标准,进一步强化县、乡、村三级网络协作。连续参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建立一批三级中医医院与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协作关系,确保1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同意对口支援。加大中医临床适宜技术选择工作,制定中医适宜技术选择研究工作指南。主动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建立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长效机制。

(四)落实国家差不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中医药内容。将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纳入差不多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并列为重点指标予以考核。

(五)主动稳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各地专门是在国家级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要在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中,合理规划公立中医医院的布局,探究建立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财政补偿机制和具体补助方法,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在投入上的倾斜政策,和谐有关部门完善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政策。深化中医医疗机构应用临床路径治理的试点研究与创新,加快研究制订常见病的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运行治理和内涵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治理和服务监管的评判指标体系。开展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推进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研究制定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鼓舞政策。

二、加大和改善中医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

(六)巩固进展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推动中医药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印发实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抓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急诊急救能力等项目建设。认真总结体会,做好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

人员纳入乡村大夫治理工作。连续开展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大《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指南》推广实施力度。探究建立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全国10000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修订印发中医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制定加大民间医药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工作的意见,推动民间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应用。

(七)连续做好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建立健全中医药参与重大疾病防治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网络。进一步加大中医药防治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工作,连续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在项目省试行《中医药治疗HIV/AIDS疗效评判分期标准及指标体系》。

(八)努力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连续开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治理年活动,加大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治理与评判,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大力实施中医“三名三进”战略,加快培养一批中医名医、名科、名院。连续组织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实施重点专科(专病)行动打算,连续开展临床诊疗方案验证和临床治疗难点解决工作,组织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药服务科学化治理水平。加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九)加大和改进中医医疗机构中药服务治理。加大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谐,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治理方法。实施中医医院中药制剂能力建设项目,加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制,出台提升中药饮片质量的政策措施,连续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和新型煎药机。规范中成药合理应用,对中药处方书写提出规范要求。

(十)组织实施中医诊疗设备促进工程。制订关于进展中医诊疗设备的意见和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组织实施“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开发一批”中医诊疗设备项目,适时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设备举荐工作。

(十一)连续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对第一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试点单位试点情形进行督导,加大对“治未病”服务的成效评判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中医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等方面的治理规范,并开展试点工作。连续组织举办“治未病”高峰论坛及其系列专题讲坛。

三、切实做好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工作

(十二)大力促进中西医结合。加大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建设,总结交流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体会,制定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采取有效措施,鼓舞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十三)印发实施《全国民族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连续加大重点民族医院、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督导检查《关于切实加大民族医药事业进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形。研究制定民族医名词术语、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标准。开展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及适宜技术选择推广项目,支持一批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挖掘规范、推广一批疗效明显的民族医适宜技术项目。推动将傣医、朝医、壮医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四、加大中医药科技支撑体系和能力建设

(十四)认真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适时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宝贵古籍名录,加大整理、研究和利用。连续加大名老中医研究型传承,设置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提炼并推广成果,促进知识和技术传承。做好973中医理论基础研究专项实施。

(十五)加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科研组织治理模式和机制。组织实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加大业务建设和重点病种研究,开展临床科研能力培训。深化重点研究室内涵建设,适时开展交流活动。建立科研实验室开放交流服务的信息平台。统筹和谐做好传染病重大专项的实施,加大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科研体系建设,促进临床科研紧密结合,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优势提供科学证据和技术支撑。探究防治疾病、保证中药质量科研体系的组织模式和机制,完善分级治理制度和部门和谐机制,开展中医药科技资源调查,启用中医药科技治理系统。制定公布加大中医

药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六)加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力度。制定公布关于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实施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面向需求,总结重大疑难疾病、常见病、针灸、中药研究等方面研究成果,以临床证据为基础,结合研究名老中医药专家体会,明确中医药治疗的优势病种和优势环节并加以推广。加大与知识产权爱护部门和谐,研究制订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爱护的指导意见和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

(十七)为中药产业进展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促进中药资源的爱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扩大道地药材爱护和规范化基地建设试点。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实施现代中药产业进展专项。主动和谐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进展的优待政策。

五、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十八)连续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体会继承工作和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加大“国医大师”等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体会的传承工作,研究中医药人才成才规律,探究符合中医药进展规律的人才培养机制。

(十九)连续推进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建立重点学科共享治理平台。贯彻落实《中医药连续教育规定》,强化中医药连续教育组织治理,完善各级中医药连续教育治理体系,加大中医药连续教育基地建设与治理。做好有关中医药院校共建工作,开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质量评判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其他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大与教育等部门和谐,研究提出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改革的方案,制定重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方案,和谐教育部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十)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印发进一步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制度,开展乡村大夫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大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连续抓好农村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完成24000名的乡村大夫中专学历教育打算,

和谐教育部开展农村基层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探究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通过聘请、师带徒等多种途径吸引中医药人员进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建设一批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

六、努力提升中医药文化建设水平

(二十一)研究制定中医药文化进展中长期规划,并和谐有关部门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进展规划。连续组织实施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做好中医药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二十二)认真做好“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总结和深化工作。深入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五个一”工程,即建立一支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一批门类相对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一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开发一批科学、规范、普及性强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探究建立一个文化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连续做好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中医药教育、产业机构文化建设指导意见,适时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体会交流活动。

(二十四)加大中医药新闻宣传工作。加大新闻公布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中医药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加大与各地信息的沟通,及时了解和宣传各地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进展。加大对中医药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

七、推进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十五)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法制建设。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开展立法中重点难点咨询题的研究,抓紧完成《中(传统)医药法》草案和讲明的起草,配合卫生部尽早上报国务院。做好中医药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二十六)加快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步伐。推动中医药标准体系构建,连续做好中医药名词术语、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任务,推进中医各科常见病证诊疗指南和中医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加大中

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加大中医药标准化人才专门是国际标准化后备人才的培养。

(二十七)加大中医药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行为。加大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管。连续开展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和查处工作,完善中医医疗广告出证查询系统等治理措施。严格打击假冒中医名义的非法行医行为。加大中医药监督工作的基础条件建设,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从事中医药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八、连续深化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八)制定实施新时期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连续加大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促进“传统医学决议”各项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加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力争将中医药纳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世界经历遗产代表作名录。认真筹备开好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ISO/TC249)第一次会议。提出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的重点领域,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配合世界卫生组织做好国际疾病分类代码(ICD-11)传统医学部分的研究制定工作。建设好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合作长效机制。连续加大与非洲的传统医药合作,推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控疟等项目的落实。加大政府间双边合作,落实各项合作协议。加大和指导民间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九)推动中医药对外文化交流,组织好中医药海外文化巡展系列活动。和谐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进展的政策措施,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工作。深化中医药贸易便利化工作,在中医药服务贸易谈判中发挥主动作用,破除有关技术壁垒。逐步完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支撑体系,加大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进一步推动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抓好内地与港澳合作协议的落实。促进“两岸搭桥专案”中医药领域的合作,建设好两岸中医药稳固的交流平台,促进两岸中医药实质性项目合作。

九、科学编制中医药进展“十二五”规划

(三十一)按照我国经济社会进展的新变化和卫生事业进展的新要求,

全面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形,开展重大咨询题的研究,确定“十二五”中医药事业进展的差不多目标、重点任务、要紧措施及项目需求。同时,做好中医药规划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将中医药内容更多地纳入总体规划和卫生专项规划。

(三十二)加大重大项目的设计和选择论证工作,加大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谐,将中医药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各地总体规划重点支持项目。参与做好中药产业进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全面加大中医药队伍自身建设

(三十三)大力加大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在加大行风建设方面的体会。弘扬大医精诚的优良传统,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连续开展向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

(三十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大中医药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咨询题。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经常性教育,连续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十五)连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加大学习,开阔视野,结合中医药改革进展的实践,提升科学领导中医药事业进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大中医药信息和政务公布工作。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把握真实情形,持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营造团结和谐、奋发有为的环境和氛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

2009-08-12 13:3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 设备名称医疗器械批号企业名称新型中药煎药设备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医药膏剂提取包装机组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腿浴治疗器京药监械(准)字2009第2260341号北京天人信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腰椎间盘复位机吉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243号吉林省福民椎间盘脱出复位技术研究所 足疗仪吉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070号通化海恩达高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艾灸仪黑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043号齐齐哈尔市祥和中医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智能型中药 熏蒸汽自控治疗仪浙药管械(准)字2004第2260129(换证中)上海三洲巨星节能电气有限公司 数码经络导平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473号上海西贝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电脑远红外按摩理疗床沪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384号上海松奇康保健器械有限公司电脑三维多功能牵引装置苏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089号上海紫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射频肿瘤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325455号江苏天马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骨质疏松治疗康复系统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328号江苏天马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络导平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260342号南京久益电脑控制仪器有限公司 光电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50112号南京小松医疗仪器研究所多频率微波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4第3250030号(换证中)南京小松医疗仪器研究所针刺手法针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177号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特定电磁波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105号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肛肠综合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5086号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超声雾化熏洗仪浙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540001号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熏蒸床浙食药监(准)字2008第2260155号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维多功能牵引床浙食药监(准)字2005第2260425号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多能吸注套扎器鲁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060057号济南戎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振动式药物超微粉碎机济南松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智能通络治疗仪 (原名:辨证治疗仪)豫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058号郑州爱博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电脑骨伤愈合仪湘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126号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智能肛周熏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540557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结肠透析机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540305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智能汽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014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电脑骨伤治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294号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磁振热治疗仪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的明显位置公示。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7 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明确医院发展战略,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落实。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队伍建设 一、医院人员配备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

培训。 第三章专科建设 一、专科建设成效显著,亚专科设置合理,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专科医师应熟练掌握本专科常用中医诊疗技术。 四、专科中医特色突出,优势病种以中医治疗为主,充分利用中医技术方法,优势病种服务量逐年增加。 五、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六、专科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独立开展专科常见临床技术,具有专科急危重症及疑难疾病的救治能力,现代诊疗技术应与中医诊疗技术相结合。 七、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八、有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并能将成果转化应用于临床。 第四章临床科室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范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222.54.177.* 1楼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蒋健: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能够参加今天由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共同举办的有关医政工作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议题主要系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师资格准入管理方面、中医诊疗设备调查工作。主要是围绕这三个议题来进行发布。 蒋健:为此,今天我们请来了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我们请他们两位给大家介绍和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各位记者的问题。我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蒋健。 现在,发布会正式开始。首先,我们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介绍今天三个议题的有关内容。 许志仁: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先介绍一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情况。 许志仁: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许志仁: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一是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二是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许志仁:试点工作重点解决下面三个重要问题:一是通过试点对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进行探索。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数量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必须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饮片数量不得少于400种;必须设有独立隔开的诊室,诊室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每个诊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聘请中医从业人员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 许志仁:二是中医坐堂医诊所所提供的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只能开中药饮片,不许开成药、西药、保健品。三是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发现有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的,一经查实,将情节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情节恶劣或经警告仍未改正的,吊销其中医坐堂医诊所许可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精编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 范的通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饮片处方举例 中成药处方举例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2018.03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党组成员于文明(副局长)马建中王志勇闫树江人事动态·闫树江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不再担任·王志勇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图/简历)曾任领导吴刚李大宁局领导介绍编辑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吴刚、于文明、李大宁、马建中、王志勇。王国强,男,汉族,籍贯安徽,1955年3月出生于上海。1978年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2000年获吉林大学人口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作,1983年调到国家计生委,历任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曾在日本厚生省国立公共卫生学院留学做客座研究员,到河南省焦作市挂职担任市委副书记。2000年12月任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3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9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校校长,2002年6月起兼任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2007年1月任卫生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刚,男,汉族,1953年6月生,山西灵石人,中共党员。1976年12月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工作。1985年7月,调任到卫生部中医司,后到国家中

医管理局工作。1989年5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干部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9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动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1998年2月任司长。2002年7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于文明,男,汉族,1963年6月生,山东单县人,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1985年7月,毕业于山东中医学院中医系,随后入天津中医学院研究生部中医基础理论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88年6月,任中国中医药报社记者、编辑、部门主任。1997年12月,任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中医药科研工作。李大宁,男,汉族,1953年1月生,吉林永吉人,中共党员。1982年12月毕业于黑龙江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黑龙江省祖国医药研究所工作。1986年,任黑龙江中医研究院副院长。1987年7月,调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历任科技司交流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计划财务司副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司长等。2000年10月起,任局党组成员。2001年11月到2003年10月,被选派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挂职,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5年3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国际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体质辨识标准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出台 2009年4月9日,《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指导和规范中医体质研究及应用的文件,旨在为体质辨识及与中医体质相关疾病的防治、养生保健、健康管理提供依据,使体质分类科学化、规范化. 《中医体质分类及判定》标准制订工作2006年6月正式启动,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中华中医药学会体质分会编制完成。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中医体质9种基本分类和特征、中医体质分类的判定、附录(中医体质分类和判定表)5个部分。中医体质学者根据人体形态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特点及反应状态,对人体体质进行了分类,制订出中医体质量表及《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该标准应用了中医体质学、遗传学、流行病学、心理测量学、数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经中医体质专家、临床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多次讨论论证而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21948例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可行性. 该标准将体质分为平和质、气虚质、阳虚质、阴虚质、痰湿质、湿热质、血瘀质、气郁质、特禀质九个类型,应用了流行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遗传学、数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经中医临床专家、流行病学专家、体质专家多次论证而建立的体质辨识的标准化工具,并在国家973计划“基于因人制宜思想的中医体质理论基础研究”课题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通过21948例流行病学调查,该标准具有指导性、普遍性及可参照性,适用于从事中医体质研究的中医临床医生、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并可作为临床实践、判定规范及质量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标准曾在多家“治未病”中心及中医药科研单位以及26个省、市、自治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试用。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 平和质 (A型) 总体特征:阴阳气血调和,以体态适中、面色红润、精力充沛等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体形匀称健壮。 常见表现:面色、肤色润泽,头发稠密有光泽,目光有神,鼻色明润,嗅觉通利,唇色红润,不易疲劳,精力充沛,耐受寒热,睡眠良好,胃纳佳,二便正常,舌色淡红,苔薄白,脉和缓有力。 心理特征:性格随和开朗。 发病倾向:平素患病较少。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较强。 气虚质 (B型) 总体特征:元气不足,以疲乏、气短、自汗等气虚表现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肌肉松软不实。 常见表现:平素语音低弱,气短懒言,容易疲乏,精神不振,易出汗,舌淡红,舌边有齿痕,脉弱。 心理特征:性格内向,不喜冒险。 发病倾向:易患感冒、内脏下垂等病;病后康复缓慢。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不耐受风、寒、暑、湿邪。 阳虚质 (C型) 总体特征:阳气不足,以畏寒怕冷、手足不温等虚寒表现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肌肉松软不实。 常见表现:平素畏冷,手足不温,喜热饮食,精神不振,舌淡胖嫩,脉沉迟。 心理特征:性格多沉静、内向。 发病倾向:易患痰饮、肿胀、泄泻等病;感邪易从寒化。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耐夏不耐冬;易感风、寒、湿邪。 阴虚质 (D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60321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实施日期】201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

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并在年末遴选一批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积极开展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组织人员研究制订《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于近期印发,请各地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指南》的重

国家中医药的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立项 (3) 第三章起草 (3) 第四章审查 (4)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6) 第七章实施与清理 (6)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

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超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责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查、备案和组织清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布、解释、实施和清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名单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名单序号单位项目名称类别专科/病 1、江苏省中医院肾病科中医专科 2、江苏省中医院耳鼻喉科中医专科 3、江苏省中医院脾胃病科中医专科 4、南京市中医院肛肠科中医专科 5、南京市中医院多发性脑梗死中医专科 6、苏州市中医院骨伤科中医专科 7、扬州市中医院肿瘤科中医专科 8、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肺外结核病中西专病 医结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 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申报项目名称申报类别专科/病 1 江苏省中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2 江苏省中医院妇科中医药专科 3 江苏省中医院眼科中医药专科 4 江苏省中医院外科(疮疡)中医药专科 5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心血管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6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7 常州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8 常州市中医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9 无锡市中医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10 无锡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11 徐州市中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12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烧伤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3 南京市中医院更年期综合征中医药专病 14 连云港市中医院脑血管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5 南通市中医院风湿专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6 苏州市中医医院脾胃专科中医药专科 17 盐城市中医院肿瘤科中医药专科 18 泰州市中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19 南通市中医院蛇伤科中医药专科 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一、二、三批)

1、江苏省中医院:消化科、男科、心内科、妇科、眼科、推拿科、 针灸科、普外科、呼吸科、血液科 2、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心内科、妇产科 3、南京市中医院:骨伤科、针灸科、脑血管病专科、妇科 4、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瘰疠科 5、无锡市中医院:肿瘤科、骨伤科、心脏科 6、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消化科、烧伤科 7、江阴市中医院:皮肤科 8、江阴市中医肝胆病外治医院:中医肝病 9、徐州市中医院:肛肠科、针灸科、心内科 10、常州市中医院:心血管科、骨伤科、肿瘤科 11、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 12、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 13、苏州市中医院:骨伤科、消化科 14、昆山市中医院:消化内科 15、南通市中医院:消化科 16、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 17、泰州市中医院:眼科 18、姜堰市中医院:骨伤科 19、盐城市中医院:儿科、消化内科 20、连云港市中医院:脑血管科 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四批)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08]7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24 【实施日期】2008.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10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的通 知 (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10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2010年5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召开全委扩大会议,讨论党委工作报告,部署2010年工作。现将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的党委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已经印发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10年党建工作要点》(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5号文件),认真抓好全年党的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年五月十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 局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杨锐 (2010年5月6日) 同志们: 今天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扩大会议,是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回顾2009年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任务,动员和带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为完成党组中心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现在,我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会作工作报告。 关于200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重要之年,是大事之年。按照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 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 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1- 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 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 如"××省××市整骨医院", 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 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 -2- 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 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 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 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 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 "中西医结合", "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

国家中医药局直属机关“两优一先”表彰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13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党委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血液科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内科第三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脊柱一科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医疗第一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第四党支部 中华中医药学会党支部 中国中医药报社第二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59名) 欧阳波(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新闻办副调研员 闫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主任科员 马继红(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武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张峘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监督处副调研员蒋健(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 陈丽娜(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主任科员 吴振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欧大非洲处处长 张洪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 黄尧洲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副院长 麻柔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党委委员 刘小英(女)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门诊部科护士长 郭军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男科主任 尚晓泓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检验科主任 李权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肛肠科主任 沈德宝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工会副主席 翁维良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首席研究员 田金英(女)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老干部处处长 曹炜(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党办副主任 胡元会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心血管科主任 林洪生(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肿瘤科主任 张素秋(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护理部主任 陈振酉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办公室主任 魏军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医务处处长 杨秀捷(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张静茹(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药剂科党支部书记刘贵建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检验科主任 朱立国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副院长 曹艳霞(女)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脊柱一科护士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 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穴位贴敷在我国应用历史悠久,具有操作简便、适应症广等特点,在保障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冬病夏治穴位贴敷(以下简称“三伏贴”)日益推广普及,成为群众广为接受的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三伏贴”技术应用管理,规范临床应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临床疗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三伏贴”应用范围 “三伏贴”主要适用于反复发作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也可用于以反复发作、冬季加重为临床特点,中医辨证为寒证的其他疾病。 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不合理扩大应用范围及应用人群。 二、开展“三伏贴”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 三、应用管理 (一)处方管理

“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明确其禁忌症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伦理委员会的,应由核准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并同意后备案。 (二)操作人员要求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操作场所要求 “三伏贴”服务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展。 (四)安全管理与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三伏贴”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技术操作,操作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9部分穴位贴敷》(GB/T 21709.9—2008)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Ⅱ)穴位贴敷》(见附件)有关要求,同时要加强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定不良反应处理措施,确保其应用安全。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三伏贴”效果评价工作,收集相关数据,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跟踪评价接受“三伏贴”服务的人员治疗与干预效果,效果评估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度“三伏贴”服务开展前上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并作为医疗机构下一年度能否开展“三伏贴”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进“三伏贴”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下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中医医疗质量,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统筹利用全社会中医医疗资源,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工作安排,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于2013年1月启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现就2013年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一)请各省级和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申报和实施工作。申请评审的中医医院,应符合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相关要求。 (二)原则上各省(区、市)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因基建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评的,应先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缓评申请,并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缓评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底前。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我局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二级中医医院数量较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评审时间的,应报我局医政司审核批准。 二、评审专家组组成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从省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组,专家全部由被评审中医医院所在地(市)辖区外的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总人数的20%。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被评审医院规模大小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总数为12—14人,其中,对检验、输血、影像和医院感染部分进行检查的专家应由三级医院的专家负责,同时,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独立进行检查。专家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评审专家组长应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或三级中医医院院领导担任。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等医疗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至少有两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其他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管理、药事、护理至少有一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 (三)在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进行评审,并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担任评审专家组长时,应分别增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专家组副组长;或选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评审专家组长。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2人来自中西医结合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实践,我局将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0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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