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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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4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4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5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6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7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7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8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9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9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0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0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10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1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1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1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13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13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14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4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16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16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8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18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19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9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203)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21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1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

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

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一条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

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

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

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根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

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要求

第一节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

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

施的质量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目标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

要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

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

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第五节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存在冲突。

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

师承接该项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第二章定义

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

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九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第十一条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第十二条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十五条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十六条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七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八条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规定。

第十九条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目标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

(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5

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三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第二十四条如果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形成结论。

在形成结论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从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识别、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评价识别出的有关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采取适当的行动,运用防范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在必要时解除审计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节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六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第五条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年度业务

收入为基础,按下列标准计算交纳单位会员会费:(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7%;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1亿元(含)以下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7%,1亿元至3亿元(含)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6%,超出3亿元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5%。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 第七条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会员关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应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7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 (2006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2-15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2006版目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 一、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一般原则与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3、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5、审计结论与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6、特殊领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的审核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摘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xx年工作总结摘要 7月1日,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正式施行。编制中 国职业道德守则和国际守则差异比较表。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职业道德守则,组织起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操作指引》。 4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正式发布。为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确保指引顺利实施,制定出版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讲解》,共计2.5万余字。 引导考生从"重知识"型考试向"重技能"型考试跨越,充分体现了 改革的目标和行业的职业特性。在试题命制上,采用征集案例、分散命制、集中审改的案例式命审题机制。在试卷评阅上,继续采取双重评卷方式,并从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了119名注册会计师参与评卷工作,综合阶段考试评卷工作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注册会计师在评卷过程中坚持职业谨慎,充分运用职业判断能力,评卷差错率明显降低。xx年,全国考试报名人数为52.8万人、127.6万 科次。考试报名人数较xx年增加3万人,报考总科次较xx年增加8万科次。 在xx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中,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审计调整利润总额182亿元、资产总额1963亿元、应交税金93亿元

xx年,共组织检查了14家证券资格事务所总所及其71家分所。其中,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14家总所及38家分所,委托地方注协检查33家分所。检查中,中注协检查组抽查事务所底稿320份,地方注协检查组抽查事务所底稿184份。经惩戒、申诉委员会决定,中注协对2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含1家分所)及14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业惩戒。 顺利完成xx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xx年全国应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有人,因未完成继续教育等原因暂缓任职资格检查的有1894人,检查不予通过撤销、注销的有1093人,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率为96.67%。xx年,全国共新批会计师事务所566家(含分所134家),注册会计师7725人。截至xx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785家(含分所795家),执业注册会计师人,非执业会员人。 开展首批资深会员评选工作,授予684人资深会员称号,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394人,非执业会员290人。 11月8-11日,第18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王军副部长率代表团出席并发表题为《助力经济复苏,创造持续价值》的主题演讲,在会计行业的世界舞台唱响了中国声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授予王军副部长"特殊贡献奖"。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冯淑萍接受香港会计师公会APlus-hkicpa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冯淑萍 接受香港会计师公会《A Plus》杂志2016年1月号的采访原稿 一、中国会计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近年来,在财政部和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中注协一直注重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全面推进行业发展五大战略的实施,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市场经济诚信链条的重要一环,成为市场经济监督体系重要的制度安排,成为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331家,其中,有40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1家。个人会员超过2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0601人,非执业会员109908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60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420万家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603亿元。 2015年,是中国“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国家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新形势下,行业面临着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责任,“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府会计制度改革、金融市场发展、“互联网+”等为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但同时行业也面临着行业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培养不足,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胜任能力建设仍有待加强,市场对行业认知不够和品牌建设尚欠成熟,以及行业整体信息化建设水平仍有待提高等方面的挑战。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是实现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以国家“十三五”规划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重要性以及行业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的认识,研究制定行业“十三五”期间的发展规划,在不断深化行业人才培养、事务所做强做大、准则国际趋同、新业务拓展和行业信息化等五大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在以下四个方面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未来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会协[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我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了展规划(2011-2015)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面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及《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人才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作为专家行业,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服务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过30余年的努力,特别是大力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以来,行业人才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标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为政策依据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二是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为龙头、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为支柱、会计师事务所为基础、国家会计学院为依托,培训内容各有侧重,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体系。三是行业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完善。以行业领军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为基础,以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为重要补充,构建起分阶段、分层次、点面结合、自主培养与联合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四是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注协个人会员达18万余人,其中,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96442人,非执业会员86658人,海外会员469人,行业从业人员近30万人。五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初见成效。自2005年以来,先后从行业公开选拔217名行业领军人才进行跟踪培养,3000余名注册会计师取得了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的执业资格或会员资格。 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取得成绩和突破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行业人才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行业人才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做强做大、新业务领域拓展、信息化等战略需要,在一些领域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高层次、国际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难以满足金融和国际化等高端业务发展需要;能够服务特殊业务的专门人才数量不足,专业服务能力有限,难以满足行业多元化发展需要;部分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业务骨干流失问题在一些地区、事务所相当突出,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亟待进一步提升,行业后备人才,尤其是业务骨干后备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行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把握机遇实现新跨越的重要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6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6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 ——验资》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 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二、验资的含义 (一)验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定义主要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 1.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对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作出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 2.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 3.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高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可信赖程度,满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被审验单位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的需要。 4.验资的内容包括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出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5.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后,应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含义 1.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因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其注册资本的含义也不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作出了下列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实收资本是被审验单位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_号

附件4: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号 ——代编财务信息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以下简称代编业务)。 第三条代编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代为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本准则不对代编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由此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代编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八条在确定代编业务约定书条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二)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 (三)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 (四)说明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代编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编制依据,并说明将在代编财务信息和出具的报告中对该编制依据及已知的背离予以披露; (六)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和分发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附件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对中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制定,发布的,规范执行业务的一系列权威性的标准,属于。 目录 [] ? o o o ?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展 []开始制定 至间,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制定了7个执业规则,包括:?《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计划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工作底稿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规则(试行)》 []建立体系 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制定了48项执业准则,它们包括:?基本准则1项: o《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28项: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实务公告10项: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l号——验资》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其他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 o《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 []国际趋同 [] 2006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 中注协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十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注协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规律,加强面向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建设,建立完善了行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即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导向的鉴证服务体系,以胜任能力为导向的考试评价体系,以严把“门槛”为导向的注册准入体系,以国际趋同为导向的执业标准体系,以终生学习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体系,以诚信道德和执业质量为导向的监督检查体系,以事务所“走出去”为导向的国际合作体系,以做强做大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体系,以政治保证为导向的党建工作体系,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导向的行业组织体系。 目前,全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151 家,其中,有46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近20万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万人,资深会员684人,名誉会员17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49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350万家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2012年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509亿元,并连续多年领先全球行业的增长水平。。 中注协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doc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号:会协[2002]160号 发布日期:2002-6-25 执行日期:2002-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独立性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保密 第五章收费与佣金 第六章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第七章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第八章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第九章附则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

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016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同时废止。 现将财会〔2016〕24号、财会[2006]4号和财会[2010]21号文发布和修订的52项执业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其中新发布和修订的12项准则标题以雅黑表示,财会[2010]21号中未被废止的27项执业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06]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执业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 2016年12月汇编于厦门

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7)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3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4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6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6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7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8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8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8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9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10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10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1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会协[2014]22号 【修改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05.13 【实施日期】2014.05.1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6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 ——验资》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 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二、验资的含义 (一)验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定义主要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 1.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对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作出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2.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 3.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高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一系列权威性的标准,属于行政法规。 目录 [隐藏] ? 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展 o 1.1 开始制定 o 1.2 建立体系 o 1.3 国际趋同 ? 1.3.1 ? 1.3.2 [编辑]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展 [编辑] 开始制定 1991年至1993年间,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制定了7个执业规则,包括: ?《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计划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工作底稿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规则(试行)》 [编辑] 建立体系 1994年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制定了48项执业准则,它们包括:?基本准则1项: o《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28项: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它信息》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实务公告10项: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l号——验资》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其它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 o《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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