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用人单位恶意清算注销公司难逃工伤责任(王某诉陈某某、

何某某清算责任案)

【案情简介】2004年11月12日,陈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合肥

),王某在该公司从事机器设

市某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公司”

备维修与销售工作。2009年2月15日,王某乘坐游艇公司所有的客车时

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重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伤残程度为Ⅰ级。后王某因赔偿纠纷将游艇公司诉至法院,但该公司则一方面通过不断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意图逃避责任;另

一方面,陈某某、何某某在劳动仲裁期间自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工

商和税务部门隐瞒实情办理注销登记,且没有告知王某和仲裁机关公司清

算注销事宜,造成王某的工伤债权未能获得清偿。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陈某某、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

王某赔偿损失1512503.45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应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游艇公司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

王某起诉要求原游艇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陈某某、何某某承担清算

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之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依法

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本案中,游艇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王某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股东陈某某、何某某通过不断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恶意清算注销公司等手段,意图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清算责任、承担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依法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劳动者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用人单位仍应担责(陈某诉庐

江某矿业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8年4月,陈某在庐江某矿业公司单位作业时受

伤并被认定工伤九级。2010年,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庐江某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2011年7月1日,已离职待业的陈某被诊断为“矽肺贰期”,并再次

被认定为工伤四级。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

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

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因庐江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该公司应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判决

庐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并自2012年

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陈某伤残津贴。

【法官点评】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实践当中,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此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其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本案中庐江某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法院判令庐江某矿业公司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很好地保护了职业病患者的劳动权益。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怀孕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诉合肥某测绘公司孕期违法辞退案)

【案情简介】王某于2008年8月受聘到合肥某测绘公司工作。2011年1月,王某告知单位其已怀孕,因有先兆流产症状请假保胎,

因王某当时未婚,合

并于2011年2月12日至2月16日期间住院治疗。

肥某测绘公司要求其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及领取准生证明。2011 年

2月15日,合肥某测绘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以王某违反计划

生育条例为由将其辞退,当日将辞退通知送达王某。同日,王某

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2月28日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此

后,王某于2011年3月申请仲裁,后王某不服仲裁诉至法院。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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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肥某测绘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合肥某测绘公司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肥某测绘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将未婚先孕列为解除合同的事由,王某虽系未婚先孕,但其已达法定婚龄,生育前已领取结婚

,其怀孕及生育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

肥某公司以未婚先孕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辞退王某,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法官点评】

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条款并非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绝对限制,但可以看出对“三期”女职工应行特殊保护。王某虽存在未婚先孕的行为,但其已达法定婚龄,生育前已领取结婚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其怀孕及生育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肥某公司以未婚先孕违

反法律法规为由辞退王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依法保护了女职工合法的孕期权益。

案例四、不发解除通知又不支付工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诉合肥某轴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8年12月28日,合肥某轴承公司经工商登记注

册成立。在该公司工商登记成立之前,张某某即在该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

2012年6月,因该公司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该公司遂口头通知包括张某某等人在内的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材料,亦不再安排张某某工作及支付工资。张某某遂申请仲

裁及诉讼,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合肥某轴承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合肥某轴承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2012年5月底,张某某主张合肥某轴承公司对其予以

口头辞退,虽然未能提供书面辞退证明,但结合合肥某轴承公司自该

时点后即未再支付张某某任何报酬,张某某随即提起仲裁等事实,应

认定合肥某轴承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合肥

某轴承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2262元并补

办相应的社会保险。

【法官点评】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合法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当前社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合肥某轴承公司劳动用工关系不规范,违法解除与张某某间劳动关系,且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

通知,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最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该公司行为违法,判令其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案例五、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义务(郝某诉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补办社会保险案)

【案情简介】郝某于2011年5月进入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位,双方签订目标责任状约定年薪10万元,而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期间,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2012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郝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江苏某物业公

司合肥分公司则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社保补贴,总计已支付5000元。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为郝某补办用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郝某未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点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办理社会保险也不仅是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了社保的长期保障。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规避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责任,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不可推卸之法律责任,并不能因用人单位支付了所谓“社保补贴”而免除。作为用人单位,应

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案例六、保险公司索赔记录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梁某诉合肥某妇科医院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梁某在合肥某妇科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梁某亦未办理社会保险。梁某驾驶合肥某妇科医院车辆过程中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索赔材料中登记有梁某姓名。2011年5月,合肥某妇科医院通知梁某回家待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但未得到仲裁机关支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

因工资发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梁某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招用记录亦保存在用人单位处,梁某均无法提供。但梁某提供其在驾驶合肥某妇科医院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关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据此判决合肥某妇科医院支付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为梁某补办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肥某妇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合肥某妇科医院支付梁某工资及各项补偿25500元。

【法官点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会否认与劳动者存在

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在《劳动合同法》颁

布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对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

的举证能力较弱。本案中,梁某因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未能提供工资发

放记录、招工记录等证据,但其提供因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公

司的登记记录,间接反映合肥某妇科医院的用工事实,据此认定双方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地位上的差距,劳动者

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对用工记录、工资发放、加班等证据采集,避免诉

讼中取证困难。

案例七、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应承担医保责任(程

某诉安徽某印务公司医保待遇纠纷案)

【案情简介】程某系合肥市城镇居民。2009年9月,程某至安徽某

印务公司工作。由于安徽某印务公司于2010年11月参照本单位农民

工标准为程某办理了农民工类保险,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程某无

法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续交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程某因患病住院治疗,支付医

疗费19993.99元,其中医保外医疗费用634.11元。由于程某离职后

至2011年11月期间无法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移和续接手续,因而丧失了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的权利,自行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系本市城镇居民,但安徽某印务公司仅为其办理了农民工类保险,导致其离职后丧失了享受当期职

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安徽某印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

判决程某在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中,本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16283元由安徽某印务公司承担。安徽某印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后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法定的强制义务,

更是关系民生的社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安徽某印务公司为城镇居民办理农民工类型保险,导致原职工程某住院期间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由安徽某印务公司负担。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随着用工市场的日益健全,用人单位应积极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

案例八、施工单位不能因工程分包否认劳动关系(干某某诉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伤待遇案)

【案情简介】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接了合肥市某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干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在该工程项目部从

事瓦工工作。同年3月26日,干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2011年7月4日和2011年9月6日,干某某分别经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

功能障碍为十级。此后,干某某申请仲裁并得到支持。河南省某建筑工

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以该公司已将劳务工作

分包给合肥某劳务公司为由,请求确认其与干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某某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且

受伤时的用人单位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述事实已经

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

故判决由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干某某58579元相关

工伤保险待遇。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不

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大量的转分包现象,而相关的建筑施工单位又多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农民工在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后,总包、分包及转包单位往往互相推诿,导致如何认定工伤赔偿主体成为一个难点问题。本案中,干某某在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也确认了干

某某受伤时用人单位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故干某某向

该分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充分依据。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主张干某某是与分包单位合肥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

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通过对分包协议的真实性及第三方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认定不能免除建筑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九、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补偿年限应连续计算

(沈某某诉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沈某某主张其从2001年一直在安徽某网络服务公

司工作,2011年5月因该公司单方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沈某某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仲裁裁

决后,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沈某某实际自2007

年11月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前沈某某工作单位实为安徽某技术

服务公司,因此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从2007年11月起算;

沈某某则认为其自2001年入职一直从事同一工作,因此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应从2001年起算。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某网络服务

公司、安徽某技术服务公司为从事相同业务的两家独立法人,沈某某2007年11月与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沈某某

与安徽某网络服务公司、安徽某技术服务公司均无书面劳动合同。该

案最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安徽某网络

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沈某某3万余元。

【法官点评】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

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如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

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应予支持。

案例十、用人单位内部花名册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顾某诉安徽某医药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

顾某进入安徽某医药公司工作。

【案情简介】2010年8月21 日,

2011年5月3日,顾某离开该公司。2011年5月,安徽某医药公司

向顾某发函,以其已自动离职为由,要求其接函5日内前来公司办理

离职交接手续。嗣后,顾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安徽某医药公司支

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为其办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自2010年8月21日

进入安徽某医药公司工作,该公司应于2010年9月21日前与顾某签订

劳动合同。安徽某医药公司虽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和《录用人

(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与顾某签订劳动

员登记备案花名册》

合同的事实,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系其单方制作,

《劳动合同书》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故认定安徽某医药公司未

与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安徽某医药公司支付顾某2010年9

月21日至2011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36000

元等。安徽某医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称《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可以证明已与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侧重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又以入职登记表、劳动者信息登记表等试图替代劳动合同,以避免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本案中,安徽某医药公司提供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系该公司单方制作,仅用于该公司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同时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却是复印件,这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顾某已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安徽某医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环保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的通知》(财建〔2006〕1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市级排污费收入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年度排污费收缴情况及年度环保治理重点安排。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下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筛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申报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工作,根据项目进度提出拨付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会同市环保局审核申报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市环保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建设环境友好企业中的污染防治内容等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生态示范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目前无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及清洁生产审核补助。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指《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中涉及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四个方面。 (五)国务院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二)属于新、扩建项目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三)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小我们所受的教育就告诉我们,劳动最光荣,劳动人民最让人尊敬。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创造历史的观点也认为,劳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力,是历史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从古以来,劳动者常常身为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其自身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作为历史主体、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的劳动者,千百年以来却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社会底层地位,我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统治阶级和强势社会集团对劳动者人为的而且恶意的掠夺、剥削和摧残。统治者对于劳动人民的恶意剥削和压榨自古便存在,许多劳动人民终其一生都在无尽的劳动。但可喜的是,随着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这种压榨劳动力的现象得到改善,统治者对于劳动者的尊重也有所提升。二、劳动者自身的缺陷和弱点。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作为劳动者,自身权益切身相关,我认为,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劳动者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许多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造成的结果又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

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先行协商,做好维权的措施,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就像一颗定心丸,是对劳动者最好的保证。许多劳动者没有维权意识,不懂得签订对自己利益有保证的劳动合同,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书面的认可,也没有有效证据。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并且,劳动者的维权过程需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找不到有效的途径解决方法,往往容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权益,例如通过制造社会慌乱,引起社会关注来解决个人问题等最让人不愿意看到的方法。劳动者要理智冷静的维护权益,就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数据显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增加为三种,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1)了解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和订立过程 (2)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懂得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能够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3.运用 懂得劳动者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途径和方式,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解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提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2.教学难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自学阅读法、分析归纳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同短期化让人忧》 主要内容:不签合同的现象比过去少了很多,但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是比较常见的。小刘在一家企业里工作,她在那里已经干了三四年,因为企业和她的用工合同总是一年一签,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踏实。小刘说:“我觉得这样让我工作是很没有安全感。”小刘说现在她还年轻,企业要是解聘她,还可以再换个地方,可万一年龄大了再找工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刘的这种担心也越来越强烈了。 小刘说:“工作激情会慢慢地减淡,在这样的公司工作,我的职业技能得不到长期的发展。” 从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监察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之内。专家指出,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减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也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和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限制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热情和职业规划,在某种程度是甚至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 设问: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doc破产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

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分局): 为落实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全省2016年固体废物污染工作要点》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2016年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5日 一、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依据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及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确保2016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2.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督查考核,特别是电镀、化工、农药等行业以及危废经营单位等。强化后督查,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面、及时的整改,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整改不力的企业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3.继续扩大申报登记范围,将汽车4S店、各类实验室(检测机构)全面纳入在线申报范畴,进一步摸清家底,为下一步全面规范管理夯实基础。对申报登记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结合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为我市危废处置能力建设发展提供方向指引。 4.对国、省控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转移及处置情况在市局外网进行信息公开,同时有计划地督促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动自行公开相关信息。 5.优化完善危险废物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6.开展全市固体废物产生量调查,发布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告。 7.研究制定汽车4S店(维修厂)污染防治指导性意见。 二、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保障能力 1.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我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力争两至三年内解决我市医疗废物、液态危险废物及焚烧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2.加强对跨省、跨市移入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情形的发生。规范审批及备案程序,严格转移联单制度,落实跨境转移废物到厂报告制度,并随机现场抽查。 三、进一步强化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和进口固废企业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环境监管和基金补贴审核工作,引导废弃电器电子处理企业根据国家第二批处理目录及时完善相关处理设备,提高深度加工处理能力。督促企业按时完成ERP系统与环保部废弃电器电子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2.对申请进口废物企业严把初审关,杜绝非法进口、倒卖进口许可证或不规范利用进口废物的情形发生,督促相关辖区环保部门落实对进口废物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四、继续开展固体废物环境宣教及培训工作 1.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班,全面落实环保部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以及新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 2.争取财政资金,制作一批危险废物标签标识,免费发放。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0225511.html,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为了防止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其中一个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

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进阶练习二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进阶练习 一、选择题 1、在劳动争议中,权益受侵犯的经常是青年农民工、女工、私营企业职工,争议的内容经常是劳动工资无保证、超时劳动无报酬、社会保险无人管、劳动安全无保障,解决争议时经常是劳动者缺乏维权的依据。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证是() A.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B.履行劳动者义务 C.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D.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2、工匠精神,是指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体现在对细节、标准和程序的严格把控,对品质和专业技术的不懈追求,对一丝不苛的严谨作风的恪守。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将“工匠精神”这一充满传统色彩的词汇,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旨在() ①促使企业苦练内功,助力供给侧改革 ②激励劳动者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就业 ③激励劳动者奉献、创新,提高供给的质量 ④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当前,一些假期沦为“僵尸假期”和“纸上福利”,无法真正落实。劳动者遭遇“有假不敢休”的尴尬,不敢和用人单位讲条件,比如薪酬构成与绩效挂钩,劳动者为多挣钱自愿不休假等;比如缺乏强制性落实措施,无法对剥夺劳动者休假权利的用人单位开罚……这一现象突出地说明:() ①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强、维权途径不畅. ②自觉履行劳动者的义务是维权的基础 ③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权的保证 ④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现象不容忽视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二、非选择题 4、针对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我国逐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结合材料,运用《经济生活》知识分析,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措施有哪些? 5、小李的母亲病了。小李四年未休过探亲假,这次他向单位提出休假探亲,单位以他已在本地结婚为由,不批准他探亲假。小李工作的工厂既有刺耳的噪声,又有刺眼的电焊强光。工人向厂长要求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遭到厂长拒绝。单位只给部分资格老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小李等不在其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两家公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经营特点均不相同。因此,福润公司使用依法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未对中粮集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粮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本案中,由于中粮集团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且“中粮”系列注册商标和“中粮”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福润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但其仍然将含有“中粮”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进行实际商业使用,且无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福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粮”文字;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中粮”文字进行宣传;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中粮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中粮集团公司“中粮”注册商标及“中粮”字号的保护。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权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所产生的合法性权利,但行政登记并不当然赋予企业无边界使用的权利。这是因为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边界,正确区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不同功能。本案对于正确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环监[2011]18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11.07 【实施日期】201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环监〔2011〕180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规范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了《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为落实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68号)精神,规范我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合肥市环保局委托组织实施对合肥市辖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负责对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其管理相对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四、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 1.对各环境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对各辖区管理相对人执行环保法律制度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稽查。(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环保设施验收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污染总量控制及削减情况等方面进行稽查) 3.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征收情况、现场监察记录中检查内容及行政处罚调查

第十二课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9-40)

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课时教案 机电专业一年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设问: (1)是什么原因让 小刘很担心自己的 未来? (2)企业劳动合同 短期化侵害了劳动 者的哪些权利? 在现实工作中, 劳动者的权益受到 侵害的现象时有发 生,那么我们如何维 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来共同 学习第12课第1框 题:一、依法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板 书)。要维护个人合 法权益,首先必须学 会签订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 学生思考、讨论 【引思明理】 1.学会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板书) 组织学生阅读 教材P145第1自然 段,结合《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视频讨论:企业劳 动合同短期化违背 了签订劳动合同的 哪些原则? 2.劳动者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板书) (2)劳动者的义务 (企业劳动合 同短期化违反了合 法、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原 则,是企业规避法律 的不合法行为。) (1)订立劳动 合同必须遵循的原 则(板书) 合法、 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 学生思考、讨论

(板书)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1)视频中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2)这对我们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什么启示? 3.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板书) 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者的 基本权利(板书) 教师组织学生 分析劳动者履行义 务对单位和个人的 重要意义。教师强 调:劳动者享有权 利,以履行劳动者义 务为前提,自觉履行 劳动者的义务是获 得权利、维护利益的 基础,履行义务有利 于单位的发展,最终 对劳动者个人有益, 进一步强调在我国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性。 我们应当知道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 除和终止是依法订 立劳动合同的重要 内容,有利于避免今 后产生劳动纠纷。劳 动合同签订以后,就 意味着确立了劳动 关系,那么作为劳动 者应该享有哪些权 利、必须履行哪些劳 动义务?二者的关 学生思考、讨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清算过程,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不足以完成清算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及时补足。 因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的,清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承担。 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编立案号后将材料移交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已交纳清算费用的,应当在三日内通过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局面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 异议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制作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政府令第142号(合肥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臵。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课:产业发展和劳动就业 第三节第二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知道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种法定的用工制度,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2?过程与方法:通过分析、讨论、归纳,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学生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实际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法、知法,培养学生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了解创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离不开法律,从而在意识和行为上养成自觉守法,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二、教学准备: 1?学生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学生探究小组收集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3?老师收集相关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教学重点: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四、教学难点: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五、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内容(PPT 【导入新课】《劳动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动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者是不是完全享有了合法权益? 【找一找】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和事例,并说说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这些事例表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构建合理又合法的劳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热点关注】“华为”事件(视频) 提问:华为事件是什么原因让老员工无奈被要求买断工龄,放弃签定无固定期合同? 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虽然法律地位平等,可是在事实上往往不平等,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往往处于优势,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在劳动关系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那么, 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作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劳动法》 【知识点】1、劳动者的保护神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PT) 【相关链接】阅读教材99页“《劳动法》的诞生” 师:请大家阅读第99页“相关链接”,看一看《劳动法》的具体内容?(PPT)师:《劳动法》共十三章内容,其中在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章:劳动争议。分别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做了具体的阐述,这也是维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作为劳动者在参与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一般来说我们如何来确立这种劳动关系? 生:签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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