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论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论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妇女人权

山西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 姓名李卓娟 系别政法系 专业法学 班级 1001班 学号 1090020139

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 家庭暴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日益凸显,它是引发家庭不幸的重要原因,它存在于各种文化背景,各个国家,各个种族,各个社会阶层。自二战以来,人权主义思潮在全球范围内涌动,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也提上的日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护女权利方面也有所作为。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权权利保障机制

目录 一、中国古代妇女 (3) (一)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 (3)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4) (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4) 二、新中国立法保障 (4) (一)我国现行立法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4) (二)婚姻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5) 三、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5) (一)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 (5) (二)全局性保障措施 (5)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人权保障 家庭暴力的定义多种多种,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定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给各国定义家庭暴力提供指导,其第一条指出“对妇女暴力的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性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生活中,”①家庭暴力的存在时对人权极大地威胁,特别是妇女,其天生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对她们的保护更显重要。 一、中国古代妇女 (一)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 在家从父,女性从出生到出嫁,必须要服从其父的统治,这是毫无疑问的。处在女儿这个角色,长有之序与男女有别重叠,无论从哪个角度,她都是被统治者。认真考究事实会发现,重男轻女最严重的地区往往是经济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其主要原因不是处于一种观念,而是迫于生活得到压力。在贫困家庭里,女孩儿带来的则是更加贫困。而在上层社会里,女孩儿受到的轻视主要表现在教育、社交等方面,其衣食生活基本上不会受到太大歧视。在中国古代的士大夫家庭里,偏爱女儿并不是罕见的事。汉代丞相张禹生有四子一女,他“爱女甚于男”,年老时,特地请求道离女儿家近的地区任职。唐代白居易得到外孙女时十分高兴,写诗道:“怀中有可抱,何必是男儿。”②这种现象在古代是屡见不鲜的。 出嫁从夫,女子出嫁后,其统治权由父亲转移到丈夫手中。男权社会最主要的体现是夫权。中国古代传统观念极为重视夫妻关系。由“夫为妻纲”位于“三纲”之首,可见夫妻关系是古代各种伦理秩序的基石。古代人民对夫妻关系也做了各种解释,如,“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日无盈亏,月有圆缺;阳唱而生物,阴和而成物。”由此,柔顺、谦卑、服从便成为妻子最重要的品德;同时,一旦成为人妻便终生不得离开丈夫:“这样,妻子的被统治权便被牢牢地固定下来。 夫死从子,这可以说是“三从”中最没有意义的一项。自古以来,长幼人伦之序高于男女两性之别,因而母亲地位高于儿子。另外,中国最重要的是孝道,正所谓“百行 ①班文战.人权知识妇女权利读本 [M].湖南大学出版社,2010.第65页。 ②张晓玲.妇女人权—一个来自历史和现实的崭新概念[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1期。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一、人权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为众人共识的人权概念。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享有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权利。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一种观念:存在某些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某作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1]有的学者在分析了现存国内外众多人权概念之后,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2]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实就是在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许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权的保障措施。 (一) 《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文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邵津: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得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饶戈平: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邵津: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饶戈平: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而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也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非PPT:人权的国际保护历程: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人权的保护起初只有国内法保护,但历史上也在特定领域中存在着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包括:保护宗教上的少数者、人种少数者、语言少数者;禁止奴隶贸易和奴役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保护战争受难者。 人权国际保护受到正式和普遍重视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的灾难,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遭到严重侵犯。因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证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以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随着《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宣言、条约相继通过,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人权的国际保护方式 (一)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这是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内管辖权或不干涉内政原则。假设人权与主权对立,也不能以取消联合国与其宗旨为核心部分相关的职能为代价。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个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不但受其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制约,也受国内道德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人权保护目前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由国内法来调整。

关于人权与法治

内容提要人权,一般而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本文简要介绍了现代人权的起源以及“天赋人权”观,之后详细阐释了人权的概念、形态,以及与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异同,然后论述了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首先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障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法律价值的体现。重点在于论述对权利保障应从两方面入手:认真履行义务和保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一、引言一部人类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部探索和追求人权的历史。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就提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人权思想萌芽;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的代表人物也提出了“大同”、“仁”、“兼爱”等概念,体现了尊重和爱护人的精神,表达了向往自由平等的美好理想。但是,人权作为现代普遍使用的一个政治概念,还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十七、十八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随着资产阶段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此后,各国资产阶段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写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天赋人权观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平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并高于国家和国家的法律。第二,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签订契约,让渡了部分权利,建立了国家,所以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权。第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人们有权委任官员,也有权撤换他们。第四,为了保护人权,要实行法治原则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天赋人权”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也为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利用这一概念,并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权内容提供了基本前提。“必须指出的是,“天赋人权”观也有其阶段和时代的局限性。首先,“天赋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段的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主要的人权之一是资产阶段所有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自由和平等,对于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只是意味着自由出卖劳动力和平等地受资本家剥削的“权利”。其次,“天赋人权”观是为资产阶段的政治统治服务的,在资产阶段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里,政治统治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天赋人权”实质上只是资本和金钱的政治特权,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利。最后,“天赋人权”观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来源,把人权视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因而在哲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1[!--empirenews.page--]随着资产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资产阶级和无产阶段的矛盾日益尖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登上了历史舞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只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才能享有人权;人权应当全面地体现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当代世界东西南北矛盾的错综演化,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既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姓名:张鑫 学号: 1012001203131 分校:西青电大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黎鹏昊 时间: 2012年4月21日

目录 内容摘要 (4) 正文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 四、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①,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 ① 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

论法治和人权

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序论 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法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人权是法的内容,法冶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与法冶,无讼从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看,还是从各自的内在要求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是一个法律范畴;从人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人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具有法律的特性。所以人权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相对的。一方面,法律规定动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的保障促进了法冶的健全。 本论 一.人权是法冶的内容 (1)保障人权是现代法的精神 法律精神是法的灵魂。“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这是因为,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权利是人作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的肢体不是真正的主体。同时,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自由的本质和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 现代法的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如果没有明晰的权利肯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搞市场经济,权利必须先行.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权利本质上是利益,承认人们的权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作为现代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因此,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2)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和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20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经济权利的规定逐渐增多,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产阶级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条文增多,虽然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但也恰恰说明了宪法必须保护人权,必须采取种种措施为公民谋福利。我国宪法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地规定。而公民权是人权在一个国家内的法律化,是一种实然形态的人权。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对人权的规定最为系统全面。尽管在内容上,宪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中心主要还是民主和人权。在实行宪政的国家,宪法不仅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而且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公民能够趋势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并有效地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作用所在,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所起的作用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核心作用,其它各种公私法规定也都是围绕权利和权力所庙宇的原则和规范。 (3)保障人权是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有自己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追求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秩序,理性,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等。”“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本体。”“法治的价值前提是

论国际人权法之妇女人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3697398.html, 论国际人权法之妇女人权 作者:王世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 摘要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两性权利不平等问题还有法律问题的综合体。一方面家庭暴力毫无疑问是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巨大挑战,是在男女不平 等这块基石上滋生出的法制死角;另一方面由于长时间形成的习惯以及由男权社会树立的深入人心的思想观念以及道德标准,令家庭内部问题难以以法律体系进行有效的解决或规范。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妇女人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39-01 一、国际妇女人权保护概论 国际妇女人权的保护从公共领域越来越多的走入与世界大多数妇女生活息息相关的私人领域,从为妇女争取形式上的绝对平等到关注妇女个体的相对平等的人权,国际人权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女权运动下在妇女人权保障方面不断的完善各种机制与框架。当社会与法律的目光同时关注到妇女个体时,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便凸现出来。针对妇女的暴力是男女不平等的一个集中 表现并且这种对女性人权侵犯的形式是通过长时间的社会认可加以构建和形成的,是历史进程 的畸形产物,在其表现形式上没有本质的或是时间的界限。 二、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成为国际人权法保障妇女人权体系软肋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的混乱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本身应该是对妇女人权在这方面进行保护的基础。但是纵观国际法层面的国际法律文件和相关国际机构对“家庭暴力”给出的定义不尽相同,较为混乱,没有形成定论,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对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困难。 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文化的差异性以及世界各地区各国的文明程度的不同导致国际法层面难以给家庭暴力这一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要想列举具体的暴力方式更是难以穷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 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

法律全球化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开题报告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法律全球化下的人权国际保护 学生姓名:杜碧月学号:090904113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郑淑霞 2012年月12月 25日

3. 毕业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研究方法: (1)历史研究的方法 为了从总体上能够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作出全面的评价,首先就必须运用历史的方法,追溯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发展的历程。通过对历史的考察,获得对国际人权保护全面了解,认识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质,得出对其正确的评价。 (2)比较的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人权国际保护研究的比较,分析了法律全球化下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背景、现状、趋势,在不同层面的人权国际保护制度中寻求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进一步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研究我国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该做出何种建议和完善。 (3)实证分析的方法 本文试就法律全球化与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内容和特性作一定的分析,从其发展历史、发展背景、原因等各个方面研究,阐述了当下世界法律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 贺鉴《霸权、人权与主权: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 2010年出版 本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充分利用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外交学以及历史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采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有机结合,重视个案分析。本书通过考察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的历史演变以及联合国地位和作用的变化,系统研究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剖析后冷战时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规范国际人权保护和完善国际干预机制的对策。 [2] 黄文艺《全球化的法律分析》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本书汇集了国内众多法理学、国际法学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论述,意在向读者展示中国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对全球化的解读。本书包括17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问题。全球化问题引入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的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本书收录的这些文章,展示了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学术进步和进展。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2)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澳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日益繁华的当今社会,经济在进步,科学技术在发展,刑事诉讼文明、刑事诉讼民主更是不可或缺的话题,社会对人权利益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实现诉讼民主文明的基点,也是刑事诉讼本应具有的品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国一直以来对人权保障缺少必要的注重,这种忽视必将带来缺乏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我们要辩证地吸收外来文化,培育现代权利文化,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提升,才能铸就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本文将简单的讨论中国内陆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和刑法中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以及不足点,以供相互弥补与促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和追溯 人权是一个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及其所生活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充分享受及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实质上即是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道德等正确的形式满足其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人权保障经历了如下三大发展时期:第一时期,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但丁最早提出“人权”一词,其在《论世界帝国》中指出:“帝国的基石是人权。”经过几代人的

探索、研究,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以反对封建专制,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为核心的人权理论1。18世纪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人权理论也进一步发育成熟和系统化,并被提升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2。它前后经历了长达五、六百年的历史,核心内容是强调“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实质是废除殖民统治和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一项伟大进步3。 第二时期,从十九世纪开始,世界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延续,形成了以消灭剥削,实现新的社会自由和平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人权观,即社会主义人权观。1917年十月革命,其思想基础是马列主义的人权观,目标是推翻沙皇反动统治,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其不仅批判地继承了前者的积极成果,而且超越并向前发展了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是先进的人权类型4。 第三个时期,20世纪,人权运动从欧美扩展到世界各国,逐步国际化与多元化,人权观念传播的同时也推动了人权的法治化进程。大多国家的宪法都写有关于人权的条款。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形成了宪章人权保护体系。许多地区性的人权保护法律规范产生。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诉中的发展 (一)关于自认制度 自认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对其质证的罪责予以承认的事实。在这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6. 2王家福.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赵世义.关于人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199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指引。人权是人与生俱来,最基本的权利。这两者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不可割裂的关系。人权只有纳入到宪法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本文从宪法人权保障功能的理论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一、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1、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确认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使命和基本价值。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从人的命运出发,关心人的生存,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成了宪法的首要使命。1宪法是随着人权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宪法的形成和完善,人权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因此,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必然以保障人权为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 2、宪法明确人权的要求 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3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最抽象的要求,只有将这种抽象的要求承载在宪法这一形式下予以界定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而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指,必须满足人们对生存、自由、平等和幸福的要求,才能被称为根本大法,才最有至高的地位和效力。 3、宪法确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规则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不论其属性和形式结构如何,其基本内容可都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5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例,“……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

试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试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班级:姓名:学号: 摘要:在现今社会人权问题越来越上升为热门问题,各国都在积极关注人权保护问题,中国列入世界轨道,在这一方面也有所行动,归根结底,人权问题是国家问题,人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只有人权得到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本文将从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和国家人权保护机构的设置两方面讨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立法人权机构 一、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义务 人权从自由权中心主义逐步转化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并重的价值体系后,国家保护人权义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仅扩大了保护的范围,而且保护形式与程序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国家保护人权义务是人权观念与人权分类变化的必然产物。在传统的人权分类理论下,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是比较单一的,片面地追求“作为人权保障堡垒的司法部门的应有规范性命题,没有充分关注经验性的价值”。随着宪政文化的多样化,人权保障理念开始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仅仅“通过司法权来实现人权保障”的传统观念,逐步确立新的人权内容与分类。 首先,人权的实践性得到了强化。在传统理论体系下,人权虽表现为高度价值化的体系与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缺乏实践功能。随着人权实践的发展,“实践中的人权”、“规范的人权”、“运动中的人权”理念逐步变为社会的人权价值,人权的实践性表现为程序化、国际化与生活化的特点。在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价值互动过程中,人权的价值日益走近实际生活,这对国家人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作为人权保护义务主体的“国家”概念发生了变化,即从抽象意义上的国家到实体生活中的国家的转变.国家实际上是指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与公权力活动有关或实际上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活动。国家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主体,首先要保护一切基本权法益,并以此作为进行活动的道德和法律基础。人权保护义务首先指国家机关对基本权法益的“国家保护义务”,其义务包括:作为人权而得到的保护利益;第三者的利益;紧急状态中对社会主体权利的保护;采取预防手段减少人权主体利益受到不当的危害。国家必须保护人权的道德基础来自于国家存在的目的与宪法的正当性要求。有学者指出,“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石,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的最大实现就构成了国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发点,一切为了人民的权利应当是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标志”[. 再次,国家保护人权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保护的内涵从消极性的保护转变为积极的保护,表现为一种综合性的道德与法律要求。爱德和凡一胡佛等人认为,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第二,保护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对这种分类日本学者大沼教授做了如下解释。他认为,人权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和自我控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满足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义务;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上述人权而应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义务是相互联系和互动的整体性义务,尊重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国家应该履行的保护、满足与促进的义务,尊重只是国家义务的前提与基本的道德基础而已。在宪法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75期2010年第1期Serial No.75 No.1,2010一、国际人权公约对妇女人权保障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专门确认有关妇女的人权内容有:(1)男女平等权。宣言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其在序言和第2条中是以“宣布”方式确认不得有“性别”歧视。(2)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权(16条)。(3)母亲受保护的权利(25条)。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确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内容,但它关注的重点大多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因而其中享有人权的主体在条文中多采用了“人人”、“每个人”、“任何人”等称谓,而专门规定妇女、儿童的权利则很少[1]。 《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专门确认有关妇女的人权内容有:(1)平等权。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2)男女同工同酬的经济权。公约第7条中规定,“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3)婚姻、家庭、母亲受特别保护权。该公约第10条规定了对婚姻、家庭和母亲的保护: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家庭、母亲应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对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的母亲应给予特别的保护,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予带薪休假或者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此外,联合国1979年12月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旨在专门保障妇女在各方面不受歧视、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对妇女的歧视”,“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力谋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以保证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不仅如此,该公 约还对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育、就业、婚姻、休假、保健等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实现及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 (一)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 宪法第48条、第49条全面确立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与男子平等的宪法原则,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益受国家的保护,并针对中国妇女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存在问题的状况以及在婚姻自由方面,老人、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方面易遭受侵害的状况,宪法特别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国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宪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2004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中国宪法,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规定,使妇女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为妇女人权在中国的广泛实现提供了最根本的宪法依据和保障。 为使上述宪法原则得以具体化,使其在现实生活中便于操作、实施,中国立法机关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一,《婚姻法》。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新 《婚姻法》不仅重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还根据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发展和完善了该法的内容,尤其强调了在保护妇女合法 收稿日期:2009-11-23 作者简介:陈晨(1987-),女,山东枣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人权法学研究。 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陈 晨 (山东大学,济南250100) 摘要:人类的未来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充分发展的未来,而这一切的发展则离不开占人口一半的妇女的广泛参与。妇女人权的实现必须保证妇女获得自立、 自强与自主的能力,以及赋予她们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应当基于国际人权公约国际法的特性受到国内宪法的保障,宪法作为国内公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将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进行比较,既可以对中国保障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权从立法上和实践上不断予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人权;妇女人权;宪法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0)01-0219-02 21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