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制度简介

英美陪审团制度简介
英美陪审团制度简介

张卫平:美国陪审团是怎样运作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

诉讼是美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团虽在绝大多数场合是作为配角出现的,但却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那么,美国的陪审团是怎样运作的呢?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法官和双方律师将根据这些调查内容对候选人进行筛选。法官也可以直接询问候选人,例如询问候选人是否有什么因素会影响他(她)作出公正的裁决等等。

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等。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等等。对这些理由都要求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官同意可以退出。由于担任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应尽的义务,所以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根据调查,多数美国人是不愿意担任陪审员的,耽误时间、影响工作、生活是主要原因。尽管作为陪审员也有补贴,但数额很少,一般在8至15美元左右。

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剔除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由双方的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一方律师可以对按编号提出的候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予以否决或保留。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五次,但对于特殊的案件,也可能6次、7次,多的可达10次,否决权行使的多少由法官决定。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在著名的罗德尼金诉洛杉矶警察一案中,初审时就由于组成了有利于被告的陪审团,而导致控诉方败诉。但筛选的原则很简单,即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对提出来的候选人,双方律师都要对该候选人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双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提出问题,根据候选人回答的内容来判断是否行使否决权。律师设计什么样的问题,是一门技术性相当强的学问。但律师不得直接提出“候选人如何看待本案”这样的问题。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要把关,问题不妥时,可以加以否决。如果双方的否决权都使用完,仍没有达到陪审团的数量要求——12名陪审员时,就只能按编号由法官确定。陪审团确定之后,为了防止意外,还需要有几名候补的陪审员。一旦陪审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陪审权时,就可以由候补陪审员代替。陪审员将佩戴特制的陪审员徽章。各州的陪审员徽章各有不同,大多是圆形的,只是颜色有差异,有的州是黄色的,有的州是红白二色的。

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官将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告知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例如:不得与任何人讨论参加陪审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审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法庭、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话、其他人与陪审员非法接触的要及时报告法官、不能阅读关于本案的报纸等等。一般情况下,陪审员也不能单独与法官会面交谈。如果要与法官会谈,

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法官要求陪审员注意的事项有时多达几十项。每个陪审员在阅读完这些文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已经了解了这些注意事项。陪审团有一个协调和组织者,此人也可称为陪审团的“团长”。陪审团的团长由全体陪审员选举产生。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将陪审团隔离的情形是很少发生的。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外界影响。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审理,其陪审团就是与外界隔离的。国外开庭审理案件一般都是连续审判,从开庭起一直到作出裁决,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断。

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各种指示。例如:指出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指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不能采用该证据,如果陪审团采纳了该证据,则该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就是无效的。

为了使陪审团能公正地作出裁决,任何贿赂陪审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陪审员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制裁。

美国的法庭审理实行交叉询问制,即法官和陪审团都不能直接询问案件的证人,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询问。律师对自己一方提出的证人的询问叫做主询问,对对方的证人的询问称之为反询问。陪审团是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的,法官则控制着双方律师的交叉询问。法官与律师讨论案件中的程序事项时,陪审员也不能参与,因为陪审团不能裁决程序事项。

当双方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投票时,要求12名陪审员都要投票。当然历史上也曾有过诉讼中1名陪审员缺席,11名陪审员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形。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达到9票以上时,就需要陪审团重新审议,直至形成多数裁决意见。陪审团是如何认定事实以及如何形成裁决的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将案件的讨论过程透露出去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同样只能在原告所要求的数额范围内作出裁决,不能超出原告请求的数额。这一点与大陆法系中的辩论原则的精神相同。在开庭前,法官将告知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和陪审团将在下次开庭时宣布裁决结果。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团长是否形成裁决意见。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长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在陪审团团长宣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反对。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使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要重新审议。

陪审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陪审制度的国民参与性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陪审制的存在也就成了其他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如交叉询问制度、律师制度,甚至影响了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方法。陪审制的魅力倾倒了许多大陆法国家,加之美国文化的强势,使一些大陆法国家试图移植引进,但最终都没有成功。在我国,同样有不少人钟情陪审制度,为它的绚丽光彩所折腰。但我们应当注意到,陪审制度是美国特殊历史的产物,有着特殊的一般社会文化和法文化的背景,尤其是陪审制度是一种成本很高的制度。像我们这样的国家是很难享受的,仅挑选陪审员就要耗去几天的时间。在独特的法意识的背景之下,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绝不能够质疑陪审团对事实认定的公正性,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容置疑的。基于我国的法意识背景,在这一点上恐怕是很难为社会所接受的。实际上,因陪审员的知识背景、生活背景、认识方法、种族意识等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陪审团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陪审制度更体现了一种规则的游戏性。陪审制的存废改的问题也一直是美国人所议论的问题。我们切不可为陪审制羞花之貌而障眼。正如美国人所言,至少陪审制的问题与它的好处一样多。尽管俄罗斯新宪法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陪审制,并将于2003年在俄联邦范围内实施,但在试行中已经面临着诸多问题。况且,俄罗斯引进陪审制也有其特殊的政治历史背景。

尝试陪审团制度宜慎重

傅达林

2月17日,河南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女教师为还赌债绑架八岁学生致死案死刑上诉一案,审判长在庭审正式开始前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将作为二审合议庭的合议依据之一。”据了解,这是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陪审团”模式将适时在刑事审判中推广。(《北京青年报》2月19日)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权民主化运作的重要机制,其目的是让民众以最朴素的良知和正义去评判案件事实。近代著名法官丹宁更是将其当做“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准确地讲,河南高院的尝试并非真正的陪审团制度,因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的任务主要是认定事实,而对于法律的技术性操作则专属于法官。通俗地说,陪审团乃是由“外行”定罪、“内行”量刑;而人民陪审员则是“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河南高院的尝试并没有摆脱这种权力设定模式。由于专业隔阂,人民陪审员虽然在规范上分享了法官审判权,但实践中往往被法官所控制,其民主参与和法治教化的效果并不明显。相比而言,陪审团制度,则既能有效防止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徇私舞弊,又表现出对司法专业知识的尊重。

当前,我国司法的独立性还不强,司法的民主监督也乏力,在审判中引入陪审团,无疑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独立性。尤其是当一些法官考虑社会稳定、上级意图、民意压力、人情等多重问题时,陪审团的介入,减少了法官的审案压力和卷入腐败的机会,在实现制约司法的同时又有效地维护了法官独立。但引进陪审团决非简单地找几个民众参与审判,对于其对中国现有司法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须有清醒认识和应对,尤需辅以严密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

比如,陪审团成员的遴选如何操作?报道中说河南是法院“邀请”的,不知这些被邀请的人是否得到控辩双方同意。从英美国家看,陪审团成员一般是通过个人驾照或选民登记记录等进行随机抽选,再由控辩双方共同确认最终人选。最典型的是上世纪美国的辛普森案,由于被告是黑人,而其所在居民区大部分都是白人,为避免偏袒,辩方要求陪审团成员全部是黑人,而控方则要求全部是女子,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双方都认同的黑人女子陪审团。可见,陪审团需要确保成员的绝对中立。

再比如,陪审团的人数是固定的还是视案情而定?其权力是与法官“平起平坐”还是彻底与西方“接轨”?在英美国家,所有陪审团成员在整个审判期间始终处于“被隔离”状态,我们需不需要借鉴?陪审团成员的待遇又如何确定?上述种种具体问题,如果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制度规范,势必造成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难免给目前的司法带来一些混乱。

还比如,在我国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成本过高的陪审团制度是否合乎诉讼激增的现状?社会转型期要求司法机关提高效率以减少案件积压,而陪审团从选举、变更到管理、待遇等,都需要很多时间、精力及财力,这种高成本的诉讼制度在发达国家也受到过一定质疑,我们贸然引进是否会超出现有司法的承受限度?

更关键的是,陪审团制度的引进,不得不涉及其与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衔接。而无论是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统一框架下改革,还是自立门户单独创新,都需要国家在宏观层面进行整体设计,决非哪一个司法机关所能担当。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虽然在理论上引进陪审团制度有诸多好处,但最佳路径还是纳入国家统一的制度改革中来,地方法院的尝试不具有普遍性意义。

出处: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法学院刘学斌2011417461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了一些了解。首先我要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做简单的介绍,然后间的分析一下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和优点,最后是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做钥匙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和物证,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一旦做出决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受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犯罪行为。 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查阅的相关资料,我对陪审团制度做出了简单的利弊分析,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 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 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 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 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 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通过对你以上从以下几点说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多我国的借鉴价值。首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在我国世纪审判中没有发挥出拥有的价值,只是流于形势。所以要在制度上保障人们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力。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分享和限制法官的司法权。第二,就要加强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权很难做到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进项制度改革,模仿英美创建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分享司法权,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从而促进司法的独立。第三,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的法治化建设。陪审制度是一所免费的学校,陪审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的精神,更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总之,取他人的长处,补自己的短处。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长处,。吸收他们公平,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利保障的理念,来改善我们的人们陪审团制度,使该制度名副其实,切实发挥真正地价值。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 姓名:李隽婕 学号:32012090015 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一)陪审员的产生 1 、适用主体 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 (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 (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 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 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

1、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陪审团制度的意义 陪审团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已经逐渐成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其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司法公正性 作为最高裁决者的法官难免会因为其自身年龄,阅历,经验,甚至是主观情绪的影响,作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错位,因此设立一个由不同职业和生活经历组成的陪审团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这样也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 、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对案件量刑作出裁决,无权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任何评议,而陪审团成员均为随机选出,并且有一套极为严密的保密措施,有效地避免了因行贿与陪审员,而做出的与案件事实严重偏离的裁断。 3 、有利于司法公开 除新闻媒体公开外,由12名不同职业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本身就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给公民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和渠道。 4、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进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团制度不仅强化了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并且提供了每一位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不仅使得公民更加熟悉本国司法过程的程序,并且通过庭审中律师的辩论,推理,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增进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 四、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在陪审团的价值被认可时,其弊病也在发展中逐渐被人们揭露出来

浅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影响

浅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摘要:英国是首创议会制的国家,其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因此,了解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形成过程,分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英国议会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产物,不仅对英国意义非凡,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采用和借鉴,在世界民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英国议会制度;发展历程;影响 一、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形成过程 (一)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接连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并与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它被称之为“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但约翰王并未实行这个宪章,并且准备对贵族进行新的战争。1258年,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不顾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无奈,被迫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了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首次提出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公开宣布王权处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法律英语》期末论文 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 陶伟伟 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 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 摘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 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 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指指定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烦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 [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喻贵英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3-1 浏览次数:247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陪审员/辩诉交易/绝对要求回避权 内容提要:具有鲜明美国诉讼制度特征的陪审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但是有关其公正性、民主性究竟如何,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过分青睐,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虑的问题。人云亦云,一味地高唱赞歌,只会误入歧途,使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正、民主难以实现。因此,客观地看待美国的陪审制度十分必要。 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在一般人甚至是法官的眼里,陪审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我国乃至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为其灿烂的光环所迷恋甚至试图移植引进。[1]那么,美国的

陪审团审理究竟亮点在哪里呢?在其光环下面又有什么样的内涵呢?下面,笔者欲通过分析其客观现象探究美国陪审团审判的本质,以便对其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客观了解。 一、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作为联邦国家,美国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例如,美国大部分州保留有死刑,而有些州则废除了死刑,还有部分州从未适用过死刑。有些州统一指派公设辩护人处理无能力负担辩护费用的刑事案件,另一些州则依赖于委派私人律师介入此类案件。某些司法辖区,法官被委以终身制,而另外的司法辖区,法官则需选举产生,且每隔几年必须重选。[2] 至于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陪审团与法官的分工不同,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即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则负责在陪审团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判处刑罚。法官只能对陪审团予以必要的法律指导,无权左右或诱导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的基本作用体现在控制诉讼程序上,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裁定上。 美国的司法制度对陪审团审判具有相当大的依赖性,除了最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均采用陪审团审理。与此同时,其他采用陪审团审理的西方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 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 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 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

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而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团对判决结果不负任何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裁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法官也因陪审团裁定事实而可以超然摆脱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于案外,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擅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审案没有政治压力是不可能的,没有政治干预也是不可能的。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轻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第三、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首先,当事人很难在陪审团成员身上打坏主意。一是陪审团通常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并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陪审团成员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身份各异,背景不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做工作,且引诱、贿赂的成本极高,难度很大,风险很高。依据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15年。同时,重大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受外界干扰。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课以重刑制裁。由此,陪审团就成了防止司法制度腐败的第一防线。其次,陪审团参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 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在已经发展成熟并运用在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之中。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有利于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团;英美法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把完善人民陪审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已经十年了。但是就目前人民陪审制度依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竟中国陪审制度的出路何在?这值得在比较中外陪审制度尤其是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基础上展开研究。 一、历史发展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公元前六世纪,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制度。波洛克认为,法国的卡诺林国王时期便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诺曼征服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但更多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英国。十一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这就是所谓“大陪审团”。至17世纪,英国的陪审制度开始形成一套程序。尤其是负责控告犯罪的大陪审团,不再具有证明犯罪的责任,对陪审团的罚金制度也被废除。然而,英国的陪审制度至近代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并逐渐衰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19世纪中期,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主要理由是这一制度缺乏效率、费用过大。小陪审团制实际上是真正的陪审制。目前,美国有大约300 万个陪审员,每件由陪审员审理的案件大约有30万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0分之一。可见在美国陪审制度比在英国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英美陪审制度与英美法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是联系在一起的。采取陪审制,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庭上出示各自证据资料,相互询问、辩论,从而发现真实,陪审员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他们始终是被动的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而并不需要组织诉讼,更不需要亲自收集证据。可见,采取陪审制也是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的运用所决定的。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但是,要求将民事陪审团规定在联邦宪法中的呼声越来越高。 后来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对民事诉讼陪审团进行了规定。该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议价额超过20美元,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有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我们可以看到此修正案将陪审团的适用限定于“普通法诉讼”,同时该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法院,而不适用于州法院。 随着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普通法与衡平法趋于合并。200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陪审团适用的规定已取消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界限。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X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XX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英国议会的历史演变

英国议会的历史演变 摘要:英文议会Parliament一词,源于法文Parler(原意为谈话),它的拉丁文形式为Parliamentum(意为会谈) 。英国议会的开端一般认为始于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以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S.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1265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者有僧俗贵族和每个郡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镇两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召集议会,史称“模范议会”。“模范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议会的最终诞生。中世纪的议会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不断增长其限制王权的重要作用,并在日后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完善自身体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的国家,其制度不仅对英国自身的民主政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系,甚至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具有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系统详细地介绍了英国议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并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其对美中两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 资本主义君主政治议会弹劾贵族 Abstract:The word “Parliament”in English came from the French word “Parler”(means conversation) and is written as “Parliamentum”(means discussion) in Latin .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the parliament was started in 1263 when Henry Ⅲ, the king ,replaced the 15 person meeting which had the veto with his trusted followers , ignoring the great completely .In the clash between the king and the aristocracy , the aristocratic opposition faction led by Simon de Monfort , won the civil war finally . A meeting , was held in Westminster Abbey palace in 1265 ,with the attendants consisting of religion aristocrats , two knights from every county and two citizens from every big town . In 1295 , a Parliament “ Model Parliament ” was called by Edward Ⅰfor collecting war funds . During the Middle Ages , the Parliament wa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restrain the power of the sovereign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king and the aristocracy . The Parliament system was first established in Britain . It is not only meaningful to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of Britain itself , but also to some western countries , such as the system of US . And it even has extensive and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China . This thesis elaborat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e origin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 in history , and also talk briefly about its influence on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of both US and China . Key words: capitalism monarchy parliament impeach noble 1. 引言 英国议会是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它起源于中世纪,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议会制度形成。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又称贵族院;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又称平民院。国王是议会的召集人。即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共同构成英国的议会政体。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并最终发展成为近代史上的代议制议会。 那么,英国议会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它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又是怎样的呢?以及议会对当今世界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下面,我将把全文分为五节来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2、3、4节将着重分析前两个问题,第5节具体阐述第三个问题。 2. 英国议会产生的历史背景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英国曾经有过较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和与之相伴随的封建君主制。可以说,议会就是在同封建君主不断地抗争,夺权的背景下产生的。 2.1 英国的贤人议会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陪审制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英美法 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从产生背景、组织制度、法律地位与功能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中西比较 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西司法制度的异同,并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人民陪审员制与西方陪审制的差异比较 1.建立背景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考察,西方陪审团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国。17世纪初,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并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在审判中与王室代表抗争,成为美国殖民地人民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从此陪审团制度扎根美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已被美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相比之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要短得多。清末时期,沈家本主张效法西方实行陪审制,其后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的《参审陪审条例》中都有陪审制的相关规定,但都因历史原因未能实施。 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得到实行。建国以后,我国效法前苏联的审判制度,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历史根基较为薄弱。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后,与西方陪审制度相比,又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历程。西方陪审制是民主、人权的象征,成长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环境中,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是其坚实的文化基础。一方面,该制度在维护民主、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获得了美国民众的认可;另一方面,美国民众的认可又反过来为之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而我国是一个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整个社会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缺乏,从实践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甚至超过了司法功能。 2.法律地位的差异。 西方陪审制度的法律基础比较深厚。在美国,陪审制的法律地位首先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上。《美国宪法》第三条、第六条修正案、第七条修正案都为陪审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接受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除宪法外,《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等法律规定也为陪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各州的法律中也有陪审制的相关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经历了一些起伏。建国以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早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规定,使其成为一项宪法性的基本制度。根据1954年的宪法,随后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规定和重申。可以说,50年代是我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XX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权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 英国是西方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制度对英国乃至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没有任期限制。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国王虽然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却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的地位,仅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议会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法国人瑞洛姆曾有一句名言来说明英国议会的万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外。” 一、议会的萌芽与产生 宪政史学家罗·巴特认为:英国“议会根源的最深处藏于盎格鲁——萨克逊人进入英格兰之初即有的协商习惯”。盎格鲁——萨克逊部落的原始民主制对国王的权力有一定的约束:国王处理大事须先征得民众的意见和同意,国王必须服从习俗。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萨克逊人乘乱入侵不列颠,随之产生了由少数有影响的权贵要人组成的“贤人会议”,由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是有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贤哲,故称为“贤人会议”。“贤人会议”有五大职能:一是选举、废黜国王;二是审判大案;三是表达民情;四是协商国务;五是协商立法。据历史学家考证,整个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国王在做任何决定前都要征得贤人会议的同意,没有一位国王是在未先征得贤人会议的意见和同意时就独自决断一件大事的。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 权。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 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我国的陪审员是由法院聘任的,其身份与美国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差别不大。 他们在法院辖区有某种身份,经法官“选拔”、聘任之后,作为法院常设的编外法官并接受法院支付的定期或定额报酬。参与具体案件审判,也是由法院临时指定的,不过没有随机产生程序。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能够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往往是基于他们对当地情况的熟悉或在当地的威望。 (3)陪审员的审判权力。 以陪审员身份相对独立性为基础,法律赋予陪审团以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力。陪审团与官分别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做出裁决。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无罪由陪审团作出结论,而量刑则是法官的权力;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对事实加以认定,法官就原告胜诉或败诉的金钱数额作出相应判决以为执行依据。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这种明确职能分工除了具有相互制约的意义之外,还具有一种合理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求取正当性的价值——陪审团以普通人的智识对事实作出的判断最有可能获得普通众的认同,而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对于法律问题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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