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混合使用指引
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
(试行)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弹性,规法定
图则的编制与管理,遵照《市城市规划条例》、《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深标》)制定本指引。
1.2【与《深标》关系】本指引是《深标》的细化与补充,在城市用地分类的
基础上,明确了常用用地性质允许的建设容、设施类别围和规模控制要求,并对不同用地性质间的土地混合使用作出规定。
1.3【适用围】在法定图则编制中确定用地性质,以及依据法定图则作出规划
许可,应遵照本指引。
2用地性质的适建围
2.1【基本规定】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广场用地(S2)和绿地(G1、G2)等6类用地性质的适建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围表》(表一)。
2.2【规划管理的一般要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围表》中“本指引增加的适建
围与控制要求”,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视为调整法定图则。
3混合用地
3.1【基本规定】在法定图则编制中,当地块的适建围和控制要求超出《常用
用地性质适建围表》的,应增加相应的用地性质,作为混合用地。当地块需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考《常用土地混合使用引导表》(表二)来确定。
3.2【基本原则】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
平衡、以及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各类用地性质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政府社团用地的混合使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3.3【用地性质的排列】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一般采用中类,特殊
需要时可采大类)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若混合用地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绿地、道路广场、对外交通、政府社团等必须优先保障的用途,应将上述用地性质优先排列。
3.4【填充颜色和用地统计】混合用地的地块填充颜色按照排在最前的用地性
质颜色表达,用地统计按照排在最前的用地性质分类汇总到法定图则图表的用地汇总表。
3.5【适建围】混合用地允许的适建围和控制要求,按照《常用用地性质适建
围表》综合确定。
3.6【部分混合用地类型】研发用地、物流用地为混合用地,其中研发用地一
般表达为一类工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M1+C2),物流用地一般表达为普通仓库用地+商业用地(W1+C1)。
4附则
4.1本指引适用于所有已颁布和正在制定的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图表及文本另
有规定的除外。
4.2本指引的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4.3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表一:常用用地性质适建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