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规

医疗器械法规
医疗器械法规

一:名词解释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综合管理。是应用管理科

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对医疗器械各环节的活动进行研究,总结其管理活动的规律,并用以指导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的社会活动。其特点是: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

2.法律:是一定徳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通过设定某种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效力体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不同的

形式表现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等级体系。又称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4.立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

5.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6.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及法律的约束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

即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使用的效力。

7.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的规定,应该承担行政法律所规

定的责任。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系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工作人员或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时进行的处分。行政处罚系指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规进行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拘留、

没收等。

8.医疗器械定义: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

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医疗器械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10.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经济实体。

1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医疗器械流通的专营和兼营企业。

12.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13.商检: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所进口的医疗器械、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内容进行检验、测试和公正鉴定,出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凭证。

14.医疗器械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SFDA)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15.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16.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

17.质量:一组固有特征满足要求的程度。

18.医疗器械质量:医疗器械产品的所有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规定的程

度。其包括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19.质量管理(QM):是指对达到质量所必需的全部职能与活动的管理。

20.质量控制(QC):是指为保持某一产品质量所采取的作业控制技术和有关活动。

21.质量保证(QA):是指为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质量所采取的全部计划、有系统的活动。

22.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是指对确定或达到医疗器械质量的全部职能和活动的监督管理。

23.质量监督:ISO对质量监督的定义是为了保证需要满足质量的要求,对程序、方法、条件、产品的过程和服务以及按规定的标准所作的记录分析状况进行的连续评价。

24.出厂检验:是生产厂商对所生产的每一台产品在成品入库前进行的质量检验,确保出厂产品都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25.型式检验:是为验证医用电子设备的整机性能、安全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和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

2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27.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28.标准的有效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

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二:时间

5年的: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

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4.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

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医疗器械使用结束后5年以上。

5.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重新注册应当在届满前6

个月内。

6.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有效期

为5年。

7.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要有详细的、真实的记录。记录应当保

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至少不少于5年。

8.ISO标准一般每五年复审一次。

3年的:

9.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商品销售记录,记载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11.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2年的:

12.生产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使用寿命期,但从生产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13.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14.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1年的:

1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6.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注册受理前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17.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18.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19.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20.对于首次获准注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正式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复查,且以后每年一次。21.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以临床协议签定日期为准)出具的检测报告。

2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含附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其针对拟上市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参照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办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境外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外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未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境外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独立法人机构作为其代理人。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其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是在出口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医疗器械。 第八条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与相应注册管理部门、境外申请人的联络; (二)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三)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召回; (四)申请人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并在中国境内指定法人机构在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做好售后服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2)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练习题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练习资料 (20141208版) 1、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A) A、对 B、错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医疗器械监管的最高法律。(A ) A、对 B、错 3、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 B )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 A )管理。 A、注册 B、备案 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A ) A、对 B、错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 ) 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③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④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⑤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A、①③④⑤ B、②③④⑤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 E、①②④⑤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 ) 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②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③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④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 E、①②④ 7、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 ) A、对 B、错 8、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需要进行临床试验。(B ) A、对 B、错 9、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由(C )制定。 A、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国家食品药品认证中心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0、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向(B )申请生产许可。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B、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 C )。 A、生产许可证 B、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C、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1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B )年。 A、4年 B、5年 C、6年 1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载明许可证编号,但附生产产品登记表( B )。 A、对 B、错 1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 C )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A、3个月 B、5个月 C、6个月 1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应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A )。 A、对 B、错 16、医疗器械受委托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只应当注明“受托生产”( B ) A、对 B、错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4号令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整理

类型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通用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3/72014/6/1通用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4/242015/9/1通用卫生部令第82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5/202011/7/1通用局令第3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4/282014/6/1通用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6/292015/9/1通用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7/142016/1/1通用局令6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7/302014/10/1通用总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5/12/21 通用国食药监械[2011]425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1/9/16 通用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723号 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5/11/12 通用征求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稿)意见的函 2016/9/30 通用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66号 征求《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4/10/24 通用食药监办械监〔2016〕9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2016/2/4 通用食药监办械监〔2016〕76号印发2016年国家医疗器械抽验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2016/6/3 通用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 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2014/9/30 通用征求《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2014/12/30 类型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临床总局令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3/232016/6/1临床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2014/2/102014/3/1临床2014年第14号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8/25 临床2014年 第12号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8/21 临床2014年 第13号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8/21 临床2016年第133号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二类、三类)2016/9/30 临床2016年第98号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6/8 临床2015年第117号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7/22 临床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5/7/20 临床 临床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44号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临床2014年第16号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9/11 临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14/9/11 临床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6/12 临床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5/19 类型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注册局令4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7/302014/10/1注册局令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办法》 2014/7/302014/10/1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2014/5/30 注册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5/8/5 注册总局2015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 2016/4/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 2015年02月05日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条例》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总体思路与《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保持一致,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依据,确定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具体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是基于产品风险的考虑设置的行政监管手段。备案人向行政机关报送资料,行政机关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给备案人备案凭证,并公布备案信息。通过备案存档收集信息并

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对不合乎法规要求的,应责成企业及时纠正或采取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二、医疗器械备案和注册需分别向哪些部门申请?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三、申请医疗器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需提交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生产制造信息、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四、申请医疗器械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需提交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材料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的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 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 段参与并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作用旨在达到目的下更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操作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

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

医疗器械法规知识

医疗器械法规简介 阎华国 第一部分医疗器械法规体系 一、医疗器械定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2.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3.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4.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5.妊娠控制; 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二、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 1.医疗器械监管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各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基本规定,《条例》内

容涉及医疗器械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2000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2000版的《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开始走上依法监管阶段,随着医疗器械行业高速发展及政府职能转变,2000版《条例》暴露出一些不足,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开始启动《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后,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4年6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2.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规章 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相关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针对医疗器械制定的法规,这些部委主要包括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医疗器械职能最多,其颁布的部门规章也最多。医疗器械部门规章主要有《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这些法规对医疗器械研制、分类、临床试验、注册、生产、经营、使用、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是对《条例》内容的细化,构成了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的主体。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试题-答案

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15题,每题1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A、10 B、15 C、20 D、30 答案: D 2、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非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B、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C、产品标准 D、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答案:C 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不用提交的资料( ) A、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产品、技术要求; B、产品检验报告; C、注册产品标准 答案:A 4、医用中心制氧系统按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状态分类,为( ) A、有源医疗器械、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B、有源医疗器械、非接触人体器械 C、无源医疗器械、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D、无源医疗器械、非接触人体器械 答案:B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期货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由县组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罚款。 A、5000元以上10000万以下 B、5000元以上20000万以下 C、3万元以下 答案: C 6、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法律责任主体是( ) A、医疗器械制造商 B、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C、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备案部门 答案: A 7、医疗器械使用状态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属于非接触人体器械的内容是:( ) A、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序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B、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定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定 日起施行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

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 第×4××5××××6 号。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2017医疗器械全部法规汇总情况

目录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 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8) 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47) 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70) 5.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71) 6.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78) 7.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87) 8.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90) 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 (116) 10.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119) 11.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133) 12.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154) 13.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 (165) 1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231) 15.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35 16.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42) 17.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356) 18.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378) 1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382) 20.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385) 21.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414) 22.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435) 23.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450) 24.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461) 2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465) 2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476) 2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492) 28. 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 (499) 2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506) 30.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17) 3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34) 3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 (549) 33.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 (560) 3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 (574) 35.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587) 3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596) 37.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607) 38.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 (640)

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汇总

序号关键词文件名称生效日期链接编号 1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6/1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0784/97814.html国务院令第650号 2法规《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6/4/1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0053/139000.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3法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7/14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0053/124222.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4法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10/1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0053/103758.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5法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10/1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0053/103756.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6法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10/1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0053/103757.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7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11/19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1692/135463.html 8法规(解读)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1/4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0845/134021.html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 9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11/2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1692/133864.html 10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7/16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1692/124283.html 11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2/5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1692/113955.html 12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管理办法》部分) 2015/2/5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1692/113956.html 13注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2015/8/18https://www.360docs.net/doc/c014582537.html,/WS01/CL0056/126821.html国发〔2015〕44号 博济医药汇总: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汇总

一、主要注册法规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1号) 2002年1月4日发布,2002年5月1日实施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国药监械[2002]18号) 2002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223号) 2002年7月2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07号) 2002年11月7日发布并实施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 2004年1月17日发布,2004年4月1日实施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4]55号)2004年3月11日发布并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2004年7月8日发布并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 2004年8月9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向生产企业提供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副本有关操作程序的通知(食药监械函[2005]42号) 2005年7月5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国食药监械[2006]284号)2006年6月26日发布并实施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咨询管理规范》

2007年3月26日发布并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纠错-技术审评环节管理规范》 2007年3月26日发布并实施 《医疗器械说明书备案审查规范》 2007年4月30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2007年6月15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778号) 2007年12月25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执行GB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314号) 2008年6月26日发布,2008年7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2008年7月23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清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518号) 2008年9月16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634号) 2008年11月3日发布并实施 《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涉及重新注册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说明》 2009年2月23日发布并实施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若干技术问题的说明》 2009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 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

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

软科学研究项目报告 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 比较研究专题报告 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13年12月

前言 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将医疗器械行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制度和相关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既有相通之处,又存在许多差异。 开展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的对比研究,一直是医疗器械产业界及政府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有助于现代产业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帮助创新型自主品牌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把握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变化发展趋势,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讲,也可为监管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医疗器械法规体系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由于各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标准众多,使得此类研究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基于此,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特邀请业内资深人士、企业代表,组织研究并编写了《国际医疗器械法规研究专题报告》。这些人员均具有多年从事医疗器械法规事务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体系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本报告对国内外医疗器械监管政策法规及产品标准的现状、差异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对比研究,一共十二章,第一章为法规综述;第二章至第十三章分别从监管模式、医疗器械分类、标准、检测模式、临床要求、质量体系及生产监管、上市准入模式、流通监管模式、上市后监督模式,以及体外诊断试剂法规要求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本报告在编撰过程中得到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参加本项目的研究单位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业聚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深圳市龙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撰写人员有:蔡翘梧、胡辉、黄进、乐秋红、李玲、李秀兰、柳永英、施小立、谭传斌、杨龙、张强、张晓华、张艳红、钟志辉(按姓氏排列)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报告仅代表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个人意见,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在今后修订完善。若读者对本报告的观点有不同看法,欢迎提出商榷。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密集出台。 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熟悉这些必备的法规,对企业正常运行、产品如期顺利上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具体内容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 部门规章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产品分类界定 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 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 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 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

与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相关法规要求

与售后服务相关的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8号)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与供货者或者相应机构约定由其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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