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

邀方

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务。

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建立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

第二节远程医疗中心配置要求

第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独立设置远程医疗中心,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远程医疗中心设在门诊大楼1楼。

第十六条远程医疗中心根据功能定位,分为省级远程医疗中心、市(州)县级远程医疗中心、基层(乡镇)远程医疗中心。

第十七条远程医疗中心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专业部门和重要场所。各级远程医疗中心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备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

2名专

致;

);

(五)了解本机构远程医疗业务流程及远程医疗相关规范;

第二十条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远程医疗服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不一致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包括基本行为规范和与职业相

(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二十三条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三)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

件;

理、影像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邀请方医师注意。

第二十四条远程医疗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正常运营;

(二)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三)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持远程医疗中心环境卫生,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五条远程医疗服务信息化技术运营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作。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运用信息化技术时,在一方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设备,精确控制另一方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操作性的检查、

诊断、治疗、手术、监护等医疗活动,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规范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 一、项目的背景、目的、意义 2014年国家卫计委提出要建立健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服务和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要以面向基层和偏远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通过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合医资金安全,达到政府满意,医务人员满意,百姓得实惠,真正体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90%大病不出县这一公立医院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建设内容 1、×××医院远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通过授权方式与各乡镇卫生院电子病历系统、心电系统、LIS系统、Pasc系统无缝连接,各乡镇卫生院将上述系统相关信息上传××医院,通过

相关部门分诊分到相关专业科室,由专家组织人员对病历进行审核,结合各种检查结果,制定指导性诊疗意见后,通过系统返回乡镇卫生院,对病人实施诊疗,该系统建设总投资约400—500万元,由××医院投资。 风险及防范 (1)病历资料的采集是否真实可靠,此为远程医疗会诊风险的核心所在,可通过多次培训而规避,必要时通过我院医师电话问诊,现场会诊而解决。 (2)治疗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可通过及时转院而解决。 (3)发生医疗纠纷,可通过原渠道解决(即现行处理纠纷的方式解决)。 (4)具体会诊例数需卫计局信息科统计并由卫计局拨付资金。 2、影像运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Pasc系统通过光纤与各乡镇卫生院DR机链接,各乡镇卫生院将病人照片后的数据、图像上传到××医院由××医院出据报告后返回乡镇卫生院。 (1)该项目需投入资金购买设备(DR系统及电脑等)预计投1500万元(27个乡镇即27个DR机,每台50万元计,同时电脑、光纤等),资金政府投入或引进第三方进行投资(2)第三方的进入,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投标,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远程会诊管理规定

远程会诊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 一、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二、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三、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四、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五、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对疑难、危重病人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七、对于同级医院或下级医院提出院外会诊申请者: ⑴提前约定远程会诊的时间,并提前将会诊患者的资

料交至我院医务科。 ⑵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⑶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仍属于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⑷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规定的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提出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框架、应当遵循的功能及安全性能,对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远程预约、远程专科会诊、信息资源管理等业务功能规 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定义。 本规范可用于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以及 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和评价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采用现代通讯、电子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实现医学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 处理、存储和查询,对异地患者实施咨询、会诊、监护、查房、协助诊断、指导 检查、治疗、手术、教学、信息服务及其他特殊医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2、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平台,采用离线或在线交互方式,对患者及其病史、检查等进行分析,完成病情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的医疗行为, 包括远程专家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重症监 护等医疗服务。 3、远程心电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心电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包含高端远程实时心电监护。 4、远程影像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影像资料,包括放射影像资料、 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由上 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5、远程重症监护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重 症病人临床资料,包括实时在线的监护信息、放射影像资料、 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等,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治疗指导意见。 6、远程病理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病理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诊断报告。 7、远程手术示教 通过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远程会诊技术和视频技术,对临床诊断或者手术现场的画面影像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远程传输,使之用于远程教学、远程观摩、远 程诊断等。 8、远程医疗申请单 包括申请方医生姓名、职称、单位名称、医院等级、所属行政区域、申请目 的与要求以及患者的症状、体征、主诉、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资料。 9、患者、居民和个人 通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获取和接受服务的个体。(在本规范中这些术语可互换使用)。 10、远程教育 在远程医疗信息会诊系统上,授课专家通过音视频和课件等方式为基层医生提供业务培训、教学以及技术支持。 11、远程医学数字资源 上级医院收集整理的有典型意义的病例、案例分析、手术录像等资料,以及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院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 我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向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我院与其他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院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范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活动。 第二章普定县中医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018〕25号) (2018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 —平台建设方案

目录 第1章.总论 (4) 1.1 提要 (4) 1.2 市场定位 (5) 1.3 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5) 1.3.1 推进国家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 (5) 1.3.2 推动卫生医疗服务多元化发展 (6) 1.3.3 提升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 (6) 1.3.4 为远程医学教育提供高效管理工具 (7) 1.3.5 促进与带动医疗服务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 (8) 第2章.建设方案 (9) 2.1 系统功能结构 (9) 2.2 系统详细功能 (10) 2.2.1 远程会诊 (10) 2.2.2 远程检查 (12) 2.2.3 远程监护 (13) 2.2.4 预约挂号 (14) 2.2.5 医生下乡 (14) 2.2.6 远程培训/考试 (15) 2.2.7 视频会议系统 (18) 2.2.8 远程检查系统 (19) 2.2.8.1 远程听诊系统 (19) 2.2.8.2 远程病理检查 (21) 2.2.9 远程监护系统 (21) 2.2.10 影像诊断系统 (24) 2.2.11 远程预约系统 (24) 2.2.12 远程教育系统 (25) 2.2.13 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34) 2.2.14 费用中心 (34) 2.2.15 短信平台 (34) 2.2.16 投诉中心 (36) 2.2.17 基础信息平台 (36) 2.3 系统功能特点 (37) 2.3.1 系统功能 (37) 2.3.2 系统特点 (37) 2.4 远程诊断解决方案和特点 (38) 2.4.1 连接全国各著名大医院及医疗科研机构 (39)

2.4.2 连接省级医院与各地市医院 (40) 2.4.3 连接地市医院与区县医院或社区医院 (40) 2.4.4 视频会议系统解决方案 (41) 第3章.项目实施方案 (44) 3.1 系统体系架构 (44) 3.1.1 系统架构 (44) 3.1.2 网络规划 (44) 3.1.3 业务流程 (45) 3.1.3.1 预约会诊 (45) 3.1.3.2 会诊基本过程 (46) 3.2 系统基本功能结构 (46) 3.2.1 系统功能说明 (46) 3.2.2 模块基本功能说明 (47) 3.2.2.1 预约管理 (47) 3.2.2.2 接收会诊 (49) 3.2.2.3 会诊管理 (50) 3.2.2.4 专家管理 (53) 3.2.2.5 会诊辅助管理 (55) 3.2.2.6 系统管理 (59) 3.3 技术要求 (59) 3.3.1 运行环境要求 (59) 3.3.2 性能 (60) 3.4 二次开发功能 (61) 3.4.1 远程医疗计费 (61) 3.4.2 电子病案库 (62) 3.4.3 远程会诊网站 (62) 第4章.项目预算 (63) 4.1 项目经费预算 (63)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便于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减轻病人经济负担,促进我省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职能 第四条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由专家医院远程会诊中心与基层远程会诊分中心(县、市医院)、各网络单位(包括一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管理、信息、收费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工作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省立医院院外医疗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组织和协调中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二)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三)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 (四)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五)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 (六)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七)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资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立医院信息中心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技术保障、会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各市、县可依托本地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分中心,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设立中心或分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 (二)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第1章.总论 1.1 提要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是网络科技与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它通常包括: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流等几个主要部分,它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基础,实现对医学资料和远程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一些疑难急症需要多地专家会诊;传染性疾病不易到公众医院就诊……传统的医疗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如今,计算机和多媒体技术以及通信技术迅猛发展,为远程医疗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以上问题也都可以得以解决:医生和病人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安全、快速的交流,病人和医生在网上及时的交流能使得医生更好的了解病人的病情发展状况和发病时的表现;病历和X光片等资料通过双流技术实现会诊时的实时传输;多家医院的专家对一例病例进行远程会诊等。 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十五”期间,全国所有中心城市医院和60%以上县级医院实现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也必然要带动远程医疗建设,因为县以上医院的职能要求都要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单位的技术帮带和业务指导与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工作,要落实和完成好这些工作,除派出医疗队深入的同时,远程医疗是他们有效选择。 目前,我国基层医院(泛指二甲以下的医院,如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总数已超过5万家,担负着全国三分之二以上人口的医疗服务工作,任务极其繁重。由于大城市与基层医院之间存在作技术水平的差异,造成城市大医院里患者排长队看病,而基层医院里冷冷清清的局面亦无发根本解决。 所以不受国域限制、地域限制、大城市与边远地区限制的远程医疗活动的高新技术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有着广阔地发展前景。防洪抢险、抗击特大雪灾,特别是汶川和震中远程医疗卫生救护的实践证明未来远程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会诊等内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他服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 0 / 10

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六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的主要形式之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分级会诊、专科联动、资源下沉”,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远程医疗服务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1 / 10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远程医疗服务和特殊远程医疗服务。一般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特殊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通讯、网络或卫星精确制导系统,在本地使用相关设备,控制异地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检查、手术、治疗、护理、监护等服务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

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六条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第七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服务及其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其他暗含跨国或跨省(区、市)的名称。 第八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应当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一般远程医疗服务 第一节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开展一般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一般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申请: (一)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符合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远程医疗服务系统能够满足图像、声音、图片、

远程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测试计划

重庆市远程医疗健康服务平台 测试计划 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重庆市远程医疗健康服务平台项目承担部门应用开发部 撰写人(签名)江丽平 完成日期2011-10-13 本文档使用部门测试实施部、应用开发部评审负责人(签名) 评审日期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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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概述 (6) 1.1产品简介 (6) 1.1.1 范围 (6) 1.2限制条件 (7) 1.3参考文档 (7) 2 约定 (7) 2.1测试目标 (7) 2.2资源和工具 (8) 2.2.1 资源 (8) 2.2.2 工具 (8) 2.3编号规则 (8) 3 测试种类及测试标准 (9) 3.1测试种类 (9) 3.2测试方法及标准 (9) 3.2.1 功能测试 (9) 3.2.2 业务测试 (10) 4 测试风险及重点 (10) 4.1预测风险 (10)

4.2测试重点 (11) 4.2.1 功能测试 (11) 4.2.2 业务测试 (13) 5 暂停标准和再启动要求 (15) 6 测试任务和进度 (16) 7 测试提交物 (19)

1概述 1.1产品简介 远程医疗是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低成本高效率地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提供远距离医学信息和服务,旨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途径,降低医疗费用、推进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一项新型医疗服务模式。 在国家试点项目的推动与要求下,重庆结合自身特点以及卫生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拟建设我市统一的远程医疗平台,以承担国家的试点项目:①以市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核心节点的“基层远程会诊系统”;②以部属(管)综合医院及我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核心的“高端远程会诊系统”,部署相应的软硬件设备,选聘相关专家建立省级医院专家库,为基层医院提供远程会诊服务。 1.1.1范围 本测试计划是针对[远程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的内容编写的测试计划,包括: 会诊评价管理 会诊设备管理 远程教育 会诊管理 收费管理 用户管理 机构设置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二、三级大中型医院。 (一)纵向转诊即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下级医疗机构对于超出本院诊治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和各部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机网络进行异地医疗咨询的活动日趋增多。由于管理尚不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露出一些问题。为保证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维护 医患双方权益,提高有限的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咨询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有效配制有利于医疗费 用的控制。 1.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时,要遵循“统筹规划、加强调空、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分阶段的发展”的原则。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远程医疗会诊必须有利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 2.对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与网 络管理中心,要报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跨省以至全国范围的网络系统及卫星专网要报卫生部主管部我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会诊及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中华”、“全国”或其它暗含跨省、区的名称。 3.远程医疗会诊是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异地医疗咨询,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各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定入网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在能够取得准确资料的条件下,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行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建立的网络管理中心是为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咨询活动。有关操 作技术人员须经业务培训上岗,以确保发出的信息真实、准确。 5.开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好专科会诊医师。具有三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方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 6.医疗单位根据病人需要提出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前须向病人或亲属说明远程医疗会诊的 目的,并征得病人及其亲属的同意。会诊后应将远程会诊病程记录,并向病人或其亲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远程医疗费标准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远程医疗行业分析

远程医疗行业分析 1.行业背景 远程医疗即应用远程通讯技术来交互传递信息,以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一种将现代医学、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紧密结合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远程医疗技术的内容包括:以检查为目的的远程医疗诊断系统、以咨询会诊为目的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以教学培训为目的的远程医疗教育系统和以家庭病床为目的的远程病床监护系统。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医疗资源欠缺地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国远程医疗事业起步较晚,普遍认为,我国最早的远程医疗技术运用是在1986年,广州远洋航运公司通过电报实现了跨海会诊。1999年底,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开始明确了远程医疗权责,相继涌现出一大批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实体单位和服务模式。其中上海交大已开发完成全国首个无线远程心电监控技术服务平台,可以实时将人体生理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通过移动网络使医学专家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心脑血管疾病的诊断和预警。2011年,我国首个急诊远程监控室在武警总院急救监护中心启用,通过GRRS技术实现远程心电监测呼救者可以通过“护心宝”监测器与医生进行交流。 我国地域辽阔,医疗资源分布极度不平衡,大部分城乡居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危重患者面临的当地医疗水平落后、就医困难局面;而远程医疗系统的应用和推广可大大方便边远地区的患者需求,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提高基层医疗单位的服务水平。2013年8月,习总书记在大连视察远程医疗系统生产时指出:“用信息化系统提高医疗水平,如虎添翼。要利用好这套系统,更好的为群众服务”。2014年6月,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湖北、云南的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试点工作,包括以视频会议、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提高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2.行业分析 国内市场需求 我国在远程医疗领域起步较晚,主要是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基层医生业务水平不足,患者病症杂乱,不利于远程医疗行业发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才开始进行研究性远程医疗试验探索,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实用性远程医疗系统建设与应用。但进入21世纪后,我国远程医疗建设应用快速发展。在国家政策推动下,我国远程医疗市场规模出现明显增长。2016年,我国远程医疗(包括远程患者监测、视频会议、在线咨询、个人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远程医疗会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远程医疗会诊是医疗机构间运用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采用网络视频、音频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病例分析、病情诊断和进一步确定治疗方案的医疗咨询服务。规范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制度称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三)基本要求 1.参加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并在医院办理医师注册、变更或多机构备案的临床、医技科室的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具有主任医(技)师任职资格者、或由科主任指定的取得副主任医(技)师及以上任职资格者。 2.远程医疗中心由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信息中心协助技术支持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远程会诊的申请、安排会诊时间;信息科负责设备调试、日常维护。 3.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协调申请方、会诊(培训)专家、信息科,确定并通知远程会诊(培训)时间。 4.信息中心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技术支持平台确保接收和发出的信息快捷、准确,会诊前提前完成与远程会诊医院的对接调试。为保证会诊流程畅通,需工程师协助至会诊结束。 5.申请会诊对象限于疑难危重病例及少见病例,并且已经经过科内或全院会诊,仍然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四)具体细则 1.应邀会诊 (1)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外院远程医疗会诊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2)若同意会诊申请,要求申请会诊的医院提前把病例资料(病历摘要、各种检验报告单、检查报告单、影像资料、照片、各类电生理描记图和病理图文资料)传送至远程会诊信息平台。 (3)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与相关科室确定会诊专家及会诊时间,会诊的病历资料至少在会诊前转发给会诊专家。 (4)会诊结束后,由会诊专家填写会诊记录表,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将会诊记录表留档后发送至申请医院。 2.申请会诊 (1)申请科室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及患者知情同意书,提

XX省远程医疗服务激励机制细则

XX省远程医疗服务激励机制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绩效考核 (2) 第三章绩效考核要点 (3) 第四章激励措施 (4) 第五章激励实施与监督 (5) 第六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省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充分调动远程医疗服务参与各方积极性,发挥远程医疗技术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作用,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目标任务,促进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家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远程会诊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目标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医疗机构及运营机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性奖励和一定的经济奖励。按照“以奖代补”原则,由国家和省级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辖区内开展远程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及第三方运营机构。 第二章绩效考核 第四条我省远程会诊医疗服务绩效考核与激励由XX 省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接入省级远程会诊中心平台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运行管理机构,每年都要与XX省远程绩效考核管理机构签署远程会诊年度目标责任书。签署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运营管理机构才能作为考核对象参与当年的

绩效考核和激励。绩效考核对象每年1月31日前必须更新年度目标责任书,否则作为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每年1月10日前,由XX省远程绩效考核管理机构依据上一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各考核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 第七条原则上,年度绩效考核只针对单位法人或机构,每年由考核对象单位提名本单位考核优秀个人参加省级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三章绩效考核要点 第八条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要求考核对象必须按照远程会诊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设立远程会诊中心,配备远程会诊设备,建立与省级远程会诊中心平台的业务和管理联接,配置相关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远程会诊管理制度。 第九条远程会诊是否纳入医院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逐步落实实施情况,考核每年实施结果。 第十条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工作目标,纳入院长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建设达标情况,及远程会诊运行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体系。 第十二条远程会诊是否纳入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体系,考核每年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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