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的方法和分类

医疗损害鉴定的方法和分类

医疗损害鉴定的方法和分类

医疗损害鉴定的分类

医疗损害鉴定分为:(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疗过错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由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其特点是鉴定专家都是由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医院的医生组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鉴定人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鉴定不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分析和回答;对医疗机构修改病历及其提交病历的真实性不作评判等。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是由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所作的鉴定。其特点是司法鉴定机构不隶属于行政部门;可相对独立的进行鉴定;鉴定较公正;但目前有很多鉴定机构不愿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鉴定启动较困难。

最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 据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及医疗技术鉴定的功能区别及证据属性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属于法医学,多数属于对故意或过失性的人身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进行的鉴定,多数为侵权行为单一且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鉴定目的主要是确定人身损害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而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鉴定在内的医疗技术鉴定则属于临床医学,而由于医疗纠纷均是因过失性临床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纠纷,临床医疗行为也存在医疗措施本身所具有的侵袭性、患者体质的多样性、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病症发展的不可控制性等特点,医疗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医疗行为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有所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等同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的医疗专业判断,是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因此,医疗技术鉴定应当针对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事实作出医学技术认定。即医疗技术鉴定结论的内容,应当包括提交鉴定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等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因患者原患疾病、医疗合理损害、医疗非正常损害等混合因素形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医疗过失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结果的等次及比例作出确认,以克服医疗事故鉴定覆盖面狭窄的缺陷。 医疗技术鉴定固然重要,但是,其只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而非全部,甚至不是关键。在事实认定中,其能起多大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尊敬的各位专家,某某某的治疗过程,该医院是存在严重过错的: 我于XX年10月13日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到某某第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治疗,第二天行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在采取减压措施等无效的情况下,又于XX年10月28日再行头皮清创缝合术及脑脊液漏修补术,术后切口愈合。但是由于治疗重点放在脑脊液漏,耽误了我的康复治疗,而且好长一段时间没有给我用脑营养药物,使我现偏瘫、失语并难以恢复。 我的身体之所以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与某某医院的严重过错分不开的: 一、我于XX年10月13日19时08分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住进某某医院,但医院到XX年10月14日11时10分才进颅内血肿清除术,延误了治疗时机。 二、行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颅脑手术中未修补硬脑膜或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是造成术后切口脑脊液漏的首要原因。硬脑膜被覆于大脑表面,是抵抗外源性细菌的主要屏障之一,也是防止脑脊液外漏的主

要屏障。敞开硬脑膜后,脑脊液会流至切口下,浸泡切口周围组织,阻碍切口生长,增加术后切口脑脊液漏发生的几率;同时,也会增加脑脊液漏后颅内感染发生的几率。而临床实践证明开颅术中修补硬脑膜,术后一般不会发生脑脊液漏。据某某医院手术记录记载:……电凝后十字切开硬脑膜,于颞上回无功能区皮质以脑穿针探查定位血肿,抽出暗红色血性液约10ml,后沿穿刺方向分离脑组织直至血肿腔,边电凝止血边清除血肿,共清除血肿约30ml,彻底止血以盐水反复冲洗术区,血肿腔内以明胶海绵及止血纱布贴敷止血,查无活动性出血及渗血后,硬膜外放置引流管一根并另切口引出。整个术中过程未修补硬脑膜。 三、医院发现脑脊液漏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进行清创缝合术+脑脊液漏修补术,延误了治疗,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据某某医院术后病历记录记载:XX年10月26日09点0分上级医师查房即发现我脑脊液漏,原因多为患者切口深部存在脑脊液漏口;最为可能是原手术术后引流处头皮虽愈合,但皮下深层或肌层未完全愈合与颅内相通,脑脊液漏出向下流入皮下行成潜在腔隙及皮下积液。治疗方案二为行脑脊液漏口修补术+清创缝合术。至XX年10月28日10时30分行脑脊液漏口修补术+清创缝合术时,相隔48小时40分。我身患重症住进医院,希望得到及时治疗,以减少痛苦,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人的委托;(2)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3)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听证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司法鉴定对听证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医通常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内部聘请的医学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必要时也会检查患者。 4,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的费用缴纳: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3) 第三章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5) 第四章鉴定实施 (8) 第五章监督管理 (15) 第六章法律责任 (16) 第七章附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

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李明桃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患者李明桃诊疗过程病案简述:2016年2月25日,患者李明桃,女,47岁,因“摔伤致右肘疼痛、肿胀、畸形20分钟‘入院。经过院方的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院方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右肘DR片报告示:右侧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折线穿破肘关节面,断部向外下方轻度旋转移位。在此患方有严重疑问,入院诊断伤情因院方一直拒绝提供片子给患者,入院诊断的伤情是否成立目前只能打上问号。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中医康复护理常规;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抗炎、活血止痛、红光照射等对症治疗。因患者越治疗伤情越严重,患者及其家属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出院。2016年3月1日,患者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肱骨外髁骨质断裂,折端轻微分离且轮廓不整,掌侧见大块骨化影;2016年3月2日,患者经开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折线波及肱骨小头及滑车,折块分离移位。2016年3月5患者经入住三峡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现患者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且需在适当的时机行关节置换术。对此严重损害后果,患方认为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所造成:

1、入院DR诊断片至今一直未给予患者,也没出示给法院,且发生医疗争端后院方不同意患者封存医疗病历的请求,这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入院时候的真实伤情(有可能患者入院时候是轻微的骨折),也不能排除院方手法复位有加大患者骨折伤害后果。其故意隐瞒患者入院前病情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院方掩盖错误诊治真相具有医疗过错; 2、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根据患者病情,患者方在坚持入院前骨折程度非常轻微的前提下,即便按照现有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候已经属于粉碎性骨折且有移位,完全说明患者入院时的伤情明显具备手术治疗医疗指针,而保守石膏固定治疗对关节部位移位的粉碎性骨折明显不当。因院方存在治疗方式明显不当,才引起患者经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病情不仅没得到改善反而病情显著加重,从而延误了患者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留下终身残疾。 3、所采取的治疗方式是院方主观所定而非将治疗措施及方案完整沟通给患者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从医患沟通记录上完全可以看出院方没有将整个医疗措施进行沟通让患者选择,而是主观的给患者施行了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在医患沟通上存在严重过错。

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程序(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程序(标准版)

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程 序(标准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识别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的危险源,评价风险因素,从而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并在新问题出现或其他情况时对其进行更新和持续改进。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及更新。 3.定义 危害辨识:辨识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风险评价: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4.职责 4.1办公室、生产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安全健康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与更新工作。

4.2其他部门按照程序要求辨识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因素,并进行初步评价。 4.3相关部门负责安全健康危害因素的处置。 5.管理规则及流程 5.1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辨识评估和控制 5.1.1按职责分工,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对存在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进行辨识与评价。 5.1.2危害因素辨识的范围必须覆盖公司的生产作业活动全过程。 5.1.3辨识依据 1)国家、政府各部委颁布的政策、法规、标准、规定、条例等; 2)当地的地方法规、标准、规定、条例等; 3)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及认证结果或反馈的信息。 5.1.4危害因素的辨识方法 1)直观经验法:a.对照、经验法、b.类比方法。 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各部门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本部门内生产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判断,找出可能对职业安全健康不利影响的各类危害因素。 5.1.5评价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同时,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关于《医疗害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医疗纠纷民事处理过程中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并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专门性鉴定。《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作为诉讼前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并不等同于法医类鉴定,也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同时,医疗损害鉴定也不同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者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 (三)统一规范的意义。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条件、鉴定专家库、鉴定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十分必要。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模式和专家库,也有利于解决“二元化”鉴定的问题,提高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信力。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医疗行为科学、公正的评判,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起草过程和原则 (一)起草过程。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组织医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开展调研,深入讨论,广泛征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意见,不断完善,形成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原则。一是坚持公平性原则。《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部门,规范了鉴定机构,统一了鉴定专家库和鉴定的标准、程序、鉴定内容等,确保鉴定的公平性。二是坚持科学性原则。医疗损害鉴定,要采用符合医学科学客观规律的方法手段,得出科学的结论;鉴定案例的研究、鉴定情况的汇总分析有利于消除医疗安全隐患,预防医疗纠纷,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三是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临床医学分科越来越细,医

医疗损害鉴定书怎么写有效

医疗损害鉴定书怎么写有效 是描述,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损伤内容的文书,需要鉴定人员根据自身医学知识,和鉴定经验明确损害者的损害情况,损害等级、及一些采纳的医学条款、法律条款的详细说明,下面就来告诉大家医疗损害鉴定书怎么写有效。 一、撰写内容 (一)条理清楚;既要重点突出、又要全面陈述,不要过多的纠缠于对损害结果没有实质影响的细枝末节,而是针对对损害结果具有实质影响的着重阐述,同时对其他的医疗过错在指出之后简单评述; (二)涉及到医疗过错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忌仅仅扣大帽

子而没有具体内容。 (三)要做到医学用语准确到位,否则容易给人留下完全不懂医学、尽说外行话的印象; (四)说理要明白,应当联系相关证据(重点是资料、检查报告)进行阐述,不要脱离了证据自说自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五)要结合医学资料以及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阐述,指出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依据; 二、医疗损害鉴定书的格式: 陈述书的通常格式是:首先,对患者接受医方的医疗过程进行陈述;其次,阐述医方的哪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此时应当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阐述,重点突出、全面具体。如果把握不准,担心遗漏,应当表示由于自己的知识所限,医方可能还有其他的医疗过错没有被

指出,请求鉴定专家认真审查,做出认定; 再次,阐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哪些损害结果发生;最后,作总结性发言,请求专家认真考虑陈述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鉴定意见。 三、撰写医疗损害鉴定书 医疗损害鉴定书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患者在被诉医院的医疗过程、发生的不利后果; 2、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如果存在应当指出具体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同时表明态度是希望鉴定专家终止鉴定还是希望鉴定专家在鉴定时注意这些真实性有争议的部分,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有所体现;

医疗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 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 (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

《医疗损害鉴定 大全》

《医疗损害鉴定大全》 医疗损害鉴定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演变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xx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xx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适用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xx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xx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医疗损害鉴定》。 卫生部xx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办公人员岗位危害因素辨识与预防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办公人员岗位危害因素辨识与预防措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373办公人员岗位危害因素辨识与预防 措施 Identification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office workers' hazard factor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1、危害因素:吸烟、明火,可能造成火灾。预防措施: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工作结束后或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检查火源。 2、危害因素:私自改动供电线路,可能造成触电、火灾隐患。预防措施:办公室内严禁私自用电,严禁乱接电线。 3、危害因素:办公楼周边车辆违章驾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预防措施:行走时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4、危害因素:擦窗户玻璃,可能造成高空坠落。预防措施:登高擦玻璃应采取防护措施。 5、危害因素:拖地时地面积存的积水,可能造成跌伤、积水。预防措施:未干时及时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警示。

6、危害因素:办公备用电线路老化、漏电、插座损坏,可能造成触电、火灾隐患。预防措施:机电设备绝缘良好,对老化的电器及时更换,下班前断电。 7、危害因素:打印机或复印机硒鼓老化或损坏,硒粉泄露、飞扬,可能造成肺部病或者矽肺病。预防措施购进正规打印机或硒鼓,正确使用和维修、维护。 8、危害因素:高空不明物体坠落,可能造成坠物伤人。预防措施:高层建筑物下行走时注意安全,有坠物警告区域严禁靠近。 9、危害因素:饮水机热水流出,可能造成人员烫伤。预防措施打水时规范操作,饮水机出现故障严禁使用。 10、危害因素:空调、手机、电脑的使用,电磁辐射影响健康。预防措施:适当采取防辐射措施。 11、危害因素:办公环境不洁,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预防措施及时打扫卫生,适当采取卫生保健措施。 12、危害因素:夏季高温,可能造成中暑。预防措施: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13、危害因素:乘坐通勤车上下车拥挤,可能造成挤伤、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而言,前者对医疗患者有利。 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

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现在医疗技术日趋发达,但是还是在有些时候会因为医生的失误造成医疗损害,在发生医疗损害后,我们一般都要去进行伤残鉴定。那么大家知道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二、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 ........... 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三、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内容摘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尊敬的各位专家,某某某的治疗过程,该医院是存在严重过错的,我于xx年10月13日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到某某第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我的身体之所以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与某某医院的严重过错分不开的, 一、我于xx年10月13日19时08分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住进某某医院,但医院到xx年10月14日11时10分才进颅内血肿清除术,延误了治疗时机, 二、行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颅脑手术中未修补硬脑膜或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是造成术后切口脑脊液漏的首要原因, 三、医院发现脑脊液漏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进行清创缝合术+脑脊液漏修补术,延误了治疗,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尊敬的各位专家,某某某的治疗过程,该医院是存在严重过错的:我于xx年10月13日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到某某第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治疗,第二天行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

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在采取减压措施等无效的情况下,又于xx年10月28日再行头皮清创缝合术及脑脊液漏修补术,术后切口愈合。但是由于治疗重点放在脑脊液漏,耽误了我的康复治疗,而且好长一段时间没有给我用脑营养药物,使我现偏瘫、失语并难以恢复。 我的身体之所以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与某某医院的严重过错分不开的: 一、我于xx年10月13日19时08分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住进某某医院,但医院到xx年10月14日11时10分才进颅内血肿清除术,延误了治疗时机。 二、行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颅脑手术中未修补硬脑膜或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是造成术后切口脑脊液漏的首要原因。硬脑膜被覆于大脑表面,是抵抗外源性细菌的主要屏障之一,也是防止脑脊液外漏的主要屏障。敞开硬脑膜后,脑脊液会流至切口下,浸泡切口周围组织,阻碍切口生长,增加术后切口脑脊液漏发生的几率;同时,也会增加脑脊液漏后颅内感染发生的几率。而临床实践证明开颅术中修补硬脑膜,术后一般不会发生脑脊液漏。据某某医院手术记录记载:……电凝后字切开硬脑膜,于颞上回无功能区皮质以脑穿针探查定位血肿,抽出暗红色血性液约10ml,后沿穿刺方向分离

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534000.html, 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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