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正式版)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正式版)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738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

(正式版)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

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面简述一般原则:

(一)包装

放射性物品在储运中必须有完整妥善的包装,包

装问题十分重要,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一般

使用玻璃安甄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如为固

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砂口瓶。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甄瓶。

2.内层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外容器:放射α和β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罐;若系主要放射γ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强度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桶、金属箱等小包装不得破损,不得有放射性污染。

(二)储存

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

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三)运输

1.应由检查单位检查剂量后开具“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书”,根据放射剂量率决定运输办法。

2.车皮挂运时,禁止溜放。车辆运装完毕应经过彻底清扫。

3.运输前如检查出包装损坏,不予运输。必要时可派专人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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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附件15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24 申请事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三)《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I、II类或10枚(含)以上III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10A2(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二级风险运输:10枚以下III类或50枚(含)以上I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A2小于10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三级风险运输:50枚以下IV或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豁免活度小于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申请程序: (一)一级风险运输审批 本级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市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证明;(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最大载重证明材料。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接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3)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批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通报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 法(通用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对遏止重特大恶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于今年10月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危规》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同时,各地在执行《危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剧毒、爆炸品运输的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危规》。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对《修订案》的理解,现将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做如下介绍。 《修订案》共有五条。其与《危规》原有五条的区别在于: 一、在排除条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将《危规》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修改为:“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删除了《危规》中有关涉及放射性的条款、内容 (一)删除了《危规》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的“放射性”。 (二)删除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6款“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中的“放射性”。 (三)删除了《危规》第十条第(五)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中的“放射性”。 (四)删除了《危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9738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 示范文本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面简述一般原则: (一)包装 放射性物品在储运中必须有完整妥善的包装,包装问题十分重要,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一般使用玻璃安甄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如为固

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砂口瓶。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甄瓶。 2.内层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外容器:放射α和β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罐;若系主要放射γ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强度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桶、金属箱等小包装不得破损,不得有放射性污染。 (二)储存

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 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 (二)实施机构 (4) (三)申请主体 (4) (四)受理地点 (4) (五)办理依据 (4) (六)办理条件 (4) (七)申请材料 (5) (八)办理时限 (6) (九)收费标准 (6) (十)咨询服务 (6) 二、办理流程 (5) (一)申请 (5) 1、提交方式 (5) 2、获取收件编号 (5) 3、获取收件凭证 (6) (二)受理 (6) 1、材料补正 (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 (三)办理进程查询 (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

(五)流程图 (7) 三、法律救济 (9) (一)投诉 (9) (二)行政复议 (10) 四、表单填写 (1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0) 五、有关说明 (10) 附件1 (10) 附件2 (11) 附件3 (13) 附件4 (1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编码:3711220101131 (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三)申请主体:本县内经由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具有相关承运资质和专用车辆 (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五)办理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办理条件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4、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1806-89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 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 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 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3. 术语 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 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 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 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 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 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 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 质不会超过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

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要求,现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如下: 一、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六、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七、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八、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安全教育》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试题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部门负责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交通运输C公安D环保 2.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其监控之下。A装卸管理B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C押运D申报 3.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A车籍地B始发地C目的地D始发地或者目的地 4.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报告。A车籍地公安机关B当地公安机关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车籍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A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A 1 B 2 C 3 D 5 7.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A 半 B 1 C 2 D 3 8. 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A 3 B 7 C 10 D 30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报告事故的内容不包括()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2号解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有效 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运输过放射性物质的(),若对β、γ和α发射体的污染未去污至规定水平以下时,不得用于贮存或运输其他货物。( ) A.罐 B.散货集装箱 C.罐和散货集装箱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随车应配备有效的()。( ) A.录像设备 B.节油设备 C.通讯工具 3、暴露在外的皮肤受损伤的人员也可以进行放射性物品的操作( ) 4、在完成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作业后,运输作业人员若没有洗手、洗脸就进食,放射性物品则有可能经口腔进入体内。(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

5、除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外,任何人均不允许搭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 6、在进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时,除应考虑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和易裂变性质外,还应考虑其他危险性质,例如爆炸性、易燃性、自燃性、化学毒性和腐蚀性,以遵守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规定。() 7、受损货包或泄漏放射性内容物超过了正常条件下容许限值的货包,可在监督下移至一个可接受的临时性场所,在完成修理或修复和去污之后可以向外发运。() 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每次完成运输任务后,若发现车辆被污染,应及时清洗,消除辐射污染。() 9、 各类装有易裂变材料货包、外包装、运输罐和集装箱中摆放时,每组 货包要堆码整齐,尽量减小每组货包之间的间隙。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 第 2 页共 2 页

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第 2 页共 2 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有关规定

信息中心-->法规文件-->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6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则 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输资质许可 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4672/2016-00254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2016年03月14日 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部令第38号主题词: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8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部长陈吉宁 2015年3月14日 附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 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工作相适应的设计人员、工作场 所和设计手段,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从事设计活动,并为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和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设计批准书。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明确首次使用前对运输容器的结构、包容、屏蔽、传热和核临界安全功能进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 制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对其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负责。 第九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其设 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安全性能评价应当贯穿整个设计过程,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满足所有的安全要求。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京公治字[2011]16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1)1622号) 局属各单位: 国务院第562号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日常开展的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工作,北京市公安局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规范进行了调整,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调整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 联系人:黄宁冯志强 联系电话:62074161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三)《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 号)(四)《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 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需要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启运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运输申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按运输级别,分别为一至五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 GB 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 3. 术语 3.1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具体分为三类。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 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 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

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 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所列的两类。 表1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表面分类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最新版)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68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最新版)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面简述一般原则: (一)包装 放射性物品在储运中必须有完整妥善的包装,包装问题十分重要,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一般使用玻璃安甄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如为固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砂口瓶。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甄瓶。 2.内层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外容器:放射α和β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

罐;若系主要放射γ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强度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桶、金属箱等小包装不得破损,不得有放射性污染。 (二)储存 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 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三)运输 1.应由检查单位检查剂量后开具“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书”,根据放射剂量率决定运输办法。

AA大学710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项目公路运输服务招标公告

AA大学710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项目公路运输服 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AA招标有限公司受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AA大学710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项目公路运输服务(招标编号:XHTC-FW-2019-0816)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人为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AA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及招标要求: 1、招标范围及招标内容:在2019年11月—2020年4月期间,将9个YB-Ⅱ型标准钢箱和6个YB-Ⅱ型屏蔽钢箱调遣至AA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完成废物桶装车后,通过公路方式运输至西北处置场(运输距离2343km)卸车。全过程中主要包含钢箱调遣、装车、栓系、重运、押运、卸车、空运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现场应急演练。 2、实施时间:计划开始时间为2019年11月,具体实施时间合同签订后以招标人正式通知为准。 3、服务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 1.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放射性物品运输所需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且财务状况良好能为本项目在合同期内顺利实施提供充足的保障,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1.2投标人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含中、低水平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7类); 1.3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得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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