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常识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常识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常识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附件15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

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要求

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物质运输用包装的设计、采购、制造、试验、文件编制、使用和维修的质量保证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的质量有关的所有活动和单位。 2引用标准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HAF0400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3术语 3.1包装 全部包住放射性内容物所必需的各种部件的组合体。具体地说,它可以包括一层或多层容器、吸收材料、间隔构件和辐射屏蔽层,还可以包括供冷却、吸收机械冲击和隔热用的器件。 3.2货包 供交付运输的装有放射性内容物的包装。 4质量保证大纲 4.1概述 4.1.1必须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由责任单位制定总的质量保证大纲。总的大纲必须对与放射性物质运输用包装有关的工作(例如包装的设计、采购、制造、试验、使用和维修等)的控制作出规定。 4.1.2参与运输包装影响质量的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总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参照附录A(参考件)的规定制定各自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称大纲),并保证按工作进度有效地执行大纲。 4.1.3大纲必须对放射性物质运输用包装影响质量的各项活动编制有计划按系统执行的质量保证大纲的程序,并定期对程序进行审查和修订。 4.1.4大纲必须规定要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明确应使用的工程规范、标准和技术规格书,以及保证满足这些要求的措施。 4.1.5大纲必须确定负责计划和执行质量保证活动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4.1.6大纲必须根据放射性内容物的危害性对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及其附件规定适当的管理和验证的方法或等级。根据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在大纲内必须相应地制定出对这些物项影响质量的活动的管理和验证规定。 4.1.7大纲必须为完成影响质量的活动规定合适的控制条件,这些条件应包括为达到要求的质量所需要的适当的环境条件、设备和技能等。 4.1.8大纲必须规定对从事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1.9大纲必须规定凡影响包装质量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说明书和图纸来完成。程序、细则、说明书和图纸必须包括适当的定性和(或)定量的验收标准。 4.1.10大纲必须规定参与实施大纲的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对其负责的那部分大纲的执行状况和适用性进行定期审查。当发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4.1.11通过所有大纲的实施应能向任何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证明: a.包装的制造方法和制造所使用的材料是符合设计技术条件的; b.按照设计制造的所有重复使用的包装都定期进行了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修复和维护,处于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24 申请事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三)《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I、II类或10枚(含)以上III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10A2(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二级风险运输:10枚以下III类或50枚(含)以上I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A2小于10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三级风险运输:50枚以下IV或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豁免活度小于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申请程序: (一)一级风险运输审批 本级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市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证明;(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最大载重证明材料。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接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3)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批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通报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 法(通用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对遏止重特大恶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于今年10月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危规》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同时,各地在执行《危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剧毒、爆炸品运输的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危规》。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对《修订案》的理解,现将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做如下介绍。 《修订案》共有五条。其与《危规》原有五条的区别在于: 一、在排除条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将《危规》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修改为:“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删除了《危规》中有关涉及放射性的条款、内容 (一)删除了《危规》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的“放射性”。 (二)删除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6款“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中的“放射性”。 (三)删除了《危规》第十条第(五)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中的“放射性”。 (四)删除了《危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1806-89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 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 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 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3. 术语 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 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 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 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 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 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 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 质不会超过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

第八章__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八章放射性物品 第一节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基础知识 放射性物品是危险物品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它是指比活度大于70 kBq/kg(0.002 μCi/g)的任何物品或物质。它的危险性在于能自发地和连续地放射出某种类型的辐射,这种辐射不仅对人体有害,还能使照相底片或未显影的X光胶片感光。 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特殊的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简称IAEA,在同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及其成员国协商的基础上制订了《放射性物质运输规程》。各种运输方式的国内、国际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法规都是以此为基础制定的。 我国于1990年7月1日实施GB11806一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该标准对各种运输方式的放射性物品运输都有规范作用。 在本章中,我们将具体介绍放射性物品的定义、分类、包装、标志、所需运输文件的填写、装载规定以及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方面内容。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我们首先介绍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基础知识。 一. 原子结构和放射性同位素 物质是由分子组成的,分子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是由居于原子中心带正电的原子核和在核外不停运动的带负电的电子组成。原子核又是由一定数目的带正电的质子和一定数目不带电的中子组成。原子核内的质子数等于核外电子数,因此整个原子呈电中性。元素周期表中的原子序数“Z”就表示了该元素的原子核内的质子数。一个中子的质量等于一个质子的质量,而核外的电子质量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一个原子的质量就等于该原子核内的质子和中子的质量之和。原子的质量数(A)等于该原子核内的质子数与中子数之和。 每一元素的原子序数是固定不变的,但可能存在一些原子量有细微差别的原子(一些是自然形成的,一些是人造的),它们之间在化学特性或物理状态上没有什么差别。我们把这些具有相同的原子序数而质量数不同的原子,也即质子数相同而中子数不同的原子,称为该元素的同位素。 如氢元素,就有三个不同质量数的原子:氕(1 1H)、氘(2 1 H)、氚(3 1 H)(左上角的数字表示质量 数,左下角的数字表示原子序数)。同一种元素的同位素有的是稳定的,称为稳定性同位素,如1 1H和2 1 H;而有的是不稳定的,这种同位素的原子核会在不受外界任何条件影响下自发地放出射线,称为放射性同位素,如3 1 H。现代科学的发展,可以用人工的方法,使稳定的同位素变为不稳定的具有放射性的原子,这类同位素称为“人工放射性同位素”。我们常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大部分是人工生产的,从天然的放射性矿石中提炼出来的很少。 二. 射线的种类 一些元素的原子和它们的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的感觉器官不能察觉的粒子流(射线),我们把具有这种放射性的物质,称为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所放出的射线对人体健康有害,也能对其它物质(尤其对未暴光的照相底片和透视的X射线胶片)产生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 理正式版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在原子能工业和放射性核素应用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各种核燃料和放射性核素的运输频度、数量、范围和放射性强度都有很大增长,由此而引起的从事运输工作的各类人员以及普通居民所受到的辐射照射机会和剂量水平也在增加。因此,放射性物质运输中的安全,已成为整个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组织与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并确保运输中的安全,防止对人员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有着重要的意义。经验证明,如能切实采取严格的、行之有效的防护管理措施,就

能保证运输的安全,并做到防患于未然。 1.放射性物质在运输中的隔离 由于辐射对人体会产生一定的损伤作用,所以在运输过程中,放射性物质必须与运输人员和公众成员按各种剂量限值进行充分隔离。 (1)对运输人员,在确定隔离距离或经常有人的作业区的剂量当量率时,必须应用每年5毫希沃特(500毫雷姆)的剂量水平为剂量限值。用实际可行的数学模式和参数来为运输人员确定隔离距离或有关剂量当量率。 (2)对公众成员,在确定隔离距离或经常有人的公众区的剂量率时,必须对关键组采用每年不超过1毫希沃特(100毫雷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9738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 示范文本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面简述一般原则: (一)包装 放射性物品在储运中必须有完整妥善的包装,包装问题十分重要,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一般使用玻璃安甄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如为固

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砂口瓶。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甄瓶。 2.内层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外容器:放射α和β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罐;若系主要放射γ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强度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桶、金属箱等小包装不得破损,不得有放射性污染。 (二)储存

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 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 货包推荐的泄漏检验方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推荐的泄漏检验方法 A1 概述 本附录目的是为使用者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提供帮助。本附录仅简要叙述了相应的泄漏检验方法及其灵敏度范围、优缺点和应考虑的有关安全问题。如欲了解详细情况请参考有关文献。 检验方法由使用者负责选择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并保证其正确使用。本目录提供的细节并非足够充分,使用者仍可从其他渠道获取额外细节。 如使用本标准中没有列出的泄漏检验方法,应证明其满足本标准的最低要求,并且是审管部门可接受的。 本附录修订了用于测量货包泄漏量的实用泄漏检验技术,并明确推荐使用适用于确定放射性物质货包泄漏率的检验方法。 本附录在重点考虑容器具体类型的相关因素后,推荐并制定了详细方法。 表A1列出了推荐的泄漏检验方法及其标称灵敏度,由于灵敏度是压力、时间、体积、温度和气体特征的函数,通常将不得不为每一种应用而计算其实际灵敏度。在表A1中对这些方法进行了分类,本文中分为定性法和定量法两类,定量法能测量总泄漏量;定性法便于发现分散的漏孔。如果可能的话,可用标准漏孔对定性法进行核查。 表A2列出了推荐的泄漏检验方法及示意图,表中概括了检验方法,标称灵敏度以及每个方法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作选择具体容器检验方法的指南。 A2 说明和注意事项 A2.1爆炸的风险 对于具有较高设计压力或较大的气体体积或二者兼有的检验物项,应注意防止爆炸事故。气体体积较大时,即使是适度的气压,也是有危险的。不论是将压力减少至已知的安全值,还是用液体或固体填充检验物项,以便剩下较小的检验气体体

积。最好都做物项液压验证检验,以确保安全。当使用某种液体时,必须保证对泄漏检验没有影响。 如果包容系统几何形状和性能差异的影响可忽略不计,或操作条件没有足够的压力差以获得有意义的结果,那么检验可在与操作不同的温度和压力下进行。在检验过程中,泄漏流方向应与操作过程中相同,流向与此相反时,应证明其合理性。 表A1 泄漏检验灵敏度 章节号检验方法 标称检验灵敏度(Pa·m3·s-1SLR) 定量法A3.1 气压降低法10-2~10-6 1)A3.2 气压升高法10-2~10-6 2)A3.3 包层充气-气体探测器法10-4~10-10 A3.4 包层抽真空-气体探测器法10-4~10-9 A3.5 背压-包层抽真空法10-4~10-9 定性法 A4.1 气泡技术10-4 2)3) A4.2 气泡测试法10-4 2) A4.3 示踪气体-检漏探头法10-4~10-7 A4.4 示踪气体-喷射法10-4~10-7 1)灵敏度取决于体积、压力、时间、气体特性和温度稳定性。 2)用标准漏孔去核查检验设备和所使用的技术,以获得较高的、可 靠的灵敏度。 3)气泡技术包括热水气泡法、真空气泡法和加压空腔气泡法。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

编号:SM-ZD-70841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 理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在原子能工业和放射性核素应用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各种核燃料和放射性核素的运输频度、数量、范围和放射性强度都有很大增长,由此而引起的从事运输工作的各类人员以及普通居民所受到的辐射照射机会和剂量水平也在增加。因此,放射性物质运输中的安全,已成为整个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组织与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并确保运输中的安全,防止对人员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有着重要的意义。经验证明,如能切实采取严格的、行之有效的防护管理措施,就能保证运输的安全,并做到防患于未然。 1.放射性物质在运输中的隔离 由于辐射对人体会产生一定的损伤作用,所以在运输过程中,放射性物质必须与运输人员和公众成员按各种剂量限值进行充分隔离。 (1)对运输人员,在确定隔离距离或经常有人的作业区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 (二)实施机构 (4) (三)申请主体 (4) (四)受理地点 (4) (五)办理依据 (4) (六)办理条件 (4) (七)申请材料 (5) (八)办理时限 (6) (九)收费标准 (6) (十)咨询服务 (6) 二、办理流程 (5) (一)申请 (5) 1、提交方式 (5) 2、获取收件编号 (5) 3、获取收件凭证 (6) (二)受理 (6) 1、材料补正 (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 (三)办理进程查询 (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

(五)流程图 (7) 三、法律救济 (9) (一)投诉 (9) (二)行政复议 (10) 四、表单填写 (1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0) 五、有关说明 (10) 附件1 (10) 附件2 (11) 附件3 (13) 附件4 (1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编码:3711220101131 (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三)申请主体:本县内经由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具有相关承运资质和专用车辆 (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五)办理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办理条件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4、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通用安全规定

1.范围 本规定制定了测井用放射性物质在存放、运输、使用、废源处理及相关事故处理的安全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测井中心涉及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各单位。 2.引用标准及定义 引用标准 SY650-2000 浅海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品安全规程 SY5131-1998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定义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2uci/kg的任何物质。 3.储存 3.1 放射源库的标准 专门用来长期存放放射源的库房应符合要求,具体标准见SY6322-1997“油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 3.2放射源库的管理 放射源库的管理(出入库等)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具体的要求内容见“测井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 3.3作业现场的存放 “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放射物品在非用期间,必须存放在源罐中。 3.3.2 存放期间,作业小队人员必须每天对存放的放射性物质进行巡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 3.4源罐的标识 为了保证放射源在出入库、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每个密封源的源罐上应加挂标明此源名称、源号、源强及中心装备负责人电话的标志牌。已防万一发生丢失时,为成功寻找创造条件。 3.5检漏

放射源存放单位负责存放的放射源每年得到一次检漏,具体的检测办法见“放射源检漏办法规定” 4.运输 4.1用源车运输密封型放射源时,车辆四周外表的当量剂量率应小于0.025msv/h;用测井车尾部载源时,其车辆四周表面当量剂量率应小于0.25msv/h;两种载源车驾驶室内当量剂量率均应接近本底水平;运输容器(包括源罐)必须加锁且与车体牢固固定;容器表面应有电离辐射标志。海上运输时,运源箱应设置浮标,浮标连线长度为15-20米。 4.2载运测井用开放型放射源的运源车,必须在车内设有储源容器,该容器必须与车固定并加锁。储源容器表面应有明细的电离辐射标志。距储源容器外表面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低于2.5uGy/h,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α不超过0.4Bq每平方厘米;β不超过4Bq每平方厘米。 4.3放射源异地运输时,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4.4运输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押运,确保危险品的安全,特别是在中途休息、睡眠期间货物的安全。 5.放射性人员的资格及健康管理 5.1对放射性人员身体条件的要求见中心“作业人员健康及放射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5.2放射性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才可上岗。测井中心安全作业部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核,各用人单位(基地)负责为放射性工作人员办理及保管<<放射工作人员证>>. 6.放射源的使用 6.1基地使用 控的状态下。 6.2 现场使用 “危险性服务的作业要求”的表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常规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仪器遇阻遇卡及打捞安全规定”。 7开放型放射源安全使用事项 7.1开放型放射源的配制场所按照GB16358有关规定。 7.2从事示踪剂的操作人员,需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测井中释放示踪剂宜采用井下释放方式。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

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要求,现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如下: 一、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六、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七、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八、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及其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包装和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及其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应

当遵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包装容器安全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安全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包装容器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章包装容器的设计 第六条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一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二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九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设计,应当在用于制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2号解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

《安全教育》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试题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部门负责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交通运输C公安D环保 2.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其监控之下。A装卸管理B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C押运D申报 3.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A车籍地B始发地C目的地D始发地或者目的地 4.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报告。A车籍地公安机关B当地公安机关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车籍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A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A 1 B 2 C 3 D 5 7.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A 半 B 1 C 2 D 3 8. 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A 3 B 7 C 10 D 30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报告事故的内容不包括()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过程作业基本要求DOC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过程作业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4-06-16 来源:艾特贸易网作者:佚名浏览次数:4 核心提示: 1.装卸前的准备 (1)装卸作业场所要求:①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时,应在装卸作业区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区。②装卸作业场所的选择要尽量远离其他危险货物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并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 1.装卸前的准备 (1)装卸作业场所要求: ①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时,应在装卸作业区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区。 ②装卸作业场所的选择要尽量远离其他危险货物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并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③认真清理装卸作业场所的环境,确保不存在影响到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安全的其他物品和环境条件。 (2)装卸前对车辆和作业人员的要求: 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装卸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规定的放射性物品。 ②装卸作业前,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资料,了解本次装卸作业所装卸放射性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作业方法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故时的处置措施。 ③根据所装卸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装卸作业方法指南拟定装卸作业计划。由于放射性物品的特殊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远程遥控控制的方式来进行装卸作业,以减少与放射性物品近距离接触的机会。若条件不允许,应选择在确保机具可靠性的前提下可尽可能远离作业人员的装卸机具进行作业,或在充分做好辐射防护的条件下进行人工作业。 ④要求专用车辆按照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并将车辆摆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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